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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17:13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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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09/W020130918412886411956.pdf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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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署,下同)领导”修改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生产、经营农药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请示(鲁技监法函〔1998〕164号)收悉。现将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复。


(1998年11月17日国法秘函〔1998〕7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司《关于〈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质技监政函〔1998〕0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但是,有关部门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
罚。



19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