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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02:47  浏览:9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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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四日)
国发 〔1986〕 71号

一、 “六五”时期, 经过全面整顿和初步改革, 我国工业企业的面貌发生了
很大变化,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企业素质差
的问题仍然存在,技术落后,管理更落后。突出表现在不少企业的产品质量差,物
质消耗高,经济效益低,不能适用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消费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对外经济技术联系的不断扩大,所有企业都面临着优胜劣汰竞
争的严竣考验。质量不上去,消耗不下来,经济效益不提高,企业就不能继续生存
和发展,国家也难以实现现代化建设的预期目标。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强烈
的紧迫感。
二、 “七五”期间,要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作为
考核工业企业管理水平的主要指标。为此,提出国家特级企业、国家一级企业、国
家二级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的主要标准。
国家特级企业的主要标准是:主要产品质量和物质消耗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国家一级企业的主要标准是: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
先进水平,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国家二级企业的主要标准是:有在国内同行业领先、适合市场需要的优质名牌
产品,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的主要标准是:有在省内同行业领先、适合
市场需要的优质名牌产品,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全国工业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都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
制定出“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 的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

企业上等级工作,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全国来说,先在机械、电子、
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纺织以及某些轻工行业中试行。其它行业,可参照以上要
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形式主义。不论哪一
级的先进企业,都不搞 “终身制” 。要定期评审,有升有降,符合标准的就上,
不符合标准的就下。评审工作要由公正的机构组织实施。对达到国家特级、一级、
二级标准的企业,国家在信贷、出口、工资、奖金等方面分别给予相应的鼓励。
企业等级的具体标准、上等级规划和实施细则,国家级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经委组织协调;省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企
业上等级工作涉及的方面很多,各地区、各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三、 积极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
一的观点,千方百计为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企业主管生产经营的干部必须学
会质量管理的科学方法,积极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参加质量管理活动。要充实质量
管理和检验机构。要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在
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权。
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公正、有权威
的质量监督网。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到市场和用户抽查商品,并发布抽查公告。
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提出警告,限期改进。对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医药、电器等产品,以及危害使用单位生产建设安全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
售,并追究责任。国家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政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商品的
检测费用,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解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准向企业收费。要
积极探索和试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办法。
四、 认真搞好节能降耗工作。尽快改变物质消耗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过高的状
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物质消耗,节约的资金按规定提取一部分用于奖励职工。
要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把节能降耗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广泛开展综合利
用和回收利废工作,合理使用各种物资,杜绝浪费。要把节能降耗列为企业技术改
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消耗标准
的设备,要按规定限期停用或更新改造。对原料、材料和能源消耗实行节约有奖、
超耗有罚的办法。浪费严重、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的行政责任。
五、 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加快企业管理现代化的步伐。到一九九○年,大
中型企业的主要产品都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逐步建立起以
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系统。所有企业凡是
能够实行定额考核的劳 动、物资、资金、费用等,都应实行定额管理,扩大定额
面,提高定额水平。企业要尽快完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认真做好计量定级升级
工作,逐步实现检测手段和计量技术现代化。企业的信息工作要从原始记录、凭证、
台帐、统计报表和用户信息反馈抓起,把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信息收集、反馈、分
析、处理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起来。有条件的企业,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
必须加强班组建设。广泛开展班组竞赛活动,不断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班组建设
的关键是选拔和培养责任心强、技术熟练、作风正派,能团结人的班组长。
六、 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加速产品更新换代和技术改造。每个企业都要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五” 期间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改进一代、
研制一代、预研一代的方针,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淘汰老
产品,开发新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使产品质量显
著提高,物质消耗大幅度降低。
七、 加强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必须认真贯彻会计法和成本管理条例,严
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经制度。要完善会计制度,搞好资金筹措、结算和运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学会并运用价值工程等现代化管理方法,
从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供应销售等每一个环节上节支增收。
八、 改进和加强企业的经营工作。企业要从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要注意
研究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要,向用户提供适销对路的商品和满意的服务,维护企
业信誉,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
九、 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厂长(或经
理,下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努力消除事故
隐患,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前提下组织领导生产。要加强安全教育,安全知识考核不
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操作。对违章指挥和操作造成重大事故的,必须严肃处理。
十、 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内部经济
责任制体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利益,职工劳动
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职权清楚,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合理。
十一、 切实搞好职工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七五” 期间,大中型
企业领导干部在完成厂长国家统考的基础上,要分期分批进行系统培训,管理干部、
技术干部、政工干部、班组长以及其他生产技术骨干要按照岗位、职务的需要,
开展多层次的业务技术培训。鼓励职工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苦练基本功。在
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和完善统一考工晋级和晋升技师制度。
十二、 加强纪律,从严治厂。执行纪律必须奖惩严明。对劳动态度好、工作贡
献大的职工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顽忽职守,严重违反纪律,造成重大
损失的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 要有领导、有步骤地完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 “七
五” 期间,企业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普遍推行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
责制的企业,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 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
任免。 在任免干部的时候,要注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企业领导班子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以后,应保持
相对稳定。厂长任期为三至五年,任期内实行目标责任制。实现任期目标的,可以
连任。
十四、 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要发扬我国社会主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优良
传统,发扬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要充分发挥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企业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内
部分配和经济责任制总体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审议;有
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福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认真听取职工群众对于
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方面的意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企业全体职工都要以办好企业为己任,关心企业发展,努力为国家多做贡献。
十五、 改进和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上等级工作,要与创建精神文明单
位的活动结合起来。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用共产主义理想激发职工献身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巨大热情,把职工对远大理想的追求,落实到“爱国家、爱企业、爱本职
工作” 上来。
十六、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要在企业开展“抓管理、上等级、全面
提高素质”工作中,精心进行指导,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坚持政企职责
分开的原则,保证企业的正当权益。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已经发布的关于扩大
企业自主权、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推进技术进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制止向企
业乱摊派等项决定。对侵犯企业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
正。
十七、 交通、邮电、商业、服务、建筑施工等行业,可参照本决定,结合具体
情况,拟订加强企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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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文〔2005〕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9月5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05〕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邮政、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政务公开的考核应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档案。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及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及工作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单位内部规定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价满意度高,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量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新乡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报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考核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九条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4个等次。
  第十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实地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是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直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新乡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2.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3.市、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操作明细及责任分解表
  4.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操作明细及责任分解表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操作明细及责任分解表



