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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47:55  浏览:8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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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恢复和加强灾区妇幼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灾区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我部组织专家认真研究,并参考国外相关经验,制定了《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卫生部门在灾后应急和重建过程中参考和使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



为恢复和加强灾区妇幼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灾区妇女儿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方案,供各地卫生部门在灾后应急和重建过程中参考和使用。

一、指导原则

(一)灾害发生后,在辖区属地管理、多部门合作的原则下,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一支由行政管理人员、妇幼保健人员、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护士组成的妇幼卫生工作队伍,并确定负责人。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的评估方法,对受灾情况和灾区妇幼卫生工作及服务需求进行快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灾后妇幼卫生应急救治及恢复重建计划。

(三)利用灾后可利用的资源,迅速有效地恢复妇幼保健服务的基本功能。

(四)建立快速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向上级汇报受灾、评估及工作进展情况,并指导下级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和评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二、实施内容

(一)快速现场评估(详见附件1)。

1.妇幼卫生资源评估

(1)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房屋、设备、药品等的受损情况。

(2)现有妇幼卫生保健网络的功能状况。

(3)现存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的能力状况。

2.服务对象需求评估

(1)当地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儿童的人口数及伤亡情况。

(2)现存育龄妇女的生育及生殖健康状况、孕产妇孕周及健康状况、儿童健康状况等。

(3)现存妇女儿童的营养状况以及婴幼儿的喂养状况。

(4)水源、环境卫生及食物供应情况。

3.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二)设立临时妇幼卫生机构。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坚持合理布局、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着眼于今后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现有妇幼卫生机构或设立临时妇幼卫生机构。

1.设置原则

(1)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设立应与安置区内的综合医疗点相结合,妇幼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立应与临时医疗卫生机构或战地医院的设立相结合。

(2)在安置区内,每3~4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妇幼卫生服务点;每15~20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3)妇幼卫生服务点覆盖不到的地区,应设立流动产房。

(4)妇幼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服务点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2.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功能

(1)妇幼卫生服务点

¨ 正常分娩;

¨ 产前检查和筛查孕产妇危险因素;

¨ 高危孕产妇和儿童的转运;
¨ 产后访视和新生儿保健;
¨ 计划生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等计划生育服务;

¨ 儿童保健及免疫接种;

¨ 妇女、儿童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治;

¨ 健康教育;

¨ 收集上报服务点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

(2)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除具有妇幼卫生服务点的功能外,还应具有:

¨ 实施剖宫产等手术助产技术;

¨ 孕产期并发症/合并症的诊断和治疗;

¨ 高危儿(早产、低体重、新生儿合并症/并发症等)的诊治。

(3)转诊原则

¨ 妇幼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诊治的急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应及时转送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 在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转诊前,应进行初步处理;转诊时应派具备初步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并携带相关病情资料;

¨ 对每位孕妇均告知发现危险因素后应联系的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联系方式等;

¨ 对不能就诊的孕产妇,应及时派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妇产科医生会诊。

3.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药品(详见附件2)

(三)社区动员和健康教育。

1.组织当地居民或志愿者对危重孕产妇和儿童进行转运或集中管理。

2.利用当地广播和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等多种途径,开展妇幼卫生方面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孕产妇及儿童危险症状的识别;心理支持;母亲及儿童营养,特别是促进母乳喂养和食品安全;妇女经期、孕期、产褥期的卫生保健;儿童常见病的预防;生殖道感染及性传播疾病的预防;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性及家庭暴力的防范等。

三、预防保健要点

在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基础上,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孕产妇和儿童营养、卫生及心理指导。

(二)确保孕产妇及儿童能够获得充足、安全的食品和饮用水,以保证孕产妇和儿童的营养需求。

(三)对所有6个月以下的婴儿,均应鼓励纯母乳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婴幼儿,应确保喂养用具和水源的卫生。

(四)加强儿童免疫接种。

(五)妇女生殖系统卫生保健及妇女常见病(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预防。

(六)预防家庭和性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相应服务。

(七)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附件:1.灾后快速评估的关键信息

2.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药品

3.孕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的估算方法



附件1

灾后快速评估的关键信息



妇幼卫生资源

¨ 当地现存的妇幼保健机构

¨ 房屋的受损程度

¨ 人员伤亡程度

¨ 现存产科基本服务设备

¨ 现存产科基本服务药品

¨ 现存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助产士、护士

¨ 目前仍能够开展正常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

¨ 目前仍能够开展剖宫产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 目前能够进行血型测定和输血的医疗保健机构

