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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50:47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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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3年8月10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1992年11月关于“为改变旅游商品生产厂家技术落后、资金缺乏、设备陈旧等状况,同意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轻工部、商业部、纺织部等部门,在全国逐步挑选三百家左右生产旅游商品的厂家作为全国旅游商品的定点生产企业,重点给予扶持”的批复,今年3月
份以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牵头,当地轻工、商业、纺织等部门参加,对本地区申请成为“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厂家进行了初审;对初审同意的厂家,统一汇总了资料,向国家旅游局提出了申报文件。8月10日,国家旅游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
易部、中国纺织总会以及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一起开会,按照评审条件,对地方申报的513个厂家进行了认真审议,确定其中的123个厂家为第一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现将这批厂家名单正式公布。
被确定为“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厂家,享受国函〔1992〕17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具体按《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旅资发〔1993〕017号)第九条办理。国家旅游局将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定点企业统一颁发“全
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志牌,并对定点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各定点企业须执行有关管理及统计制度,在发展旅游商品生产方面下更大的功夫,开拓进取,为繁荣旅游商品市场、满足旅游者购物需求、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做出更大贡献!
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尽快将此件复印发本地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厂家。

附: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第一批定点单位名单

序号 地 区 定点厂家 定点商品 厂家编码
001 北京 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 中成药 01011601
002 北京 北京第四制药厂 蜂王精 01021602
003 北京 北京珐琅厂 景泰蓝 01030201
004 北京 北京市工艺美术厂 景泰蓝、首饰 01040202
005 北京 北京雕漆厂 漆器 01050101
006 北京 北京市玉器厂 玉器 01060301
007 北京 北京市地毯一厂 地毯 01071201
008 北京 北京市纸容器厂车间 纸餐具 01081401
009 北京 北京第一针织厂 服装 01091101
010 北京 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 羊绒制品 01100701
011 天津 天津市地毯二厂 地毯 02011202
012 天津 天津杨柳青画社民间艺术 杨柳青年画 02021501
事业部
013 天津 天旅皮鞋厂 皮鞋 02031301
014 天津 中法合资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葡萄酒 02041401
015 天津 天津制本厂 相册、集邮册 02051502
016 天津 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 泥人张彩塑 02060501
017 河北 河北藁城市龙宫宫面厂 宫面 03011402
018 河北 衡水市珐琅厂 景泰蓝火机、台灯 03020203
019 河北 大厂回族自治县特种工艺厂 蒙镶工艺品 03030204
020 河北 丰宁满族自治县布糊画厂 布糊画 03040502
021 山西 山西旅游工艺品厂 木制工艺品 04010502
022 内蒙古 包头市鹿苑羊绒纺织 羊绒制品 05010702
(集团)公司
023 辽宁 岫岩满族自治县玉器厂 岫岩玉雕 06010302
024 辽宁 营口市方圆旅游艺术品厂 变态木画 06020504
025 辽宁 锦西市益康工艺品有限公司 锥螺挂帘 06030505
026 吉林 吉林省参茸制品厂 参茸制品 07011603
027 吉林 靖宇县特产总公司 参茸制品 07021604
028 吉林 集安市特产开发公司山珍 参茸制品 07031605
制品厂
029 吉林 长春市工艺美术厂 特艺鸟 07040506
030 黑龙江 中外合资牡丹江四海工艺 微缩毛巾 08010507
品有限公司

031 黑龙江 米逊工艺美术厂 人造花 08020508
032 黑龙江 哈尔滨市振华体育健身器械 健身球 08031606
研究所
033 江苏 苏州丝绸服装厂 丝绸服装 10010801
034 江苏 无锡美达织造有限公司 丝绸服装 10020802
035 江苏 苏州刺绣研究所 苏绣 10030901
036 江苏 苏州第一丝厂 服装、化妆品 10040803
037 江苏 苏州檀香扇厂 檀香扇 10050509
038 江苏 无锡丝绸针织服装厂 丝绸服装 10060804
039 江苏 宜兴紫砂工艺二厂 紫砂陶 10070401
040 江苏 南通旅游工艺品研究所 泳衣 10081102
041 江苏 无锡惠山泥人厂 惠山泥人 10090510
042 江苏 南通市工艺品印染厂 蓝印花布 10101001
043 江苏 扬州漆器厂 漆器 10110102
044 江苏 苏州丝绸印花厂 丝绸面料 10120805
045 江苏 无锡肉制品厂 酱排骨 10131403
046 江苏 扬州玉器厂 玉雕 10140303
047 江苏 苏州针织总厂 服装 10151103
048 江苏 无锡丝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丝素化妆品 10160806
049 江苏 南通红木雕刻厂 红木雕刻工艺品 10170511

