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7〕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煤矿安监局、省经委制定的《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应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体现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第三条建立省级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包括安徽煤矿安监局、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等。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安徽煤矿安监局,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包括工作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发布等四个方面。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监察执法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对煤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三)煤矿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证照颁发、注(吊)销情况。
(四)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质量标准化评比情况。
(五)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整治与复查情况。
(六)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监察、监管建议和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煤矿事故查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及矿井建设项目核准、资源利用、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
(九)煤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情况及考核结果。
(十)煤矿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十一)各成员单位认为需要通报和交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工作通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电子文件或者座谈交流等形式。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计划执行、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治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每季度通报交流一次。
(二)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整改复查情况等随时通报交流。
(三)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证照颁发(包括新建矿井的行政许可)、变更、注销或吊销情况以及安全程度评估情况,每半年通报交流一次。
第七条为加强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研究安全监察执法、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二)通报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三)通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情况。
(四)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加强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六)通报小煤矿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情况。
(八)通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九)拟定下一步工作部署。
(十)其他需要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九条省级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各联合执法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并做好收集议题、起草会议纪要等事宜。
议题重大,需省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要提前报告省政府分管领导,并请省政府领导主持召开。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内容相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实施联合执法。
省每年组织1—2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必要时,经各成员单位协商,可组织不定期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的主要事项:
(一)事故多发地区和安全隐患严重的矿井。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
(三)事故发生后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小煤矿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
(五)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组织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整顿关闭的矿井。
(六)上级交办的或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联合执法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状况、事故规律和特点以及阶段性工作部署等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联合执法的组织单位必须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参加人员、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各执法主体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交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联合执法情况的报告,并将需要复查的事项落实到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发布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生产行为、关闭矿井工作落实、安全控制指标完成、证照吊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信息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省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各产煤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本地、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对招商引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克服困难,优化环境,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招商引资任务,努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市外内资(以下简称内资)的规模和水平,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5〕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组织机构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
(二)组织机构
由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牵头会同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及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外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的2005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外资和内资的范围
(一)外资必须是国(境)外资金(含设备、技术及外商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且用于在丽水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和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应为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公司、经济组织或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海外留学生等。
(二)内资必须是丽水市以外的国内资金(含设备、技术及市外内资企业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不包括政府性资金和金融贷款资金),且用于在丽水市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者应为丽水市外的国内法人或自然人。
三、引进外资和内资的认定
(一)外资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国外、境外投资者出资认缴的注册资本为实到外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按外方出资比例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如国外、境外汇入资金,经外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认定为外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认定为外资。
(二)内资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设立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市外国内投资者出资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为实到内资(合作企业,按对方出资比例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如通过银行汇入我市并用以固定投资,凭银行入帐单或资产评估部门验资证明,审查核实后,可以认定为内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认定为内资。
四、引进外资和内资的考核计算
