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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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教师厅〔2003〕1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促进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优秀教师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和水平,我部决定成立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受教育部委托,开展教师教育课程研究,向教育部提供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指导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建设;组织对优质教师教育课程资源的评审和推荐。
二、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钟启泉(华东师范大学)
副主任委员:董奇(北京师范大学)
郑惠坚(高等教育出版社)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兴富(首都师范大学) 王民(北京师范大学)
王祖浩(华东师范大学) 王梓坤(北京师范大学)
乌美娜(北京师范大学) 史宁中(东北师范大学)
田慧生(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朱小蔓(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朱汉国(北京师范大学) 刘坚(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刘恩山(北京师范大学) 李克东(华南师范大学)
张华(华东师范大学) 张奠宙(华东师范大学)
陈玉琨(华东师范大学) 陈向明(北京大学)
何克抗(北京师范大学) 沈德立(天津师范大学)
杨再隋(华中师范大学) 祝智庭(华东师范大学)
顾泠沅(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 龚亚夫(人民教育出版社)
游泽清(天津师范大学) 韩震(北京师范大学)
廖伯琴(西南师范大学) 裴娣娜(北京师范大学)
潘仲茗(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三、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政令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 (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成都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机关。
第七条 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应对本机关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文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应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接受备案的机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一)是否建立和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越权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集资等项目;
(四)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十条 对监督检查抽象行政行为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第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是: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可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三)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五)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的机关、组织和人员,必须如实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关或机构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具体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
(四)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任限期执行;
(五)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中发生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裁定,或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不具备基本执法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
被建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被通知机关必须在限期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和工作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事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也可不事前通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制作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施行一年后的三个月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制度。统计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统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兼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参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或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事迹突出的;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查处重大违法行政行为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关或工作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所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由所在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通知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其负责人
