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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3:57  浏览:8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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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件副本,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进行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对保税区企业、行政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
查。
第四条 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包括用于加工、组装、出口等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制成品、副次品、边角余料等)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 保税区内从事生产、仓储和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往来(买卖、存储、保管、运输等)均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保税区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货币支付,均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外籍职员的工资可按规定支付外汇兑换券。
第六条 保税区内企业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外汇收入应及时调回,存入其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帐户。其正常业务所需外汇可从该帐户支出,并接受开户金融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 保税区内中资企业经营业务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年终净外汇收入按国家对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结汇的规定办理结汇和留成。
第八条 非保税区企业可向保税区以外汇或人民币进行投资。因正常经济活动需要,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资金均可汇入保税区,也可从保税区汇至非保税区。
外国投资者可以外汇或经批准以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向保税区投资。
第九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批准,保税区内企业可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以及专项用途的外汇兑换券帐户。
外汇兑换券帐户中的外汇兑换券,如需兑成外汇,转入外汇帐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审核后办理。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如因业务需要,在境外开立帐户,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批准。
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业务活动的企业应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报送下列年度报表:
1.外汇收支报表;
2.会计决算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
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应于每季度初5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报送其外汇帐户对帐单副本。
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包括境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的外汇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须凭纳税凭证和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由银行汇出。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外汇资本的转移,以及依法清理结束后分得的外汇资金的汇出,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批准后办理。
第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中方全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获得的外汇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之内调回原投资方帐户内,办理结汇和留成。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者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借外汇资金,按国家对外债的管理规定管理。
保税区内企业可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借用外汇贷款,或要求担保。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向境外投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进行外汇来源及外汇投资风险审查。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上海分局批准。保税区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报送有关业务及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企业可按外汇调剂的规定,进入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第十九条 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可以进出保税区。若经保税区出入国境,则按国家对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入国境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除本细则规定外,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均按国家现行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国家给予的保税区的便利条件进行倒买倒卖外汇,逃汇、套汇、出借外汇帐户、外汇兑换券帐户,代他人办理收付等违法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对有关违法活动依《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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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6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传文学以及作为载体的语言、文字、符号;
(二)民间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族体育、游艺活动;
(四)民间风俗、礼仪、节庆;
(五)民间有关宇宙、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
 (六)传统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
 (七)回族医术及其他传统民间医术;
 (八)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族事务、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管理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活动。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第二章 保 护 与 管 理
 
  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认定、收集和整理。
鼓励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察、收集、整理、研究以及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建立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拟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的认定标准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拍照、文字记录、数字化多媒体、实物收集等方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建立和代表作名录的编列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 有保存较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形态;
(二) 有与非物质文化形态相适应的建筑、设施或者标志;
(三) 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者地方特色;
(四)有较高的研究、旅游、经济开发价值。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文化艺术之乡:
(一)地方特色鲜明、具有悠久的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形态;
(二)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或者地域色彩的文学艺术传统,并有广泛群众基础;
(三)具有优秀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并有广泛群众基础。

   第十五条 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传统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对濒危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科学、有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的内涵和风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工程建设涉及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收藏或者保管条件的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字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或者接受捐赠。
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并注明出让者的姓名。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委托有关文化机构代为收藏、保管或者展出。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一条 文化机构、研究机构等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并进行整理、归档、研究、展示或者依法出版。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长期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侵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十三条 任何团体、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参观活动的,不得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及其附属物。
携带自治区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出境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的利益。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对列入本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和传承单位进行传承活动。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一)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被公认为通晓某一非物质文化形态的;
(二)熟练掌握某一非物质文化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只有本人及其徒弟才有的特殊技艺的;
(四)通晓并保存有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资料、实物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
(一)具有若干名熟练掌握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工作人员的; 
(二)以弘扬该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为活动宗旨,经常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内容的活动的;
(三)具有若干名掌握某一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的工作人员的;
(四)掌握和保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第二十八条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经申请或者推荐,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单位和个人对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对没有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予以命名、颁证。

  第二十九条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三)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条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和保存;
(七)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设施、标识等的维护和修缮;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被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档案,支持其传承活动。对生活、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活动;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把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教学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挖掘工作,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大力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
  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产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资金扶持。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保护当地文化生态资源和原有文化风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和其他展示活动;挖掘、开发健康、有地区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和观赏性。

  第三十八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音像制品等媒体应当介绍、宣传和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借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义从事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损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侵占国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毁、被窃或者遗失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文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8〕8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了《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
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
(试行)

