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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6:55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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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向境内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外方代表,我派驻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外国官方或民间经贸团体、外商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资以及各种无偿援助,不属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限接受单位自用。
第四条 海关对受赠单位申报进口的捐赠物资,凭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验放。对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资应加验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 对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以“在外售券,境内取货”方式接受的捐赠,接受捐赠单位不得转让、转卖增值或串换,也不得经组装加工后在市场出售。对国家实行专营专卖的捐赠物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捐赠物资,超出自用的,由指定单位收购。
第六条 海关对经批准接受直接用于本单位工农业生产、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公益事业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免征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照章征税;对捐赠进口的其它物资,属于自用的免税,超出自用的部份照章征税。
前款所称“公益事业”,是指:
(一)直接用于建设少年儿童活动设施、幼儿园、敬老院和孤儿院等的物资及生活物品;
(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受赠的生产资料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康复、生活的专用物品;
(三)直接用于修葺古迹保护文物的物资;
(四)直接用于环境保护、挽救濒危动植物种、筑路及修桥等公共设施建设的物资;
(五)其它公益事业。
第七条 捐赠物资进口的海关手续,由受赠单位自行办理。受赠单位应于捐赠物资进口前向所在地海关交验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经所在地海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进口手续。
第八条 对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办进口手续,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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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79号

印发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八日



肇庆市“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募集资金的宗旨

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教育发展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扶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加快改造薄弱学校,大力发展优质教育,积极开展奖教奖学,推动全社会重教兴学,促进我市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募集资金的途径

在贯彻自愿、量力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以下途径募集资金:

(一)发动港澳台同胞、海外热心人士和市外企业家捐款。

(二)发动市内企业家和热心人士捐款。

(三)发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捐款。

(四)由市“教育百万行”总指挥部倡议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

(五)宣传发动社会各界人士捐款。

三、资金使用原则

(一)筹集得到的资金,原则上属市直筹集的由市安排使用,属各县(市)区筹集的由各县(市)区安排使用。

(二)筹集得到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统筹安排使用。属于市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客商、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社会热心人士等捐款,如指定认捐项目的,按照认捐者意愿安排项目开支。

(三)市直筹集的资金,原则上20%用于增加肇庆市教育基金本金,80%用于学校建设、扶贫助学和奖教奖学。

四、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贫助学。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书(学)杂费、部分生活费,以及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残疾学生、农村寄宿学生及山区女孩、濒临失学儿童等给予专项资助。

(二)学校建设。各县(市)区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急需解决的农村破危学校改造、城市“大班额”和普及高中发展学位不足等问题。要相对集中资金用于急需项目的建设,并设置标志,以示用“教育百万行”资金兴建。市直募集的资金,重点用于新建高中学校工程建设。

(三)奖教奖学。主要是对在教育教学中成绩突出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师、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

五、资金管理

(一)开设专户统一管理。筹集到的资金,要全部纳入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各级教育基金会开设的专户,实行统一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资金使用审批及拨付程序。“教育百万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或每半年提出使用计划方案,报市、县(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使用拨付手续。属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款。

(三)对指定认捐项目的捐款,要按照认捐者意愿安排项目开支,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由市教育部门每半年分别向认捐者和市政府汇报。

六、财务监督

(一)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每半年向同级市、县(市)区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二)教育部门或教育基金会、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运作、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各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将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干部、教师工资、补贴、福利及平衡预算或挪作其他用途。

(四)违反规定使用、挪用募集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