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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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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水费一定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清淤,不得挪作他用。各市地县应严格把关。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把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五条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定水费标准,年盈余按供水工程投资的4~6%计算。
第六条 农业用水,凡是已经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都应按方计费。
一、引库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
二、引黄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二分八厘;
三、引黄淤改每立米收费一分二厘;
四、引河(含泉、湖,下同)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二分五厘。
目前不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可暂按灌溉亩次计费,每亩次收费三元五角至四元五角。
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的丰缺情况实行浮动水价,但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本条规定标准的15%。
引黄灌溉用水,每立米含沙量大于十二公斤时,一般不得引用。如遇严重旱情必须引灌时,应在原水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相应的清淤费用。
库区移民村从水库内自行提水用于本村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用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水费。
第七条 工业用水:
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供水计量点。引黄、引河每立米收费六分,引库每立米收费一角;
二、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能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每立米收费二分五厘。水质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置,并按消耗水计收水费;
三、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库内,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每立米收费一分五厘。
乡、镇工业用水,引黄、引河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引库每立米收费四分五厘。
第八条 城市公用事业用水:
一、城市公园河湖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
二、城镇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由各市地按第五条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九条 水电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含鱼种场,下同)用水:
一、水力发电用水,每发一度电收费一分二厘,其中结合灌溉和利用泄、弃水的,每发一度电收费六厘;
二、国营农、林、牧、渔场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
水管单位自营、联营或其他单位经营的水库养殖,按当年产值的5%计收水费。
第十条 灌区与水源工程分设管理机构并各自进行核算的,灌区应向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一、从水库引水的,以水库放水洞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八厘;
二、从河道引水的,以放水闸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七厘;
三、引用黄河水的,按有关规定向黄河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十一条 机电提水站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为计量点。其收费标准:对农业供水,每千吨米二至三元;对城镇生活供水,每千吨米四至五元;对工业供水,每千吨米六至八元。机电提水站依靠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供水源的,应相应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地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实际供水计量点如与本办法规定的供水计量点有变动的,应根据下移或上迁渠段内水的损耗率的升降情况,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或降低水费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或扩建投产的水利工程设施的水费标准,各市地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逐个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四条 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船闸经营管理单位和航行船舶计收船闸用水费、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费的标准和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交通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水费计收办法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用水单位应按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水费制。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以月或季的用水量计算,超计划用水在10%(不含10%)以下的,按原价二倍收费;超计划用水在10%以上至50%(不含50%,下同)以下的,按原价三至六倍收费;超计划用水在50%以上的,按原价七至十倍收费,并相应限制或停止供水。
二、农业和国营农、牧、林、渔场用水,月或季的用水量,超计划用水在10%以上至50%以下的,按原价二至三倍收费;超计划用水在50%以上的,按原价四至五倍收费,并相应限制或停止供水。
如遇严重干旱,需增加灌溉次数时,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和农业用水户要求,调整原用水计划。但不得作为超计划用水处理。
第十六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计收,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委托代收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付给代收单位水费实收额1—1.5%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水费可收取现金,也可通过银行办理非现金结算,由供水单位同用水单位按次、按月或按季结清。
一、农业用水一般按次计量收费,也可按季计量收费。由乡(镇)、村管水组织或管水员负责收取,统一交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二、工业,国营农、林、牧、渔场,水电站,部队及城镇生活用水,按月计量收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同用水户的协议(合同)办理结算。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额计算,每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并视情况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农民灌溉用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如期交纳水费的。由用水户提出申请,报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实,由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缓交部分或全部水费,但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缓交期限内免计滞纳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降低或提高水费标准,更不得擅自豁免水费。对于自行改变水费标准或擅自豁免水费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水费收入是维持供水工程设施再生产能力的生产性资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专项用于支渠以上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截留、分成和挪作他用。
水费应视为预算收入,抵作生产成本和事业费的定(差)额补贴,免交各项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一条 支渠工程(包括附属建筑物)承包给乡(镇)水利站经营管理的,可按实供水量每立米一至一点五厘的水费或按实交水费额的4—5%付给承包单位,作为工程运行管理费用。
斗渠以下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单位(农户)用劳动积累或集资解决。
第二十二条 水利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可根据水源条件、工程状况和水费收入情况,分别实行“盈余定额上交,超收留用”、“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以收抵支,盈余不交,亏损不补”等办法,适当调剂余缺。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当年的水费盈余,可建立生产发展基金、以丰补歉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三条 水利主管部门可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分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用以统筹解决水利工程的大修和更新改造,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水费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财务包干办法和四项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水利主管部门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管理单位财会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审查核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等项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等防洪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岁修、管理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由水利事业费预算安排解决。
受益范围明确的机电排涝站和专用于防洪除涝的水闸、堤防等工程设施所需的维护修理和管理费用,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费解决。收费标准由各市地根据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用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供水的,可在原水费标准的基础上,向用水户加收库区移民扶助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但加收额不得超过原标准的10%。移民扶助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收,统交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水利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由集体兴建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的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8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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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3]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收费还贷公路实行市州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2]376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市收费路桥管理,确保收费路桥的还贷率进一步提高,确保收费人员明显减少,确保收费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用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拓宽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保证我市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路桥和经营性收费路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费路桥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并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原则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实行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路桥和经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的经营性收费路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内江市交通局作为内江行政管辖区内收费路桥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收费路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机构另行研究。管理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执行预算制度,严格控制在省政府批准的监督管理费计提控制比例范围内开支。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现已建成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还贷路桥项目实行“统一经费核算、统一还贷付息,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日常工作管理”;负责对全市的经营性收费路桥实行“统一票据管理”;负责全市在建、延期收费项目的规划、审核、申报承办工作;负责对新批收费路桥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县(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各收费站负责人的推荐上报,收费人员的按编选报;负责本辖区内的收费路桥项目还款计划的编制上报,银行贷款、集资款、工程欠款的偿还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收费路桥项目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保障收费公路的畅、绿、美、洁及文明窗口建设和文明样板路建设。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收费路桥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规定,全市所有收费路桥单位必须持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一路(桥)一证,一站一证,不得无证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制度。各收费路桥站(点)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审制度。年审由市交通局统一组织,在市年审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审验。

