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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及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9:21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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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及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及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蚌埠市2010年度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蚌埠市2010年度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72号)、《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市直各民生工程牵头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市直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按照《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要求,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各县、区政府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情况。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市直牵头部门根据《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分项具体考核办法,与市民生办会签后印发。市直牵头部门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以专项督查、抽样验证为主,进行各项民生工程考核评分。市财政局负责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情况进行考核,市民生办会同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对民生工程总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市统计局负责进行民生工程社情民意调查考核(各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分工详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分值。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总分3700分,其中资金投入量较多、实施难度较大的校舍安全工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5个项目,每项考核分值为120分,其余项目考核分值各为100分,民生工程总体实施情况和资金保障考核分值各为100分,社情民意调查考核分值100分。市民生办汇总统计时不保留小数。

  第六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通过开展民生工程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各项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市直牵头部门发现有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的,或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县、区此项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第七条 市直牵头部门于11月底前完成对县、区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工作,考核成绩应明确分值,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市民生办按照单项考核分数汇总,排出综合考核名次,提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核。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县、区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八条 各项考核成绩和社情民意调查结果向各县、区通报。根据各县、区得分排序情况,设置“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杰出奖”、“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优秀奖”若干名。市政府对获奖县、区予以表彰,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获得“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杰出奖”的县区,推荐参加省政府“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市、区)”评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蚌埠市2010年度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市直民生工程牵头部门工作积极性,切实把我市33项民生工程任务落到实处并确保顺利完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72号)及《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对象。承担2010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任务的市直民生工程牵头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和市政府与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签订的2010年度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相关任务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四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省级考核和市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省级考核由省直主管部门按照既定的考核方法组织实施考核。

  市级考核由市民生办会同市政府督查目标办组织实施。市级考核分为综合督查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和日常工作考核三种形式。

  综合督查考核主要采取实地查验、材料查阅、民意走访等方法。

  社情民意调查以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和支持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日常工作考核主要是对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宣传工作,向市民生办报送民生工程基础数据库、各类报表、资料、信息,完成市民生办布置的相关工作等情况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分值。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省级考核90分,市级考核10分。

  省级考核分值依据省直部门对我市单项民生工程的考核结果直接折算。

  市级考核中,综合督查考核6分,社情民意调查2分,日常工作考核2分。

  第七条 考核分值汇总。对各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的省市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折算汇总排序(同一部门牵头实施多项民生工程,按各项民生工程得分的算术平均数计算)。

  第八条 考核等次确定。根据各主管部门的得分排序情况,设置前2名为“一等奖”、3至5名为“二等奖”、6至8名为“三等奖”。

  第九条 考核结果应用。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补工作经费。

  考核结果纳入2010年度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在对市直牵头部门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时,根据全省排序前八名的民生工程项目,对市直牵头部门加0.1分,对获得前三名的,在此基础上再加0.1分;根据全省排序十名以后的民生工程项目,对市直牵头部门减0.1分,后三名的,在此基础上再减0.1分。

  考核结果纳入2010年度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市民生办依据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考核得分,直接折算该部门在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中民生工程工作的得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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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9〕5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规范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予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及到我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市、县分级建立,实行分级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来源,以市、县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一)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四)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五)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子女大学费用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

(六)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因子女或者父母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七)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困难家庭。

(八)在求学、创业过程中确有实际困难的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

(九)其它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死亡的,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一方死亡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符合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残疾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一方残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符合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六)符合第六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救助对象及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

第八条 农村独生女18周岁以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支付。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一)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公示。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市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公示。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公示。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条 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严禁用救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救助金抵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社会保障等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结合上位法正逐年清理、修改的实际,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共同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8件);

2、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
│ 序号 │ 规 章 名 称 │ 令号 │ 实施部门 │
├───┼─────────────────┼─────┼───────┤
│ 1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 63号令 │ 民政局 │
├───┼─────────────────┼─────┼───────┤
│ 2 │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 75号令 │ 公安局 │
├───┼─────────────────┼─────┼───────┤
│ 3 │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 │ 103号令 │ 林业局 │
├───┼─────────────────┼─────┼───────┤
│ 4 │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 106号令 │ 计生委 │
├───┼─────────────────┼─────┼───────┤
│ 5 │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121号令 │ 公安局 │
├───┼─────────────────┼─────┼───────┤
│ 6 │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 │ 147号令 │ 民政局 │
├───┼─────────────────┼─────┼───────┤
│ 7 │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168号令 │ 审计局 │
├───┼─────────────────┼─────┼───────┤
│ 8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76号令 │ 房产局 │
└───┴─────────────────┴─────┴───────┘

附件2: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机关 │
├──┼─────────────────┼───────┼──────┤
│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普│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2]6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具备参加│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2. │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单位(部门)限期│ [2003]27号 │ 办公厅 │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 │
├──┼─────────────────┼───────┼──────┤
│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5]10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4. │完善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5]44号 │ 办公厅 │
│ │意见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5. │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 [2006]12号 │ 办公厅 │
│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吉林市人民政府│ │
│ 6. │的通告 │通告(2006年4月│ 市政府 │
│ │ │17日)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7. │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 [2007]18号 │ 办公厅 │
│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2007年就业和│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8. │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的│ [2007]98号 │ 办公厅 │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2008年│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9.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 [2008]30号 │ 办公厅 │
│ │法的通知 │ │ │
├──┼─────────────────┼───────┼──────┤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拆除全市住宅│吉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 │
│ │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通告[2008]2号 │ │
├──┼─────────────────┼───────┼──────┤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节期间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 [2009]2号 │ 办公厅 │
├──┼─────────────────┼───────┼──────┤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项│ 吉市政办发 │ 市政府 │
│ │目达产达效的实施意见 │ [2009]6号 │ 办公厅 │
├──┼─────────────────┼───────┼──────┤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 │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2009]66号 │ 办公厅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市政府 │
│14. │和平小区及北极嘉园廉租住房出售租赁│ [2010]16号 │ 办公厅 │
│ │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