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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1:51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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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体艺〔200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将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全面展开。为做好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国防和军队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后备兵员,进一步规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在研究各地学生军训工作开展现状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了《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学校实际,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



  新世纪之初,我国学生军训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新的形势对学生军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是学校国防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而深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推动全国学生军训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的实际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48号文件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通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使学生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树立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目标任务



  目前,全国有普通高等学校1225所,年招生人数268万余人;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下同)28696所,年招生人数891万余人。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要求,到2005年全国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2003年前,全国已在300余所高等学校、7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66万余人、217万余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2003年,全国计划在6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14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31万余人、434万余人。



  2004年,全国计划在9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21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97万余人、651万余人。



  2005年,全国基本实现所有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即凡有条件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



  为促进本规划的落实,在“十五”期间,国家将对各地开展学生军训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全部开展之后,国家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军训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学生军训工作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学生军训质量的根本措施。为确保学生军训工作顺利进行,逐步提高军事课教学质量,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建立一支自配军事教师与军队派遣军官相结合、专职军事教师与兼职军事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把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军事教师。



  1.派遣军官的选配要严格执行编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派遣军官是军事课教学骨干,应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强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军人形象。派遣军官的管理,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进行,享有在职军官的各项待遇;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由派出单位和高等学校共同管理,享受高等学校教师的有关待遇。



  2.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配备,要根据军事训练的特点和军事课教学工作量,按照公共课程教师配备有关规定,选拔德才兼备、热爱军事课教学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担任。选配军事教师,要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发展需要,制订军事教师培养计划,力争在开展学生军训三年内基本解决军事教师不足的问题。



  3.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培养,要利用现有相关专业招收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或举办在职攻读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学位班,培养高层次军事教师;同时,要充分依靠军队院校的专业优势为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军事教师。三年内具有硕士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要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20%以上。再经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5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的对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短期轮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军事课教学水平和任教能力。



  4.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职称评聘,要纳入高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要根据军事课的课程发展需要,评聘一定比例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力争在2005年前使具有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达到相应的比例。要培养出一批高校军事课教学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支符合时代要求,具有专业特色,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军事课教师骨干队伍。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军事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给予足够的关注。专职军事教师在职务评聘、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的同等待遇。



  6.高级中学军事教师主要采取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学校要选择热爱国防教育工作的老师兼任军事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有组织地对高级中学军事教师进行军事理论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同时,要充分利用军民共建、请部队派人员帮训等形式,充实和加强军事课的教学力量。



  四、课程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要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要统一纳入学生社会实践课程。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数实施教学。要大力推进军事课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军事课教学的新规律、新特点,力争从教学内容和形式上适应青年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身心特点,适应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军事理论课教学,要在按大纲施教的基础上,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和完善教学内容,增强理论教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要积极采取现代技术改进教学手段,拓宽军事理论教育途径,增强教学效果。军事技能教学,要针对学生身体素质和专业特点,合理制定教学计划,科学规范军事训练科目和标准。学生军训要逐步在考核形式、验收标准、成绩确定等方面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检查评估,以增强军事课教学的严肃性。



  要加强军事理论课学术研究,充分发挥广大军事课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军事课教师多渠道自筹经费,申报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的科研课题。要及时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有效地提高军事教师的研究能力和科研素质。国家每两年举办一次军事理论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也应定期举办科学研究活动,推动军事课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要结合军事课程的特点开展国际交流。国际交流包括参观考察、学术研讨等,可采取官方和民间等多种渠道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积极建立交流渠道。同时要注重充分发挥国际互联网的作用,获取国外学校军事理论课程新的信息和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各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教学的先进经验。



  军事课教学是一个全新的课程,要大胆探索和勇于实践,要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二十一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国防建设和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体系。要加大军事课的改革力度,使军事课教学内容和形式更具有时代特征。军事课教学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五、经费与训练保障



  学生军训经费是学校实施军事课教学的重要保障。中央部委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学生军训属于国家行为,学生军训经费主要由政府来负担。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军事课教学的特殊性,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军事课教学的正常开展。



  学生军训所需训练枪支,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训练枪支配发学校前,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军事训练枪支的配备,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15至1:20的比例安排。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报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无偿拨给。普通高等学校应建有牢固可靠的训练枪库(室)和完善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已建有训练枪库(室)的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配套。为学校配备的训练枪支,由学校武装部负责保管,或由当地军分区(人武部)代管。未设武装部的学校确定一个部门负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帮训战士,由学校提出计划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应急作战部队一般不担负学生军训任务。部队抽调人员帮训,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过硬,作风纪律优良,有组织实施训练能力的战士。派出前,派出单位要组织教学法集训,明确任务,统一动作,提出具体要求。



  学生军训基地是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学生军训基地和完善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使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逐步向基地化方向发展。大中城市应争取在2005年前,建立2个以上的较大型的学生军训基地。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要为学生军训提供方便,每年接受部分学校的学生驻训。学生军训基地和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六、组织实施与要求



  学生军训是国家法律赋予地方和军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新的内容。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学生军训的重要性,把学生军训工作做为加强国防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订计划,严密组织实施,定期分析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抓好学生军训各项工作的落实,把学生军训做为一项利国、强军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切实担当起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工作联系制度,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同把学生军训工作搞好。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切实加强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的建设。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检查和评估力度。各地在2003年年底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学生军训教学评估标准》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评估标准》,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验收。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本规划的贯彻实施,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实现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而努力,开创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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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6〕88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安全文化建设规划,确定目标,明确任务,为“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保“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安全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一、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在意识形态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综合反映,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判断标准和安全能力、安全行为方式等。安全文化建设是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为目标,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旨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遵章守法的管理理念,安全操作的工作理念,提高各类企业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群众自我安全保护的技能。