目 录

前言…………………………………………………………………4
1.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表………………………………………5
  表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5
  表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5
  表3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5
  表4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5
  表5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6
  表6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6
  表7 纺织业用水定额…………………………………………7
  表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8
  表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1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2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9
  表1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10
  表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10
  表15 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14
  表16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定额………………………………16
  表17 橡胶制品业用水定额……………………………………16
  表18 塑料制品业用水定额……………………………………17
  表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定额……………………………17
  表2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18
  表2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18
  表22 金属制品业用水定额……………………………………18
  表23 通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19
  表24 专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5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6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2
  表28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用水定额………23
  表29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用水定额…………………………23
  表3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用水定额……………23
  表31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23
  表32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23
2.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表 ………………………………24
  表1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用水定额…………………………24
  表2 城市公共交通业用水定额…………………………………24
  表3 零售业用水定额……………………………………………24
  表4 住宿业用水定额……………………………………………24
  表5 餐饮业用水定额……………………………………………24
  表6 环境管理业用水定额………………………………………24
  表7 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25
  表8 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25
  表9 其他服务业用水定额………………………………………25
  表10 教育用水定额……………………………………………25
  表11 卫生用水定额……………………………………………25
  表12 社会福利业用水定额……………………………………26
  表13 文化艺术业用水定额……………………………………26
  表14 体育用水定额……………………………………………26
  表15 国家机构用水定额………………………………………26
  表16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26
  表17 生活与公共用水月变化系数参考表……………………27
编制说明……………………………………………………………28


前 言

  为有效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绍政发〔2007〕37号),特制定《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本定额涵盖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等48个行业,可供国民经济发展中涉水规划编制、工程项目设计、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用水论证、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和各类用水考核基数、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使用。
  本定额由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绍兴市水利局、绍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织编制。
  主要起草单位:绍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主要编制人员:应 毅、王建利、伍焕海、王开元、沈伟泉、单新强、张建南、傅坚强、许丹凤、卜宇倩、何茂昌。





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表

表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0890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铁精矿粉 立方米/吨 3.8


表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0911 铜矿采选 铜采选 立方米/吨 15
B0912 铅锌矿采选 锌精矿 立方米/吨 2.7


表3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1100 其他采矿业 莹石粉 立方米/吨 2
石料、碎石 立方米/吨 0.6
石英砂 立方米/吨 1.1
建筑石料 立方米/吨 0.5
硫采矿 立方米/吨 15


表4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310 谷物磨制 面粉 立方米/吨 0.3
C1320 饲料加工 饲料 立方米/吨 0.3
C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菜油 立方米/吨 3.9
菜粕 立方米/吨 3.1
C1351 畜禽屠宰 生猪屠宰 立方米/头 1.0
分割肉 立方米/吨 0.1
宰牛 立方米/头 0.8
牛分割肉 立方米/吨 0.9
C1352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熟食制品 立方米/吨 38
油脂 立方米/吨 0.6
腌腊制品 立方米/吨 17
其它肉制品 立方米/吨 32
糟卤 立方米/万瓶 30.5
C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 冻鱿鱼 立方米/吨 7.0
冻虾仁 立方米/吨 45
其它水产品加工 立方米/吨 69
C1370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脱水蔬菜 立方米/吨 55
速冻食品 立方米/吨 26
速冻蔬菜 立方米/吨 34
坚果加工 立方米/吨 12
C1392 豆制品制造 豆制品 立方米/吨 45
豆奶 立方米/吨 15
C1393 蛋品加工 咸蛋(真空包装) 立方米/万只 33
禽蛋 立方米/吨 41


