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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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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7〕3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组织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组织办法(试行)

根据省经委、兰州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铁路运输协调工作的意见》(甘经运〔2006〕276号)和2007年11月26日全省铁路运输协调会议精神,为健全完善我市重点货物铁路运输保障机制,确保重点工业产品、玉米种子、鲜活农产品高效快捷发运,特制订《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省经委、兰州铁路局加强铁路运输工作的相关精神,加强运力协调和货源组织,政府、铁路、企业组织密切配合,合理安排、科学使用运力,促进全市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满足重点企业、重点物资发运需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运企业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具有铁路发运需求的合法发货单位。通过铁路发运的物资主要包括辖区内生产加工的地方工业产品和地产农副产品(含玉米种子、鲜活货物),辖区之外的异地转运物资不在本办法发运物资范围之列。

第三条 重点发运企业包括:年产量6000吨以上玉米制种企业,主导产品年产量1万吨以上、产品销售市场的80%在兰州铁路局管外的工业企业,鲜活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 张掖市辖区铁路货物发运站指武威南车务段管辖的张掖车站、山丹车站和嘉峪关车务段管辖的临泽车站、高台车站,捷安物流专用线按照省经委的建议,作为张掖车站铁路运力设施补充列入铁路运力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经委、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张掖车站、临泽车站、高台车站、山丹车站站长和货运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协调全市铁路货物运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主任担任。办公室包括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及由市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

第六条 张掖车站铁路货物发运工作在市铁路运输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各运输协会具体负责发运业务;临泽、高台、山丹车站的货物发运统一由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指挥调度,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掌握运输信息,提出具体对策,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组织安排年度货源调查和货源组织工作,统筹提出全市铁路年度运量建议计划;负责协调解决地方、铁路、企业运输效率、组织衔接等问题,做好铁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每季度组织召开重点工业产品、农副产品、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联席会议,总结本季度铁路运输工作,安排下季度铁路运输计划;负责每月13日前向省经委提报全市月度运量计划,16日前向各相关车站提报货主单位“铁路运输服务订单”,27日根据全省铁路运输协调会下达的次月运力计划,按照保主保重、兼顾一般的原则,在优先安排市列重点企业铁路运输需求的前提下,将剩余运力统一向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分解下达;负责每日将核准后的货主单位后日请求车计划和日承认车排序情况下达至各发运站货运室;负责指导重点工业产品、农副产品、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建立货主单位发运台帐,每旬测算运力安排与实际装车的兑现率,上报省经委和兰州铁路局;负责每年年底向市政府、省经委和兰州铁路局上报全年铁路运输工作总结和次年铁路运输工作安排。

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负责每月15日前与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衔接落实有效货源,每旬上报兰州铁路局;依据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后日请求车计划和承认车排序情况,监督督促境内相关车站请求车和装车,考核兑现率,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兰州铁路局运输处和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市境内相关车站依据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提报的货主单位“铁路运输服务订单”,为货主单位申报月度计划内计划和日常计划;公示兰州铁路局审批的月度计划内计划和货主单位日常计划,并通告货主单位;按照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货主单位后日请求车计划向兰州铁路局申报货主单位请求车,将批准的承认车情况公示通告货主单位,并根据承认车和到达车情况依据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提报的承认车排序表和当日运输组织实际情况为各货主单位分配车和组织装车。

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职责:组织发运本区域内的工业产品;调查掌握次月工业产品发运量及流向;每月12日前将次月工业产品发运计划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16日前将工业产品运输协会货主单位“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审核汇总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28日将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次月铁路运输计划分解安排至各货主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申报本区域内货主单位后日请求车计划,根据发运站货运室分配车情况组织货主单位上货和发运;每月11、21、31(或30)日将各货主单位旬装车情况报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

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职责:组织发运本区域内的农副产品、鲜活农产品;调查掌握本区域内农副产品、鲜活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品类、产量、铁路运输需求量、需求时间及流向,并及时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每月12日前将次月本区域内农副产品发运计划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16日前组织本区域内农副产品货主单位填报“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审核汇总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28日将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次月铁路运输车皮数分解安排至各货主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申报本区域内货主单位后日请求车计划;根据发运站货运室分配车情况组织货主单位上货和发运;每月11、21、31(或30)日将各货主单位旬装车情况上报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

