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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9:45:09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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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一九九O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称“缔约方”);
  为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根据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作为投资的各种资产,主要是: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在该公司的其他形式的利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财政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版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工艺流程、商名和商誉;
  (五)法律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包括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上述“投资”一词,
  在马来西亚领土内的投资,系指根据马来西亚立法和行政实践,在由马来西亚适当的部归类为“批准项目”中进行的全部投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投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和行政实践,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适当的实审批机构批准的全部投资。
  所投资产形式上的任何变化不应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但该变化不得违背对原投入资产的批准。
  二、“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产生的款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提成费和酬金。
  三“投资者”一词,
  在马来西亚方面系指:
  (一)依据马来西亚宪法,为马来西亚公民的任何人;
  (二)在马来西亚领土内设立或合法组建的任何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或任何法人、社团、合伙或个体业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实体。
  四、“自由兑换货币”一词,系指任何广泛使用于国际交易支付的货币,并且该货币在主要市场上随时有买主。

  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有利条件,并依据其法律赋予的权力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应始终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并享受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第三条 最惠国条款
  一、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所受到的待遇。
  二、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由于该另一方领土内的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叛乱、暴乱或骚乱遭受了损失,假如该缔约另一方采取任何恢复、补偿、赔偿或其他解决办法,所受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四条 例外
  本协定中有关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待遇的条款不应解释为缔约任何一方有义务因下述情况而产生的投资利益、特惠或特权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
  (一)缔约任何一方已经或可能参加的任何现存或将来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共同对外关税区、货币联盟或类似的国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区域合作;
  (二)接受旨在合理时间内组成或扩大上述同盟或区域的协议;
  (三)主要或全部是关于税收的国际协议或安排,或主要或全部是关于税收的国内立法;
  (四)有关边境贸易的安排。

  第五条 征收
  一、缔约任何一方都不应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采取任何征收、国有化措施或其效果相当于征收或国有化的任何剥夺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该措施是为公共目的并根据采取征收措施缔约一方的法律程序;
  (二)该措施是非歧视性的;
  (三)该措施伴有公平合理的补偿规定。
  二、补偿应按征收公布或为公众知道前一刻投资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若市场价值不易确定,补偿应根据公认的估价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尤其应把投入的资本、折旧、已汇回的资本、更新价值和其他有关因素考虑在内。补偿应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自由转移,支付不应无故迟延。

  第六条 投资的汇回
  一、缔约一方应按其法律和法规,允许以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转移下列款项,并不得无故迟延:
  (一)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从其投资中取得的净利润、股息、提成费、技术援助费和技术费、利息和其他经常性收入;
  (二)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清算其投资所得款项;
  (三)缔约一方投资者向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偿还贷款的款项,该贷款已由缔约双方承认为投资;
  (四)与承包项目有关的支付;
  (五)缔约另一方国民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经允许从事与投资有关工作的收入。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转移应按下列汇率进行:
  (一)在马来西亚方面,按转移之时通用的汇率。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按转移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汇率。
  三、缔约各方承诺给予本条第一款所述转移的待遇,应与第三国投资者产生于投资的转移的待遇相同。

  第七条 投资争议的解决
  一、如果投资者对被征收的投资的补偿款额有异议,可向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提出后一年内仍未解决时,应投资者的请求,由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对补偿予以审查。
  二、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关于该投资者在缔约一方领土内有关投资的争议或分歧应尽可能友好解决。
  三、如果该争议或分歧自任何一方要求友好解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解决,双方又未商定其他解决程序,有关投资者可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解决方法:
  (一)向投资所在缔约一方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诉并寻求救济;
  (二)向投资所在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有关补偿款额的争议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争议,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庭。
  上述国际仲裁庭应按下述方式专门设立:争议双方应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委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仲裁庭主席。从争议一方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两个月内委派仲裁员,四个月内委派主席。
  如果某项委派未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又无其它约定,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进行必要的委派。
  仲裁庭应参考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自行制定仲裁程序。
  仲裁庭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有关的国内立法、缔约双方间签订的协定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在有关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国工作,如果在仲裁庭最后一名仲裁员被委派后四十五天内未能选定工作地点,则在斯德哥尔摩工作。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应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应陈述其法律依据,并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对其进行解释。
  各方应负担其委派的仲裁员和其参与仲裁程序的费用。仲裁庭主席的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
  五、除本条上述规定外,缔约一方投资者与投资所在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可以根据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通过国际仲裁解决。
  六、在仲裁程序终止之前和缔约一方不遵守或不履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之前,缔约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外交途径追究已提交仲裁的事宜。