表5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411 糕点、面包制造 软馅 立方米/吨 20
月饼 立方米/吨 16
香糕 立方米/吨 10
其他糕点 立方米/吨 33
C1419 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饼干 立方米/吨 2.6
C1421 糖果、巧克力制造 麦芽糖 立方米/吨 19
糖果 立方米/吨 45
C1422 蜜饯制作 蜜饯 立方米/吨 22
C1431 米、面制品制造 膨化制品 立方米/吨 5.0
年糕 立方米/吨 6.0
八宝饭 立方米/吨 10
粽子(160克/只) 立方米/万只 20
C1439 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方便面 立方米/吨 6.0
盒装快餐 立方米/万份 67
C1440 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灭菌奶 立方米/吨 16
炼乳 立方米/吨 9.0
消毒鲜奶 立方米/吨 10
酸奶 立方米/吨 13
奶粉 立方米/吨 19
C1453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罐头 立方米/吨 34
C1461 味精制造 味精 立方米/吨 210
C1462 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酱油 立方米/吨 10
米醋 立方米/吨 6.0
豆酱 立方米/吨 6.0
C1469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酱菜 立方米/吨 30
腐乳 立方米/吨 18
南乳汁 立方米/吨 0.6
C1491 营养、保健食品制造 营养液 立方米/吨 237
C1492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冷饮 立方米/吨 25
机冰 立方米/吨 1.3
冻品冷食 立方米/吨 25
C1494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多肽黑白元 立方米/吨 38
果胶 立方米/吨 170
山梨酸钾 立方米/吨 38
葡萄糖酸钠 立方米/吨 84




表6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521 白酒制造 白酒 立方米/千升 32
C1522 啤酒制造 啤酒 立方米/千升 12
C1523 黄酒制造 黄酒 立方米/千升 18
C1529 其他酒制品 果酒 立方米/千升 7.0
五加皮等色酒 立方米/千升 8.0
C1531 碳酸饮料制造 碳酸饮料 立方米/吨 3.0
C153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桶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2.0
瓶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1.8
罐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3.5
C153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果肉饮料 立方米/吨 0.9
果汁饮料 立方米/吨 5.4
含乳饮料 立方米/吨 15
C1539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其他软饮料 立方米/吨 18


表7 纺织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711 棉、化纤纺织加工 纱 立方米/吨 98
棉布 立方米/万米 32
化纤(涤纶)布 立方米/万米 224
色织提花布 立方米/万米 366
涤丝 立方米/吨 4.3
C1712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棉及棉混纺印染布 立方米/万米 297
化纤(涤纶)印染布 立方米/万米 149
棉及棉混纺针织印染布 立方米/吨 176
化纤针织印染布、散
纤维染色 立方米/吨 91
灯芯绒 立方米/万米 421
纱线染色 立方米/吨 390
C1721 毛条加工 洗净毛 立方米/吨 16
毛条 立方米/吨 28
C1722 毛纺织 毛纱 立方米/吨 33
呢绒 立方米/吨 4034
毛毯 立方米/万条 1164
毛料 立方米/万米 1168
C1723 毛染整精加工 散毛染色 立方米/吨 117
毛条染色 立方米/吨 92
毛纱染色 立方米/吨 134
毛衫染色 立方米/万件 420
C1741 缫丝加工 白厂丝 立方米/吨 700
棉片(条、球) 立方米/吨 165
精梳条 立方米/吨 21
绢丝 立方米/吨 537
C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 坯绸 立方米/万米 11
C1743 丝印染精加工 精炼绸 立方米/万米 25
染色 立方米/吨 382
印花 立方米/万米 532
染丝 立方米/吨 124
砂洗绸 立方米/万米 530
针织印花绸 立方米/吨 91
真丝绸整理 立方米/吨 11
C1751 棉及化纤制品制造 毛巾 立方米/万米 264
阔幅床单 立方米/万条 3060
棉毯 立方米/万条 765

C1753 麻制品制造 亚麻纱 立方米/吨 78
黄麻纱线 立方米/吨 3.7
C1756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浸胶帘子布 立方米/吨 17
C1757 无纺布制造 粘合衬 立方米/万米 397
水剌无纺布 立方米/吨 30
C1759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 医用纱布 立方米/万米 38
医用腹部垫 立方米/万米 42
C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针织坯布 立方米/吨 232
C1762 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针织手套、帽、巾 立方米/万件 113
针织羊毛衫 立方米/万件 549


表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810 纺织服装制造 梭织服装 立方米/万件 82
针织服装 立方米/万件 164
服装染色砂洗 立方米/万件 867


表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910 皮革鞣制加工 轻革 立方米/平方米 0.2
山羊鞋革 立方米/平方米 572
服装革 立方米/平方米 0.4
棒球革 立方米/张 2.6
C1923 皮箱、包(袋)制造 箱包 立方米/万只 1600
C1931 毛皮鞣制加工 裘皮染毛 立方米/万张 65
皮硝染 立方米/万张 155
C1932 毛皮服装加工 裘皮服装 立方米/万件 5600
C1939 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各类裘皮围巾 立方米/万条 340
兰狐领 立方米/万条 1100
C1942 羽毛(绒)制品加工 羽绒羽毛 立方米/吨 19
水洗羽毛 立方米/吨 340


