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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02:18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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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



19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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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领导干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离任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领导干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离任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委办 〔2003〕56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徐州市领导干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离任审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 徐州市领导干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离任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把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城乡居(村)民委员会以及驻徐各部省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离任审核适用本规定。审核对象为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驻徐部省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领导干部从到任至离任期间领导或直接分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进行审核。离任审核应在离任时及时进行。
第四条 离任审核的内容主要是任期内所在单位按目标管理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完成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包括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是否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是否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是否按照中央《决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是否依法落实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责任人的处罚落实情况;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收缴情况等。
第五条 任职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纪,需追究责任:
(一) 领导干部本人利用职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或隐瞒、包庇、协助、强迫子女或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
(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七)妨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
(八)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威胁其财产、生命安全的。
第六条 离任审核在各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计生委负责审核离任的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市管企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分管负责人。其他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计生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民主集中制和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对审核对象和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包括审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审核评价及应承担的责任和建议等内容,报告形成后要征求审核对象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并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核报告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对审核材料要实行一人一卷,档案化管理。 
对审核中发现的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
第七条 对违纪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 
(一)对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行为的领导干部,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 对审核对象任职期间,不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法规,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审核对象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对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问题发现后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计划生育和人口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
3.离职、退职及下岗分流女职工,离开原单位三个月内出现超计划生育的;
4.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对外来流动育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疏于管理(如未经登记检验计划生育证明就擅自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劳动就业证、车辆驾驶证以及招聘雇用、出售或租借住房等)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及《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有关规定,给予审核对象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审核对象任职期间,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有索取、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对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笫七、八项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有关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一)至(六)项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党员领导干部具有上述(一)至(六)项行为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的调控

土地供应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手段,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必须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供应渠道。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市(县)改区后的土地、原国有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都必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城市政府要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高档商品房等)的布局和结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

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除按规定可以划拨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政策

优化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结构,优先满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合理发展的用地需求。要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在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中的比例。对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房价涨幅过快的城市,可以适当调剂增加土地供应量。土地供应过量、闲置土地过多的地区,必须限制新的土地供应。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也应严格控制总量,审时度势,及时调控。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在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中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并按照政策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和条件的集资、合作建房用地,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统一管理。

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凡高档商品住房、写字楼等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严格限制土地供应量,或暂停供应土地。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

三、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管力度

严禁下放土地审批权。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供应和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废止有关文件。对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城市建设用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供地。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中以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方式取得土地;严禁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位置、面积、用途、方式和价格等干预插手土地出让。对规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以科技、教育、观光农业和生态建设等名义取得享受产业优惠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取得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同等地段土地的市场成交价,补交相应的地价款和政府已减免的有关费用。对此类单位和企业,以后不得再划拨使用土地,并要限制其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镇、村、组签订协议,圈占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上述规定所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严禁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各种名义私下交易、非法入市用于房地产开发。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其补交相应的地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退还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同等地段土地的市场成交价,补交相应的土地差价。

四、加强土地市场监测,完善市场服务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特别是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监测分析系统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对土地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预警,为政府进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要加强土地市场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基准地价、协议出让最低价和交易结果等市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加强和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切实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转让涉及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严把土地登记关口。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提供市场服务。

加强对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诚信建设。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从业的机构和个人,要及时向社会披露。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建设、规划、金融、财政、税收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共同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工作。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