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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妥善安置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14:57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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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妥善安置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妥善安置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规定

1962年7月16日,国务院

为了在精简工作中,贯彻国家对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既定政策,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作如下的具体规定。
一、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在职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指全面公私合营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公私合营的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员,下同)和他们的家属(妻或夫),不下放农村。个别家在农村而又确系自愿申请回乡的,可以同意,但不要动员,更不能强迫。在这次精简中,已经下放农村的,如非本人自愿,应该调回,由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对于自愿回乡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给予各项回乡待遇,资金不退,定息照发。一九六二年一月一日以来已经回乡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如果未按上述规定领得回乡待遇的,应该一律补发。
二、对于因企业关闭或被裁并且必须精减下来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不要下放农村;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积极地、妥善地予以安置,务使每个人都有着落。对于其中有技术能力的或者有业务专长的工商业者,应该尽早地转入其他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对于一时确实不能安置的工商业者,在停止工作、等候安置期间,其工资(包括高薪部分)减发办法和口粮供应标准,和职工一视同仁。
三、凡保留下来的企业,一般不要精减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如果个别企业因为工商业者过分集中,原单位对他们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就地通盘调整,妥善安排。
四、对于安置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其原有的工资(包括高薪部分)不变。
五、对于年老、体弱、多病,合乎退休条件的,或者虽然不具备退休条件,但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分别作退休安置或者准其请长假,列作编外。
六、对于县和县级以上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不精减,不下放农村。对其中某些人的工作必须加以调整的,应该安排相应的职务。他们原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律不要降低。
七、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指生活确有困难的在职的、等候安置的、退休的以及请长假的人员),分别情况,由工商业联合会或者企业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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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民免费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全民免费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关注民生,根据省政府有关决定,现就在全省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免费对象

婚姻登记当事人有一方户籍在我省辖区内,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当事人。

二、免费项目

1.结婚登记证件工本费9元/对;

2.离婚登记证件工本费9元/对;

3.声明书工本费2元/对。

三、资金筹措及拨付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免费婚姻登记制度后,在省级办理婚姻登记的,所需成本性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解决,在县级办理婚姻登记的(含在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所需成本性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安排解决,资金拨付方式由县(市、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以本,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在公共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公共管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免费婚姻登记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

(二)明确职责,强化举措。财政部门要以免费登记项目价格和登记总人数为基本数据,据实落实免费婚姻登记相关资金,按照各自确定的资金拨付方式,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对免费婚姻登记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婚姻登记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婚姻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和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张贴免费婚姻登记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严格管理,规范服务。各地要保持婚姻登记工作

的独立性和严肃性,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设在婚纱影楼、婚庆服务、妇幼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要严格区分婚姻登记行政管理行为与提供婚姻经营服务的界限,坚持无偿婚姻登记和有偿婚姻服务相分离的原则,做到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因个人原因,将婚姻证件遗失、损毁需要补领婚姻证件的,所需证件工本费由当事人负担。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公开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市级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市委办发[2004]10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绍兴市市级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绍兴市市级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前后任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结合绍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级机关党政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离任通知7天内办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有关承包、租赁、合作、担保、投资、集资等未完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相关材料;

(二)尚未了结的有关基建或技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相关材料;

(三)任职期末债权债务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

(四)任职期末所有资金结余或超支的具体数据及情况;

(五)任职期末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但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

(六)任职期间与外单位存在的资产出借、经济往来等的处置情况;

(七)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和数据软盘等物品或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要求:

(一)整理合同、协议、决算、预算、会议纪要、文件、重大经济决策等资料;

(二)清理基建工程或技改工程等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结算情况;

(三)列出对外投资、担保、债权债务(包括集资)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注明发生的时间,并说明具体清理催讨情况和结果;

(四)书面说明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五)移交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应当由职能机构统一管理或使用的办理移交手续,必须交给接任领导的列出清单,注明财物名称、数量、金额、物品型号等。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审计局一起参与监督。具体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和接任领导之间进行,交接资料经移交、接收、监督三方签字后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的界限依据。

第七条 交接的时间和参与交接的移交、接收、监督三方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安排并通知。如遇到交、接者不能按时交、接等特殊情况,是否办理交、接或由谁代交(接)由市委组织部决定。

第八条 需要交接的有关事项应当进行分类整理,按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然后填写统一制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六份,经签名盖章和注明交接时间后,移交、接收、监督各方各一份,离任领导所在的部门(单位)存档一份。

第九条 离任领导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由离任领导承担法律责任。移交资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离任领导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应移交而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存在遗漏经济责任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离任者本人责任。

第十一条 接任领导对离任领导移交的未了结的经济责任事项应当负责继续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