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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4:51:41  浏览:8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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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中,“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三者是并列关系,只要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中的一种,即属冒牌商品。行为人出售或倒卖冒牌商品,即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199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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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筹委会关于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

澳门特区筹委会


澳门特区筹委会关于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
澳门特区筹委会




为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确保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考虑到澳门的实际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设五个司,即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组建统一的警察部门之前,澳门原有各警察机构统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司管辖,保安司司长兼任基本法所规定的“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均是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从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999年3月2日

关于选报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外经[2002]15号


关于选报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帮助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与国外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建立直接的贸易联系,使其产品直接进入国外连锁商业企业的销售网络,推动企业扩大出口,我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定于2002年4月22日至24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国际展览中心共同举办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洽谈会采取生产企业产品展示、采购商采购说明和交易洽谈相结合的方式,一些世界著名大型零售集团将参加洽谈会。选择合适的国内生产企业参加洽谈会,是开好这次洽谈会的重要保证。现将遴选国内参会生产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外采购商在这次洽谈会上将主要采购下列商品:日用百货、纺织服装、家庭用品、办公用品、运动用品、旅游用品、装饰用品、玩具、工艺品、电子和电器产品、鞋类、食品、五金工具、装饰建材等。

  二、参加洽谈会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信誉良好,产品质量好,价格适当,交货及时,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有自营出口权。

  三、请各地按照上述产品范围和条件选择企业,并于3月1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企业申请材料、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产品质量证书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地方初审意见等材料一并报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四、我委将会同有关行业协会从各地上报的企业中选定参加洽谈会的国内生产企业。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曹德荣 鲍立荣 何冬阳

  电 话:010-63193237 63193242 63193225

  传 真:010-63193239 63193246

  电子邮箱:dfec@setc.gov.cn

  附 件: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OO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

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企业基本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种类
生产能力
2000年销售额(单位:万元)
2000年出口额(单位:万美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编
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