县经委(贸局)驻站联络室职责:调查掌握本区域内次月产品发运量及流向;每月12日前将次月产品发运计划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16日前将货主单位“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审核汇总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28日前将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次月铁路运输计划分解安排至各货主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申报本区域内货主单位后日请求车计划;根据发运站货运室分配车情况组织货主单位上货和发运;每月11、21、31(或30)日将各货主单位旬装车情况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工业产品发运单位名录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将本区域内各货主单位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和单位委托办理人相关资料汇总登记,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核准备案。农副产品、鲜活农产品发运单位名录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将本区域内各货主单位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和单位委托办理人相关资料汇总登记,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核准备案。

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将核准备案后的发运单位名录提报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和境内相关车站登记备案。发运单位委托办理人发生变更时,由货主单位重新出具委托证明,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在委托证明上盖章后,到相关车站货运室办理发运业务,否则发运站货运室不予受理。

第九条 货主单位月度货运计划由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于每月16日前组织各货主单位按货源实际情况填写“铁路运输服务订单”,上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在“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左上角盖章后,17日前由各运输协会和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人员到境内相关车站货运室申报月度计划内计划。市列重点企业填写“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后,到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盖章,17日前向境内相关车站货运室申报月度计划内计划。

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根据装车站后日装车能力,区别轻重缓急,于每日12时前逐级向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报送后日请求车计划;市列重点企业于每日12时前直接向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报送后日请求车计划。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将上报请求装车的货主单位、车数根据装车进行重点排序,于每日15时前向境内相关发货站货运室下达后日的请求车计划,境内相关发货站货运室依据下达的后日请求车计划,按铁路部门程序予以上报。日请求车上报后不能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由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与发货站货运室沟通后,及时向铁路局调度所负责人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更改,并保证相应货源到位。当空车富余、日请求车如需补请时,由各发货站货运室根据有日请求而未承认和前日承认车落空的货主单位及货源到位情况,兼顾当日运输组织实际情况安排补请。

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将兰州铁路局日承认车情况于当日18:30时前报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经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排序盖章确认后,19时前下达境内相关车站安排货主单位发运。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将确认的日承认车情况及时下达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和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及市列重点企业,由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和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通知货主单位,货主单位联系各发运站货运室上货和发运。

第十条 货源由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和有关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进行组织。重点工业产品运输协会、农副产品运输协会、鲜活农产品运输协会、县经委(经贸局)驻站联络室及市列重点企业按照兰州铁路局承认车情况组织货主单位上货和装车。各发运车站货运室按承认车情况安排货主单位装车,如承认车和配空车相等,按承认车情况配车和装车,如承认车大于有效配空车,依据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下达的当日承认车排序表和运输组织实际情况,对各货主单位分配空车和安排装车。

第十一条 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按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应急运输要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协调铁路运输部门予以优先保障,确保应急重点物资的铁路运输需求。

第五章 联系协调

第十二条 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要加强与省经委、兰州铁路局和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及相关车站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在配车不能满足外运需求时,主动会同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积极向省经委、兰州铁路局汇报,争取运力支持。

第十三条 各协会、驻站联络室要坚持保主保重、兼顾一般,均衡发运、平衡客户,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全市铁路运输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各协会、驻站联络室分配装车要公开、公正、公平,做到均衡发运,不得厚此薄彼和营私舞弊。

第十五条 各协会、驻站联络室及市列重点企业提报计划要真实、准确。对发运单位高估冒算、造成承认车下达后无货源落空车的,由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负责对其停装七天;连续发生两次的,暂停其发运资格,进行整顿,整顿合格后再行安排装车;对日请车数达不到月计划车数80%的货主单位停装10天,达不到50%的停装一个月,并作为不诚信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货主单位要积极配合发运站货运室,服从发运站货运室的安排,计划一经承认,立即安排上货和装车,不得出现压车、空车待装等现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货和装车,必须及时向发运站货运室汇报,经发运站货运室同意后,改派其它货主单位装车。对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货主单位,给予停装十五天处罚,并作为不诚信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加强铁路运输监督,市铁路运输协调办公室在全社会和有关部门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全市铁路运输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铁路运输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武威南车务段、嘉峪关车务段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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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小辰婚姻案件所提处理办法及商榷意见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小辰婚姻案件所提处理办法及商榷意见的答复