湖南省邮政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邮政条例
   

(2005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湖南省邮政条例》于2005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管理、服务、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邮政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邮政机构根据省邮政主管部门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民政、交通、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邮政工作。

第四条 邮政是社会公用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家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依法给予支持和扶持;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方,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邮政公用企业是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普遍服务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办理国内国际邮件寄递、国内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等国家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承担免费寄递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办理国家机要通信和特种报刊发行等特殊服务业务以及经营其他业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由邮政公用企业专营。

第六条 邮政公用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在邮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邮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编制邮政建设规划,将邮政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国家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区、商业区等,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将邮政服务网点和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等邮政基础设施纳入配套建设范围。

第十条 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城镇街道、农村自然村标准地名,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邮政公用企业应当在主要街道口设置邮政编码牌。

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邮政公用企业,以保证用邮畅通。

第十一条 邮政公用企业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设置邮政服务网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基础设施。

较大的车站或者机场、港口应当为邮政公用企业装卸、转运、投递邮件和邮政车辆出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通道。

大专院校、大型厂矿等有关单位应当为邮政公用企业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第十二条 新建城镇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应当将邮政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的建设纳入建筑设计范围,在地面首层设置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未纳入建筑设计范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已建成使用的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的,由产权人负责补建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的需要,在方便村民的地方设置邮件接收场所或者指定邮件代收人;也可以与邮政公用企业协商设置邮政代办点。

第十四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邮政公用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邮政公用设施建设免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邮政公用企业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等公用基础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

邮政公用企业及其邮政营业网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免交登记费。

第十五条 因城市改造、交通建设等确需拆迁邮政服务网点或者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事先与邮政公用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方便用邮、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予以搬迁或者重建,搬迁、重建及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章 服务与经营

第十六条 邮政公用企业应当诚信经营,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

第十七条 邮政公用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邮政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资费标准、服务标准,并提供必要的服务用品和用具。邮筒(箱)应当标明开取频次和时间。

第十八条 邮政公用企业应当做好农村邮政服务工作,保障村村通邮,逐步提高边远地区邮件投递频次。

鼓励邮政公用企业利用邮政网络资源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寄递等活动。

第十九条 邮政公用企业应当及时、安全、准确投递录取通知、录用通知等给据邮件,收件地址为单位地址的,应当投递到单位收发室,并由收发人员签收;收件地址为个人或者家庭地址的,应当交由收件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签收。录取通知、录用通知等邮件寄件人应当使用给据邮件业务,并在邮件套封上标明“录取通知”、“录用通知”等字样。

第二十条 邮政公用企业不得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需要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应当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邮政公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扣压用户汇款;

(二)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

(三)泄露国家机密或者违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用邮情况;

(四)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五)强迫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强行搭售邮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杂志等;

(六)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用品;

(七)出租、出借带有“中国邮政”标识的专用运邮车、船或者利用带有“中国邮政”标识的专用运邮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邮政公用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信封,并正确填写邮政编码。邮政公用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邮件寄递范围、方式、时限、频次寄递。

邮政公用企业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邮件代收点。

用户更改名称、变更地址,应当及时告知邮政公用企业。邮政公用企业应当及时为用户办理邮件改寄新址等手续。

邮政公用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和自愿原则,经双方约定,可以提供邮政延伸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邮政代办点收发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受邮政公用企业投递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对给据邮件应当签收,并履行保管和及时传递的义务;无法传递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公用企业予以收回。

邮政公用企业或者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国家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可以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公用企业免费查询。邮政公用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

第二十六条 邮政公用企业可以在乡村、街道等基层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

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速递公司、文件交换站等名义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的邮政专营业务。

第四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发生重大疫情、灾情等特定时期,省邮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发布禁寄、限寄某些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邮政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检查邮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邮政通信进行检查时,邮政公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带有“中国邮政”标识的专用?0瑎运邮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营运证。邮政公用企业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专用运邮车辆,其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由省人民政府核定给予优惠。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邮政公用企业专用运邮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邮政专用运邮车、船进出港口和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应当优先放行;对运邮途中交通违章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后先放行,待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毁损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秩序或者阻碍邮政执法;

(四)伪造、买卖、盗用邮政专用标志或者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

(五)伪造、涂改邮资凭证及其他邮政有价证券、卡;

(六)私拆、截留、隐匿、抽取、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七)拦截邮政专用运邮车辆,阻碍邮件运输。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宣传贯彻执行邮政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邮政公用企业和受委托办理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应当向省邮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报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审批;不予批准的,省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信封、明信片等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邮政行业标准,并由省邮政主管部门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第三十四条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经省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经营的邮政业务范围依法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邮政业务。审批的条件、期限、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或者从事集邮票品的展销活动;

(二)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票品;

(三)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四)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五)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六)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建成使用的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未按照规定补建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邮政公用企业代建,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承担,所有权归产权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邮政公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