第九条 新批收费路桥项目的收费许可证,由该项目所在县(区)交通局备齐资料后,报市交通局签署意见后,到市物价局办理。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要妥善保管,做到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车辆通行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收费还贷路桥实行“项目负债,统一管理”模式,各收费路桥项目现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并以收费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分户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各收费路桥的收入资金专项用于偿还该项目的有偿投入资金本息和该路桥的养护及符合规定的收费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征收管理

收费还贷路桥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项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含利息收入),必须按期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按照收费项目全额返还专款专用,并按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计划拨付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收支计划管理

(一)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计划编制。

市交通局每年年初根据各收费路桥项目上年度的实际征收情况和当年预计车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

(二)车辆通行费的支出计划编制。

市收费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并根据《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川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收费还贷公路实行市州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支出内容、范围、标准,编制全市收费还贷路桥项目支出计划,经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复核批准方可执行。经营性收费路桥项目的年度支出计划由各经营公司自行参照编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路桥车辆通行费支出计划的执行。

各收费还贷路桥项目支出计划一经核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确保日交通量小于3000辆的项目,其还贷付息比例高于通行费收入的75%;日交通量大于3000辆的项目,还贷付息率比例高于通行费收入的80%。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拨付,市收费处按时按计划将资金拨到各收费路桥项目的银行帐户,用于还贷付息及各项计划支出。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车辆通行费专用定额票据和专用收据。收费还贷各收费站必须执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经营性各收费站必须执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使用内江市地税局监章印制的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

票据由市交通局统一领取发放。各站使用的收费票据实行计划管理,每季度报送票据需用计划。每次领取票据时,库存票据数不得超过批准月计划数的1/6。收费还贷路桥各站领取票据需持上月通行费缴存市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存根联,经核对后方可领取下月票据。

各收费站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票据领、销、存报表,并根据各站收费情况设专职或兼职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取、发放、销号、计帐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报表。

各收费站于每月底的次月3日前向市交通局报送票据使用表,次月5日前报送车辆通行费财务会计报表;每季度末的次月8日前向市交通局报送季度报表(应附简要文字说明),并抄报市财政局;每年度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交通局报送年度车辆通行费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等有关报表,并抄报市财政局。月、季、年度财务报表由市交通局汇总后上报省交通厅。

第五章 养护与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收费公路收费期间的养护与维修主要指收费路桥的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维修。每年年初由市、县(区)交通局或公路管辖养护段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签订《收费路桥日常养护协议》。其经费支出在上级拨付的正常养护经费基础上,根据各收费路桥小修保养工作量的实际,按《四川省小修保养概算编制办法》和《四川省公路小修保养概算定额》编制预算,经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复核批准后,实行年度定额包干使用。支出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小修保养情况,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 市交通局,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可对各收费路桥的日常养护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达到养护标准要求的,每月按批准计划按时拨付养护经费;达不到要求或养护质量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拨付养护经费,待整改合格后再行支付。

第十八条 还贷收费路桥收费期间需进行中、大修工程或遇水毁工程,应及时上报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经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并上报审查批准后实施。

中大修费用实行预提制度,提取的比例为收入的6-10%(按路况质量确定),纳入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项使用,节余归原项目所有。

第十九条 经营性收费项目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业主承担,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按收费项目年通行费的8%按月计提养护保证金,交市交通局监督使用,该保证金所有权、使用权属业主。

第六章 人员、证件、服装管理

第二十条 人员管理

各收费路桥项目的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人数控制,对现有超编人员在上报之日起在一年内逐步清退,确保收费人员明显减少。

收费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的用工合同管理制度,收费项目结束后,所有收费人员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统一解聘辞退。收费人员聘用期间的待遇统一按《四川省收费公路通行费年度支出计划的编报原则》办理。

