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与产权登记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九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应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经营场所、出租出借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经营的行为及经营收入实行逐步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限额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清查与纠纷调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裁定。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冬种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冬种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以来,化肥价格持续上涨、部分肥料品种供应偏紧。针对这一形势,各级农业部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帮助农民选好肥、施好肥,努力减轻化肥涨价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促进增粮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秋冬种工作正由北向南全面展开,农民用肥进入高峰季节。各地要紧紧围绕秋冬种生产,结合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继续把测土配方施肥作为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措施全力推进,抓紧抓好抓实,并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发布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为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和农产品有效供给,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见附件),提出了分区域、分作物的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原则和施肥建议。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方案,推荐经济合理施肥量,优化施肥时期,采用科学施肥方法,切实提高肥料利用率。引导农民选择适宜的肥料品种,降低肥料投入成本,改善施肥结构,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还田。
二、发布肥料配方信息
肥料配方是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重要成果,是联结技术推广和企业的纽带。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分析汇总测土配方施肥分析化验和田间试验数据以及技术成果基础上,制定分区域、分作物肥料配方,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发布,引导肥料生产企业生产配方肥料,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同时,要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共享和应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积极性,扩大配方肥料供应和农民按配方购肥、按配方施肥的范围。
三、开展秋冬种科学施肥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墙报及农村集贸市场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和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要根据秋冬种主要作物特点,有针对性地宣传测土配方施肥知识和技术,使广大农民了解和应用科学施肥技术。要集中展示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效果,激发广大农民科学施肥的热情。在秋冬种期间,每个项目县要组织两次集中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测土配方施肥作用和成效,为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
配方肥质量直接关系到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与农民的收益。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积极引导和鼓励信誉好、质量优的化肥企业参与配方肥生产与供应,要建立配方肥质量追溯制度,对配方肥实行全程质量跟踪,严禁不法企业掺杂使假坑害农民。加强监督抽查、市场检查,掌握配方肥质量状况,公布配方肥质量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化肥制假、贩假案件的查处工作。增强服务意识,简化配方肥登记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积极为配方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五、组织专家巡回指导
