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执法责任制度》、《湖北省财政执法公示制度》、《湖北省财政执法督察制度》、《湖北省财政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04:36 浏览: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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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执法责任制度》、《湖北省财政执法公示制度》、《湖北省财政执法督察制度》、《湖北省财政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执法责任制度》、《湖北省财政执法公示制度》、《湖北省财政执法督察制度》、《湖北省财政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鄂财法发[2000]436号
各市州、县(市)、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厅内各处室:
为了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推进全省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财政法制管理水下。现将《湖北省财政执法责任制度》、《湖北省财政执法公示制度》、《湖北省财政执法督察制度》、《湖北省财政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财政执法责任制度
2.湖北省财政执法公示制度
3.湖北省财政执法督察制度
4.湖北省财政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湖北省财政厅
二○○○年二月十四日
湖北省财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财政执法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式,层层落实到每个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使国家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国的目标,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贯彻实施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法规制度,为促进财政改革和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章 财政部门的执法责任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国家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财政预算、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管理等项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法规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的管理职能,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财政执法责任制,将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执法岗位和个人,保证各项财政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责任制,除接受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外,同时还要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财政领导的执法责任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对本部门贯彻实施财政法律、法规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贯彻实施财政法律、法规的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九条 财政领导的执法责任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抓好财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财政干部和执法人员进行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三)负责对本部门财政收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
(四)负责了解和掌握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向本级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执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负责领导和指导本部门开展财政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学习、遵守、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自觉。
第四章 执法单位和个人的执法责任
第十条 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是贯彻实施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等项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法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职能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法管理各项财政工作,
财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是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具体执法责任人,其执法行为对财政部门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职能范围和岗位分工,制定具体的执法责任制度和监督考评制度,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各个执法岗位和个人,做到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量化、奖惩挂钩。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法制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财政部门的执法行为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财政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的执法单位和个人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指派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
{二}无书面委托或受托单位执法不当的;
(三)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改变财政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
(五)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时不使用统一规定罚没票据的;
(六)超越职责范围,违反规定办理公务的;
(七)不按法定程序执法,工作造成失误的;
(八)群众举报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领导本部门财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执法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付主任由各执法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监督、检查、奖惩、评比等项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制定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和工作措施,量化工作标准,进行百分制考核,并向财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出了问题,不仅追究执法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未取得执法资格证书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七条 建立与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执法公示制,执法督察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项制度,以保证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八条 要定期对财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财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情况,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情况,财政执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数量,有无违法违纪问题等。检查考核的结果与执法单位和个人年终评比挂钩,奖惩结合。年终考核为优秀的,由财政部门通报表彰。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调离原岗、待岗,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法责任制度及相应的配套制度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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