新批收费项目聘用收费人员和现有收费项目调整,新进收费人员必须经统一考试和岗前培训,按收费人员条件择优聘用。

第二十一条 证件管理

全市所有收费路桥的收费人员、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持证上岗,凡未佩戴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收费站亭。收费人员的上岗证各收费站报市交通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办理。执法人员的证件,仍按原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服装管理

全市所有收费路桥的收费人员、执法人员必须统一着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服装上岗。收费人员的服装配置由各收费站报市交通局核定后,报省公路局批准,由各收费站自行到省交通厅专用服装公司购买。执法人员服装由各收费站报市路政支队签署意见后,市交通局审核,报省公路局审批后,由各收费站自行到省交通厅专用服装公司购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收费还贷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解缴、坐支、拨付资金的;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或挪用资金的;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造成经济损失的,均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归沙公路收费项目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统一管理范围,由市交通局委托川威钢铁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收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发〔2009〕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09年重点对6个道口进行绿化提升,即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和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道口提升工程改造总面积约为299.1公顷,概算总投入839.8万元。通过绿化提升、环境提升和管理提升,使道口真正实现“空间大起来、道口绿起来、灯光亮起来、景观美起来”的目标。
  二、责任主体
  金坛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溧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武进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匝道外和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戚墅堰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匝道外和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因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影响的薛家道口匝道外、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匝道外绿化,应根据京沪高速铁路施工进度及时按原有绿化设计组织恢复。
  市交通局负责实施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和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六个道口匝道内绿化提升工程。因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影响的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薛家道口匝道内绿化,应根据京沪高速铁路施工进度及时按原有绿化设计组织恢复。
  三、工程内容
  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绿化提升,要求地形整理到位,疏理水系确保能排能灌;补植增绿,保证充足的绿量;调整品种结构,丰富层次和季相变化,突现景观风貌。二是环境提升,要求清理各类垃圾杂物;调整广告牌的设置和内容;拆除有碍观瞻的破旧建筑,确保环境整洁。三是管理提升,道口绿化责任单位要建立绿化管护机制,制订行之有效的养护方案,落实好养护队伍和养护资金,有严格的养护考核制度,督促养护单位做好日常绿化养护工作,不断提升养护管理水平。六个道口需要重点提升的内容分别是:
  (一)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19公顷,概算投资60万元。种植乔木250株,灌木200株,地被植物2900平方米。拆除广告牌1块,整治广告牌4块,覆土2500立方米,排设涵管15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46.9公顷,概算投资84万元。建防撞护栏200米,隔离栅栏200米,种植乔木470株,灌木540株,地被植物1600平方米。
  (二)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33.7公顷,概算投资131.8万元。整治广告牌3块;建防撞护栏600米,铺设侧石600米,补种乔木1100株、灌木1500株、地被植物3810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17.7公顷,概算投资84万元。清理建筑垃圾,开掘硬质路基50平方米,覆土5000立方米,补种乔木2800株、地被植物90平方米。拆迁面积2637平方米。
  (三)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19.7公顷,概算投资109万元。整治广告牌4个;建防撞护栏400米;补种乔木2500株、灌木510株、地被植物580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8.4公顷,概算投资6万元。补种乔木400株。
  (四)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20.1公顷,概算投资73万元。整治广告牌5块,补种乔木1637株、灌木5243株、地被植物1350平方米。
  匝道外武进段:绿化提升面积44公顷,概算投资44万元。拆除1个高架菜棚,铺设侧石1300米,补种乔木816株,灌木3314株,地被植物11755平方米。
  匝道外戚墅堰段:绿化提升面积3.7公顷,概算投资10万元。补种乔木124株、地被植物2401平方米。
  (五)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27.3公顷,概算投资76万元。整治广告牌5块,补种乔木1730株,灌木4772株,地被植物2013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22.8公顷,概算投资60万元。补种乔木512株、灌木2780株、地被植物5162平方米。
  (六)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10.7公顷,概算投资28万元。拆除违章建筑15平方米,整治广告牌3块,建防撞护栏30米,补种乔木603株,灌木1394株,地被植物1477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25公顷,概算投资74万元。整治广告牌1个,硬化路面20平方米,铺设排水暗管150米,铺设侧石1900米,补种乔木1300株,灌木2728株,地被植物2161平方米。
  四、工程管理
  在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行工程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节省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我市《关于加快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的意见》(常发〔2005〕31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统一验收”的要求,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继续统筹安排、组织实施上述六个道口绿化提升工程,有关辖市、区和市交通局应根据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负责提升工程建设前期数据调查、招投标管理、项目推进、现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工程管理具体实行“五项制度”:
  一是实行规划设计制度。规划设计由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
  二是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招投标由有关辖市、区和市交通局负责实施,全面引进竞争机制,投标单位须具有省林业局或城建园林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资质。工程招投标之前,招投标方案必须报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确认。
  三是实行监管制度。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同时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全程监管,严把施工质量关。
  四是实行督查制度。六个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列入城乡绿化八大工程督查项目。市委督查组组长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落实。
  五是实行考核验收制度。工程竣工结束后,由监理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由有关辖市、区和市交通局组织自查和竣工验收,上报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标准组织验收工作。
  五、工程进度
  2009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4月—6月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9月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