195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10月17日函并报告已悉。关于陈小辰与刘西耕婚姻案件,你院及专县分别进行了认真的检讨,分院并在地委和专署直接领导下就此案件又作了一次具体的调查,以补本院杨显之同去和省院刘国坤同志前次调查的不足,并在调查中间,分别教育了有关干部和群众,这都是做得对的。省院于总结专县的检讨后,就若干观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向本院提出商讨的意见,这种对待工作负责钻研的精神,也是值得提倡的。现就你院提出的问题分别简复,望研究执行。
一、对本案处理问题:同意你们意见,主要的应贯彻教育的目的。对个别同志必要的处分,也是为了教育和警惕这些同志更好的正视和改正缺点或错误。至于撤销前判另发判决书问题,我们认为前判在某些观点上虽有错误,但陈已执行期满释放,本院和省院曾分别向专县干部和陈刘本人进行了教育,专县两级亦已作出书面检讨,因之,撤销前判另发判决书已无必要。关于陈克堂部分可于调查后据情处理。其余均可照办。除报告中(乙)所提商榷意见不宜发表外,本案处理结果及专县检讨可在省报择要公布。
二、对你院所提商榷意见的意见:
(一)本院9月1日给你院信中第一点提到:“霸县疙疸村村干部对陈小辰和刘西更的婚姻问题,由于封建落后思想,采取了非难乃至干涉的行为,这表现在对待陈刘双方均无配偶的一种自主自愿的结合,认为是通奸私逃,加以捕押,并施用压力要他们散伙。”这一段话的全部意思是批评村干中的封建落后思想及其对陈刘婚姻的非难乃至干涉的行为,这是很明白的事实。而且在法律上我们也不能不认为陈刘的婚姻关系是一种自主自愿的结合,而不是通奸私逃,但村干正是把陈刘婚姻关系当作是通奸私逃(县法院判决书上也这样写着),加以非法的干涉,这种错误必须指出。我们所说“陈刘双方均无配偶的一种自主自愿的结合”,是指他们从恋爱到结为夫妻关系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自主自愿的结婚。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办理登记,这个法律手续是标志着一对男女已由恋爱结为夫妻关系,开始了夫妻间共同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上的责任。陈刘婚姻关立建立在婚姻法公布以前,而且他们也已经根据旧俗“拜了天地”,村干和陈克堂的干涉,正好是在陈刘结婚之时,而干涉者的理由是“通奸私逃”,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承认“陈刘双方均无配偶的一种自主自愿的结合”,是根据事实,也根据法律,这与通奸及“乱合”并不相干,因之,“结合”这个名词,也无须避免。我们知道封建婚姻制度是野蛮的,不合理的,但也通常以“天作之合”“百年好合”等等来粉饰那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关系的。所以“合”字本身不能说明进步或落后,合法或非法。重要的在于事实,事实本身说明了陈刘系自主自愿的结合,而不是通奸私逃。他们在婚前发生了性的关系是不对的,但由于双方均无配偶,就只能采取教育的方法,而不能以通奸加罪。有配偶的一方与别人发生性行为是“奸”,应该办罪,因为他(她)妨害了原来有着合法夫妻关系的一方及其家庭的利益,也就是妨害了我们社会的道德生活和法律秩序。双方均无配偶的婚前发生性行为和有配偶的一方发生通奸,事实是有区别的,因之在处理方法上也不能不有所区别。区别它,自然不等于提倡性乱,相反的,为把两者混淆起来,采取同样的处理方法,对于减少社会纠纷、教育群众,适足以引起相反的结果,陈刘婚姻案件经过,也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设若把陈刘办成通奸私逃罪,那就是说陈刘婚姻是非法的,而村干部和陈克堂的干涉和非难是合法的。结果会怎样呢?我们想,只能助长群众的落后情绪,增加社会纠纷和犯罪行为。运用政策的灵活性是需要的,但对于政策执行精神的贯彻是不容疏怠的。所谓“行之明文,似不免过早”,意思是说要等待群众觉悟,如无特殊的政治理由,是应当多对群众说服教育与政治上的提高,正如你们所说,光是等待是不行的,要做许多工作,要把正确的一面讲透,加以发扬;也要把错误的一面讲透,加以克服。你们也已经这样做了,这是很对的。
(二)陈刘婶侄结婚,群众看不惯问题:从事实本身来看,陈刘只有形式上和名义上的婶侄关系,而实际并不存在真正的婶侄关系,这点应该向群众说明,而群众也是可以理解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五代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事实上婶侄是旁系姻亲而非旁系血亲,为了照顾群众觉悟程度,亲婶侄结婚的问题,也可以考虑到是否适于“习惯”。但即使这样,也不应把陈刘关系的具体情况无分别的适用婶侄不能结婚的“习惯”。
(三)现役革命军人的配偶与人通奸的问题:我们认为该军人的亲属有控诉权。这是照顾实际,而且重要的是符合于婚姻法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基本精神的。
(四)拘讯嫌疑犯问题:如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的或案情重大的,应予拘捕。至于某一案内这种条件是否具备,当然要就具体案件审查判断。不应凭自己的主观臆测;更不应把反对滥捕滥押和加强法律秩序对立起来,把保障人权政策和镇压反革命活动混淆起来。这些道理,杜佩珊同志在“关于贯彻保障人权政策”的报告中已经有了较详细的说明,我们是同意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小辰刘西更婚姻案件的调查及意见的指示 1950年9月5日 法督字第7号
河北省人民法院杜院长:
关于陈小辰刘西更婚姻案件,经本院派刑事审判庭杨显之组长,会同你院刘国坤同志前往天津专区分院再往霸县进行调查,业已提出报告,经本院审查后,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霸县疙疸村村干对陈小辰和刘西更的婚姻问题,由于封建落后思想,采取了非难乃至干涉的行为,这表现在对待陈刘双方均无配偶的一种自主自愿的结合,认为是通奸私逃,加以捕押,并施用压力要他们‘散伙’。第六区区长虽一方面承认其婚姻,而另一方面又令陈刘回村向群众坦白认错,这样处理问题,显然仍是迁就了疙疸村村干部封建落后思想的调和态度,而实质上是对陈刘自主自愿的婚姻采取了非难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是坚定的站在反封建的立场上,处理人民的婚姻关系,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而霸县人民法院,对陈刘的婚姻,仍沾染封建思想以“其夫死去不到一年”及“就应该明媒改嫁”等封建性的判词(即是责小辰夫死为何不守寡或不多守寡几年,及有非“明媒”不能改嫁),依附在毫不相关的处理陈小辰的溺婴案上,我们认为处理陈小辰的溺婴,综合陈刘婚姻关系全案研究,是对陈刘婚姻关系不满的一种借题发挥,当然溺婴是种犯罪行为,对溺婴的给以法律上的制裁是应该的。但陈的溺婴,应由其兄陈克堂多负其责,调查报告称:“据小辰说:当时小孩生下后,小辰曾向陈克堂说:‘哥哥我给你丢人了,生下孩子了。’陈克堂说:‘把孩子掐死。’小辰说:‘不掐死,孩子是刘西更的,我要寻他,’陈克堂说:‘你领着阎增玉(指陈前夫)的孩子好好过吧’,这样,小辰就把孩子掐死。”这一段话虽出于小辰,而陈克堂不肯承认,据理据情,应当完全相信的,因此可认定陈小辰的溺婴,不是陈的自愿,而是其兄陈克堂的教唆,不但是教唆,而且有家长权威的威胁实质,(小辰结婚不敢问过其兄陈克堂及陈刘结婚后,陈克堂与阎增起到小辰家时也就表现这种实质),因此我们认为溺婴罪责的主从,应由陈克堂负其主要责任,而霸县人民法院不加调查研究,单责陈小辰,判处其溺婴罪徒刑六个月,而置陈克堂于不问,这是一个很不公平的判决,这种不公平的判决是基于封建落后思想,而表示对陈刘婚姻不满的一种借题发挥的实质所得出来的结果,且对陈的判处,不在溺婴的当时,而恰在陈溺婴后五个月的陈刘发生婚姻关系的当时,也可证明的。这都说明了县人民法院不仅没有站在反封建思想的立场上来正确处理陈刘婚姻问题,反进而以溺婴为题,判处陈徒刑,本质上妨害了他们自主自愿的婚姻。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