  第八条 缔约双方之间争端的解决
  一、缔约双方有关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如在六个月内不能按上述方式解决争端,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争端提交仲裁庭。
  三、仲裁庭应按下述方式逐案设立。缔约双方应在收到要求仲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随后推举一名第三国的国民,由缔约双方批准任命为仲裁庭主席。仲裁庭主席应自其他两名仲裁员委派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委任。
  四、如果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必要的委派,又无其他约定,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作出必要的委派,如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所述职责,应请副院长进行必要的委派。如副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也不能履行此项职责,则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资深法官进行必要的委派。
  五、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均有拘束力。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应说明其作出裁决的依据。
  六、缔约双方应负担各自委派的仲裁员的费用。仲裁庭主席和仲裁庭的有关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第九条 代位
  如果缔约一方或其代表机构依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的担保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任何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该缔约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并承认该缔约一方对上述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得超过该投资者的原有权利或请求权。

  第十条 住所位于第三国的投资者
  如果为缔约一方投资者拥有或控制的某一第三国公司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了投资,只有在该第三国无权或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时,本协定的有关条款方可适用于此种投资。

  第十一条 更优惠待遇
  如果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投资的待遇较本协定规定的待遇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第十二条 适用的投资
  本协定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或之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根据缔约另一方的立法或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的投资。

  第十三条 生效、期限和终止
  一、本协定于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各自已完成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十五年,除非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予以终止,本协定应继续有效。
  三、在本协定第一个十五年有效期满后或此后的任何时间,缔约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协定,但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四、对于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或取得的投资,本协定所有其他条款的规定应自该终止之日起继续有效十五年。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签字人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吉隆坡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本协定各种文本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来西亚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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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2004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万组字[2004]1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辽宁、吉林、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持续、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2004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 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经验。

  3.增强针对性,树立权威性。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新闻宣传,同时深入基层,明察暗访,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薄弱地区和部门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强大作用。

  二、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有关省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新闻机构负责人参加,组成“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所到达的省,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

  三、活动主题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四、活动形式和内容

  以“安全生产万里行”新闻采访团、安全生产督查组和巡回宣讲团的形式,同时开展活动。

  组织新闻采访团深入到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对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决定》和实施《条例》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采访,集中报道,表彰先进,鞭策落后;组织对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组织安全生产宣讲团,在省会城市面向当地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事故多发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宣讲国务院《决定》、《条例》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进行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等。通过舆论监督、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强化人们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五、活动时间和路线

  时间:2004年6月13日至7月2日。

  路线:从北京出发,途经河北,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开展活动。

  六、新闻采访团和巡回宣讲团

  由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安全生产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中国安全生产警示报道组等中央新闻媒体选派记者组成新闻采访团,进行深入的采访报道。

  邀请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室)负责人、安全文化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巡回宣讲团进行巡回宣讲。

  

  “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邮 编:100713

  联系人:黄贵海、王已琴、郭健

  电 话:010-64463640、64463537

  附件:1.2004“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2.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总体方案


              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1


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王显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副主任:吉炳轩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赵铁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张鸣起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王 晓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金德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总编
刘国强 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矫正中 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刘海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委 员:高善罡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副局长
田玉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财务司)主任(司长)
黄 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宗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张成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徐绍川 共青团中央青工部部长
陈 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金磊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费伟伟 人民日报社经济部工业组组长
夏 林 新华社副总编
王明华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蔡万麟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中心副主任
罗 明 中央电视台副台长
程 宏 中央电视台总编室主任
李 挺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
樊永生 中国青年报社常务副总编
毛 浩 中国青年报社编委
郑庆东 经济日报社经济新闻部主任
谢然浩 经济日报社经济新闻部副主任
孙德宏 工人日报社副总编
秦少相 工人日报社经济部主任
白海金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社长
王铃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信信息中心主任
孟繁华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才修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晓光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刘 野 辽宁省总工会副主席
董 理 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
贾 斌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陈 蔷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世伟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许云朋 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总编
王树华 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晓杰 共青团吉林省委副书记
董向阁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赵勤义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姜国钧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崔 彬 黑龙江省电视台副台长
李永顺 黑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豪岩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副书记
王 峰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组委会办公室:
主 任:金磊夫(兼)
副主任:李建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贺定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成 员:王志刚 安元洁 赵歌今 赵京宪 黄贵海 卢吉洲 王月云
吴凤仪 殷晓波 王已琴 郭 健 秦卫国 袁丽慧




