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海事局关于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30:36  浏览:9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海事局关于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告

中国海事局


国家海事局关于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告


  交通部2001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交海发 [2001]383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 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目前,大部分经营第一批适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船舶的航运公司已经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有的已通过审核发证机构的审核并取得了相关证书,有的已提交审核申请。但是,仍然有部分航运公司至今没有按照《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仍处在观望阶段。鉴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第一批适用船舶的生效日期临近,为加强管理,确保《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效实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1日起,各级海事机构将对第一批适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船舶进行全面严格地检查。对未持有规则所要求的“符合证明”副本的船舶,海事机构将依法采取严厉处置措施。

  二、尚未取得相关证书的经营第一批适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船舶的航运公司,应集中精力,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快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进度,争取尽早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核。

  三、对已取得“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要加快船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并尽快申请船舶审核。从2003年6月1日起,海事机构将对相关船舶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2年11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共产党员体现先进性的三个方面

曲宇辉


党的先进性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完成,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党的先进性从来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历史的,而不是一劳永逸的。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实状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对保持党的先进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使保持党的先进性面临新的考验。因此,我们必须发展地而不是静止的、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看待党的先进性。胡锦涛同志指出:当前,保持党的先进性,就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把党的先进性要求转化为全党的实际行动、贯彻到党的全部执政活动中去,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切实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民主政治、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党的先进性的真谛,就能更好地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党的先进性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具体来说,党员要在三个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
一、政治上先进
所谓政治上先进,就是要坚定理想信念,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系统地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物质与精神的辨证关系、先锋队与所代表的阶级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的高度,揭示了党的先进性的阶级属性和本质内涵,是新时期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和衡量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标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求党员自觉地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自觉地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
(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
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共产党员政治修养的核心内容就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面对灯红酒绿的诱惑,面对名与利、权与钱、生与死的种种考验,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理想信念的问题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自己的政治生命和今后工作的好坏,更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我党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坚定地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才能使我们的事业,由胜利走向胜利,夺取更大的胜利,树立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是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是我们克服种种困难,排除不利因素,做好各项工作的强大精神动力。进入21世纪,我们党肩负着繁重的历史任务,这就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作风和不懈的奋斗精神。而这一切都需要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来加以支撑,来提供力量源泉。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必然要求进行利益调整,体制变革,观念更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充满艰辛、充满创造的壮丽事业,伟大的事业需要崇高的精神。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就是要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中做表率,影响和带动广大的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洪流中来,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与时俱进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必须跟着时代的脚步处理好创新的问题。要创新,就要善于学习、善于积累、善于思考、善于总结经验,善于从成绩中查找不足,从经验中查找教训,善于尊重客观规律,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创新离不开务实,要创新就要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真实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克服阻力,化解矛盾,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中国共产党84年的历史证明,我们党之所以历经风雨沧桑坚不可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于一以贯之地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就是在于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自觉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做改革创新的表率。
共产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力行“两个务必”,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护高度一致。
二、行为上先进
所谓行为上先进,就是要遵守党章和宪法、法律,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现在有一些党员,在大事大非面前他拿的准,关健时刻他也能冲的出去,政治学习他能引经据典说的头头是道,业务工作他是多面手,别人解决不了的难题,他三下五除二解决的很好。但是8小时以外,经不起诱惑,守不得寂寞,抗不住腐蚀,一般群众都不耻的事件,他都照干不误,可以概括为:没有不敢吃的饭,没有不敢喝的酒,没有不敢拿的钱,没有不敢收的礼,没有不敢去的场,没有不敢做的事。公权当作私权用,公章当作私章盖,公车当作私车开,公款当作私款花。
共产党员不是特殊公民,在法律法规面前没有任何的特权。共产党员首先要自己成为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模范。其次要带动家人、身边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共产党员要在四个方面发挥模范作用:一是崇尚科学,做尊师重教、勤奋学习、移风易俗、贯彻国策的模范;二是明礼诚信,做敬老爱幼、团结友善、邻里和睦、助人为乐的模范;三是自尊自爱,做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举止文明、维护国格的模范;四是爱国爱家,做敬业奉献、奋发图强、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模范。
共产党员要发挥上述模范作用,一要廉洁奉公,坚持共产党人的高尚人格;二要求真务实,坚持共产党人的良好作风;三要谦虚谨慎,保持旺盛的革命意志;四要艰苦奋斗,保持优良的革命传统;五要一身正气,遵守做人的道德情操;六要行为检点,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具体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中,都要时时刻刻记住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能做;具体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中,都要心系人民群众,深怀爱民之心,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自己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工作上先进
所谓工作上先进,就是要向张思德等同志一样,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张思德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名普通党员,是八路军的一名普通战士,一九四四年九月五日在陕北安塞县山中因公牺牲。张思德同志的一生,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他在一九三三年参加红军,经历了二万五千里长征,负过伤,牺牲前是中央警备团的战士,他的工作岗位是烧炭。
毛泽东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在张思德同志的追悼会上作了《为人民服务》的讲演,具有深刻的含义。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
在二十一世纪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重读毛泽东同志六十年前的这篇文章,对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牢固树立共产党员的宗旨观念,发扬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伟大的现实意义。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永远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执政为民、立党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建党八十多年来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永远的宗旨。
在和平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我们不用象刘胡兰那样去面对敌人的铡刀,不用象董存瑞那样用自己的身体去做炸药架子,不用象黄继光那样用自己的胸膛去堵敌人的子弹。但是,和平年代仍有流血,仍有牺牲。上世纪末,数十万子弟兵根据江泽民主席“严防死守”的命令,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挡住了汹涌的洪水,保护了长江大堤,保护了沿江两岸人民的生命安全。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在本世纪初的抗“非典”战斗中,全国各地的医护工作者,面对被感染甚至死亡的危险,在病房抢救病人,在疫点疫区防止病毒扩散。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郑培民、孔繁森、毛泽平等同志,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身体力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
(二)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没有贵贱,关健在于尽责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我国的工人阶级队伍在不断壮大,素质在不断提高,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进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改革开放和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指出: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岗位种类越来越多,无论我们在哪个岗位,无论我们从事哪项工作,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只要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只要有利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归根到底,只要是为人民服务的,都是光荣的,都必须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尽心尽责地做好。
(三)做好本职工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落脚点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就要求我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党要求全党同志必须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勤奋工作”。这就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要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头人,要通过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只停留在思想上认识上,必须体现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和让“人民满意”中去,体现到“构建和谐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去。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就要在工作上先进,要认真学习科学的、技术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法律的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扎实的工作技能。我们每一个岗位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每一项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因此,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学一行,干一行钻研一行,干一行干好一行。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到,服务大局,把握好干的方向,从严要求,把握好干的标准,依法行政,把握好干的尺度,勇于创新,把握好干的方法。以平凡的工作,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以优良的实绩,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否则,“为人民服务”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出现“帮倒忙”,“好心办坏事”。
曾子云:吾日三省吾身。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也要一日三省自身:一省政治上是否先进,二省行为上是否先进,三省工作上是否先进。共产党员做到了这三个先进,至少在老百姓的眼中,是一个共产党员。



