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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34:08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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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97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业的经营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行旅行游览活动的旅游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科学化管理,提供优质旅游服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旅游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旅游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有权依法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资源

第十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相协调,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涉及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饭店等项目审查时,应征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旅游区、旅游点的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评定的,不得冒用等级称谓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 为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除国家投资外,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有计划地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业标准,服从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旅行社应当依法按照营业执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禁止超范围经营。

旅行社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应经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方有资格申领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的评定、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标准和规定进行。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所评定的标准向客人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冒用星级称谓进行宣传和招徕客人。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旅游经营者之间及旅游团体之间的业务联系(包括有偿中介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收费标准;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诱、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旅游行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导游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会同劳动行政等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在职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服务。

第二十条 凡开办旅游性质教育培训机构或开设旅游专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配备旅游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如实提供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商品或者服务;自主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七)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四)维护旅游秩序和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擅自聘用无证人员从事导游工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星级直至取消星级,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其他社会效益,并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其他相关的服务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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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高考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高考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0-15

教民〔2003〕7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民[2000]2号)关于“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高中毕业后,参加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要求,为做好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新疆高中班)高考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普通高校招收新疆高中班毕业生的工作实行“统一试卷、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

  二、招生计划生源范围为:北京通州潞河中学、上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天津市第五中学、南京江浦中学、苏州新区第一中学、无锡市青山中学、杭州师范学院附属三墩高级中学、宁波中学、广州市第六中学、广东广雅中学、深圳松岗中学、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和青岛高科园第二中学计划内招收的新疆高中班应届毕业生。

  三、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要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省(直辖市)组织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费由学生自理。报名、体检、考试、阅卷和登分造册工作分别由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省(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形成考生电子档案。“考生号”和“准考证号”按各校所在省(直辖市)高考号码统一编排方式确定。

  四、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省(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应在2004年7月2日之前将考生电子档案和原始考分登记册并附光盘(分文、理;分民考民,民考汉,汉族考生)特快邮寄至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五、新疆高中班毕业生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配合。录取工作使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六、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民考民、民考汉和汉族考生分别划定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有关科目(如数学、英语等)最低录取控制线。

  七、新疆高中班升学招生计划,依据新疆提出的建议,由教育部下达给有关高校,学生可根据下达的计划自愿报考。凡符合条件的,可入内地的高等学校学习;不能升学的,回新疆。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加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新疆高中班高校招生录取。

  九、新疆高中班学生升入高校后,要严格按高校收费标准交纳学杂费等各项费用。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对毕业生加强缴费上学观念的教育。


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2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精神,鼓励引导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园做大做强,加快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城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府〔2009〕124号),设立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业转移园为珠海(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珠海(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我市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亿元,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和协助产业转移园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产业转移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二)产业转移园区的规划、测绘、环评、设计等咨询服务支出,推动产业转移合作双方共同研究制订产业转移园发展规划,做好规划评审和规划环评工作,使园区发展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思路、目标和方向清晰,主导产业突出。

(三)鼓励和引导茂名、揭阳两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对园区基础设施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资金担保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多元化项目投资主体,加强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产业转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配套水平。

(四)鼓励和引导珠海市相关企业和项目,从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到产业转移园投资工业或物流项目,以项目购地、厂房租赁费用补贴及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等方式对该类企业给予补助。

(五)鼓励和支持珠海市有关部门、产业转移园珠海工作组、园区管理办公室及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积极开展产业转移园招商活动。

第六条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转移办”)负责产业转移园资金申请的受理工作。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入园项目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与备案。

第七条产业转移园申请珠海市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应提交园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发展资金申请函,列明资金申请额度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珠海市企业向产业转移园投资工业或物流项目,申请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提出的扶持资金申请书,列明资金申请额度、投资产业转移园项目及进展情况。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建设合同、项目进度计划、施工进展情况证明材料。

(三)企业原所在地(珠海市内)区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在产业转移园购买工业用地投资建设的,须提供企业与园区国土部门签订的购地合同;租用厂房投资生产的,须提供厂房租赁合同;申请利息补助的,须提供有关项目的贷款合同。

第九条珠海市有关部门、产业转移园珠海工作组参与产业转移园区规划编制与评审,开展产业转移园联合招商活动或合作双方考察交流活动,申请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应形成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对应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资金补助额度:

(一)产业转移园单次申请或单个园区年度申请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万。

(二)产业转移园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划拨20%,对在园区内投资的珠海市企业项目进行一次性补助。企业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每次申请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未用完补助金额转入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总额的5%作为招商费,用于珠海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招商经费、派驻当地工作组经费、以及其它招商活动支出。

第十一条产业转移园申请专项资金,由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转移”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在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上报市政府批准,扶持资金视珠海市财政状况与园区建设进展情况,于当年拨至产业转移园帐户。

第十二条 两市“双转移”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该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支付依据,由当地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对完成申报手续并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及相关单位直接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成效,接受资助的单位应于接受资助的一年内,将项目总结评价报告通过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后报珠海市“双转移”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珠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工贸信局每年根据有关要求,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双转移”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双转移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