附件2


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总体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和重要指示,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2004年继续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以下简称“万里行”活动)。2004年“万里行”活动紧紧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这一主线,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服务,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2004年“万里行”活动的基本定位: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牢牢把握团结奋进、昂扬向上、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宣传基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树立“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的社会风尚;二要坚持和塑造特色,万里行不仅是采访团,又是宣传队和督察组,考虑增进“万里行”活动的实效,必须深入基层和现场,实地进行明察暗访,将结合安全生产宣讲、督查和采访报道活动形成强大安全监管、监察的舆论氛围;三要体现权威性,体现安全监管监察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树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和形象,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通过切实有效的活动进一步打造“万里行”品牌。

  一、分工和协作

  “万里行”组委会成员单位在活动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1. 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把握舆论导向,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参与此项活动。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活动方案的策划和具体实施、协调工作,筹措落实经费和车辆。

  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有关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4. 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负责指导本系统各级组织积极参加“安全生产万里行”的各项组织活动,配合宣传、新闻采访报道和督查工作。

  5. 各有关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配合组委会落实万里行在本地区的活动安排,组织当地新闻媒体参与宣传报道工作。

  6. 新闻机构负责选派身体素质好、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记者随同“万里行”活动。有关新闻单位针对“万里行”活动,制定各自的采访报道计划,进行有深度、有力度的采访报道,并在播出时间和版面上予以保证。

  二、具体活动方式

  “安全生产万里行”兼有舆论监督、宣传教育、督查指导三方面任务。以新闻采访团、安全生产督查组和巡回宣讲团的形式开展活动。

  将增加暗访、分组活动、召集不同层次座谈会和汇报会、现场采访、随机抽查等形式,使“万里行”更有实效。

  “万里行”将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当地共同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电视专题制作等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大对《决定》和《条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当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三、活动的重点内容

  6月13日在北京市举行启动仪式。在每省活动6天左右,7月2日在哈尔滨市结束。“万里行”在各地的活动,均紧紧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这一主线,以实施《决定》和《条例》为重点开展,结合各省实际,活动侧重点有所不同。

  1.辽宁(6月13日至18日)

  侧重道路交通运输专项整治进展;企业安全投入及老化设备技改措施,大型钢铁、石化、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码头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设施保障情况等。

  2.吉林(6月19日至25日)

  侧重开展安全月宣传活动的情况;特大事故反思;人员密集场所、商场、大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查处;大型化工、汽车生产、林业基地的安全生产状况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情况等。

  3.黑龙江(6月26日至7月2日)

  侧重道路交通运输专项整治进展;大型军工、机械企业安全技改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特大事故反思;人员密集场所、娱乐场所消防隐患治理及监控措施等情况。

  7月2日,在哈尔滨市举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阶段性结束仪式。  

  “安全生产万里行”所到的省、市,采访、督查、宣讲活动结合本地特点同步开展。大致分为六个工作板块: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2.采访各地贯彻实施《决定》、《条例》情况;

  3.“新形势新挑战,省、市长话安全”新闻专题采访;

  4.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回顾、反思,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的曝光;

  5. 对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6.参与并报道当地安全月活动,当地新闻媒体全程配合本地区“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宣传报道。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教高函〔2004〕3号


  你们申请2003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第三次评议会议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医学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

  本次公布的高校2521个本科专业和14个医学类专科专业,可自2004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不同意设置的326个本科专业和14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三、四),不得安排招生。7个需评估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五),待评估合格后方可招生。

  望你们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的建设,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