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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区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37:42  浏览:9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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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区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51号


湘潭市城市区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和居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市城市区范围内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的城市镇居民和其它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各县市村居民住宅用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村居民住宅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外,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居民住宅用地必须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提倡多户联建、修建楼房,集约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用地计划,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规划用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住宅用地:
1农村村民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
2农村村民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且因结婚成家等原因确需分户的。
3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拆迁且符合拆迁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4城镇居民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的。
第五条 村居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
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
 1占用耕地建住宅1-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独生子女或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占用非耕地建住宅1-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独生子女或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 二城镇居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其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其原有宅基地面积。
三农、林、渔场职工使用场内土地建住宅参照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标准执行。
四村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的居民住宅小区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民新村内建住宅,其建筑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六条 村民建住宅必须按下列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占一补一”;不能补充耕地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国、省、市公路两旁建房必须经规划、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河道及防洪渠道建房须经水利部门同意;占用林地建房须经林业部门同意。
三拆屋后异地建房的,必须将原宅基地复垦后退还给集体。
第七条 村居民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用地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标准的;
三出卖、出租现有住房,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
 五有荒山、荒地和空闲地可利用,而占用耕地的;
六未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的。
第八条 村居民住宅用地报批程序与审批权限:
一报批程序:
1.本人持建房申请报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申领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报审批表;
2.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3.建筑位置四邻签署意见;
4.村民小组或申请人单位意见;
5.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意见;
6.有关方面意见规划、交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
7.乡、镇政府意见;
8.国土资源管理所意见;
9.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0.放线、竣工验收;
11.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审批权限:
1.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荒山荒地或使用原宅基地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审批;占用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审核并提出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报批。
2.城镇居民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审批。
三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
村居民住宅用地经批准,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建房,批准书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竣工后,凭验收手续和批准书到批准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一年内未动工兴建,其批准的宅基地由原批准机关收回另行安排。
第九条 其他有关规定:
1个人或合伙经商、办企业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需要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办理用地手续;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2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的居民住宅小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民新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的形式有偿供地。
3城市规划划定的居民住宅小区,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部门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民新村,其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条 收费标准: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国家规定每户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土地登记发证证书工本费10元,占用耕地而不能按规定补充耕地的,收取耕地开垦费,其中水田按12.6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旱土按8.4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2农村村民建住宅自愿委托中介服务单位代办建房报批手续的,收取代办服务费,其中使用农用地的按0.8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150元/户;使用其他土地的,按30元/户的标准收取。
3城镇居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的每户收取建设用地管理费200元、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土地登记发证证书工本费15元。
 4村居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关收费标准交纳出让金。
第十一条 罚 则:
1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2村居民超标准建房,其超占部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没收。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处罚外,并由行政监察机关查处。
4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予以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负赔偿责任。
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非法所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1996年12月2日颁发的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个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潭政发1996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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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语言艺术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好调解工作对于迅速彻底化解矛盾,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院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调解工作是通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通过语言沟通进行的,这就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语言艺术的用语言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拉进与当事人的距离,从而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