  安全文化建设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社会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各地在安全文化建设实践中,探索出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涌现出一批安全文化建设的典型。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对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安全文化建设水平较低,全民的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一些企业的安全文化行为不够规范;社会的安全舆论氛围不够浓厚。总体看,安全文化建设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时期。要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布局,把安全发展的理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文化建设全局,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着力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推进安全理论创新,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构建安全文化建设体系,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服务于安全生产大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安全文化对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诸要素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五要素”落实到位;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大力营造有利于安全工作的舆论氛围;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企业、贴近群众,推进安全理论创新,引导安全行为,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

  ——坚持注重建设、注重实效、注重特色,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三、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三个阶段目标以及《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十一五”时期安全文化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唱响安全发展,初步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理论体系和发展战略,在全社会形成安全发展的共识。

  ——培养一批本质安全型企业、安全社区、安全乡镇,树立具有示范效应的不同类型的安全典型。“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建成500个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的安全社区,其中各省会城市建成不少于10个安全社区。

  ——逐步建立起全民安全教育网络,推进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全社会安全科普得到加强,全民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得到提高。

  ——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建立能够准确把握方向、正确引导舆论的宣传载体和舆论阵地。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全民安全教育体系的建立,初步形成较为健全的全民安全教育网络

  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育,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持续开展全民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提高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安全文化素养。

  争取将安全知识的普及纳入国家的义务教育序列。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强化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加强安全专业学历教育,着力培养安全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安全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提高安全专业学科的地位,增加开设安全学科的高等院校数量,在各类工程技术专业中开设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课程,培养高层次的安全专业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强化职业教育领域的安全教育。合理设置职业教育的安全课程,培养安全技能复合型的专门劳动者,加强基层安全人才工作。

  兴办专业安全培训机构。根据行业、专业的特点,实行上岗安全资格制度,由专门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资格教育培训。

  企业要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特殊工种要按规定持证上岗。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安全法治意识

  依法治理安全生产是安全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结合事故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向社会公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警示人们遵章守法,依法规范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行为,加快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三)强化企业和社区的安全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建设各具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建设要面向全社会,重点在企业。要大力培育企业安全文化,着重从安全理念、管理制度、技术手段等方面入手,加强教育和管理,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下大力气搞好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员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依靠工会组织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发挥安全文化建设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带动企业提高安全文化层次。要结合行业特点,突出企业特色,避免形式主义。

  安全文化建设要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与思想道德教育、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四)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

  继续开展好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 、“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等活动,动员全民参与。不断创新形式、创新内容,注重实效,提高质量,打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安全文化活动品牌。

  (五)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安全生产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的形势宣传和政策宣传,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媒体开办安全文化专栏,推出品牌栏目。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加强安全信息沟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搞好正面宣传的同时,要揭露和鞭挞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开展安全理论研究,推动安全理论和管理机制的创新

  发挥安全文化研究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全理论研究,加大研究成果转化力度,建立安全理论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坚持自主研究和吸收借鉴相结合,注重对发达国家先进安全文化的学习借鉴,加强学术交流。

  五、实施全民安全素质工程

  “十一五”期间,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实施全民安全素质工程,扎实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宣传普及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倡导和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公众自觉遵法守法,人人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每年在全国范围内搞一两次集中活动,形成强大声势,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动员全党、全社会更加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把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在所有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

  三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媒体要宣传安全生产可信可学的好典型、好经验,揭露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特大事故和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要发布公告。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要彻底核查,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四是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督促各类所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动各级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

  五是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把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和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领导下,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社会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组织国内外安全文化交流,统筹全国性的大型安全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各省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度、新闻工作管理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公告制度等,把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支持

  安全文化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安全文化建设的制度措施,为公益性的安全文化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赞助安全文化公益事业,拓宽安全文化建设资金渠道。可参照一些地方从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做法,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投入。

  (四)加强安全文化队伍建设

  加强安全文化队伍建设是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保证。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依靠现有力量搞好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当作重要任务之一,既当监察员,又当宣传员。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宣传教育工作者,是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骨干,要不断学习,准确掌握党的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熟悉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新闻宣传的口径,提高宣传工作质量。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文化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把内部的宣传教育机构建立起来,相对集中一批专业人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努力创造成才、出成果的宽松环境,以成就感促进队伍的发展壮大。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不断加强宣传队伍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

  (五)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安全文化建设

  鼓励安全文化产业单位,紧贴全民关注的安全事项、安全生产的专业领域和安全理论创新的前沿领域,出精品,出名牌。

  倡导和鼓励专业文艺团体、企事业文艺团体宣传安全文化,倡导和鼓励社区群众性安全文艺活动,形成多层次、全社会参与的安全文艺宣传队伍。鼓励安全文艺创作,丰富繁荣安全文艺作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的研究创新,推进安全文化的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进程。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6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负债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流动性管理,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需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二)将可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

  (三)投资本条第(一)和(二)项所列债券,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

  (四)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证券公司债券,其托管银行应当为结算参与人。投资同一发行人的债券,同时具有境内两家或以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外部信用级别;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应当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项所称同时,是指同一发行人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获得的信用评级。

  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权益类投资计划,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仅限于实现控股的重大投资,适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重大股权投资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三)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

  四、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的范围,调整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金融产品及管理方式另行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香港市场,股票品种调整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债券品种调整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

  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五、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单项投资比例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六、保险公司投资各类金融产品的比例,按照境内外各类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实际配置的资产统一计算,并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散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投资资产的行业集中度和单一品种集中度,有关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违反规定投资,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将予以处罚。

  七、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超过该法人主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八、本通知所称的投资余额,是指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总资产为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的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等产品的投资政策另行规定。

  九、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信用等级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等标准,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