¨ 这些能够开展正常产和剖宫产的医疗保健机构的道路交通情况

¨ 这些机构的水、电供应情况

¨ 当地家庭接生员是否掌握消毒接生的技术以及预防HIV和其他感染的知识

¨ 有无能够转运孕产妇的妇女组织和社会工作者

服务对象

¨ 现存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儿童

¨ 有危险因素的孕产妇

¨ 孕龄大于37周或已临产的孕产妇

¨ 需要进行剖宫产的孕产妇

¨ 当地不能处理,需要紧急转运的孕产妇

¨ 有外伤的孕产妇和儿童

¨ 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患病情况

¨ 当地不能处理,需要紧急转运的儿童

¨ 目前孕产妇及儿童饮水和饮食状况,有无充足的干净水和食物供给

¨ 现有的食物的量和品种能否满足孕产妇及儿童的特殊需要

¨ 婴幼儿的喂养状况




附件2
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药品


流动产房
妇幼卫生服务点
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基本设备
救护车、担架、应急照明设备、污物袋
妇科和产科检查床、产床、照明灯、敷料柜、器械台、担架、急救药品柜、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负压吸引器
除妇幼卫生服务点的基本设备外,还应有手术台等

诊断测量用具类
听诊器、血压计、胎心听诊器、弯盘、时钟
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胎心听诊器、集血器、时钟
同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设备

治疗器械类
产包、氧源及吸氧装置、注射器、输液器、侧切缝合包、导尿包、宫纱、新生儿吸痰管、新生儿保温用品、吸耳球、新生儿复苏囊
注射器、输液器、阴道窥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氧源及吸氧装置、宫纱、新生儿吸痰管、新生儿保温用品、输液架、沙袋、新生儿复苏囊、气管插管、喉镜等新生儿复苏器械
除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设备外,还应有电动负压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人工流产手术包、剖宫产手术包、妇科手术包、

药品
缩宫素、米索前列醇、肾上腺素、25%硫酸镁、安定、甲硝唑、林格氏液、生理盐水
缩宫素、米索前列醇、可拉明、肾上腺素、25%硫酸镁、安定、10%葡萄糖酸钙、甲硝唑、林格氏液、生理盐水、5%葡萄糖液、阿莫西林、四环素眼药膏、硫酸亚铁片、叶酸片、止血芳酸、麻醉药、避孕药、其他必备药品等
除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药品外,还应具备地塞米松、西地兰、罂粟碱、多巴胺、速尿、钠洛酮、维生素K、纤维蛋白原、肝素、低分子右旋糖苷、甘露醇、碳酸氢钠、杜冷丁以及代血浆、库血等



附件3

孕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的估算方法

(仅供参考)


人口数
假设总人口为300,000,粗略出生率为10‰

每年
每月

估计孕产妇数
3450
288

流产数
450
38

产妇数
3000
250

活产数
2955
246

死产数
45
4

有孕产期并发症的人数
450
38

有并发症的新生儿数
300
25



估算依据:
1.孕早期发生流产的孕妇数占所有孕妇数的15%;

2.所有孕产妇数=产妇数+孕早期发生流产的孕妇数;

3.孕产妇数=总人口数×粗略出生率;

4.假定死产率为15‰;

5.假定15%的产妇发生孕产期并发症;

6.假定10%的新生儿有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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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按责任范围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六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


  第八条 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全市范围内的居民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九条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到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五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辖区内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被霍乱、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十八条 出售、运输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按照国家规定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条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家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第二十四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二十五条 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含个体行医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三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四条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卫生检疫部门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三十八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 控制





  第三十九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条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2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三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四十八条 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四十九条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第五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一条 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 监督