建立部、省、县三级联动机制,组织专家深入乡村农户和田间地头,开展有针对性的测土配方施肥巡回指导和培训活动。我部将在秋冬种期间组织专家和新闻媒体记者,深入基层集中开展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各地要结合粮棉油高产创建、科技入户、新型农民培训等活动,建立测土配方施肥典型示范样板,采取包村包片、定作物定农户等形式,明确目标任务,完善考评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农技推广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要组织教学、科研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总结
根据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做好主要秋收作物的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效果调查评价,搞好测产验收和效益分析,及时做好技术总结和工作总结。同时,根据项目监督检查结果,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各项工作,对于部分工作进度较慢、经费结转较多的项目县,要认真分析原因,限期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实施进度,规范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早谋划明年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测土配方施肥作用和成效,积极争取支持。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加强土肥技术人员力量,认真做好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准备工作,为明年全面推进打好基础。
附件: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
今年以来,化肥价格大幅上涨,农民用肥成本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农民投入肥料的积极性,为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部组织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利用各地测土配方施肥的成果,制定了《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总的要求是: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科学施肥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方案;推荐经济合理施肥量,优化施肥时期,采用科学施肥方法,切实提高肥料利用率;引导农民选择适宜的肥料品种,降低肥料投入成本;鼓励农民改善施肥结构,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还田。
一、华北平原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氮磷化肥用量普遍偏高,肥料增产效率下降。有机肥施用不足,锌等微量元素缺乏。
(二)施肥原则
1、依据土壤肥力水平,适当调减氮磷化肥用量;
2、增施有机肥,实施玉米秸秆还田,提倡有机肥无机肥配合施用;
3、氮肥分期施用,适当增加生育中后期的氮肥施用比例;
4、依据土壤钾素状况,高效施用钾肥;注意锌等微量元素的配合施用;
5、肥料施用应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亩产6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4-18公斤/亩,磷肥(P2O5)8-10公斤/亩,钾肥(K2O)8-10公斤/亩;
2、亩产500-600公斤条件下:氮肥(N)12-14公斤/亩,磷肥(P2O5)6-8公斤/亩,钾肥(K2O)5-8公斤/亩;
3、亩产400-500公斤条件下:氮肥(N)10-12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0-5公斤/亩;
4、亩产400公斤以下条件下:氮肥(N)8-10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0-5公斤/亩。
肥料运筹:若基肥施用了有机肥,可酌情减少化肥用量。对于缺锌土壤,可基施硫酸锌1-2公斤/亩。氮肥总量的1/3作基肥施用,2/3作为追肥在拔节期施用;磷钾肥全部作基肥。单产水平在400公斤/亩以下时,氮肥作基肥、追肥的比例可各占一半。
旱地小麦可适当加重基肥比例,科学施肥指导方案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
二、长江流域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有机肥用量少,过量施氮普遍且前期施用比例过大,微量元素缺乏。
