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档案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档案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建档案的整理及接收进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组卷归档工作,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和组卷归档工作,并对上述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汇总和统一编号编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整理组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整理组卷后及时向总包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六条 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当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当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应当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六)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当是新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七)所有竣工图均应当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并签署完备。竣工图章应当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八)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的,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九)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当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第七条 立卷应当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和案卷的成套性、系统性。
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当按单位工程分别组卷。
第八条 工程文件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设备文件6个部分。组卷可采用如下方法: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按建设程序、专业、形成单位等组卷。
(二)监理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
(三)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
(四)竣工图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
(五)竣工验收文件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
(六)设备文件可按专业、组件等组卷。
第九条 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卷每卷厚度原则上不超过20mm;案卷内不应当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当分别组卷。
第十条 卷内文件排列。
(一)管理性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二)监理文件按合同结合文种、时间顺序排列。
(三)施工技术文件按工程专业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的划分排列;试验报告、大宗原材料合格证等共用文件可集中组卷。
第十一条 案卷的编目。
(一)卷内页号的编写。
1.卷内文件有书写内容的页面均应当编写页号。文字材料以一本为一卷,竣工图以一盒为一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使用打号机以黑色印油打号。
2.单面书写的文件页号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页号。
4.印刷成册且已编完整页号的文件单独组卷时可不必重新编写页号。
(二)卷内目录的编制。
卷内目录(见附图1)应当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1.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卷内文件排列顺序。
2.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者图号。
3.责任者:填写文件的形成单位或第一责任者。
4.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全称。没有文件标题的应当自拟标题,并用[ ]符号标识;文件标题不能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原文件标题照写,并自拟标题,用[ ]符号标识。
5.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时间(年度应填写4位阿拉伯数字,下同)。
6.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7.备注:应当标明复印件、页次变动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8.第 卷:填写本卷在所在项目或者本期移交档案中的案卷顺序号。
(三)卷内备考表的填写。
1.卷内备考表(见附图2)必须填写,使用卷皮的文字材料卷的卷内备考表在卷皮上填写和签署,直接装盒的档案卷内备考表在卷盒上填写和签署。
2.互见号:应填写反映同一内容不同载体档案的档号,并注明其载体类型。
3.说明:主要标明卷内文件数量和页号重(漏)号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立卷人:由组卷单位档案人员签名。
5.立卷日期:填写组卷的时间。
6.审核人:由组卷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名。
7.审核日期:填写案卷审核的时间。
(四)案卷封面的填写。
案卷封面(见附图3)的主要内容如下:
1.档号:由档案的分类号、项目代号和案卷号组成,其中分类号和项目代号在工程项目办理报建或档案专项验收时由市、区城建档案馆、室统一确定并告知建设单位。
案卷号是按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周期(标段)编制的案卷顺序号,从“1”开始编制。
一个卷盒装有2个以上(含2个)案卷的,在卷盒“档号”栏应当填写案卷起止号。
2.案卷题名:应当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专业名称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名称和工程文件的主要内容。归档外文资料的题名应当译成中文。
3.立卷单位:应当填写文件组卷单位或项目负责单位。
4.起止日期:填写案卷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时间。
5.保管期限:可不填。
6.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种,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当以最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7.共 卷:填写本项目或者本期移交进馆档案案卷的总数量。
8.第 卷:填写同上。
(五)案卷脊背的填写。
案卷脊背(见附图4)的内容包括保管期限、档号、案卷题名、库列柜序和总流水号,其中保管期限、案卷题名、库列柜序和总流水号可不填,档号填写同上。
(六)案卷目录的编制。
所有档案必须编制案卷目录(见附图5),内容如下:
1.序号:填写本项目案卷的流水顺序号,每个项目从“1”开始依次编写。
2.“档号”、“案卷题名”的填写同上。
3.页数:填写本卷卷内文件的总页数。
4.“保管期限”可不填。
5.备注:可根据管理需要填写案卷的密级、互见号等信息。
(七)城建档案总目录的编制。
城建档案总目录由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构成,先排案卷目录,后排卷内目录。城建档案总目录封面(见附图6)及城建档案总目录脊背(见附图7)所含内容如下:
1.项目名称:填写工程项目全称。
2.项目代号:填写同上。
3.案卷起止号:本目录内案卷起止号。
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
(一)文字材料必须剔除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修复,采用三孔双棉线左侧装订。