表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021 胶合板制造 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 立方米/立方米 2.7
单板 立方米/立方米 1.8
C2023 刨花板制造 刨花板 立方米/立方米 0.7
C2029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立方米/立方米 209
C2040 竹、滕、棕、草制品制造 竹胶板 立方米/立方米 2.8
竹木地板 立方米/平方米 0.4


表11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210 纸浆制造 自制浆 立方米/吨 85
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兰芯纸 立方米/吨 66
扑克纸、餐巾印花纸 立方米/吨 77
新闻纸 立方米/吨 157
箱板纸、涂布白板纸、黄板纸 立方米/吨 83

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灰底涂布白板纸 立方米/吨 27
瓦楞纸、装饰纸 立方米/吨 44
纱管纸板 立方米/吨 116
牛皮箱板纸 立方米/吨 122
非织造布 立方米/吨 0.4
牛皮卷芯纸 立方米/吨 150
印花纸 立方米/吨 79
平衡纸 立方米/吨 50
牛皮纸 立方米/吨 90
绉纹卫生纸 立方米/吨 84
云母纸 立方米/吨 223
半透明纸 立方米/吨 85
仿牛皮纸 立方米/吨 100
过滤纸,油封、编织、贴花等纸 立方米/吨 51
棉纸 立方米/吨 63
引线纱纸 立方米/吨 610
灰板纸 立方米/吨 94
卷烟纸 立方米/吨 150
双胶棉纸 立方米/吨 936
电池棉纸 立方米/吨 990
电隔纸 立方米/吨 1088
锚杆纸 立方米/吨 1683
吸尘袋内纸 立方米/吨 1140
装饰纸原纸 立方米/吨 1000
成型纸 立方米/吨 384
复写原纸、拷贝纸 立方米/吨 224
电话纸 立方米/吨 140
汽车工业滤纸 立方米/吨 170
化学分析滤纸 立方米/万张 138
热封型滤纸 立方米/吨 409
长纤维纸 立方米/吨 1484
打字蜡纸 立方米/万盒 41
双面胶带纸 立方米/吨 1364
网干纸、防粘纸、淋膜纸 立方米/吨 1.7
医用胶带棉纸 立方米/吨 1060
包装纸 立方米/吨 99
自用包装板 立方米/吨 144
C2231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 彩盒、外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2.3
纸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10
包装纸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0.7
瓦楞纸箱 立方米/吨 2.3


表12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彩印 立方米/吨 13
印刷品(报刊类) 立方米/万印 0.7
印刷品(书刊类) 立方米/万印 1.3
包膜 立方米/万米 1.2


表1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412 笔的制造 铱金笔 立方米/万支 48
C2421 球类制造 羽毛球 立方米/万打 306