(二)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实行秸秆还田,有机无机相结合;
2、适当减少氮肥总用量,调整基肥、追肥比例,减少基肥用量;
3、缺磷土壤应适当增施磷肥或稳施磷肥,有效磷丰富的土壤可适当降低磷肥用量;
4、优先选择中低浓度肥料品种,磷肥可选择钙镁磷肥和过磷酸钙,钾肥可选择氯化钾。
(三)施肥建议
1、亩产4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2-14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4-6公斤/亩;
2、亩产300-400公斤条件下:氮肥(N)10-13公斤/亩,磷肥(P2O5)3-5公斤/亩,钾肥(K2O)3-5公斤/亩;
3、亩产200-300公斤条件下:氮肥(N)8-11公斤/亩,磷肥(P2O5)3-5公斤/亩,钾肥(K2O)0-5公斤/亩。
肥料运筹:氮肥的50%作为基肥,50%作为追肥;磷钾肥全部作基肥。弱筋小麦应加大基肥比例。在缺锌、缺锰地区,每亩基施硫酸锌或硫酸锰1公斤,缺钼田块采用钼酸铵拌种。施用有机肥或种植绿肥翻压的田块,可适当减少基肥用量;常年秸秆还田的地块,钾肥用量可适当减少。
三、西北地区旱作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养分投入较低,有机肥施用不足,肥料增产效率下降。
(二)施肥原则
1、根据土壤贮水状况确定基肥;
2、增施有机肥,提倡有机无机配合施用;
3、施肥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
4、肥料施用应与高产节水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高肥力土壤,亩产300公斤以上条件下:农家肥2-3方/亩,氮肥(N)8-10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
2、中肥力土壤,亩产200-300公斤条件下:农家肥2-3方/亩,氮肥(N)7-8公斤/亩,磷肥(P2O5)3-6公斤/亩;
3、低肥力土壤,亩产200公斤以下条件下:农家肥2-3方/亩,氮肥(N)5-7公斤/亩,磷肥(P2O5)3-7公斤/亩。
肥料运筹:有机肥和磷肥作底肥一次施入,氮肥70-80%作基肥,20-30%作追施。
水浇地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方案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
四、长江流域冬油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氮磷钾肥用量普遍较低,养分比例不协调,有机肥施用不足,秸秆还田率低,硼等微量元素缺乏。
(二)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提倡秸秆还田,有机肥无机肥相结合;
2、依据土壤有效硼状况,补充硼肥;
3、适当降低氮肥基施用量,增加苔肥比例;
4、肥料施用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二)施肥建议
1、亩产2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1-13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7-9公斤/亩,硼砂1公斤/亩;
2、亩产100-200公斤条件下:氮肥(N)8-10公斤/亩,磷肥(P2O5)3-5公斤/亩,钾肥(K2O)5-7公斤/亩,硼砂0.75公斤/亩;
3、亩产100公斤以下条件下:氮肥(N)5-7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0-4公斤/亩,硼砂0.5公斤/亩。
肥料运筹:氮肥总量的50%作基肥施用、20-30%作越冬苗肥、20-30%作薹肥,在三熟制区薹肥应适当前移;钾肥60%作基肥施用、40%作薹肥;磷肥和硼肥作基肥施用。
如基肥施用了农家肥,则基施化肥可酌情减少。
五、南方秋冬季马铃薯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有机肥和钾肥施用量不足。
(二)施肥原则
1、依据土壤肥力水平优化氮磷化肥用量;
2、增施有机肥,提倡有机无机配合施用;
3、依据土壤钾素状况,适当增施钾肥;
4、肥料施用应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亩产30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1-13公斤/亩,磷肥(P2O5)5-6公斤/亩,钾肥(K2O)14-17公斤/亩;
2、亩产2000-3000公斤条件下:氮肥(N)9-11公斤/亩,磷肥(P2O5)4-5公斤/亩,钾肥(K2O)12-14公斤/亩;
3、亩产1500-2000公斤条件下:氮肥(N)7-9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9-12公斤/亩;
4、亩产1500公斤/亩以下条件下:氮肥(N)6-7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7-8公斤/亩。
肥料运筹:氮肥70%作基肥,30%作苗期追肥;磷钾肥全部作基肥。亩施2-3方有机肥作基肥。对于硼或锌缺乏的土壤,可基施硼砂1公斤/亩或硫酸锌1-2公斤/亩。
六、苹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1、部分地区果农习惯春施基肥,对秋施基肥认识不足;
