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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20:30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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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现公布《德宏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德宏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就业、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 户籍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优待;户籍不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每人每年安排不低于3元的残疾人事业经费,用于残疾人的特殊扶助,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每年按8%的比例,由财政划拨专储,专款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应按8%的比例,由财政划拨专储,专款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特殊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在实施重点扶持村的村级扶贫规划以及温饱村和安居工程建设中,把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全部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对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城(镇)居民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对受灾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安排救济款物时应优先照顾。

第八条 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个人出资参保部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宾馆(饭店、酒店)浴室、保健康乐和美容美发厅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或者推拿科室,应当优先安排盲人专业按摩人员。

第十条 无特殊理由,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不宜安排失业。用工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因特殊情况须与残疾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必须按照《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用人单位必须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医保。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给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生活补助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20%。

企业停产、破产或实施兼并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的政策,妥善解决好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就业采取特殊政策,用人单位有适宜残疾人的岗位、职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不宜考试,实行聘用制,工资待遇以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在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前三名的残疾人,职业介绍部门应当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者生活保障问题。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注册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批准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验照费和变更登记费。

对符合办医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对执业期间经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教育经费时单列不低于1%用于特殊教育,由同级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听取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扩大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等多种措施,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各级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给予减免各项费用,贫困残疾人学生实行各项费用全免,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寄宿残疾人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州内普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在招生时,按照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条件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对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残疾学生达到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标准的,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当年被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德宏籍贫困残疾学生。由州、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一次性无偿资助。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优先录取;对经济困难的,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预防与康复工作的领导,通过提倡婚前检查,采取计划免疫、食盐加碘等有效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与发展,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加强妇幼保健的指导工作,加强正确用药宣传,做好母婴保健和新生婴儿的检测工作,对缺陷儿早发现、早康复。将残疾儿童早期发现诊治纳入州、县(市)、乡(镇)、村(居委会)四级卫生服务网的工作内容。

对残疾人在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时,计生、卫生部门凭《残疾人证》,免收节育手术费。

残疾人结婚登记时,双方都是残疾人的,免收优生优育咨询费、培训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婚检费;一方是残疾人的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就医。因发生医疗纠纷需要提请州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医学会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应优先受理,并给予减免20%的医疗事故鉴定费。州、县(市)级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含普通检查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到被委托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

第十七条 城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或者异地户口需迁入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免收工本费及其他费用。

残疾人夫妻双方都属农业人口的,准许任其一方到另一方落户,所到村社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住宅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水表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用户出示的《残疾人证》给予优先安装并减免15%的各项费用。减免10%的电信通话使用费、电视收视费。

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及减免10%的使用费。对残疾人开办营业场所使用的电话、计算机上网、有线电视等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对需要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的残疾人,经县(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和公安部门审批培训合格,由车管部门发给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等手续时,减收50%手续费。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州内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场所免收门票。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盲人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州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减收15%—20%的车费。

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二十一条 贫困残疾人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上给予必要照顾。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当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广场、居住小区、公共厕所、文化和体育场(馆)、宾馆等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者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逐步开辟为残疾人服务的专栏或者专题节目,并在电视专题节目中增加必要的中文字幕和聋哑人手语解说。

工商、税务、城建、交通、邮电、医疗等行业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残疾人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有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盖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优先将其列入计划,并匹配相应的建设资金,在适当地段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投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各仲裁服务机构应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予减免费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残疾人工作者从事残疾人事业,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并逐步提高其地位和待遇。

县级以上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和乡镇残联专(兼)职干部经考核获得聋哑人手语或者盲文翻译专业资格的,享受基本工资20%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累计满20年或者连续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且在残疾人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其所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金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 州、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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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印发《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4年1月29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向党委汇报,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在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至二十三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着重研究了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开创团校工作新局面的问题。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胡锦涛主持了座谈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照华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团中央常委、中央团校副校长李至伦作了题为《努力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开创团校工作新局面》的讲话;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王兆国对会议作了总结。座谈会还听取了关于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精神的传达。与会同志结合学习、领会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会议中心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一)

  会议回顾了一九八一年六月第二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以来的团校工作,一致认为,两年多来,各级团校在恢复中发展,在改革中前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大部分团校已经初具规模,轮训了大批团的领导骨干,并相继办起了一批大专培训班和中专班,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提高团干部的业务能力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逐步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奠定了基础。

  会议深入讨论了逐步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致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迫切要求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但从全国二十万名专职团干部的现状看,离干部“四化”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团校教育逐步转到正规化培训上来。

  会议认为,共青团是党的后备军,负有向党输送干部的重任。因此,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不仅对促进团干部队伍的“四化”、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将为促进党政干部队伍的“四化”,作出自己的积极贡献。

