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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28:12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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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7〕7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合理利用、用养结合、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质量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结合省政府确定的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地质量建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区政府执行,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内,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分等定级、耕地培肥、开发推广、耕地质量监测、调查与评价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质量建设考核指标。
(五)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严格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区政府每年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相应的资金,用于补充耕地培肥、开发推广、耕地质量监测、调查与评价等耕地质量建设。
(六)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违法破坏耕地质量案件的查处率达到95%以上。
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上旬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政府的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法制办、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联合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耕地质量状况、经批准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目标考核参照依据。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工作,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数量与耕地质量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农业、统计部门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土地等级和耕地质量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耕地面积、高产稳产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以及耕地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并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等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国土、财政、审计、农业、法制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及耕地质量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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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确定兖州矿业(集团)公司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确定兖州矿业(集团)公司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1997年3月5日 证委发[1997]12号

 

煤炭部:

  按照《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

经我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审查,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确定兖

州矿业(集团)公司为境外上市的预选企业。

  请通知该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工作安排和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待条件成熟时,按有关法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长春建设的决议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长春建设的决议

(2011年12月17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长春建设进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全面实施,在全面总结我市“五五”普法“四五”依法治市工作的基础上,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广大公民中组织实施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第五个五年依法治市工作规划,特作决议如下:

  一、进一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等相关法律法规。尤其要深入学习宣传涉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推进“三化”、实施“三动”战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投资规模和消费需求、深化改革开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青少年。坚持贴近民生,分类指导,从不同对象出发,进一步明确宣传的重点和内容以及方式方法。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切实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能力。要结合道德品质和意识教育,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行为习惯,努力实现法制教育从娃娃抓起。要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观念。要大力宣传与城市居民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引导群众依法参与基层自治管理,提高其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能力。要结合流动人口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提升流动人口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能力。

  三、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生活的原则,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依法治理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利用并不断创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专栏、专版、专刊,深入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传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政府网和普法网站建设。充分利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载体,开展多种形式主题实践活动。同时,积极研究新时期拓展和提升“法律六进”的工作思路,突出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律六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职责任务,增强全体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其他特定节日,开展普法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

  四、全面推进法治长春创建工作

  全面深入开展法治长春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突出抓好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经济法治、创新社会管理等关键环节,逐步实现各项社会事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加快各级政府的法治化、民主化建设步伐;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从源头上、基础上、根本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坚持把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任务,不断丰富和延伸法治文化内涵。坚持把立法、司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治实践作为承载和传播法治文化的重要载体。坚持将法治文化建设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引导法治文化产品的创作和推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积极开展法治文化社区、乡村、企业、校园等创建活动,夯实法治文化建设的根基,提高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五、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保障机制

  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年终绩效考评,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一步健全并完善普法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广泛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全市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开展系统内和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落实普法依法治理专项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步增加。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落实好普法专项经费。同时,加大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的各项投入,确保普法依法治理不断深入。

  六、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制约、考评考核机制,扎实做好年度检查、阶段评估和总结验收工作。各级政府要扎实有序推进“六五”普法“五五”依法治市工作,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总结评估验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强化监督制约,定期听取和审议工作情况报告,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保证本决议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