  第五十二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五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五十六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家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五十九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六十三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十五条 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等。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的自然界在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
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重大疾病尤其是SARS防治工作,完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卫生资源调配以提高应急医疗救治能力,我部决定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报告与监测统计数据质量的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督导检查范围: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地、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检查内容:
1.网络直报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军队及民办医疗机构等)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上网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无漏报等。
2.数据库建设情况及数据质量。卫生机构代码数据库、卫生
人力资源数据库、医疗救治专家数据库、医用设备数据库、卫生机构基本情况数据库、医疗机构运营情况数据库、出院病人数据库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数据库。
3.统计基础工作。主要检查各级卫生部门是否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机构,配备了统计人员;各项原始记录是否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完善等。
4.统计执法情况。有无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虚报、
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
二、检查步骤
(一)自查阶段(6-7月份)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和提纲,组织人员对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二) 重点抽查阶段(7-8月份)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工作进行抽查。卫生部将组织督导检查小组分赴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三) 总结阶段(8月下旬)
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总结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好的卫生厅局、基层卫生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情况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部成立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王陇德副部长任组长,疾病控制司、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司、执法监督司和统计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网络直报落实情况和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司和统计信息中心牵头,负责具体工作。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附录1: 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内容

1.1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督导调查表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站使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一、基本情况
负责疫情管理工作的科室(所)
①信息(统计)科 ②应急科 ③防疫科 ④疾病监测科 ⑤其他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科室(所)
①信息(统计)科 ②应急科 ③防疫科 ④疾病监测科 ⑤其他
3、本单位目前从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①男
②女 年龄 职称
文化
程度
所学专业
工作内容 现岗工作年限 是否
专职①是
②否* 2004年接收相关培训
①是 ②否








注: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③高级;④无职称;⑤其他(请详填)
文化程度:①大学及以上;②大专;③高中及以下
所学专业:①公共卫生;②临床医学;③信息统计;④计算机;⑤其他(请详填)
工作内容:①疫情管理;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③直报网络系统维护管理
* 如为兼职人员,请注明从事被调查工作占本人每年全部工作时间的比例(%)
4、专用于网络直报(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主要设备:
1)台式计算机: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2)笔记本电脑: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3)调制解调器: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4)移动电话: 部; 装备时间分别为: 。
5)固定电话: 部
6)打印机: 台
7)传真机: 台
5、网络接入方式
①DDN ②ISDN ③ADSL ④帧中继 ⑤拨号网 ⑥光纤 ⑦其他
6、VPN连通情况
1)已正常安装VRC软件。
2)不能安装VRC软件,原因是:

7、本单位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经费情况
2004年预算: 元
2003年实际开支: 元,其中网络通讯费(如电话费、网
络租用费等): 元。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
1、本单位是否制定了疫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①是(请复印带回) ②否
2、是否有传染病疫情电话记录本? ①有(请检查) ②无
3、2003/2004年针对网络直报举办的培训:请提供书面材料(含名单、总结报告等)
培训次数: 次;接收培训的人次数为:
如未开展,原因为:
4、开展疫情管理督导检查情况(请提供书面材料含方案、总结报告等)
2003年督导检查 次;有无记录 ①有(请检查) ②无
2004年督导检查 次,有无记录 ①有(请检查) ②无
5、2001~2003年居民和医疗单位甲、乙类传染病漏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需查看总结报告,复印带回)

年份 医院漏报 居民漏报
是否开展 漏报率 是否开展 漏报率
2001
2002
2003

6、网络直报管理情况
1)审核报告卡 ①是 ②否 审核的频次: 次/天,
现场检查,2004年已审核 张报告卡,有 张报告卡未审核(未审核的报告卡中,录入日期最早的是 月 日。)
2)是否进行报告卡的查重 ①是 ②否
现场检查,2004年有 张重卡
3)疫情信息通过何途径反馈报告给哪些人和科室?


7、资料的利用:
2004年疫情按 日、 周、 旬、 月、 季、 半年、 年 进行分析(每种分析方式复印一份带回)
8、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数: 家;目前已实行网络直报的 家。
乡级医院数: 家;目前已实行网络直报的 家。
9、疫情帐号分配:(即哪些人和科室能看到疫情数据)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管理
是否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的实施细则 ①是(请查看) ②否
如何判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何人判定)
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经何人(部门)批准后上网报告?
①本单位领导 ②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③ 本级政府 ④上一级卫生行政部 ⑤接到报告后直接上报 ⑥ 其他
有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报登记本? ①有 ②无
如有,2003年以来共接报 起,上网报告了 起。
如未上报,原因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主要来源:
2003/2004年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办的培训:请提供书面材料(含名单、总结报告等)
培训次数: 次;接收培训的人次数为:

