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新形势下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的途径和方法/郝长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18:24  浏览:9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形势下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的途径和方法

郝长青 宋孟君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加快,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跟上时代的前进步伐,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不仅是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一、坚持与时俱进,强化检察干警现代执法理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过程中形成的新的执政理念。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到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中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必须强化检察人员现代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思想。
执法理念是执法者执法的理想、信念和执法灵魂,是执法者法律价值观的体现,包含法律至上、公平与效率并举、实体与程序并重和一定条件下程序优先等基本内容。
强化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首先要使检察干警用发展的观点、前进的眼光来审视检察工作,实践检察工作,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把维护宪法尊严当作全体检察人员的天职。
其次,要强化检察干警的法律观,将其提升为一种信仰,从而使其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民为本的观念、公正和效率的观念、质量优先的观念、平等保护的观念、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境界。
三是要强化检察人员正确的法治精神,切实做到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与程序并重,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
二、坚持与时俱进,强化检察干警的政治素养。
只有强化检察干警的政治素养,才能真正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使检察队伍打得赢、不变质。所谓打得赢,是指具备全面的职业素质和过硬的业务技能,具有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面前,确保“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检察工作主题实现的战斗力;所谓“不变质”,是指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在各种诱惑和腐朽思想的渗透面前,始终坚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检察队伍本色。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新时期对检察干警政治素养的要求,除政治立场、政治信仰、政治观念和政治理论水平外,还包含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忧患意识等。而在一些检察干警中,恰恰在这些方面是欠缺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现象明显存在。要解决这个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新形势、新要求的教育。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处在打击犯罪第一线的检察人员,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绝大多数检察官能够经得起考验,作到廉洁奉公、两袖清风。但也确有极少数人经不起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在糖弹面前打了败仗。为此,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切实把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使干警认清当前形势,认识到在新形势下 ,挑战和机遇处处存在。不思进取,势必会被时代淘汰,从而增强干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积极推行干部人事改革。把竞争意识引入检察工作的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任用方式,真正把那些政治可靠、业务精通、责任心强、有能力、有魄力、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促使干警增强竞争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
三是对领导干部加强教育。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既是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的首要环节,又是关键环节。每一位班子成员都必须树立全局观念,自觉服务大局,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增强责任心和事业心,增强廉洁自律、开拓进取意识,带动整个队伍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活力。
四是发挥先进的感召、示范作用。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要继续大力宣传表彰先进模范人物,鼓舞士气,使社会了解检察机关,使干警热爱检察事业,让大家知道检察工作的份量。但是,对于检察人员来说,仅仅有正确的榜样引导还不够,还必须采用反面典型事例剖析的方法,对队伍中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决不护短,要分析在检察环节哪些方面容易出现问题,提出制约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振聋发聩的警戒作用。
三、坚持与时俱进,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检察人员业务能力和适应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党和人民的利益。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检察机关迫切需要一大批有合理的知识结构、深厚的理论功底、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全面的专业技能的新型检察官。抓好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这是检察机关适应新的形式和任务,更好的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 、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必由之路”。为此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鼓励和支持检察干警参加学历教育。要积极为干警学习创造条件,想方设法解决经费、时间上的困难和工学矛盾。
二是深入开展岗位“学、练、赛”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办案能手,不断创新方法,规范措施,增强广泛性、针对性、实效性,大力开展岗位竞赛、岗位练兵活动。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要把培训作一项战略性、紧迫性任务来抓,按照法理精通、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制定加强培训的长期、中期和短期规划,努力培养一大批能够担当跨世纪检察工作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要改革培训方法,更新培训内容,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检察人员岗位培训、专项业务培训、规范任职资格培训、晋升培训和科技知识培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干警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处理案件的能力。
四、坚持与时俱进,大力推进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检察队伍专业化是提高检察机关战斗力和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条件。但是,编制严重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检察官量少质低、工人比重过大的问题,成为制约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的主要客观因素,除对现有人员大力开展教育培训之外,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严把“入口”、疏通“出口”。
一是严把检察院“入口”关。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实行录用考试制度,保证进人质量,真正把符合检察官条件和工作实际需要的优秀人才补充到检察队伍中。
二是要严把检察官“入口”关。要认真落实检察官法,健全检察官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公开、公正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和科学的考评、监督、惩戒制度,让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能够进入检察官队伍。坚决杜绝违法任命,杜绝规避法律的现象。
三是建立能进能出的人事制度,把确实不适合作检察工作的人员请出检察系统。在检察机关地位逐步提高,检察工作责任日益加大的今天,检察工作已不是大众化工作,检察官也不是大众化职业。只有从现在起,以对检察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逐步改变检察人员成份,优化检察人员结构,在保证进人质量的同时,疏通出口,及时清理不合格人员,才能提高检察官的质量,进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作者郝长青系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关于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一月六日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两区)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市区城镇居民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助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筹集及配租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配租工作由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民政局配合,经租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专项资金和房改增值资金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改办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筹集配租住房的房源。
  第六条 配租住房的房源由市房改办负责筹集;也可由社会捐赠和政府根据我市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方式:
  1、租金补贴配租:补贴标准等于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租金标准的差额。
  2、实物配租:以廉租租金标准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3、已领取由市总工会(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统一印制并审核发放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已领取由市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的特困家庭。
  第九条 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租金补贴配租为主,实物配租原则上配租给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2周岁(含)以上、烈属、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实物配租只租不售。实物配租的对象也可选择租金补贴配租。
  第十条 廉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市场租金标准和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公布。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实物配租的,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的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缴纳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金补贴配租的,按实际人口使用面积8平方米标准发放。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一)申请
  1、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市房改办领取《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
  (2)市总工会核发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各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4)家庭成员推荐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书;
  (5)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烈属证、残疾证。
  3、《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所在单位、市总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无单位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区民政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受理登记
  1、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市房改办给予登记,进入轮候配租。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市房改办不予登记,并发出书面通知;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化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
  4、市房改办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及轮候次序给予安排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配租,并将配租情况登报公示。对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核发《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配租资格证”),有异议的申请家庭,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5、实物配租对象凭《配租资格证》,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租金补贴配租对象应当与市房改办签订租金补贴协议,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局、市房改办登记备案。出租人凭《配租资格证》第二联和身份证到市房改办领取补贴租金。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租金补贴配租对象自取得《配租资格证》之日起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市房改办每年要会同各区民政局、市总工会、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于每年12月底向市房改办递交由各区民政局或市总工会及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家庭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市房改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廉租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最低收入线20%时,配租对象须迁出住房或向市房改办办理停止发放补贴手续,市房改办注销其配租资格。
  对实物配租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市房改办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六条 实行配租的家庭,在办理完配租手续后,其原承租公房的使用权原则上由市房改办统一调剂,充实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七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改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廉租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过户的;
  4、拖欠廉租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6个月以上的;
  6、强占廉租住房的;
  7、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的;
  8、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撤销资格的。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与其它住房调换。
  第十九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经租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廉租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等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市房改办每年将公房租金与廉租租金的差额结算给廉租住房经租管理单位,用以弥补房屋养护修理费用的不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业,须向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