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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19:46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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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明电〔2005〕11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切实做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十六届五中(共5页)全会对“十一五”期间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指出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通知》的出台,是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前,国务院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意义深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将全系统干部的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统一到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上来。将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与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结合起来,与继续深入推动再就业政策落实结合起来。通过学习,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要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领会和把握《通知》精神:(一)明确今后三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形势、任务、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二)正确把握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和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关系,明确工作方向和工作要求。(三)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将总体要求转化成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四)就业再就业政策延续、扩展、调整、充实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正确理解和把握前后政策的关系和衔接。(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处理好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

  二、抓紧制订出台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意见,为政策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意见,使政策地方化,更具操作性。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共同研究,共同制订,共同实施。要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制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要注意做好新旧政策、前后工作的衔接,方便基层,规范操作,为政策的落实创造宽松环境。各省(区、市)还要及时部署推动本地区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市及早启动政策的制订出台。各省(区、市)的贯彻实施意见要在2006年2月底前,各地市的贯彻实施意见要在2006年3月底前全部出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下发后,各地也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转发。我部将对各地制订出台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

  三、明确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2006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已经国务院批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其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我部将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下发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专项计划。各地要按照上述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形势分析和预测,科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目标任务,并层层分解,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同时,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政策调整和目标任务,做好2006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需求测算,并尽早与财政等部门协调,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四、深入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为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我部将与中宣部共同制订下发宣传提纲,做好《通知》精神的宣传报道工作。同时,结合明年“两节”期间开展的全国再就业援助月活动,组织开展一次深入广泛的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宣传工作方案。要把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直接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扎实做好年底前的各项工作,为明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好局

  (一)进一步落实政策,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各地要继续推进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把抓政策落实出实效作为年底前工作的重点工作。已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重点做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和稳定“4050”人员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尚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解决好并轨遗留问题。目前,多数地区已基本实现并轨,尚未实现并轨的地区也正处于攻坚阶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既定目标,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确保年底基本实现并轨并妥善解决好并轨遗留问题。

  (三)及早筹划,周密部署,为明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好局。各地要及早筹划明年第一季度的再就业援助月活动和春风行动。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大岗位开发力度,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

  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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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
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
(交通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以身作则,带头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为依法足额征收车辆通行费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促进了我国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最近一段时期,特别是国家审计署在今年收费公路审计调查中发现,有一些地方擅自扩大范围,违规减免“特权车”和“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少数地方还以减免通行费作为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严重扰乱收费秩序。为严肃法纪,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以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总体要求,坚持重点清理和分类整顿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力争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杜绝“特权车”“人情车”违规减免通行费现象,真正做到依法、规范征收公路车辆通行费。
二、工作任务与重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逐项列出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车辆的范围,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印制明细表,分发各收费站,作为收费工作人员执行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操作依据。凡是在公布明细表范围之外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均应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二)集中查处各地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全面清理并集中收缴各地方交通部门及收费管理单位违规发放的车辆通行费“免费卡”、“减缴卡”、“公务卡”、“零折优惠卡”等。
(三)坚决纠正个别地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机构以收费减免作为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四)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等省(市)除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外,对审计调查中所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调查核实,认真纠正。
(五)加强对收费公路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地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在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站中认真开展专题教育活动,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依法征费、严守职责的责任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减免通行费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保障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部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清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首先对系统内部违规减免通行费的车辆进行清理和纠正。同时,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做好全面清理整顿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清理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政务公开。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家收费公路有关政策和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确保国家政策家喻户晓,促进公路收费阳光操作。要通过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自觉按章交费的社会氛围。同时,对拒不纠正、仍然违规减免、或拒绝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特权车”、“人情车”,也要借助媒体公开曝光,予以查处。
(四)加强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工作出现的问题。对于清理工作中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同时,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要以收费站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特权车”、“人情车”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特别是对审计调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要按照附件的格式要求进行总结、汇总。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还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12月30日前报部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本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部也将对各地清理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7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清理工作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部。部将在分析、总结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将清理工作情况向全国通报,并报国务院。

