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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23:08  浏览:9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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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合函[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7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问韩国期间,中国商务部和韩国劳动部签署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目前,双方正就《备忘录》具体操作办法进行协商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保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顺利启动和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

  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是由双方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协议,并分别指定一家政府公共机构负责劳务人员派遣接收工作,任何企业、中介和个人不得介入的一种双边劳务合作方式。其宗旨是通过双边政府间合作,营造中韩劳务合作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最大程度减轻劳务人员负担,促进和规范中韩劳务合作。

  根据《备忘录》,中方负责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政府部门是中国商务部,负责劳务人员派遣工作的执行机构是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韩方负责此项合作的政府部门为韩国劳动部,其具体负责劳务人员接收工作的执行机构为韩国产业人力公团。

  中韩双方政府部门和执行机构协商制订劳务人员派遣接收、韩国语水平测试等具体操作办法,明确派遣流程和收费标准,服务劳务人员。

  经济合作局作为对韩派遣雇佣制劳务的中方执行机构,负责赴韩劳务人员的招募、选拔、制定求职者名簿和派遣工作。

  商务部和经济合作局建立雇佣制下计算机网络系统,与韩国劳动部和韩方接收机构韩国产业人力公团系统对接,有意赴韩工作的劳务人员可在网上报名,经韩语考试合格后进入由经济合作局制成的求职者名簿,通过网络系统向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及雇主提供。

  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合同通过网络系统由雇主与劳务人员直接签署,保证派遣过程的公开透明。

  经济合作局将在韩设立机构,接受中国驻韩国使馆的指导,协助韩方做好劳务人员派出后的管理。
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是一种新的双边劳务合作方式,目前尚在起步阶段,双方正抓紧协商细化有关操作办法。另,韩方通报中方计划首批输入的中国劳务人员为3500名。

  二、关于地方公共机构的选定

  根据《备忘录》,商务部将选择若干地方公共机构,协助经济合作局做好赴韩劳务人员行前教育等有关工作。

  鉴于目前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将按照“积极稳妥、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在以往有一定对韩研修生合作经验、且按统计2006年底前在韩人数超过1500人的吉林省、山东省、辽宁省、天津市、黑龙江省、河南省中,根据综合评分及实地考察的结果,先优选3-5个地方公共机构进行试点,以后再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放开,并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地方公共机构的推选应充分考虑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有利于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请责成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做好组织推选地方公共机构工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在推选地方公共机构过程中,要有明确的办法和流程,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申请材料最迟于2008年5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合作司)。

  三、关于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为防止一些企业、中介和个人以输韩劳务为名,违规违法组织各类招收和培训活动,收取费用,损害公众利益,请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保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材料 


                           商务部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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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秦皇岛市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地处置秦皇岛市境内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和3人以上;或重伤11人和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和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和5人以上)。
二、处置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迅速处置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负责发布各项工作指令,对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一)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刘景旺 市政府副市长、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
副总指挥:李云隆 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
丁文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杨齐鸣 市公安局副局长
魏顺安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任春振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杜常舰 市安监局副局长
闫志斌 市规划局副局长
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魏顺安兼任,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决策的意见、命令、指示上报下达。
(二)任务分工
按照职责分工,成立4个工作小组,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1.现场勘察组
组长:杨齐鸣
组成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安监局
任务:负责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工作,确定事故性质,并做好现场勘察记录,留档备存。
2.秩序维护组
组长:魏顺安
组成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任务:根据实地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或局部交通限制,并负责周边地区的交通指挥与疏导,避免出现交通堵塞。
3.现场救护组
组长:任春振
组成单位:市卫生局及所属各医院、市公安交警支队
任务: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指挥部统一指令,在规定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对发生的伤亡情况进行医疗勘验、现场救护或运送医院紧急救治。
4.清障拖拽组
组长:崔建国
组成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任务:负责对勘验完毕后的现场进行清理,拖拽事故车辆及其它路阻路障,尽快恢复交通。
四、处置措施
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按照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的指令,迅速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一)事故发生后,发生地的交警大队应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立即报告市公安局总值班室,由市公安局总值班室向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二)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决定启动本预案,确定指挥部工作地点并实施组织指挥。
(三)各成员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根据处置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命令,各职能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疏散人群,维护现场秩序,完成救护任务。确定现场联络员负责随时与指挥部联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四)视现场情况对相关地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由现场维护组负责实行局部地区的交通管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事故处置完毕后,市安监局要确定事故性质、分析原因,市规划局要在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的配合下,对不合理的路段进行规划修改完善。指挥部办公室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五、工作保障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理特大交通事故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加强技能训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加强本部门应急意识应急常识的教育,积极做好处置准备。
(二)做好装备和物资准备。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事故处理、医疗救护、清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处置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基本救援物资。
(三)提供信息、通信支持。市交警指挥中心要适应紧急援助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确保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和现场各处置工作组联络畅通。建立备用指挥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启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佳木斯市用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省、市动迁条例,规范动迁程序,完善用地审批,保障被拆迁户利益,减少因动迁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土地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城市发展和改造的需要,按照城市发展战略部署,结合道路基础设施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保障房计划和房地产开发意见,由市规划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在实施计划的前一年制定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规划应包括年度总用地控制指标、用地面积、用地性质等。
城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交由市国土部门制定年度供地计划报政府批准。供地计划一经批准实施,原则不许随意改变。确需改变供地计划审批土地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批准供地。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供地计划向市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位置、面积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方案要明确土地出让方式(净地出让、毛地出让);对于以毛地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要明确由受让人对原产权人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并收回拟出让土地使用权。方案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进行公开供地。
  第五条 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招拍挂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土地竞得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成交确认后,与国土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六条 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到市拆迁办办理模拟拆迁手续。在楼房被拆迁户达到90%同意拆迁后(平房因属于棚户区改造,不具体规定),由拆迁办出具拆迁意见核准书,由拆迁人凭核准书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其他用地审批手续。市规划部门凭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划定拆迁范围等正式拆迁手续。
  第七条 土地竞买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如无法按规定进行拆迁,时间满一年的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依法取消竞买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