050 江苏 南京贺奇艺术灯具有限公司 艺术灯具 10180205
051 江苏 南京玉器厂 玉器 10190304
052 江苏 中国旅游服务公司扬州 毛毯 10201404
五星毛毯厂
053 浙江 喜得宝旅游用品厂 服装 11011104
054 浙江 西湖龙井茶叶公司 龙井茶叶 11021803
055 浙江 浙江华兴羽绒总厂 羽绒服 11031105
056 浙江 宁波天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饭店用品 11041406
057 安徽 歙县老胡开文墨厂 墨、纸、笔 12011503
058 安徽 安徽歙县工艺厂 歙砚 12021504
059 安徽 安徽红丽时装有限公司 豪华领带 12031106
060 安徽 祁门茶厂 祁门红茶 12041407
061 安徽 中国扬子轻飞鞋业有限公司 旅游鞋 12051302
062 安徽 中国扬子电冰箱二厂 饭店用冰箱 12061408
063 安徽 安徽九华山工艺厂 玩具 12070601
064 福建 福州市雕刻工艺品总厂 寿山石雕 13010512
065 福建 福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壁纸 13021409
066 福建 福州第一脱胎漆器厂 漆器 13030103
067 福建 福建福履鞋业有限公司 鞋 13041303
068 福建 南平针织总厂 服装 13051107
069 福建 厦门市珠绣拖鞋厂 拖鞋 13061304
070 江西 景德镇陶瓷艺术研修苑 陶瓷 14010402
071 江西 景德镇市雕塑瓷厂 陶瓷 14020403
072 山东 泰山大麻纺织集团总公司 大麻纺织品 15011410
073 山东 腾州市手帕厂 手帕 15020513
074 山东 威海市丝针织工业集团公司 真丝内衣 15030807
075 山东 东阿阿胶厂 阿胶 15041607
076 山东 淄博美术陶瓷厂 美术陶瓷 15050404
077 山东 威海市工艺美术厂 锡镶紫砂 15060405
078 山东 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公司 地毯 15071203
079 山东 威海市家乐玩具集团公司 玩具 15080602
文登玩具厂
080 山东 烟台市绒绣厂 绒绣 15090902
081 山东 海阳县绣花厂 抽纱 15100903
082 河南 南阳市烙花工艺厂 烙花工艺品 16010514
083 河南 禹州市钧台钧窑瓷厂 钧瓷 16020406
084 河南 开封市汴绣厂 汴绣 16030904
085 河南 信阳龙潭茶叶总公司 信阳毛尖 16041411
086 湖北 武汉市特艺珠宝首饰公司 松石雕 17010305

087 湖北 武汉市黄陂泥塑工艺厂 泥塑 17020515
088 湖南 湖南旅游健步膏厂 健步膏 18011608
089 湖南 长沙沙坪湘绣厂 湘绣 18020905
090 湖南 龙山县土家工艺织锦厂 土家织锦 18030906
091 广东 河源市旅游工艺厂 木制工艺品 19010516
092 广东 汕尾市旅游服装制品厂 服装 19021108
093 广东 汕尾市东兴玉石首饰 玉石首饰 19030306
有限公司
094 广东 肇庆市石刻端砚厂 端砚 19041505
095 广西 钦州市坭兴工艺厂 陶器 20010407
096 广西 广西旅游服务公司合浦珠宝部 合浦珠 20020307
097 四川 巫溪县旅游产品开发公司 宁河玉 22010517
古生物化石工艺厂
098 四川 垫江县工艺厂 角雕棕竹工艺品 22020518
099 四川 自贡市扎染工艺厂 扎染服装 22031002
100 四川 四川万县地区丝绸服装厂 丝绸服装 22040808
101 四川 成都旅游工艺品厂 工艺品 22050519
102 四川 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 洁尔阴 22061609
103 四川 成都皇汉绣庄 蜀绣 22070907
104 四川 成都竹编工艺厂 瓷胎竹编 22080520
105 四川 重庆金星食品厂 牛肉干 22091412
106 四川 重庆中亚医用保健品厂 圣灯 22101610
107 四川 重庆美术漆器厂 漆器 22110104
108 贵州 安顺蜡染厂 蜡染 23011003
109 贵州 六盘水市民族蜡染厂 真丝绒蜡染 23021004
110 贵州 贵州圣天源旅游保健用品厂 御膳宝 23031611
111 云南 昆明市斑铜厂 斑铜 24010206
112 云南 建水县工艺美术陶厂 紫砂汽锅 24020408
113 云南 巍山民族织染厂 扎染 24031005
114 陕西 海外秦都青铜器工艺厂 仿古青铜器 26010207
115 陕西 西安工艺瓷厂 结昌釉瓷 26020409
116 陕西 西安特种工艺美术厂 漆器 26030105
117 陕西 西安凤凰刺绣厂 穿罗绣、布贴绣 26040908
118 陕西 西安旅游工艺美术制品厂 金丝冷釉 26050521
119 甘肃 嘉峪关市大漠风工艺美术厂 驼绒画 27010522
120 宁夏 宁夏灵武县皮毛厂 滩羊皮制品 29011305
121 新疆 和田玉雕厂 和田玉雕 30010308
122 新疆 新疆皮革工业集团公司 服装、靴鞋 30021306
123 新疆 乌鲁木齐地毯厂 地毯 30031204
厂家编码说明
厂家编码共8位数,从左到右,每两位数为一组,第一组为地区代码,第二组为地区内序号,第三组为商品分类代码,第四组为商品分类中的序号。
商品代码中,01为漆器类,02为金属工艺品类,03为珠宝玉器类,04为陶瓷类,05为工艺制品类,06为玩具类,07为羊绒类,08为真丝类,09为刺绣织锦类,10为蜡染扎染类,11为服装类,12为地毯挂毯类,13为皮件鞋类,14为饭店用品类,15为文化
用品类,16为医药保健品类。



