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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51:57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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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予以更改(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10月8日





附件



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序号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

1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
上海汽车工业西上海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西上海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工商市字〔2007〕90号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进口雷克

萨斯
福州中升雷克萨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工商市字〔2007〕177号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昌河

昌河铃木
襄樊市金恒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襄阳市金恒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
工商市字〔2008〕77号
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名爵(MG)
绍兴腾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荣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工商市字〔2008〕235号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
石家庄运腾汽车销售服务中心
石家庄庞大华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工商市字〔2009〕239号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比亚迪
襄樊傲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襄阳傲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工商市字〔2010〕127号
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力帆微车
开远富祥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柏达经贸有限公司

8
工商市字〔2010〕236号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比亚迪
溧阳雅迪豪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溧阳中天轩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工商市字〔2010〕236号
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爵(MG)

荣威
苍南京泰佳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苍南玲合佳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工商市字〔2011〕149号
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爵(MG)

荣威
襄樊三环辰通汽车有限公司
襄阳三环辰通汽车有限公司

11
工商市字〔2011〕149号
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福特
武汉永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三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工商市字〔2011〕149号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昌河

昌河铃木
蒙城县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蒙城县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工商市字〔2011〕218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威海民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威海民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天津市天一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天一盈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邢台森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尚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信阳新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信阳新新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六盘水润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六盘水润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工商市字〔2012〕143号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佳宝

一汽佳星
滑县新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滑县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工商市字〔2012〕144号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
嵊州市时间之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嵊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

20
工商市字〔2012〕183号
上海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进口宾利
重庆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工商市字〔2012〕215号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大理鑫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鑫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工商市字〔2012〕215号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漯河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漯河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
工商市字〔2013〕66号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华泰
哈尔滨市新来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新来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工商市字〔2013〕106号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华晨宝马

进口BMW(宝马)
宜宾宝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宜宾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序号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更正后的企业名称

1
工商市字〔2012〕27号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
巴彦淖尔市晨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辰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工商市字〔2012〕113号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金龙
云南博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博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工商市字〔2013〕136号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华晨宝马

进口BMW(宝马)
南昌合诚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和诚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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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


琼交公运〔2006〕234号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局:
为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确保运行安全,提高运输质量,根据《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等法规,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6年6月28日印发
校对:吕朝辉 (共印50份)

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4号令)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等国家的法律法规,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省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 省交通厅负责本省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啼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作业必须三个月进行一次。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可与其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签订二级维护委托合同,对本辖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工作进行合同化管理,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权利义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订二级维护作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根据其合同的数量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
第八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2001)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其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二级维护《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 (已审核备案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五条 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按《道条》等有关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11月16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报刊出版管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报刊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我署组织力量,结合我国报刊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规定”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了我国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规范,是当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主办单位以及报刊出版单位做好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规范出版活动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报刊出版单位集中时间、版面和采访力量,开辟专栏、专版,以访谈、专题报道、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解读“两个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

  (一)施行“两个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两个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报刊审读制度、年度核验制度、出版质量评估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重要内容。

  (二)宣传“有偿新闻”、“一号多报”、“一号多刊”、“买卖刊号”、“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报刊出版单位的守法意识。

  (三)宣传非法出版物的危害,加大报道取缔、查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三、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出版行为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对照“两个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检查所属报刊及记者站的出版活动,自觉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开展出版活动。

  四、切实加强监管,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行职责,将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并以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报刊管理工作。要结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从2006年1月至3月,对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所辖报刊的出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中央各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认真履行主管单位职责,督促检查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报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集中力量做好以下监管工作:

  1.认真对照检查规范执法的情况,清理和纠正现有报刊管理文件与“两个管理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条款;检查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处罚决定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新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报刊登记、备案、注销、撤销等具体程序规范。

  2.组织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落实“两个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工作,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3.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4.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切实维护基层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