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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4:50:14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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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
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以下简称肿瘤热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肿瘤热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开展肿瘤热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是指采用物理方法使肿瘤、肿瘤所在区域或全身的温度升高,通过一系列生物学效应,使肿瘤细胞损伤(非凝固性坏死),联合放疗或化疗进行治疗的技术。该技术包括深部热疗(区域性热疗)和全身热疗,其加热的物理因子包括射频、微波、激光、超声、电容、电磁等,治疗途径包括非侵入和经生理性腔道等。本规范所称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不包括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肿瘤性疾病热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诊疗科目。
(三)具备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的肿瘤热疗设备。
(四)肿瘤深部热疗应该具备相应的影像引导设备,如超声、CT或MRI等以及局部的温度监控设备。
(五)肿瘤全身热疗应具备温度监控设备,并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在全身热疗过程中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六)全身热疗室应具备心、肺、脑抢救复苏条件,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七)有至少2名具有肿瘤热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及经过肿瘤热疗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肿瘤热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3年以上肿瘤诊疗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肿瘤热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肿瘤热疗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肿瘤热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肿瘤热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肿瘤热疗技术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
(二)由具有相应肿瘤热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肿瘤热疗技术前,术者应当亲自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深部热治疗必须在温度监控下实施;全身热疗必须在温度和生命体征监控下实施。
(五)实施肿瘤热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六)建立健全肿瘤热疗技术评估和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肿瘤热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有效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例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定期仪器设备检测、维护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肿瘤热疗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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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


鹤壁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执行。

市长:王训智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鹤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鹤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鹤壁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为我市作出突出成就和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科技人员或科研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联席办公会, 联席办公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就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条件达不到时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学著作、技术发明、科技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等类别。
  第九条 授予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市以上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有较大创新和建树,推动了我市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鹤壁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市外组织或个人:   一、同我市科技人员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 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我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奖励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和完成人,以及被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

  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联席办公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联席办公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联席办公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建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基金,当年节余的奖励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

  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数据,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掏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汽车下乡”政策,对农民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自实施以来,在“汽车下乡”等政策的综合带动下,汽车产销两旺,拉动了消费,带动了生产,对我国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了预期目标。2010年12月31日政策将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车下乡”政策如期结束。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协作,采取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到“汽车下乡”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规定,在政策期内购买汽车下乡产品的农民,申领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地方财政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车辆的补贴资金,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汽车下乡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要认真填写《汽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按此表分县填报),并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四、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继续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车辆的报废、拆解、转让过户、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汽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汽车下乡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