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0:42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音乐茶座管理,以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办音乐茶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所,必要的资金和设施;
(二)有适应需要的音响设备;
(三)有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维护场内秩序的安全保卫力量。
第三条 申请开办音乐茶座,必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和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资料,经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辖区,下同)公安机关检查合格,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
营业。
本办法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方能继续营业。
第四条 音乐茶座由开办单位及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其音乐业务活动由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当地公安、工商行政部门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音乐茶座主办单位及演出团(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音乐茶座主办单位自行组织的演出队,须经市(地)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文化厅备案。其活动范围限于所在市区;需到外地演出者,须向省演出管理部门申报,领取《临时外出演出许可证》。
(二)应聘的专业文艺团体或其他演唱人员组成的茶座音乐团(队),必须持有演出管理部门颁发的《演出许可证》,方得进入音乐茶座演出。
(三)音乐茶座必须播放和演唱(奏)内容健康的音乐节目。应以我国传统的和新创作的优秀歌曲为主;播放、演唱国内公开发行的世界名曲、港、台流行歌曲,要有适当限度(接待外宾、华侨和港、澳、台胞的音乐茶座可适当放宽)。不准播放未经批准出版发行的唱片和卡带,严禁
播放和演唱内容反动、淫秽、庸俗的歌曲。
(四)演唱台风文明,演员仪表端庄,禁止低级庸俗的表演。
(五)未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邀请外国和港、澳、台歌星、艺人演出。
第六条 进入音乐茶座的人员,要遵守场内秩序。禁止喧哗、起哄、吹口哨以及斗殴闹事,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凶器、易燃品、剧毒品和恶臭物品进场。
第七条 音乐茶座的收费标准,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主办单位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从直接管辖的音乐茶座的门票总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擅自开业,在限期内又不补办申报手续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二)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第六条规定,又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的,责令其当即离场;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所处罚款最高限额为五百元。罚款统一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条 音乐茶座兼设舞场的,还须执行《广东省舞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5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

(一)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

(二)企业境外投资;

(三)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四)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

二、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

企业应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

(一)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二)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

(三)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对于违反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企业投资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将对企业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证券和房地产业的,国资委将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以来本企业的投资情况,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和劳动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
法。这里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形企业、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论他们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工勤人员”即是我国传统人事体制中“工人”编制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之间,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适用劳动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也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公务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个人雇佣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劳动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劳动关系中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实例:张某系张家口地区农民,来京打工。1997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用为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每月工资600元,发生伤亡事故餐馆一概不负责任。一日张某在搬运货物时,被货物压伤,导致腰部、手部受伤。张某要求餐馆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工伤赔偿责任时,该餐馆老板拒绝张某的请求,称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张某是农民,不能适用劳动法,并将张某解雇。后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个体餐馆老板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
分析:此案中个体餐馆与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特有的概念,主要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人编制的人员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有偿劳动、控制管理的特性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劳动合同关系一样受劳动法调整,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张某与个体餐馆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张某为个体餐馆提供有偿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个体餐馆的工作人员,因此其与个体餐馆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劳动法调整。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的惟一表现形式。

作者:蔡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