(二)印刷成册、已编页号的文件及外文资料单独组卷时应当保持原来的形态。
(三)每张折叠的图纸不必打页号,直接在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归档章(见附图8)由档号、序号组成。档号填写同上,序号标注本件在卷内的排列顺序号。
(四)已装订成册的A3幅面竣工图可不再拆分折叠,编目编号后直接对折装盒。
第十三条 档案装具。
(一)卷盒外表规格为310mm×220mm,厚度分别为l0mm、20mm、30mm、40mm、50mm、60mm(可根据需要设定)。
(二)档案装具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卷盒宜采用220g以上的单层无酸牛皮纸板双裱压制。
(三)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规格为:297mm×210mm。
第十四条 档案式样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图:1.卷内目录式样
2.卷内备考表式样
3.案卷封面式样
4.案卷脊背式样
5.案卷目录式样
6.城建档案总目录封面式样
7.城建档案总目录脊背式样
8.归档章式样
具体附图式样请链接:http://www.szdaj.gov.cn查询。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分析
李俊杰
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都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法治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其第4条中明确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的刑罚处罚之。”从此,许多国家都相继设立了这项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因此成为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的。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仅仅为社会法治化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其最终的实现还必须依赖于刑事司法。我国新刑法自实施以来,有不少人对这一原则提出了质疑,质疑既来自理论界也来自实践方面,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合理的质疑,但很多质疑却是源于对罪刑法定的误读和浅显认识。因此,要确保罪刑法定在司法中的真正贯彻,就必须解决认识上的问题。
一、对刑法的几个基本特性了解的欠缺导致了对罪刑法定的误读
普通大众包括很多司法人员对刑法本身具有的一些特性了解的欠缺的引发了实践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功能和其实施的必要性的疑问,因此,我们首先要从刑法入手,阐明刑法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才能释清这些疑问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理解。
(一) 刑法的最后性
所谓刑法的最后性,就是指刑法在干涉社会生活时,在法律体系的调整动态序列上,处于其他法律调整之后,以弥补其他法律的调整不足或不能。这种最后性是因为刑法通过宣布某种行为为犯罪,从而给予该行为以否定评价、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制裁,其结果可能是剥夺罪犯的财产、剥夺或限制其自由甚至是剥夺其生命,其惩罚的严厉程度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其次,运用刑法调整,其本身成本昂贵:它断然地规定某些行为是完全禁止的,没有回旋的余地,而实际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却是复杂多变的,而运用刑法调整一旦不正确,不但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还会防碍人们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延缓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在是否适用刑法时,必须考虑其他法律调整适用的可能性,只有当其他法律无法调整或虽能调整仍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才不得不考虑运用刑法来干涉。还有学者主张进行刑事立法时要遵循“过滤原则” , 即对某类社会关系是否运用刑法来调整,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的筛选来确定,这时刑法的调整才是应该的、合理而且是必需的。因此,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决定了其实施应当是有节制的,而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一种节制方法。
(二) 刑法的相对性
所谓刑法的相对性是指,刑法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本身具有程度上的局限性,以及刑法在这个方面的作用的有效发挥程度有赖于社会其他政策、制度和法律的配合。刑法对惩治罪犯、预防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刑法只能适用于既成的犯罪行为,而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根植于社会生活,具有综合性和深层次性,可以说相对于犯罪行为而言,刑法永远是滞后的。刑法不可能将所有应予以刑罚制裁的不法行为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因为犯罪的实质内涵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状况及价值观相对地呈现浮动现象。这就决定了利用刑法来惩治犯罪、预防犯罪只是一种非根本性的措施。而正是由于以上原因,要想有效地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维持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刑法就必须与社会的其他规范、制度和法律互相配合。
但是由于我国古代社会一直是小农经济占主要地位,商业和手工业担当附庸角色,因此重农抑商的观念始终在思想上占统治地位,其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则表现为重刑法轻民商法,刑事法律制度及其发达,其调整范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传统对我国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由于对刑法威慑力的迷信,所以1979年的刑法中存在着类推制度而现在也仍有类推的做法。一些人认为刑法应当也可以成为调整一切社会关系、起码是绝大部分社会关系的手段,但这其实是不可能的。同时,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经济领域需要的自由竞争的宽松环境,动辄以刑法来干涉社会将会给社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1979年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的广泛适用所带来的一些消后果就是明证)。另外,大众一直都有这样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即认为在同一段时期内,刑事法制也是应当和可以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变革完全兼容和同步的,而这种认识就直接导致了人们对罪刑法定主义合理性的怀疑,一旦社会上出现了某种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认为刑法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而罪刑法定原则就是阻碍刑法调控社会生活的功能发挥的绊脚石。但在事实上,我们根本不可能要求刑法随时随地对所有的犯罪作出反应,而认为刑法既不周严又滞后的观点本身也是错误的。这些错误的观点很明显都是源于对以上的刑法特性的不了解和受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产生的。因此,我们应当对刑法的调整范围、功能以及它与罪刑法定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
刑法的以上两个特性要求我们在遇到社会问题时,要改变那种用刑法解决一切问题的传统思路,要考虑先适用行政、民事和经济等其他社会调控手段;树立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本身的内在要求的新观念。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