二、天津专署分院和霸县人民法院在处理陈刘婚姻问题上,还存在着官僚主义作风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如天津日报发表署名陈小辰的信件后,天津分院竟不加调查,遂认刘系恶意攻击政府,擅将刘带去,羁押两天后,又移送霸县非法羁押达1个月又5天之久,并在陈刘羁押中,授意陈为更正信并为代书又为刘代书更正信,令捺指印后始予释放,这都是严重的犯了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和侵犯人权的行为。
三“天津专署分院和霸县人民法院对天津日报发表陈小辰信件后,不从人民政府和人民报纸及其与人民的正确关系上去考虑问题,不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去认真检查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而只一味要求报社更正,并在传讯投书人之后,滥用职权,给予羁押,这种行为,严重的妨害了人民群众与报纸的联系,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威信。
基上认识,本院除将这一事件的调查结果在报纸公布外,特检送调查报告及天津日报社致本院信与天津专署致天津日报社信各一件,其余全部有关材料,详见七月十六日天津日报第六版,不另抄附,即希你院详加研究,商洽省府,使本案中与侵犯人权有关的干部,分别责任,受到应有的处分,并结合整风学习,责成有关干部深入检讨,并教育全体,以树立严肃的法治观念,提高干部的政策思想与实事求是的作风,并希将处理结果,详为具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名校长(以下简称教育“三名”)工程建设,充分发挥教育“三名”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推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名师名校名校长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9号)和《关于推进名师名校名校长工程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三名”是指在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经过本人或本单位申报、单位及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经复评、公示和审核等三个环节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名校长(园长)和高中名校。
第三条 教育“三名”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名师应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与学术水平等方面在广大教师中应有突出的特色和风格,应是在全市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型教师;名校长(园长)应该是全市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典范,所在学校在全市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名校应在全市乃至全省高中阶段教育享有较高声誉。
第四条 对教育“三名”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复审一次,由市名师名校名校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符合标准要求者保留名师名校名校长称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者,限期改进;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名师按照所属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管理任务。名校长(园长)、高中名校按照所属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名师、名校长(园长)在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或调离校长(园长)岗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为确保教育“三名”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名师所在学校要从经费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名校长(园长)、名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要从经费、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成立市、县、校三级“名师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名师论坛、送教下乡、专题报告会等活动,组织当地名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实施与研究。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市、县级“中小学名校长(园长)工作基地”,组织开展校长论坛、专题讲座、校校对接等活动,组织当地名校长(园长)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实践与研究。
第八条 名师任职学校负责名师的日常管理,主动为名师安排外出学习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名校长(园长)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名校长(园长)的日常管理,为每位名校长(园长)确定一定数量的帮扶对象,主动安排名校长(园长)外出参加学习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名师、名校长(园长)个人在任期内要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立足岗位,联系实际在工作中学习、实践中成长。名师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安排,积极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帮扶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学校及当地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名校长(园长)所在学校即为所在地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培训实践基地,承担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任务,带动本地及全市校长(园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高中名校要自觉主动地发挥对全市高中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示范作用。