2、多数果园有机肥投入数量不足,导致土壤有机质含量偏低,保水保肥能力不足;
3、集约化果园的氮磷肥施用普遍过量;
4、中微量元素钙、镁、锌和硼缺乏;
5、渤海湾地区果园土壤酸化问题普遍。
(二)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控制周年氮磷肥的施用总量;
2、重视施用秋季基肥,果实膨大期适当减少氮肥用量、增施钾肥;
3、出现土壤酸化的果园可适量补充石灰;
4、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亩产4500公斤以上果园:有机肥3-5方/亩,氮肥(N)25-40公斤/亩,磷肥(P2O5)10-15公斤/亩,钾肥(K2O)20-30公斤/亩;
2、亩产3500-4500公斤果园:有机肥3-5方/亩,氮肥(N)20-30公斤/亩,磷肥(P2O5)8-12公斤/亩,钾肥(K2O)15-25公斤/亩;
3、亩产3500公斤以下果园:有机肥3-5方/亩,氮肥(N)15-25公斤/亩,磷肥(P2O5)6-10公斤/亩,钾肥(K2O)10-20公斤/亩。
肥料运筹:果实采摘前后是秋施基肥的关键时期,施用时期最好在9月中旬~10月中旬,晚熟品种可在采收后迅速施用,施用方法采取条沟法或穴施。对于旺树,50%的氮肥作秋季基肥施用,其余分别在3月份花芽分化期和6月中旬施用;对于弱树,30%的氮肥作秋季基肥施用,50%在3月份开花时施用,其余在6月中旬施用。70%的磷肥秋季基施,其余磷肥可在春季和6月中旬施用;40%的钾肥作秋季基肥,20%在开花期,40%在果实膨大期分次施用。土壤缺锌、硼的果园,每亩施用硫酸锌1-1.5公斤、硼砂0.5-1.0公斤,与有机肥混匀后于秋季施用。
七、柑橘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有机肥投入数量不足,土壤酸化严重,农户用肥量差异较大,施肥比例与分配时期不合理,中微量元素普遍缺乏。
(二)施肥原则
1、注重施用有机肥,大力发展果园绿肥;
2、适量施用石灰,改良土壤;
3、优化氮磷钾肥合理施用量和时期,重视秋季采果肥的施用;
4、适当补充中微量元素。
(三)施肥建议
1、亩产3000公斤以上果园:有机肥2-4方/亩,氮肥(N)25-35公斤/亩,磷肥(P2O5)8-12公斤/亩,钾肥(K2O)20-30公斤/亩;
2、亩产1500-3000公斤果园:有机肥2-4方/亩,氮肥(N)20-30公斤/亩,磷肥(P2O5)8-10公斤/亩,钾肥(K2O)15-25公斤/亩;
3、亩产1500公斤以下果园:有机肥2-4方/亩,氮肥(N)15-25公斤/亩,磷肥(P2O5)6-8公斤/亩,钾肥(K2O)10-20公斤/亩。
肥料运筹:秋冬季施肥(采果肥):20%~30%的氮肥、40%~50%的磷肥、20%~30%钾肥、全部有机肥在11~12月采果前后施用;春季施肥(花肥):30%~40%的氮肥、30%~40%的磷肥、20%~30%钾肥在2-3月开花前施用;夏季施肥(壮果肥):30%~40%的氮肥、20%~30%的磷肥、40%~50%的钾肥在6-7月施用。磷肥优先选择钙镁磷肥或过磷酸钙。土壤缺硼、锌的果园,每亩施用硼砂0.5-0.75公斤、硫酸锌1-1.5公斤,与有机肥混匀后于秋季使用;pH<5.5的果园,每亩施用石灰或白云石粉60-80kg,50%秋季施用,50%夏季施用。
八、露地大白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偏施氮肥现象严重,不仅导致氮肥损失,而且影响钙素吸收而造成品质下降;不同田块有机肥施用量差异较大。
(二)施肥原则
1、重施有机肥,培肥地力;
2、氮磷钾合理配合,适当补充中微量元素;
3、莲座期之后加强追肥管理。
(三)施肥建议
秋季大白菜主要分布在我国三北地区,在播种大白菜之前,根据土壤肥沃程度,每亩施用2-3方有机肥。亩产净菜5000公斤的条件下,推荐施用氮肥(N)20-25公斤/亩,磷肥(P2O5)5-8公斤/亩,钾肥(K2O)25-30公斤/亩。可根据产量水平的高低适当地增减肥料用量。
肥料运筹:磷肥全部作基肥,30%的氮肥作基肥,70%作追肥施用;50%的钾肥作基肥,50%作追肥。氮钾追肥可在莲座期之后追施2-3次。
九、日光温室秋冬茬蔬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日光温室秋冬茬蔬菜主要有果菜类(黄瓜、番茄等)、叶菜类(芹菜、生菜等)等,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施肥过量现象普遍,施肥比例不合理,过量灌溉导致养分损失严重。
(二)施肥原则
1、依据土壤肥力水平,综合考虑环境养分供应,适当调减氮磷钾化肥用量;
2、老菜棚注意多施秸秆类堆肥,少施禽粪肥;
3、生长前期不宜频繁追肥,重视中后期追肥;
4、采用合理的灌溉技术,做到水肥一体化。
(三)施肥建议
1、黄瓜:亩产2000-2500公斤条件下,每亩施用有机肥2-3方,氮肥(N)20-25公斤/亩,磷肥(P2O5)7-10公斤/亩;钾肥(K2O)15-20公斤/亩。有机肥和磷肥全部作基肥,氮肥30%作基肥,70%在结瓜初期至结瓜盛期分次追施;钾肥50%作基肥,50%在结瓜初期至结瓜盛期分次追施。
2、番茄:亩产3500-4000公斤条件下,每亩施用有机肥2-3方,氮肥(N)15-20公斤/亩,磷肥(P2O5)7-10公斤/亩;钾肥(K2O)18-24公斤/亩。有机肥和磷肥全部作基肥,氮肥30%作基肥,70%在第1-2穗果以后间隔分次追施;钾肥50%基施,50%在第1-2穗果以后结合氮肥施用分次追施。
3、芹菜:亩产4000公斤条件下,每亩施用有机肥2-3方,氮肥(N)15-20公斤/亩,磷肥(P2O5)5-8公斤/亩;钾肥(K2O)10-15公斤/亩。有机肥和磷肥做基肥,氮肥30%作基肥,70%作追肥;钾肥50%作基肥,50%作追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