四、目前传染病网络直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存在困难及建议







以下问题仅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站回答

1、是否有“传染病报告卡”接收登记薄? ①有 ②无
2004年共收到 张卡,
现场检查最新的收卡日期为: ,上网检查最后输卡的日期为: ,如不一致,有 张卡超过24小时未录入。
2、抽查2003年传染病登记薄
2003年“传染病报告卡”报告情况(所抽三家医院)

医院名称 医院实际报卡数★ CDC收到卡数 CDC报告卡数
区、县医院
卫生院
卫生院
★ 医院实际报卡数由医院得到
不一致的原因:








调查人: 调查时间:


1.2 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督导调查表
(乡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疫情管理人员)

省 地(市) 县(市、区) 乡(镇)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一、基本情况
1、医院负责疫情管理的科室或部门为
①防保科 ②办公室 ③医务科 ④其他 ,该部门
有无传染病登记簿? ①有 ②无
是否进行传染病登记? ①是 ②否
有无收集传染病报告卡的记录? ①有 ②无
与责任报告人之间有无交接记录? ①有 ②无
2、医院目前从事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①男
②女 年龄 职称
文化
程度
所学专业
现岗工作年限 是否专职
* 2004年接收培训
①是 ②否





注: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③高级;④无职称;⑤其他(请详填)
文化程度:①大学及以上;②大专;③高中及以下
所学专业:①公共卫生;②临床医学;③信息统计;④计算机;⑤其他(请详填)
* 如为兼职疫情管理人员,请注明从事疫情管理工作占本人每年全部工作时间的比例

3、专用于网络直报/传染病疫情管理的主要设备:
1)计算机: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2)调制解调器: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3)固定电话: 部
4)打印机: 台
5)传真机: 台
4、网络接入方式
①DDN ②ISDN ③ADSL ④帧中继 ⑤拨号网 ⑥光纤 ⑦其他


二、目前传染病报告卡的报告情况
1、报告卡的收集方式
1) 由门诊医生填写并报告。
2) 由门诊医生填写,每日由防保医生收集上报。
3) 由防保医生根据门诊日志填写并上报
4) 其它:
2、报告卡的主要报告方式
1) 每日邮寄
2) 每日人工报送
3) 每周/旬邮寄
4) 每周/旬人工报送
5) 不定期邮寄
6) 不定期人工报送
7) 电话报告
8) 传真报告
9) 网络直报
3、疫情管理人员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送“传染病报告卡”有无记录?
①有 ②无
4、是否已实行传染病病例网络直报 ①是 ②否
5、医院疫情管理人员对各科室传染病登记报告情况
是否检查 ①是(有无记录 ①有 ②无 ) ②否
进行检查的频次一般为:
6、2003年医院是否对医生进行过传染病报告知识的培训?①是(查看材料) ②否
7、2003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在本单位开展了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漏报调查? ①是 (查看材料) ②否
如为①,是否有结果反馈? ①有(查看材料) ②无
8、 2003年卫生监督所是否在本单位开展了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漏报调查? ①是 (查看材料 ) ②否
如为①,是否有结果反馈? ①有(查看材料) ②无
9、2003年医院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卡数 张(不包括专病报卡,如结核、性病等)

三、目前传染病病例网络直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下问题为乡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回答
17、各村卫生室向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传送“传染病报告卡”或报表的主要方式是
①邮寄 ②本人负责送达 ③委托他人负责送达
④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定时收集 ⑤其他
有无接受记录 ①有 ②无
18、是否对村医进行传染病报告知识的培训? ①是 (查相关记录) ②否




调查人: 调查日期:

1.3 乡级及以上医疗单位人员问卷调查表

省 地(市) 县(市、区) 乡(镇)
单位名称:
您是: ①医生 ②护士 ③技师/士 ④其他
年龄: 岁; 本岗位工作年限: 年
文化程度:①初中 ②高中/中专 ③大学/大专 ④大学以上 ⑤其他
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 ③高级 ④无职称
所在科室:①内科 ②儿科 ③传染科 ④急诊科 ⑤检验科 ⑥其他

1.法定传染病分 类,其中甲类传染病 种,乙类传染病 种,
丙类 种。
2. 、 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3.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 报告疫情,并认真填写“医院传染病登记表”做好疫情登记备查。
4.甲类传染病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城镇应于_____小时内,农村应在_______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5.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在有通讯条件的地区,城镇应于______小时内,农村应于_________小时内向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爆发疫情时,应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疫情。
6.报告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和乙脑的病例须填写____________史。
7.同一个儿童同时发生两种传染病时,该分别填写___________张卡片。
8.您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传送到本院疫情管理人员的最常用方式(单选)为:
①电话通知 ②自行送达 ③投递疫情箱 ④疫情管理人员收集
⑤委托他人送达 ⑥其他
9.新生儿破伤风、肺结核均为乙类传染病吗?①是 ②否。

