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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8:54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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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1〕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九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九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节能清单将于2011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1年5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告。
  四、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应当以本期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七、节能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八、节能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期,请从网上下载)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28/001e3741a2cc0ed54e3c01.pdf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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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文书籍、杂志横排的原则规定

文化部


关于汉文书籍、杂志横排的原则规定

1955年12月30日,文化部

推行汉文书籍、杂志横排,对我国文字改革运动的开展,有一定积极作用。自提倡汉文书籍、杂志横排以来,横排的书刊已日益增多。根据今年八九两月份收到的全国新书样本统计,在1562种一般书籍中,横排的占80%;在135种课本中,横排的占98%。1955年9月,共有中央一级杂志214种,其中横排的187种,占86%。现在直排的杂志到明年亦将改为横排。上述情况说明,书籍、杂志向横排发展的趋势已经肯定,横排的书刊已为许多出版社和广大的读者所逐渐习惯了。
推行横排与培养读者阅读横排书刊的习惯,可以为我国文字改革创造条件。在编排格式方面,横排在夹排外文、表格、数字时更可以避免直排所发生的格式不统一、版面不美观等缺点和便利阅读。
为了有计划地积极地推行汉文书籍、杂志横排,我部特作下列原则规定,希各出版社、杂志社参照执行:
一、自1956年起新发排的汉文书籍,除影印中国古籍以及少数有特殊原因(如该书读者对象大部分还不习惯横排)不能或不宜横排者外,应该一律采用横排。对横排书的版式设计,各出版社应该结合本单位出版物的特点进行研究,既要防止纸张利用率过低的偏向,又要照顾到实用美观的要求。
二、多卷集书籍已出版的各卷已直排者,以后各卷可仍直排,将来修订重排时再改为横排。过去出版的和已排好的直排书籍,照常出版发行,在今后需要重排时再尽可能改为横排。
三、今后新创刊的汉文杂志除特殊者外,应该一律采用横排。杂志横排的版式,各杂志社亦应该按照各类杂志的性质作进一步的研究改进。


对《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内政法发[2003]14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以盐和多种微量元素为原料制成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一种含盐制品,应不视为属于《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的畜牧用盐。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

(2003年5月21日内政法发[2003]14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区赤峰市畜牧兽医药械供应站不服赤峰市盐务局以其私自销售畜牧用盐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赤峰市政府进行执法监督,赤峰市法制办在审查中遇到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即舔块)是否属于《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的畜牧用盐的问题。

赤峰市盐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和第二十八条“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认为赤峰市畜牧兽医药械供应站所经销的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就是畜牧用盐,应由盐务部门管理,而畜牧兽医药械供应站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规定,认为他们所经销的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饲料添加剂厂生产加工的含多种微量元素的混合饲料,是添加了氯化钠的终极产品,应由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特请示,畜牧用盐指的是什么,本案中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的畜牧用盐。

特此请示,请予答复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