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一八零处)的名单,现予公布。文化部应当继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分批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并协同有关的地方和部门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短期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同时还应当督促有关的县、市人民委员会做好所辖境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
(一) 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33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备 注
1
1
三元里平英团遗址
1841年
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
2
2
金田起义地址
185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县金田村
3
3
太平天国忠王府
1860-1863年
江苏省苏州市东北街
4
4
韶山冲毛主席旧居
1893年
湖南省湘潭县韶山冲
5
5
江孜宗山抗英遗址
1904年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
6
6
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
1911年
广东省广州市
7
7
武昌起义军政府旧址
1911年
湖北省武汉市
8
8
北京大学红楼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
"五四"运动的纪念地址
9
9
上海中山故居
1919年
上海市香山路
10
10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中央机关旧址
1920-1921年
上海市淮海路渔阳里
11
11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
国代表大会会址
1921年
上海市兴业路
12
12
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
1926年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四路
13
13
"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
1927年
江西省南昌市
14
14
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
1927年
湖南省浏阳县
15
15
海丰红宫、红场旧址
1927-1928年
广东省海丰县中山西路
16
16
广州公社旧址
1927年
广东省广州市维新路
17
17
井冈山革命遗址
1927-1929年
江西省宁冈县
18
18
古田会议会址
1929年
福建省上杭县古田村
19
19
中山陵
1929年
江苏省南京市紫金山
20
20
瑞金革命遗址
1931-1934年
江西省瑞金县
21
21
遵义会议会址
1935年
贵州省遵义市
22
22
泸定桥
1935年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
红军长途中强夺铁索
桥战役的纪念地
23
23
延安革命遗址
1937-1947年
陕西省延安县
24
24
卢沟桥
北京市丰台区
包括宛平县城.193
7年"七七"抗战爆发的
纪念地.桥始建于金代。
25
25
平型关战役遗址
1937年
山西省繁峙县
26
26
八路军总司令部旧址
1938年
山西省武乡县
27
27
新四军军部旧址
1938-1941年
安徽省泾县
28
28
八路军重庆办事处旧址
1938-1946年
四川省重庆市红岩村及曾家岩
29
29
冉庄地道战遗址
1942年
河北省保定市
30
30
天安门
北京市
1949年开国大典 在此举行。明代始建, 经历次重修。
31
31
鲁迅墓
上海市虹口公园
1956年迁葬于此
32
32
中苏友谊纪念塔
1957年
辽宁省旅大市
33 33 人民英雄纪念碑
1958年
北京市天安门广场
(二) 石 窟 寺 (共14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备 注
34
1
云冈石窟
北魏
山西省大同市
35
2
莫高窟
北魏至元
甘肃省敦煌县 包括西千佛洞
36
3
榆林窟
北魏至元
甘肃省安西县
37
4
龙门石窟
北魏至唐
河南省洛阳市 包括白居易墓
38
5
麦积山石窟
北魏至明
甘肃省天水市
39
6
炳灵寺石窟
北魏至明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
40
7
响堂山石窟
东魏、北齐至元
河北省邯郸市
41
8
克孜尔千佛洞
唐至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传开凿于三世纪
42
9
库木吐喇千佛洞
唐至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传开凿于三世纪
43
10
皇泽寺摩崖造象
唐
四川省广元县
44
11
广元千佛崖摩崖造象
唐、宋
四川省广元县
45
12
北山摩崖造象
唐、宋
四川省大足县 包括佛湾、观音坡、佛耳峰、营盘山。
46
13
宝顶山摩崖造象
宋
四川省大足县 包括大佛湾、小佛湾、广大山、龙潭、松林坡。
47
14
石钟山石窟
南诏、大理(公元 649-1094年) 剑川县
剑川县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包括石钟寺、狮子关、沙登。
(三)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 (共77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48
1
太室阙
东汉 河南省登封县
49
2
少室阙
东汉 河南省登封县
50
3
启母阙
东汉 河南省登封县
51
4
冯焕阙
东汉 四川省渠县
52
5
平阳府君阙
东汉 四川绵阳县
53
6
沈府君阙
东汉 四川省渠县
54
7
孝堂山郭氏墓石祠
东汉 山东省肥城县
55
8
嘉祥武氏墓群石刻
东汉 山东省济宁市
56
9
高颐墓阙及石刻
东汉 四川省雅安县
57
10
褒斜道石门及其摩崖石刻
汉至宋 陕西省汉中市
58
11
安济桥(大石桥)
隋 河北省宁晋县
59
12
安平桥(五里桥)
南宋 福建省晋江县
60
13
永通桥(小石桥)
金 河北省宁晋县
61
14
嵩岳寺塔
北魏 河南省登封县
62
15
四门塔
东魏 山东省历城县
63
16
大雁塔
唐 陕西省西安市
64
17
小雁塔
唐 陕西省西安市
65
18
崇圣寺三塔
唐、五代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66
19
房山云居寺塔及石经
隋、唐、辽、金 北京市房山县
67
20
兴教寺塔
唐 陕西省长安县 包括兴教寺其他建筑
68
21
苏州云岩寺塔
五代 江苏省苏州市 包括云岩寺其他建筑
69
22
祜国寺塔(铁塔)
北宋 河南省开封市
70
23
定县开元寺塔(料敌塔)
北宋 河北省定县
71
24
佛宫寺释迦塔(应县木塔)
辽
山西省应县
72
25
六和塔
南宋
浙江省杭州市
73
26
广惠寺华塔
金
河北省正定县
74
27
妙应寺白塔
元
北京市西城区
75
28
真觉寺金刚宝座(五塔寺塔)
明
北京市海淀区
76
29
海宝塔
清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77
30
义慈惠石柱
北齐
河北省易县
78
31
赵州陀罗尼经幢
北宋
河北省宁晋县
79
32
南禅寺大殿
唐
山西省五台县
80
33
佛光寺
唐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81
34
大昭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建于七世纪中叶,经历代修缮增建。
82
35
昌珠寺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
传为七世纪建
83
36
光孝寺
五代至明
广东省广州市
84
37
独乐寺
辽
河北省蓟县
85
38
晋祠
宋
山西省太原市
86
39
奉国寺
辽
辽宁省义县
87
40
清净寺
宋
福建省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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