(一)计算考核任务的产业:制造业(工业)、农业、牧业、养殖业、旅游、现代服务业、科研、文教体卫、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投资类项目。
(二)不计算考核任务的产业:贸易类项目、扶持类项目。
(三)引进资金的计算。合同利用外资和内资考核任务数是指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和内资数;实际利用外资和内资考核任务是指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和内资数(可以是上年合同项目,本年度到位资金)。引进的资金是一个部门完成的,则该部门按全额计算;引进的资金是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根据各参与部门工作情况的不同协商确定相应比例计算。企业自行招商引资的,不能计入部门考核数。有外资引进任务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不能以引进内资折抵引进外资任务;没有外资引进任务的市直单位引进外资,可按报告期平均折算汇率乘1.5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内资任务。
五、资金到位认定程序
引进内资的单位到市经贸委领取和填写《丽水市引荐内资登记确认表》,引进外资的单位到市外贸局领取和填写《丽水市引荐外资登记确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引进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引进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引进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出资证明;
(四)引荐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市招商办、市经贸委、市外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考评审定。
六、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分三类进行。第一类对县(市、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的考核,主要考核招商队伍建设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完成情况、招商任务完成情况等。第二类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招商队伍建设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招商引资牵头工作情况、自身及归口招商引资专业部门招商任务完成情况等。第三类对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基础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完成情况、招商任务完成情况、与市招商办和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合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等。
工作考核按照量化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分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参评条件。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奖励办法
(1)参评条件:①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分以上;②完成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和合同利用内资考核任务;③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均超过80%(含80%)的单位参加招商引资综合奖评奖(考核任务采用确保数,下同)。
(2)综合得分计算: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各得50分。超额完成任务按超出部分的绝对值和超出计划任务的百分点分别给予加分。引进外资每超50万美元、引进内资每超500万元均加0.5分;引进外资和内资超计划任务每一个百分点各加0.5分。
(3)综合名次确定: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两项得分相加为综合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若干名。
(4)奖励:一等奖单位奖励5万元,二等奖单位奖励4万元,三等奖单位奖励3万元。
2.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和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1)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60分以上,并与归口的招商引资专业部门任务挂钩的办法进行考核奖励。按照完成本单位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任务各得40分,归口部门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任务各得60分的办法计算得分。每得100分奖励3万元。超额完成部分按绝对值给予加分,其加分办法为:对 本单位考核的实到内资和实到外资数每超500万元和50万美元各加1分;对归口考核的实到内资总数和实到外资总数每超500万元和50万美元各加1分。每超1分奖 励该单位超额奖1000元,但超额奖最高不得超过6万元。
(2)对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60分以上,且完成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内资或外资任务数的给予奖励2万元基本奖。超额完成任务按绝对值加分,引进内资每超500万元和引进外资每超50万美元各加1分。每超1分奖励该单位超额奖1000元,但超额奖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对市直其他部门参与招商引资做出成效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考核奖金分配
获奖单位的主要领导(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得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七、本考核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引进外资、内资及招商项目库建设考核任务表
2.2005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表
3.2005年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表
4.2005年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表
附件一:2005年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引进外资、内资及招商项目库建设考核任务表
序
号
单位名称
合同利用外资
(万美元)
实际利用外资
(万美元)
合同利用内资
(万元)
实际利用内资
(万元)
招商项目库任务数
(个)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一
市直单位
3300
2000
1300
1000
128000
113400
98700
79000
32
1.开发区
2100
1300
750
600
103000
93600
82400
66500
6
2.市外贸局
500
320
250
200
4
3.市经贸委牵头
300
160
150
100
5000
3800
3300
2500
5
其中:市经贸委
3000
2200
2000
1500
3
市工商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4.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400
220
150
100
16000
12800
10400
8000
13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建设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水利局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旅游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科技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教育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卫生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5.市农业局牵头
4000
3200
2600
2000
4
其中:市农业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林业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二
各县(市、区)
6700
4000
2700
2000
300000
235000
200000
170000
104
1
莲都区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2
青田县
1630
980
670
480
54000
41000
52000
34500
16
3
缙云县
1630
980
670
480
54000
41000
52000
34500
16
4
龙泉市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5
遂昌县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6
松阳县
480
300
200
150
28000
21000
15000
13000
9
7
云和县
480
300
200
150
28000
21000
15000
13000
9
8
景宁县
265
180
120
100
17000
13000
11000
9000
9
9
庆元县
265
180
120
100
17000
13000
11000
9000
9
三
总 计
10000
6000
4000
3000
428000
348400
298700
249000
136
注:市外贸局为市直利用外资牵头单位。
附件二:2005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表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
审核
备注
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机构健全
人员到位
经费落实
4
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1分;建立招商办公室(或局),有专门招商科,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2分;工作经费保障1分。
达不到要求即为零分。
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招商政策体系
工作制度
考核体系
工作规划
工作措施
5
招商政策体系健全1分,工作制度健全1分,考核体系健全1分,提出工作规划1分,工作措施得力1分。
统计工作
3
按月报送招商引资统计数据2分,按季上报统计分析1分。
少报1次的扣0.5分。
信息报送
3
每年报送招商引资工作动态、年度总结及工作思路等信息3篇以上。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