  会议还认为,各级团校是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抵制、清除精神污染的重要阵地。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对于巩固和加强这个阵地,保持和提高它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

  会议认为,团校是培训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具有党校性质的干部院校。它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共青团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员,培养既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又具有现代化建设知识、共青团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团的各级领导骨干。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精神,团校教育正规化主要指办学方式、课程设置的正规化。会议一致同意对团校正规化教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班次和学制

  中央团校、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的主要班次:

  大专培训班。培训各级团委领导骨干的后备人员和部分现职人员。学制一般为二年。大专培训班培养目标是:中央团校以团的省、地两级后备干部为主;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以团的县级后备干部为主。大专培训班的招生计划应报省、市、自治区计委和教育部门批准。

  开办大专培训班条件尚不具备的团校,可开办中专班并组织好短期轮训。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为今后开办大专培训班作准备。

  轮训班(包括进修班、民族班、短期读书班、讲习班和各类专业班)对各级团干部进行短期轮训。

  中央团校根据需要和条件,可开设理论班。

  地、市团校的班次,可依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2.招生和考试、考核办法

  各级团校大专培训班的招生,采取自愿申请、组织推荐、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招生对象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共青团工作,作风正派,富有朝气。2.各级团委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年龄,县级一般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地级一般在三十周岁以下,省级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锻炼。3.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要健全考试、考核和学历制度。大、中专培训班学员考试合格者,取得大、中专学历;轮训班单科学习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3.课程设置和教材

  团校大专培训班课程设置要逐步规范化,一般应包括三大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共青团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必要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是主课。

要组织力量,尽快编写出一套质量较高、适于正规化培训要求,比较稳定的教材。为了做好教材编写工作,成立以中央团校为主,部分省、市、自治区团校参加的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会议认为,团校正规化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着重培养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坚持革命化和知识化、专业化统一的培养方向,使学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献身精神,做到又红又专。随着团校正规化教育的进一步完善,争取在“七五”计划期间做到:县以上各级团委领导骨干,凡不具备大专文化水平的,都必须经过团校大专培训班的培训;已具备大专文化水平的,也要经过团校专业培训,以适应共青团工作发展的要求。

  会议认为,省、市、自治区团校在承担在职干部培训任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还可直接招收政治条件好、有志于共青团工作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不脱产的工厂、农村基层团干部,为各级团委培养专职干部。

  与会同志表示,要认真总结团校长期办学的实践经验,努力借鉴党校、高等院校的教学和管理经验,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就能保证团校正规化教育的质量,使之既具有国民教育的应有水平,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三)

  会议认为,搞好团校自身建设,是实现正规化教育的当务之急。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和中组部《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的有关精神,对各级团校进行整顿和充实。当前,需要明确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体制和领导班子

  中央团校属于高等院校体制。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相当于地、市党校;地、市团校相当于县级党校,其体制分别依地、市和县级党校而定。

  各级团校一般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具备成立党委条件的,应实行团省、市、自治区委常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挑选德才兼备、具有较高文化理论水平、热爱团的干部教育工作、富于创新精神的干部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领导成员的年龄要按梯形配备,并注意保持团校主要领导人的相对稳定。

  2.编制和机构

  各级团校的编制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根据团校的发展规模而定。工作人员和学员的比例,中央团校为一比二至一比二点五;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为一比三至一比三点五;地、市团校为一比四至一比四点五。在职工总数中的教学人员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团校的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略多一些。各级团校的培训规模要与各自的培训任务相适应。

  各级团校应按正规化培训所开课程和教学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

  3.师资队伍

  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专业齐全、具有较高思想和业务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实现团校正规化教育的关键。

  选配教师,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经验,不适宜做教学工作的应调离教学岗位。要注意发挥现有老教师的作用,充分调动中年教师的积极性,积极培养青年教师。要充实和保留一定数量的教学骨干。对教学骨干的年龄要求,应同于大专院校。要提高教师的政治待遇,改善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安排好寒暑假。

  团校教师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世界观,既教书又教人,自觉做学员的表率。

  团校教研人员是思想理论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开展科学研究。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教师队伍“两班制”,即一部分搞教学,一部分搞科研、调查或进修,定期轮换。教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重视行政、后勤队伍的建设。

  4.经费、校舍和教学设备

  团校属于教育事业单位,团校经费属事业开支范围。各级团校应根据中央关于逐步增加干部教育投资的精神,做好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

  团校正规化教育需要相应规模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校舍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应重视图书馆、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的建设。现有校舍不适应培训规模要求的,应作出规划,报请党委和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根据教学需要,逐步装备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

(四)