10.写出10种乙类传染病:


11、您是否接受过疫情报告的培训? ①是 ②否 ③记不清
如为①,则最近一次接受培训的时间是
12、您是否愿意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①是 ②否
13、您在诊治病人时发现病人为传染病(或疑似)患者后未报告的原因(可多选)
①忙 ②没必要报告 ③忘记 ④未要求报告
⑤有上级领导指示 ⑥没有报酬 ⑦病人未返回化验单 ⑧病人转走
⑨曾因报告而受过批评/处罚 ⑩其他
14、您作过传染病报告卡的订正报告吗? ①是 ②否
您在什么情况下作订正报告?
15、2003年本院疫情管理人员检查您的传染病报告情况的次数?
①4次及以上 ②3次 ③2次 ④1次 ⑤0次
16、2003年辖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人员检查您的传染病报告情况的次数?①2次及以上 ②1次 ③0次


填表日期:









1.4 村医问卷调查表

省 地(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诊所您是:①医生 ②护士 ③技师/士 ④其他 ;年龄: 岁
文化程度:①初中 ②高中/中专 ③大学/大专 ④大学以上 ⑤其他
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 ③高级 ④无职称
从业年限:①1—5年 ②6—10年 ③10年以上

1.法定传染病分 类,其中甲类传染病 种,乙类传染病 种,
丙类 种。
2. 、 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3.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 报告疫情,并认真填写“医院传染病登记表”做好疫情登记备查。
4.甲类传染病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城镇应于_____小时内,农村应在_______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5.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在有通讯条件的地区,城镇应于______小时内,农村应于_________小时内向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爆发疫情时,应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疫情。
6.报告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和乙脑的病例须填写____________史。
7.同一个儿童同时发生两种传染病时,该分别填写___________张卡片。
8.新生儿破伤风、肺结核均为乙类传染病吗?①是 ②否。
9.写出10种乙类传染病:


10.您是否接受过疫情报告的培训? ①是 ②否 ③记不清
如为①,则最近一次接受培训的时间是
11.您是否愿意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表? ①是 ②否
12.2003年乡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检查您的传染病报告情况的次数?
①4次及以上 ②3次 ③2次 ④1次 ⑤0次
13.2003年您是否诊断过传染病病人? ①是 ②否
如为①,则您报告了吗? ①全部报告 ②部分报告 ③未报告
如为③,则跳至19
14.您报告传染病的方式是:①传染病报告卡 ②报表 ③电话 ④其它
15.您一般将传染病报告卡/报表传送到:
①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②乡卫生院防保人员 ③其他
16.您传送传染病报告卡/报表的最常用方式为(单选)
①自行送达 ②委托他人送达 ③乡卫生院防保人员收集 ④其他
17.您报告传染病后是否有记录? ①有 ②无
18.2003年本卫生室报告传染病总数 例,主要病种
①病名: ,例数: ; ②病名: ,例数: ;
③病名: ,例数: ; ④病名: ,例数: ;
19.您在诊治病人时发现病人为传染病(或疑似)患者后未报告的原因(可多选)
①忙 ②没必要报告 ③忘记 ④未要求报告
⑤有上级领导指示 ⑥没有报酬 ⑦病人未返回化验单 ⑧病人转走
⑨曾因报告而受过批评/处罚 ⑩其他
20.您从业以来发现过暴发疫情吗 ①是( ) ②否
您报告过暴发疫情吗 ①是 ②否
21.您承担防保任务吗?①是 ②否 ,如为①,则
是否有相应的补贴?①无 ②有( 元/年)
是否有优惠政策?①无;②有(是 )

填表日期:

1.5 乡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调查及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报告情况过录表

单位名称: 省 地(市) 县(区) 乡(镇) 医院:调查员: ;调查时间:


编号 科室名称 就诊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诊断日期 是否漏报 报(录)卡日期 CDC收(审)卡日期 cdc录卡日期

注:如医院已实行网络直报,则不填“cdc录卡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