附件:
“特权车”、“人情车”减免车辆通行费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类 别 减免车辆的范围明细 估计车辆数(辆) 批准依据 发放各种免费卡 (张) 年均减免费额(万元) 占应收费额比例 03-05年累计减免费额(万元) 占同期费额比例 备注
累 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
国务院及部委规定的
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规定的
市县政府行文规定的
擅自违规减免的
其他临时性减免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59881010,whzf@163.com)。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8月14日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制作形成的案卷。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分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第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立卷、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定期进行评查和考核。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同时接受上级执法部门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 卷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立卷。
  执法人员应当从办理案件之日起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等文件材料,并在案件办结之后及时立卷。
  文件材料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审核,如发现存在缺失、重复、杂乱等问题,应当退回执法人员及时补充、整理。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将下列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有关案件来源及受理情况的材料;
  (二)现场调查取证材料;
  (三)当事人资格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证据收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件材料;
  (六)立案审批表;
  (七)涉案物品送交鉴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八)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件材料;
  (九)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十)当事人陈述申辩相关文件材料;
  (十一)听证相关文书;
  (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十三)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十五)相关执行文书;
  (十六)结案报告;
  (十七)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一并立卷归档。
  第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
  (二)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办理案件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对同一问题或事实进行说明的文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式文印件在前,最终签发稿在后。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立卷归档顺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组卷和归档
  第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适当分成若干分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分成正副卷,将其中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另行装订成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序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20个案件。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按照年度及结案时间先后顺序编号组卷。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依次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等五个部分组成。多案合并组卷的,使用同一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
  案卷封面可以采用硬卷皮和软卷皮两种格式。软卷皮格式的封面内页可印制案卷卷内目录作为封二,封底内页可印制案卷备考表作为封三。使用软卷皮装订的案卷,应当装入卷盒内保存。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封底以及卷盒的规格尺寸及填写要求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当为原件,重复材料或者多余材料一律剔除;
  (二)文件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保持字迹工整清晰、页面整洁;涂改处应当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或者相关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手印,空白处应当划线标注;
  (三)对于破损、字迹模糊或者容易褪色的文件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对于当事人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的原始文件材料,应当进行复印;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上抄件,连同原件入卷;对于外文及少数民族文件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四)对于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文件材料不得反装、倒装,页面方向为横向的,应将文字冲外摆放;
  (六)文件材料的载体应当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较大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较小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托裱并加盖骑缝章;
  (七)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者画面,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加边、加衬、折叠;
  (八)文件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剔除,以防锈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原则上应当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应当放入证物袋中,注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信息后附卷保存。
  不便附卷保存的物证或者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并在案卷备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顺序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的页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封底不编页码。有隔页纸的,隔页纸不编页码。
  各分卷之间不连续编页码。
  第十五条 案卷装订应当右齐、下齐,统一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左侧装订。订卷绳应当系紧、打暗结,并在封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00页或者20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照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在法定期间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法院判(裁)决书、赔偿决定书下达并结案后1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设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专柜,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保存声像档案资料的库房,应当有专用的设备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卷的接收、借阅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负责档案的编研和统计工作,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
  (三)与档案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逐卷逐件进行清点,编制移交目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工作交清后方可离职。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对已经归档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不得修改档案内容,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档案材料。确实需增加档案材料的,应当在征得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照立卷归档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在备考表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永久两种。定期分为10年、30年。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适用一般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符合下列情况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永久保管: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符合听证条件的;
  (三)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四)其他应当永久保管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查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进行登记。查阅案件档案不得拆卷或者在案卷上涂改、勾划、圈点、污损。
  其他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案件档案时,应当出具正式查阅函件及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中如需摘抄或者复印所查阅的内容,应当写明复印用途,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保存价值;对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制作销毁清册,并由执行人和监销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据《档案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但因客观原因无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正式办理结案或者终结手续的案件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