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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之前的罗马立法活动/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58:06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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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之前的罗马立法活动

宋 飞



为了方便广大罗马法爱好者学习,笔者在阅读了大量文献后,对罗马法学家盖尤斯之前的罗马立法活动(包括少量元老院决议),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整理,现公布如下,欢迎大家指正!



共和国时代:

前 451 —前 450 年间 十二铜表法( Lex XII Tabularum 或 Lex Duodecim Tabularum )

前 449 年 瓦莱里亚 . 霍拉提亚法( Lex Valeria Horatia )

前 445 年 卡努莱亚法( Lex Canuleia )

前 404 年 特留伤法(即法尔其第法, Lex Falcidia )

前 367 年 李锡尼 . 赛克斯提法 (Lex Licinia Sextia)

前 342 年 格努西亚法 (Lex Genucia)

前 342 年 马尔其法 (Lex Marcia)

前 326 年 波提利阿 . 帕皮里亚法 (Lex Poetetia de nexis 或 Lex Poetetia Papiria)

前 301 年 弗拉维亚努姆法 (jus Flavianum)

前 300 年 奥古尼亚法 (Lex Ogulnia)

?前 4 世纪—前 3 世纪间 布布利里法( Lex Publilia )

前 250 —前 150 年间 布布利亚保证法( Lex Publilia de sponsu )

前 4 世纪—前 3 世纪间 皮那利法( Lex Pinaria )

前 4 世纪—前 3 世纪间 西利法( Lex Silia )

前 3 世纪初 阿奎利亚法( Lex Aquilia )

前 287 年 霍尔腾西法( Lex Hortensia de plediscitis )

前 3 世纪 李锡尼法 (Lex Licinia)

前 204 年 辛西亚法( Lex Cincia )