第十条 名师、名校长(园长)在任期内要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经典课例、教育评价与管理典型案例和理论研究成果等,对其优秀成果,由市教育局遴选编辑《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教育教学成果集》、《宜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名校长(园长)教育教学成果集》。
第十一条 实行名师、名校长(园长)奖励激励制度。任期内,由学校为其每年增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建立全市名师、名校长(园长)人才库,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师招聘、校长竞聘、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参谋、指导和代表作用。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名师、名校长(园长)在任期内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定期检查、督促个人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名师在任期内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每学年在本校内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在本校范围内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其中,县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1节,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名校长(园长)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每学年在本校内听、评课不少于15节,为本校教师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名师要指导、培养本地及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任期内,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担任3—6名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任务。名校长(园长)要指导、培养本地和全市其他校长(园长),发挥引领作用,要根据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确定1至2所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定点联系学校和实践基地,指导联系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每学年在县以上校长会议或培训工作中做报告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高中名校要在全市范围内确定2—3所薄弱学校作为结对帮扶对象,对学校给予全方位、实质性的帮助和指导,扩充优质高中资源,提升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名师要有效利用“名师工作办公室”平台,每学年提交不少于5篇公开课教案、课例视频、文稿等。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名师导教”等活动,对公开课的备课、听课、评课活动进行拓展、延伸,并承担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跟进指导任务。名校长(园长)要利用名校长(园长)工作基地,每学年提交本人任职学校典型的改革、管理案例不少于1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承担中小学校长远程研修跟进指导任务。
第十六条 名师要利用“名师工作办公室”开展至少1项课题研究,并展示课题研究全过程。至少撰写1篇以上与本学科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任期结束前,要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教学主张和教学特色的学术性总结论文或专著。名校长(园长)要利用名校长(园长)工作基地开展至少1项课题研究,并展示课题研究全过程。至少撰写2篇以上与学校改革、管理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周期结束前,要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反映人个教育思想、管理特色的学术性总结论文或专著。
第十七条 建立名师、名校长(园长)定期考核制度。名师、名校长(园长)进入任期满3年时,由本人写出阶段性个人发展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同学校采取到学校听课、座谈、查看等形式对名师进行届中考核,市教育局组织专家会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采取到学校听课、座谈、查看等形式对名校长(园长)进行届中考核。
第十八条 名师、名校长(园长)任期届满,由本人写出总结性个人发展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其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名师、名校长(园长)的师德表现、业务能力、教学业绩、科研成果、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可取消其名师、名校长(园长)、名校称号。
1、任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2、名师调出本市或调离教育系统者,名校长调出本市或调离校长岗位者;
3、名师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者;名校长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者;
4、不能履行名师、名校长职责的其它情形;
5、高中名校有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