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34:41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7)2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机关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州、县市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责任由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州、县市监察机关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政府等上级政府机关依法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没有确定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的;
(四)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部门办理流程时限的;
(五)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政府等上级政府机关依法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已进入本级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仍在机关办理的;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的;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的;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的;
(七)本部门出现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的;
(八)部门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审批、收费的;
(九)由本级政府办理的事项,部门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十)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十一)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审批的;
(十二)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二)应及时办理而故意刁难不及时办理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四)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六)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的;
(七)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九)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1958年4月17日,最高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三月二十一日法民字第9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作参考。
(一)一审判决不离婚,上诉到二审后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劈、生活抚养费等问题未达成协议,上诉审判决后,当事人对财产分劈及生活抚养部分不服,是否准许上诉?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一般不应准许上诉,如果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可作为申诉处理。
(二)上诉审在审理离婚上诉案件中,发现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确有错误,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等事实不清,可否只就离婚问题作出终审判决,而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发回原审更审?我们的意见,可按照案件需要,就下列三种做法酌取一种:第一、将全案发回更审,并在判决书内指出根据案件事实可以改判离婚;第二、上诉审就离婚问题作出终审判决,如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发回原审更审;第三、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事实,由上诉审自行调查清楚,再与离婚部分一并判决。


关于做好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0〕381号


  青海、四川、甘肃、宁夏、陕西、西藏等省(区)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和《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做好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青海省运力规模小、运输配套设施不足,运输线路长、运输可控性差,运输任务集中、高原环境恶劣,灾区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相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强化运力准备,加强运输组织,落实后勤保障,做好与民航、铁路等运输方式的衔接,确保道路运输保障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落实目标责任
  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运输保障工作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应急运输时,部将根据青海省的运输需求,在应急运力储备、应急运力调配、技术指导和综合协调上给予支持。青海及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以货为主、全面保障”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任务。
  三、加强运力调配
  青海及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运力准备和科学调配运力,保证恢复重建道路运输需要。一是发挥骨干运输企业优势,做好运力准备。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西宁和玉树等地骨干运输企业自有或新购置的重型货运车辆,并充分发挥救灾部队军车作用,组织实施灾后重建指令性运输任务。二是储备充足应急运力。请四川、甘肃、宁夏、陕西等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骨干运输企业,分别准备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600辆、600辆、300辆和500辆,作为应急运输储备运力。三是科学分配运力。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各通道运输需求分析,以西宁-玉树(G214线)为重点,综合考虑其他运输通道需求,科学制定运力分配方案。四是明确应急运力调配方案。西宁地区运力紧张时,由部调派四川、甘肃、宁夏、陕西等省应急运力;四川石渠运力紧张时,由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派本省应急运力;西藏昌都运力紧张时,由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派玉树应急运力。
  四、加强运输组织
  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运输组织,保障灾区恢复重建运输需要。一是按照省政府要求,将大宗、重点建设材料运输作为指令性任务予以重点保障,建立物资运输计划通报制度,实行集中统一运输、统一协调运费。二是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以及援建单位、运输企业的沟通协调,结合灾后重建物资运输需要,尽早部署运输任务。三是平衡运输能力,实施全年运输,对适宜存储的物资实行冬储夏用,在玉树事先储备一批主要建筑材料,缓解夏季高峰期运输紧张矛盾。四是积极动员社会车辆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引导大型骨干运输企业与托运方开展运输总承包等形式的合同运输。五是加强客流监测,以班线运输为基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临时加班和包车运输,保障参建人员和旅客安全快捷疏运。
  五、加强应急管理
  青海及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应急运输准备。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运输预案。青海及宁夏、甘肃、四川、陕西、西藏等周边省份要建立应急运输协调机制,明确应急运输联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有需求时,可随时调派运力投入应急运输;二是维护好运输市场秩序。青海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坚决查处应急运输状态下欺行霸市、哄抬运价的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是给予应急运力通行便利。所有灾区重建生产和生活物资运输车辆进入青海省后,凭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给予免费快速通行,通行证单次有效,具体发放及管理办法由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通告。部启动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应急运输预案后,相关省份的应急运力必须由专人带队,应急运输车辆凭所在省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运输调用证明,沿途各收费站免费放行;应急运输任务完成后,相关车辆回程凭《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沿途各收费站免费放行。四是加强应急运输信息报送和共享。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每周向部报送应急运输信息,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严格安全监管
  要高度重视运输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车辆和运输企业的监管,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研发应用灾后重建物资运输运营调度和监控信息平台,向政府部门、援建单位、运输企业开放,为重建物资运输交接、运输调度、过程监控和部门监管提供信息服务。二是青海及周边省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参加灾后恢复重建运输的车辆安装动态监控设备(GPS),并开通GPS联网联控平台,优化运营调度,强化安全监管。三是相关省份要选派适宜高原地区运输的驾驶员,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编写《高原地区运输安全应急知识手册》,向参加应急运输的驾驶员和带队人员免费发放。四是青海及周边省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参加应急运输的企业加强所属车辆和人员的动态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加强后勤保障
  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增强后勤保障能力,保障运输需求,确保运输高效。一是合理设置和建设应急运输车辆维修救援服务网点。要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道段和汽车站点设施,布置维修救援服务网点,并为维修救援服务网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生活、生产装备。二是派驻应急运输保障专门人员。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主要铁路货场派驻应急运输保障工作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三是提升装卸作业能力。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西宁、格尔木、玉树等地主要装、卸货点配置必要的装卸机械,确保不滞留运力,不积压货物。四是完善必要的场站设施。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加快完善西宁、玉树等地公路运输场站设施,满足货物运输中转和储存需要。
  八、落实保障资金
  按照国务院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要求,运输保障相关经费从中央财政安排给青海的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中列支。一是对储备和调用应急运力、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加强高原运输安全监管以及加强应急运输组织等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补贴。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是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运价政策引导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灾后重建物资运输运价标准,并向周边省份通报。应急运输状态下,所有参与玉树灾后重建生产和生活物资运输车辆的运价执行青海省的相关规定,并由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