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23:18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 185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1年12月9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2001年1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填票缴库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填票缴库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反映,前一阶段有的地区发生了将中央税或共享税混入地方库的情况,特别是有个别地区故意将属于中央的税收作为地方收入入库,这是一个严重的违犯财经纪律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为了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顺利实施,保证各项收入准确无误缴入各级金库,国家税务总局重申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执行填票缴库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变通。要加强财、税、库、行几家的合作,属于部门间协调不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
二、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使征收开票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分税制”内容、预算收入科目和填票要求,提高工作质量。
三、税收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税收票证,严格执行与国库的收入对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填票缴库是税收工作重要的一环,要将填票质量和税收收入是否及时准确缴入银行国库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五、要经常性地开展票证检查工作,尤其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实施的“磨合”期内,要注意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六、凡因人为因素有意造成混库的,要坚决查处,追究当事者责任。


衢州市乌溪江水资源调配办法(试行)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乌溪江水资源调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乌溪江水资源调配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乌溪江水资源调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乌溪江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乌溪江流域(本市范围内,下同)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乌溪江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乌溪江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坚持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汛指挥部)的委托,统一指挥乌溪江下游防汛抗洪工作。
  第六条 乌溪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乌溪江流域水资源及下游灌区流量分配的统一管理,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八条 乌溪江流域内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
  
  第二章 防汛调度
  
  第九条 根据省防汛指挥部浙防汛〔1987〕34号文件的规定,湖南镇水库汛期的限制水位为228.0米。但在汛期将结束时,根据当时的气象预报,在不影响下游防洪的情况下,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可把库水位蓄至230.0米。
  第十条 当湖南镇水库库水位超过226.0米,并在2-3天内有可能降暴雨时,乌溪江电厂应将水库蓄水情况立即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向水库下游各单位发出通报,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当湖南镇水库库水位达227.5米且库区仍在降雨,库水位可能超过228.0米时,乌溪江电厂应根据防洪调度规程的规定,及时制定泄洪方案,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第十一条 当湖南镇水库下泄流量小于或等于2000立方米每秒时,泄洪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下泄流量大于2000立方米每秒时,泄洪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审核,报省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水量配置
  
  第十二条 制订湖南镇水库的控制运行计划,应充分考虑满足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在枯水年份梅汛结束后,应留足汛期后至次年3月下游用水的水量,确保下游供水安全。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下游城乡居民最低用水需求,当每年9月底湖南镇水库库水位低于210米时,应严格控制顶峰发电。当9月底库水位低于205米,或年底前库水位低于198米时,应立即启动乌溪江下游供水应急方案。
  供水应急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当供水需求发生变化时,水位控制线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乌溪江下游用水分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在枯水期,应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排好农业生产用水和重点工业用水。
  第十五条 乌溪江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配置。
  乌溪江引水工程、石室堰引水工程和乌溪江西干渠引水工程作为主要配水工程,其配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听取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订。
  第十六条 各引水渠系上的径流电站应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配水方案安排发电,用水紧张时,应根据用水调度指令进行发电;启动乌溪江下游供水应急方案时,必须停止发电。
  
  第四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本市境内直接从乌溪江、乌溪江引水工程干渠及支渠、石室堰引水工程干渠和乌溪江西干渠引水工程干渠及支渠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使用水利工程供水必须缴纳工程水费。
  工程水费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渠系配套工程建设和改造,并会同农业等部门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益。
  第二十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应每年核定各用水单位和企业的定额用水量。
  第二十一条 年取水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大户应建立专门的节水机构,加强用水管理,严格计划用水,推进节约用水,增强用水自我调蓄能力,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实施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