2005年3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

  (2013年6月14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地方性法规立法论证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论证,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人大代表,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述并证明的活动。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立法论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立法活动的阶段性特点,立法论证可以分为立项论证、起草论证和审议论证。

  第四条 立法论证报告是法规立项以及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参考材料,可以作为参阅文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章 立法论证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立法论证一般采用论证会的形式。

  第六条 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行论证会。

  第七条 论证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一)论证会举办单位负责人;(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三)相关领域的实务工作者;(四)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五)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六)相关单位或者人员。

  论证会由举办单位的负责人主持。

  第八条 论证会参加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意见。

  第九条 论证会举办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十日前确定论证会议题和参加人员。

  论证会举办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七日前将论证会议题、时间、地点、参加论证会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材料等,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材料等方式送交参加论证会的人员。

  论证会举行的日期变更的,论证会举办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条 论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论证会开始,介绍论证会参加人、论证的议题和论证会议程,说明论证会的目的、论证的重点;(二)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和情况予以说明;(三)论证会参加人员围绕论证会议题发表意见;(四)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论证会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五)主持人对论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议题,可以分解成若干专题,论证会参加人员按专业划分就相关专题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论证会举办单位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记录论证会的有关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论证会举办单位可以根据论证会会议纪要制作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论证会举办单位、召开时间、参加人员和议题等背景情况;(二)论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观点、意见、建议等;(三)论证会举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根据立法的实际情况,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立法论证。

  委托论证的,由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制作论证报告。

  第三章 立项论证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项论证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第十七条 确定立法规划项目的立项论证会应当在编制立法规划前组织召开,确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

  第十八条 对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意见。

  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研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意见。

  第十九条 立法建议项目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项目建议人应当将该项目的立项建议说明及相关资料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立项建议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二)法规草稿文本或者法规拟规定的主要内容;(三)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四)法规实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召开立项论证会时,项目建议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由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二十一条 立项论证时,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对建议项目进行充分论证:(一)为解决实际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二)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三)拟设定的管理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四)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重要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五)调整范围、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六)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四章 起草论证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起草地方性法规的,由其负责组织起草论证。

  第二十三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起草地方性法规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通过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的,应当组织起草论证:(一)设定行政许可的;(二)设定行政收费的;(三)设定行政强制的;(四)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起草地方性法规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起草论证:(一)涉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进行论证的;(二)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未来发展趋势作科学论证的;(三)涉及技术问题、专业问题,需要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和最佳方案的;(四)其他复杂、牵涉面广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凡涉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的,起草论证时应当通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协调,并邀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

  第二十六条 由省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起草论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论证的,其论证报告可以作为参阅文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起草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同时报送论证报告。

  第五章 审议论证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需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组织论证。

  第二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前,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组织论证。

  第三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简报记录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以及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统一审议时,可以针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社会公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法规清理时,需要组织论证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