  会议指出,团校是教育单位,各级团委应按照教育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把团校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团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团中央将成立全团干部教育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团干部教育工作。省、市、自治区团委亦应建立相应机构。

  与会同志一致表示,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是为党、团组织培养青年干部的一项重大措施。一定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献身精神,努力工作,克服困难,大胆创新,为开创团校工作的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民发〔20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你们,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本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同时废止。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民政部

2013年5月2日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章 选举宣传
   一、宣传内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
   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
   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本村选举工作方案;
   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二、宣传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
   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
   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
   标语、口号等。
第三章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一、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二、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登记方法
   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
   四、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第五章 选举竞争
   一、选举竞争的组织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三、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其他形式。
   四、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竞争职位及理由;
   治村设想;
   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六章 投票选举
   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召开选举大会;
   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宣布大会开始;
   奏国歌;
   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检查票箱;
   启封、清点选票;
   讲解选票;
   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验证发票;
   秘密写票、投票;
   销毁剩余选票;
   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检验选票;
   公开唱票、计票;
   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宣布当选名单。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
   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
   验证发票;
   村民秘密写票、投票;
   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7.公开验票、唱票、计票;
 8.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9.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宣布当选名单。
   八、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十一、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七章 选举后续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选民登记册;
   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选举工作总结;
   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第八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一、罢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罢免程序如下:
   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
   职务自行终止;
   辞职;
   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故辞职,以及补选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参照本规程办理。
附件一
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样式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样式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本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了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村民对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二、选民登记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通知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商议,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民登记时间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人员将被纳入选民登记范围:
 1.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选民登记的地点设在村民委员会或各村民小组组长处,对于偏远的地方,我们也将派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登记。请村民相互转告,积极参加选民登记,行使选举权利。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三、 选民名单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村登记的选民名单公布如下:
 第一村民小组:
 ×××、×××、×××;×××、×××、×××;
 ……
 第二村民小组:
 ×××、×××、×××;×××、×××、×××;
 ……
 如有遗漏,或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四、参选证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参选证
编号:(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所在村组:
投票时间: 投票地点:
注意事项:
1)凭本证领取选票;
2)此证只限本人使用;
3)未经盖章无效。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五、 正式候选人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本村选民提名,现将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如下:
主任候选人:×××、×××
副主任候选人:×××、×××
委员候选人:×××、×××
选民如对名单公布的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可在×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反映。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六、选票样式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 号
说明:
1.应选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2.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拦下方符号栏内划“○”,不同意的划“×”;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写上另选其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栏划“○”;
3.不许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如划同一候选人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该选项作废,其他划对的职务视为有效;
4.任何符号不划的,视为弃权票,胡写乱划而无法辨认的选票视为废票。
 七、委托投票证样式
选民姓名
被委托人姓名
委托理由
村民选举委员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说明:此证由选民填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盖章有效。被委托人凭此证领取选票。
 
 八、疑难选票认定表样式
选票
编号 简述选票
认定缘由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选举场地设置
 一、场地确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设置选举中心会场,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为选民投票的选举场地。为方便选民投票,可在村内适宜场所设置投票站,投票站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
 二、场地面积
 选举场地应能够容纳参加投票的选民,还应符合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布置的其他要求。
 三、场地悬挂物
 选举场地可悬挂有关选举的宣传横幅、候选人的简历介绍展板等,场地悬挂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
 四、选举会场布置
 (一)主席台。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主席台,主席台上方(或后上方)应悬挂“××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字样的横幅。主席台应设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席位。
 (二)监督员席。在主席台或会场侧边应设置专门的选举监督员席。
 (三)选民席位划分。选民席位按村民小组划分,选民分区域入席参加选举大会。各区域前宜设置“第××村民小组”字样标牌。
 (四)安全通道。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快速疏散选民的安全通道,并设置可识别的安全标识。
 (五)验证发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2至4个验证发票处,每个投票站应设置验证发票处。每个验证发票处应配备2名验证发票员。
 (六)写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写票处。写票处应具备封闭性,写票处之间应有障碍物隔离,保证选民投票意愿不被他人察觉。每个写票处应统一配置笔和桌椅。
 (七)代书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代书处。每个代书处应配备1名熟悉选举程序的代书员。
 (八)投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投票处。每个投票箱应配备监票员2名。
 (九)计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计票处。每个计票处应配备计票员2名。
 (十)流动票箱设置。流动票箱的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设置流动票箱:
 1.本村没有不能到站投票的选民;
 2.本村有不能到站的投票选民,但全部办理了委托投票。
 (十一)选举场所间的间距。选举场所间的间距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验证发票处与写票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
 2.写票处与代书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米;
 3.写票处、代书处与投票处的距离应不少于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