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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5:39  浏览:9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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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3号


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今年力争在全国80%的县(市、区)实施本《办法》,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到1000万人。各地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将在下半年适当时候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全面推进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二、基本条件

  1.年满14周岁。
  2.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5.遵纪守法。

  三、权利

  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协会的个人会员。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4.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注册机构

  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经所在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授权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六、注册程序

  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
  2.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中国志愿者胸章”。

  七、注册号

  为便于全国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和胸章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确定编制规则。

  八、志愿服务证

  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在其志愿服务证中注明。志愿服务证及胸章原则上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根据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申请发放。志愿服务证在全国通用。

  九、管理和培训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组织负责,尚未建立志愿者组织的,由团组织负责。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十、志愿服务

  1.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发挥协调作用,推荐注册志愿者到其它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广泛吸纳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2.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或本人与服务对象签定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注册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通过向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申请,填写服务项目登记表,继续参加同类或其它类型的志愿服务项目。

  十一、激励和表彰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分别授予注册志愿者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奖章。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县级团委、志愿者组织负责。

  2.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3.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4.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5.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6个月至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及以上级别奖章;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参照本条第2—4项规定执行。

  6.奖章、证书由负责评定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作。获奖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备案。原则上奖章授予仪式可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举行。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还可以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原则上评选表彰活动可安排在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3月5日)前后进行。

  十二、权益保障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推动立法,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组织保障

  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县级以上团组织应普遍建立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指导中心、志愿者工作部、服务中心,条件成熟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团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服务站、服务总站,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各级志愿者组织可通过定期轮换等方式,安排注册志愿者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发挥志愿者服务站的核心作用,促进由服务站、服务基地、服务队构成的基层组织网络建设。

  十四、其它

  1.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将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凡在本办法颁布后未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原则上不得参加志愿者工作组织奖评选。

  2.各地已经开展的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并于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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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资源[20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省市商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报废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拼装车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无资质的企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非法交易市场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二、各级经贸委要依法行政,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审批。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严禁以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现有规定相悖的地方政策,严禁审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严禁举办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及零配件交易会及相关活动。

  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各地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在地方机构改革中,逐步理顺工作关系,严禁工作机构设在企业或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未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从事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和举办相关活动,影响较大的跨地区的企业活动要报同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

  四、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请各地经贸委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检查工作情况于6月10日前报我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完)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美术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美术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美术展览活动,并进行广告宣传,扰乱了美术品市场秩序。为维护美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美术展览活动广告,是指通过向社会征集作品的方式举办美术展览、展销、比赛、博览会等活动的广告。
二、凡发布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发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文化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发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的辖区范围内举办的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省、地、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三、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批准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批准证明文件。对不具有批准证明文件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
不得发布。



19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