前 200 年 阿布勒伊法( Lex Appule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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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人民夺取了抗洪斗争的全面胜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抗洪救灾工作的重点将转到灾后重建上来。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是灾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
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同时,要总结近几年工作的经验,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防止灾区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今年我国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使受灾地区农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受灾人口多,灾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面临诸多困难。如果发生受灾群众大规模盲目外流,不仅会影响灾后重建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还会给春运带来新的压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恢复生产、
重建家园的部署,确保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具有重要意义,事关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灾区各级政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要牢固树立就地安置为主的指导思
想,把农村劳动力的使用和安排列入当地灾后重建和发展经济的总体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保证灾区生产自救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在此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需要,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引导灾区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当务之急是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证受灾群众能够安全过冬,这是防止盲目外流、保障灾后重建的前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需要。民政部门要把保证受灾群众过冬作为工作重点,做好受
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落实受灾群众的过冬住房和采暖保障;卫生部门要深入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帮助受灾群众防病治病,确保大灾之后不出现大疫;公安部门要有重点地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灾区群众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切实搞好灾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工作
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应组织农村劳动力尽快抢整水毁农田,抢种补种,恢复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生产,把农业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要组织和鼓励灾区农民搞好秋冬种和冬季农业开发,做好农作物品种布局、耕作制度改革、栽培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要组织劳动力及时整理
土地,抓紧维修受淹农机,并切实帮助灾区农民解决好春播种子、化肥、农药等供应问题,力争全面恢复农业生产。要引导和扶持农村劳动力发展副业生产,利用当地资源,发挥传统生产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广开就业门路,增加经济收入。
四、认真实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应把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作为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重要渠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合理安排劳动力,兴起一个水利建设的高潮。要尽快制定规划,落实项目,加大
投入,加快工期,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修复水毁设施。灾区水利建设要优先使用灾区农村劳动力,重点安排还林、还湖和还牧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要尽快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疏浚河道、清理河障、加固堤防、封山植树和水土保持等工程项目,并根据工程的要求加强技能培训,保证建设质量
。同时,可组织部分劳动力,成立专业性水利建设和维护队伍,承担经常性的水利建设和维护任务。
五、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相关产业
灾区各级政府和建设、铁道、交通、电力、粮食等部门和单位,对灾区需修复和新建的铁路、公路、通信、电力、环保、粮库等基础设施,要早规划、早部署,抓紧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尽快施工,并尽量吸收灾区农村劳动力。灾区周边地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也要尽可能优先
安排灾区农村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灾区已有劳务基地的作用并因地制宜建立新的劳务基地,根据要求开展技能培训。各地也要发展一些与生产自救相关的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渠道。
六、做好移民建镇工作,搞好小城镇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要将重建家园与建设小城镇、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计划、建设等部门要搞好小城镇规划,优化小城镇经济结构,增加小城镇就业机会。对受灾地区的群众住房、学校、卫生院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公安部门要配合移民建
镇,制定相应政策,做好移民落户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小城镇的新建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制定与小城镇发展相配套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做好移民就业工作。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结合受灾地区乡镇企业生产的恢复、调整和发展,合理规划乡镇企业的布局,
尽可能把受灾地区的乡镇企业集中到小城镇,并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抓好市场和产品开发,提高企业效益,鼓励企业吸收更多的劳动力。
七、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灾区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做好就地安置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对劳动力的实际需求,制定劳务输出计划,通过建立劳务基地、签订和执行劳务协议、定向输出劳务、相邻省区的周边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要充分发挥乡镇劳动服务机
构的作用,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并积极做好对盲目外流人员的疏导和劝阻工作。劳动力输入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宏观调控,今年后3个月到明年3月份,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招收零散的农村劳动力。确实需要招收农村劳动力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批准,通过劳务协作来实现,并优先考虑灾区劳动力。对在城市有工作岗位的灾区民工,要求其返乡探亲后不要携带新的人员外出。对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要做好劝返工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严厉查处私招乱雇农村劳动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其他扰乱劳动力市场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和预测灾区劳动力流动情况,做好信息的通报和反馈工作。
八、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
为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通力合作。要运用近几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积累的经验,继续实施以往春运期间加强组织管理和调控民工流量的有效措施,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公安、民政、铁道、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在当
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公安部门要做好重点地区和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维护社会秩序。铁道和交通部门要加强铁路和交通运输计划管理,搞好运力的组织调度,对劳动力输出和输入的重点地区、客流集中的运输线路,要预留运力,制定多种应
急方案;要狠抓各项交通安全措施,严禁扒乘货物列车,确保交通运输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和对盲目外出受灾群众的收容遣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职责,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对春运期间劳动力流量大的城市和地区,要实行
重点监控,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
九、抓好以工代赈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灾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要大力开展以工代赈,把以工代赈同兴修水利、农田整治、交通建设、生态综合治理、草原治理等结合起来,同扩大内需启动农村市场结合起来。计划部门安排以工代赈
的资金要重点向灾区倾斜。对超标准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应支付报酬,其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劳务报酬标准。有关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支持灾后农业、养殖业以及乡镇企业恢复和扩大生产,积极发展农村住房信贷,扶持灾民建房。受灾群众的口粮主要通过以工代赈、“借粮还粮”等
办法解决。
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就地安置灾区农村劳动力的政策,使大部分灾区农村劳动力积极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要通过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灾区农村劳动力不再盲目外流,已盲目外出的人员也能尽早返乡,特别是要激励灾区广
大群众,继续发扬抗洪精神,艰苦奋斗、自立更生,全力以赴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争取早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98年10月20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

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给予警示和组织处理。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批评、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停职、辞退。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
(一)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的;
(三)上班时间内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娱乐活动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该办理而不办理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或者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超过办事时限的;
(七)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群众不满意的;
(八)违反本单位或者本岗位有关规章制度及行政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
(九)其他有损行政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告诫;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停职。
(一)不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因处置不当、措施不力而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情节较轻的。
借调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较重的,应立即退回原单位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临时聘用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较重的,应立即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受到调离岗位或者停职后,不服从安排,或者出现其他应辞退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追究后,又出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加重一档追究责任。
第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告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告诫。
(一)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理而未及时给予处理的;
(四)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压制不查、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查办的。
第九条 被监察单位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在同一年度内由上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者直接作出责任追究达到3人(次)的,给予该机构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告诫1次,给予被监察单位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一次。
第十条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追究人要将告诫期内的整改情况写出小结,经主管部门考核,有明显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无明显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经延长告诫期后仍未改正的,应当加重一档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给予调离岗位追究的,一般应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的15日内调离原岗位。
给予停职追究的,应立即停止其职务,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的20日内另行安排岗位。
给予辞退追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所追究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反党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各类考核奖金的50%;受到告诫追究的,在告诫期内不发各类考核奖金;受到调离岗位、停职追究的,扣除当年相应的各类考核奖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被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或者停职责任追究后一年内,再受到通报批评2次或者告诫以上(含告诫)责任追究的,应作出以下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