199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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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或者非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前款规定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工作。
宣传、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公民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
公民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要求确认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应当调查核实,确属见义勇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派员调查,并分别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条件的,提出奖励、保护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三)见义勇为,有较大贡献的,由州(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表彰;
(四)见义勇为,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表彰。
前款被表彰、奖励公民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表彰、奖励不公开进行。
第九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所需资金的来源:
(一)同级政府财政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受的捐赠;
(三)其他收入。
前款规定的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公民及其近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其遭受不法侵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公民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由加害人承担;
(二)由见义勇为公民所在单位或者医疗保险机构承担;
(三)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公民因伤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见义勇为公民享有就业、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
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因见义勇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学生,享受加分照顾;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保送省内院校入学。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
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公民的伤残等级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有工作单位而无评残管理部门的,伤残等级由县级以上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公民,有工作单位但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其一名近亲属。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公民因牺牲、伤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帮扶。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职责,见义勇为公民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提出救治、保护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申报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而不申报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对有关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要求不及时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导致见义勇为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资金,除追回资金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近亲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公民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负有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公民或者其他公民依照本条例向负有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不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6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兽药药政管理规定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兽药药政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八届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张作哈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兽药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养殖者权益,规范兽药药政管理,建立有序的兽药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农业部兽药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结合我州兽药药政管理和营销市场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凡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境风从事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

(二)凡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境内销售的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

(三)凡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境内发生的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生产、销售、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境内生产、销售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生产厂家或其经销商须将其生产或在州内销售产品向凉山彝族自治州兽药药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产品名称(包括兽药标准所登载的名称、商品名称以及所含主要成份的化学名称)。

(二)产品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及登载产品标准的文件名称。

第四条 凡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境内从事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批发、零售的企业、个人均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办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向州兽药药政管理部门备案。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含个人承包)经营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办理个体《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视为无效许可。

第五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登记制度。

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个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办证程序申请年审。年审内容为:

(一)基本条件

(二)本年度经营药品质量情况

(三)本年度药政监督检查情况

(四)《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执行情况。

颁证机关对年审基本合格者须提出改进意见,对不合格者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凡从事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经营的人员(包括采购、保管、销售、管理)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药学技术员、兽医技术员以上),并熟悉国家兽药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人员须经过培训,并通过由州兽药药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经营人员实行上岗证管理制度。

凡符合条件或通过考试合格的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经营人员须办理《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经营人员在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时,必须佩带《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胸卡。未取得《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兽药、饲料药物添国剂经营活动。

《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由凉山州兽药药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有效期为二年。

第八条 州、县(市)兽药药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兽药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厂及经销商须积极配合兽药药政管理部门做好兽药市场监督检查和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的质量抽验工作。

第九条 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厂、经销商对兽药药政管理部门在药政监督检查中已出具《兽药暂时控制决定书》的兽药产品,在解除控制前,不得销售、转移、使用。违者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厂、经销商不得拒绝、阻挠兽药药政监督检查和兽药质量抽验,违者兽药药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兽药或兽药原料及“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所例品种原料、产品在集市或门市自行配伍销售。违者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无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过期、使用吊销和虚假产品批准文号及冒用其他厂家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无标签或自制标签的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违者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在包装上无《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编号、产品无中英文名称、无经批准的中文使用说明书的进口兽药产品。违者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禁止自改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禁止销售无批号和过期失效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违者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禁止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个人经营销售人用药品,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兽医医疗单位、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需购进人用药品转为兽用的,必须是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收载的品种,并且在购进或入库时须加盖“兽用”印章。“兽用”印章加盖在所购人用药品的外包装箱上和其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盒(瓶、袋)及产品标签上。“兽用”印章的位置、字体、颜色应清晰、醒目。购进人用药品转为兽用的,其药品纳入兽药年度抽验范围。

兽医医疗单位、兽药经营企业及个人购进未经纳入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的人用药品转为兽用的,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兽药经营许可证》年审、兽药经营人员培训考试、办理《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等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其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凉山彝族自治州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