一、法官的语言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言为心声”,语言常常是一个人整体素质和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语言的表达既可以充分展现一名法官的知识、阅历和修养又可以展示法官成熟的职业魅力。庄重、严谨、热情、幽默的言语,能够使当事人产生尊敬和信赖,拉近与当事人心理距离的作用。特别是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语言运用得好,不仅可以让双方当事人产生好感,更主要的是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调解。可见,法官的语言表达要有一定的艺术性,使当事人容易和愿意接受偿的观点和建议,从而达到案件最佳的调解效果。那么法官在调解中应当掌握哪些语言艺术呢?
二、法官在调解中应当掌握的语言原则
一是法官的语言要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第一,要掌握好谈话的语气。不能用傲慢、咄咄逼人、讽刺、挖苦、过激或明显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的语言。第二,法官的语言表达要清楚、准确、亲近、明朗、通俗,语速要中等,以给自己和当事人留下思考和消化的时间,法律术语的使用应深入浅出,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解释,使当事人能听清,听懂。第三,法官在表达自己的观点之前,要耐心听取当事人谈话。既然为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就应该让他们“言无不尽”,耐心听完他们的叙述,而后表述自己的看法第四,法官在表达自己意见的同时,要给双方当事人留有余地,不至于让当事人尴尬。特别是对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表达同情的同时,要学会引导被安慰者的情绪,让他们从愤怒的情绪中发泄出来,理解安慰的话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增强了对法官的信认和好感,这样就很容易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减小。
二是法官的语言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首先,法官在语言态度上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一方面,不歧视任何当事人;另一方面,要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从事职业、性别、年龄、性格、生活环境、心理素质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语言方法。其次,要灵活发挥语言的魅力。法官的语言既要让当事人感到温暖和亲切,又要保持法官的严肃性。就是说,做思想疏导工作时说话要平易近人,要诚恳、耐心;但对一些无理狡辩的当事人,批评教育要严肃,这样才能既不违背原则又能被当事人欣然接受。第三,法官的语言要沉着冷静,不与当事人争高低。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接触为数众多的当事人,当事人中不乏素质高、懂法律、主动配合者,但也存在个别心存偏见、素质不高者,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宽阔的胸怀,有“大度能容天下难容之事”的肚量,时刻想到自己的职业和责任,凡事须冷静沉着,避免或减少情绪波动,要通过自己耐心讲解和劝导,以真感动人、以理服人,从而博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三是法官的的语言既要坦诚又要谨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前提是以诚相待。在调解中法官要用真实感人的语言与当事人进行交谈,态度要积极、稳重,意见要中肯,观点要明朗,使当事人听了所说的话后,感觉是透心暖人的,从而达到感情上的融合,潜移默化地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对于疑虑重重者,先与他们拉家常,推心置腹的谈心,然后再引入正题。对于情绪冲动、急躁易怒者,不能以怒制怒,先和风细雨倾心交谈,正确疏导,等他们心平气和后再切入正题。但也不应事事都向当事人坦诚相告,尤其是涉及案件不家宜公开的意见和措施,更应谨口慎言,避免违反审判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三、法官应如何提高语艺术
一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丰富自己的头脑,开拓视野。熟练的业务能力和渊博的知识,是构成语言交流的纽带和取得当事人信任,建立与当事人之间和谐关系的重要环节。
二是要耐心细致,乐于倾听 。鉴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在与当事人交谈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保证其语言的逻辑连贯性。在交流中重视情感特点,针对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必须耐心解释,给予尊重,体现出法官平易近人和平等地对待当事人。
三是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在与当事人交谈时应把握好尺度,要用启发、引导性的语言,使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去看待问题,避免双方直接谈论敏感话题而造成针锋相对的僵局。要用友善的态度,从理解的角度来疏导当事人,使之心情舒畅:也可以改变一下自己的角色,以朋友、晚辈或长辈及下级的身份称呼当事人,使之感到亲切,为缓解矛盾、增进信任打下良好基础。
总之,语言交流艺术在调解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调解成功率,使更多的当事人能够握手言和,法官必须充分认识语言交流艺术的重要性.掌握交流技巧,通过不懈的努力学习和探索,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潜能,提高自身的语言交流艺术水平,更好的为追记尽快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湘战略的意见》(湘政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单位不超过2家。若条件不成熟,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单位收取费用,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质监工作的副市长任评委会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质监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任评委会副主任,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结果,研究决定获奖单位名单,并负责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按评审工作需要,提出评审员名单经评委会审定后组建评审专家组;

(四)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介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

(九)监督获奖单位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指导获奖单位正确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供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法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熟悉企业质量管理;

(三)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97)》,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近3年内无劳资纠纷,劳资关系和谐,及时足额为单位员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七)企业经济效益好,年销售(营业)收入及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总评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当年所有申请单位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对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单位的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至3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单位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获奖单位建议名单。

(五)综合评价。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获奖单位候选名单,并将单位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确定获奖单位初选对象。

(六)公示。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获奖单位名单。

(七)公告。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获奖单位名单。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包装物或宣传介质上进行宣传的,应将市长质量奖及获奖年份同时注明。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认真总结和宣传其质量管理好的做法和经验,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流。同时,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的情况。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评委会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六)有偷、漏税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