表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611 无机酸制造 盐酸 立方米/吨 1.0
硫酸 立方米/吨 9.0
碳酸 立方米/吨 47
稀硝酸40% 立方米/吨 7.9
磷酸 立方米/吨 59
氢氟酸 立方米/吨 4.0
无水氢氟酸 立方米/吨 0.8
亚磷酸 立方米/吨 36
无水氟化氢 立方米/吨 6.0
C2612 无机碱制造 烧碱(折百) 立方米/吨 26
纯碱 立方米/吨 20
氢氧化铜 立方米/吨 208
工业氨水 立方米/吨 65
C2613 无机盐制造 硅酸钠 立方米/吨 2.6
碳酸钙 立方米/吨 70
硫酸铜 立方米/吨 130
碳酸钾 立方米/吨 329
氯化铵 立方米/吨 84
碱式碳酸铜 立方米/吨 142
硫酸锌 立方米/吨 4.0
硫酸铝 立方米/吨 11
结晶氯化铝 立方米/吨 1.0
次氯酸钠 立方米/吨 0.9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硫酸二甲酯 立方米/吨 11
四氢呋喃、氯仿 立方米/吨 38
1-氯蒽醌 立方米/吨 99
化学中间体 立方米/吨 520
苯胺、硝基苯 立方米/吨 13
硝化棉 立方米/吨 42
苯甲酸钠 立方米/吨 6.0
胍盐 立方米/吨 79
环酸 立方米/吨 376
苯甲酸、二氟一氯乙烷 立方米/吨 8.0
一氟二氯乙烷 立方米/吨 6.7
六氟丙烯 立方米/吨 17
三氯化磷 立方米/吨 4.7
三氯硫磷 立方米/吨 98
油酸 立方米/吨 2.0
顺丙烯二酸酐 立方米/吨 30
酒石酸 立方米/吨 352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水杨酸 立方米/吨 160
混合脂肪酸甘油酯 立方米/吨 2.0
2B酸 立方米/吨 527
磺酸 立方米/吨 58
四氟丙醇 立方米/吨 17
三氟丙烯 立方米/吨 13
磷酸酯 立方米/吨 1887
十六酸异丙酯 立方米/吨 71
脂肪醇 立方米/吨 60
脂肪酸 立方米/吨 92
苯酸 立方米/吨 84
对甲苯胺 立方米/吨 277
邻氯(氯乙基)苯胺 立方米/吨 255
苯基肽碳酸盐 立方米/吨 255
二氯吡啶 立方米/吨 43
甲醇 立方米/吨 21
混合胺 立方米/吨 19
2-乙基蒽醌 立方米/吨 91
甲磺酸氯 立方米/吨 98
甲磺酸 立方米/吨 470
甲磺酸胺 立方米/吨 256
对硝基苯胺 立方米/吨 0.7
二氯噻唑 立方米/吨 9.0
对硝基氯化苯 立方米/吨 4.0
邻硝基氯化苯 立方米/吨 8.0
对硝基氯苯酚 立方米/吨 16
邻氯苯胺 立方米/吨 22
Z-噻吩乙醇 立方米/吨 755
Z-噻吩乙胺 立方米/吨 1416
二乙基醛 立方米/吨 170
二甲基醛 立方米/吨 255
对硝基苯甲酸 立方米/吨 88
2-氨基5-硝基苯酚 立方米/吨 169
4-氨基-乙羟基甲苯 立方米/吨 625
2,4,6-三氯苯胺 立方米/吨 161
醋酸酯 立方米/吨 96
1,3,5-三氯苯 立方米/吨 165
乙胺 立方米/吨 130
6-氯-2-硝基苯胺 立方米/吨 16
3-氯-2-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16
5-氯-2-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20
L苯丙氨酸 立方米/吨 2019
苯酐 立方米/吨 8.0
有机锡 立方米/吨 202
二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7.0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工业甘氨酸 立方米/吨 77
乙炔气 立方米/吨 158
十溴二苯醚、溴乙浣 立方米/吨 142
邻乙基苯肼盐 立方米/吨 30
三聚氰胺 立方米/吨 55
甲醛 立方米/吨 1.0
苯碱 立方米/吨 30
乙醇 立方米/吨 78
对甲酚 立方米/吨 22
C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炭黑 立方米/吨 23
白碳黑 立方米/吨 68
合成氨 立方米/吨 53
液氯 立方米/吨 5.5
活性碳 立方米/吨 43
氧化铁 立方米/吨 10
二氧化硫 立方米/吨 16
C2622 磷肥制造 磷肥 立方米/吨 0.6
C2629 其他肥料制造 碳铵 立方米/吨 31
C2631 化学农药制造 2甲4氯 立方米/吨 138
氟乐灵 立方米/吨 5.0
三环唑 立方米/吨 4.6
三唑磷 立方米/吨 408
草甘膦原药 立方米/吨 257
马拉松 立方米/吨 17
杀螟松 立方米/吨 249
甲基1605 立方米/吨 8.0
邻对位、软骨素 立方米/吨 11
杀虫双、杀虫单 立方米/吨 93
甲霜灵 立方米/吨 202
甲基对硫磷 立方米/吨 133
草甘膦 立方米/吨 67
氧乐果 立方米/吨 87
丁草胺 立方米/吨 45
甲胺磷 立方米/吨 143
异稻瘟净 立方米/吨 44
乙酰甲胺磷 立方米/吨 65
乙草胺 立方米/吨 40
C2641 涂料制造 油漆 立方米/吨 7.0
涂料 立方米/吨 0.4
粉末涂料 立方米/吨 4.0
C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油墨 立方米/吨 3.0
C2643 颜料制造 颜料 立方米/吨 212
C2644 染料制造 分散染料 立方米/吨 153
染料 立方米/吨 57
合成染料 立方米/吨 850
C2651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ABS工程塑料 立方米/吨 3.0
色母粒 立方米/吨 72

C2651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聚氯乙稀 立方米/吨 47
酚醛树酯 立方米/吨 2.0
环氧树脂 立方米/吨 10
聚酯切片、聚酯树脂 立方米/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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