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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08:49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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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三月一日


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的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完善信访
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处理信访案件,依
据《吉林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制
定本规定。
一、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吉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设立
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做出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承诺,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全面完
成信访接待处理工作任务。
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做出以下承诺:
(一)对信访人(到行政机关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以下同)的信访陈述和要求,各级信访工作
机构均应认真登记和记录。符合《吉林省信访条例》、《吉
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受案范围的,信访
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并由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填制《信访案
件处理意见卡》,依据信访工作程序妥善处理。
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渠
道解决的信访案件,信访接待部门应当进行疏导,告知解
决途径和办法,必要时可以按照机关工作程序进行案件转
送。
(二)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态度和霭、礼
貌、公正、负责、诚恳,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耐心听取信
访人的陈述,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解决信访人提出
的问题。
(三)遵守信访案件办结期限的规定。集体上访和其
他情况紧急的案件,立即办理,及时结案;上级机关对于
办结期限有限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其他一般初访案
件应在30日内办结;其他比较复杂案件应在60日内办结;
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应在90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
应当向上级机关和信访人说明情况。
(四)处理信访案件,要组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公正处理,
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五)信访案件办结之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
人,并听取信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二、理顺工作体制,明确工作责任、任务,落实信访
案件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凡是到市政府上访的信访人,由市政府信访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访办)接待室统一接待。进入市政府
办公楼大厅的信访人,由机关事务执勤人员将其引导到市
信访办接待室。
对于人数较多的集体信访,市信访办可以组织集体信
访人推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代表集体信访人进行集体信
访活动。
(二)对于信访人到市政府的一般性上访,市信访办
可以直接接待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
位共同处理。
对于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接待处理的信访案
件,市信访办可以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或
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办以
“两函一书”的形式,组织督促案件处理。
(三)市信访办在接待处理集体信访案件工作中,需
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前来协助处理时,市信
访办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或
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到场研究处理意见,答复
和疏导上访群众,协助接待处理。
信访人在市政府办公楼内滞留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
位有责任全程跟踪处理,维护信访工作程序和机关工作程
序。
(四)须由主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接待处理的信访案
件,由市信访办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向主管副市长或者副秘
书长请示汇报,并进行接待的组织准备工作。
(五)须由市长接待处理的信访案件,由副市长或者
副秘书长向市长请示汇报,市政府办、信访办或者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准备工作。
(六)市政府对信访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形成
书面文件,由市信访办负责答复信访人,并进行说明和解
释工作。
(七)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给予复查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审查。经审查认定原处理决定
正确的,不再进行处理;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
应当给予复查处理。
复查处理信访案件的工作程序,依照信访工作程序进
行。
(八)对于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访工
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和
劝阻,引导信访人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进行信访活
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对于信访人的无理
纠缠、妨碍公务、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
由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公安行政部门依据《吉林省信访条
例》第三十条、《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三、建立信访法律服务窗口,开展法律服务,依法接
待处理信访案件。
(一)由白山市司法局安排律师,在市信访办设立法
律服务窗口。
(二)法律服务窗口的主要任务是引导信访人依法进
行信访活动,解答信访人、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有关法律
问题,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市信访办依法
处理信访案件,并为市政府处理重大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服
务。
(三)信访案件接待工作中,遇有信访人需要法律援
助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将其引导到信访法律服务窗口,由
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四、实行信访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信访工作
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工作职责、失
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
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领导、行政监察机关或市长公开电
话进行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信件、电话或者面谈等方式进
行。
(二)接到信访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记
录和登记,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的投诉案件,应当向有权机关移送;对于需要本机关立案
查处的,有关部门要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事实,依据法律
法规及时做出处理。
(三)凡经查实,在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失
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
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
以及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1.接到市信访办的紧急办案通知后,不到现场或者不
能及时赶到现场工作的;
2.负有信访案件跟踪处理责任的部门,未能履行跟踪
处理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
3.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责任部门或单位通
报批评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行政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上级行政机关
对信访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2.无正当理由,贻误、拖延信访案件的处理,造成案
件升级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对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
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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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7 号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包括专供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居住的公寓等住宅区)。
第三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经通达社区的,社区有线电视网络必须与之联网。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未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中央和省级电视节目,向所在小区的住户传送节目信号。
第五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须经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持其开具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六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设备和安装须符合广播电视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七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和传输网络,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中断、静止画面等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九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不得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抗拒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予取消,拆除已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其《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8年4月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商标标识的要求
第一条 图案和名称必须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85)国烟专字第26号、34号及卷烟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卷烟、雪茄烟商标的文字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卷烟、雪茄烟包装正面必须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字大醒目),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单位名称。出口产品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
二、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标记。
三、依据卷烟国家标准,卷烟商标必须标明烟支数、类型和焦油含量。
四、硬条包装图案、用色应与小盒包装一致,一名多景商标、条包图案应与其中一景相同,且包装正面应以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另行注册。
五、软条包装、条包封签应以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
六、标注企业名称时,应直称企业名称,不冠“中国烟草总公司”字样。
第三条 根据销往地区政府的法律规定,可在出口产品包装上注有关吸烟与健康的警句,内销产品包装不予标注。
第四条 商标所有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牌号,应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出品”字样,同时要在封签上注明生产厂名称。

第二章 商标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烟草制品是国家实行专卖的商品,烟草制品的商标必须严格管理。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必须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未经注册的卷烟、雪茄烟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的企业,必须先向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公司审查同意后,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凡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必须同时申请注销与申请注册数量相同的已注册的卷烟或雪茄烟商标。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将《注册证》的复印件和正式商标叁张寄送中国烟草总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商 标 管 理
第九条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一经注册,其商标图案的用色不许随意变更,同时,不得随意增添任何纪念、旅游等方面的文字或图案。改变商标的图案和用色须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条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三年以上没有使用者,其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动申请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工商标字第35号文的规定,一个商标只能用于同一质量等级的卷烟产品;卷烟与雪茄烟商标不得通用。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同一商标而烟支规格及包装形式改变时,可不重新办理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商标档案,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