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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50:30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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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处)、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我局制订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试行。有关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一年七月六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及拆房工程的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拆房工程的安全、文明、卫生施工,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领取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及培训、监督和检查,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订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
房屋拆除工程的承、发包,拆迁人(下称发包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方式(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确定施工单位(下称承包单位),并签订拆房施工合同。
拆房施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职责和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自拆房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单位同时应向市、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房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并向市、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房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拆房施工及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对变更内容重新签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发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及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技术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和情况,并进行现场交底: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管线的分布情况。
承包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在拆房工地四周砌筑高度为2.5米以上的围墙,外墙面粉平刷白,同时在拆房前做好房屋拆除范围内的断水(拆房防尘洒水设备除外)、断电、断气等工作。
第九条 房屋拆除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的必要器材。
第十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同步拆下。
第十一条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按自上而下、先非承重后承重结构的顺序进行。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同步。
第十二条 对部分拆除、部分保留的同一建筑或构筑物进行拆除施工前,应先对保留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立体交叉方式进行拆除作业。泥墙、砌体和简易结构房屋等确需倾覆拆除的,倾覆物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达到被拆除物体高度的1.5倍以上。
第十四条 进入拆房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拆房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严禁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上进行多人作业或集中堆放材料。
第十六条 禁止向下抛掷拆除物,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出场。拆除高度在1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设置垂直运输设施或流槽。
第十七条 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拆除粉尘较大的房屋,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拆房工地大门口地面应混凝土硬化,配备冲水设施,运输车辆驶出大门,应冲洗车轮。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占用绿地、阻碍交通。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第十九条 遇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天气影响拆房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拆迁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泄、火灾爆炸、坍塌掩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应及时组织抢救,排除险情,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拆迁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拆迁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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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随着2011年汛期的到来,各地洪涝灾害频发,一些地区洪水冲刷地表土壤和临近河岸的固体废弃物进入水体,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防止汛期和退水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汛期环境监管,强化汛期水质监测

  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汛期综合污染防治方案,加强对潜在污染事故源和饮用水源等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尾矿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中一旦发现水质超标,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加强跨地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的监督管理,严禁向下游集中排放污水。对交界断面要加密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件的要及时报告,并及时向下游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

  二、严格排查环境隐患,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积极防范、主动应对汛期次生环境灾害,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为重点,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环境风险;对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风险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和整改,防患未然。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汛期群众饮水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当地气象特征、水文条件和污染源排污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主要水利工程调蓄水期及主要河流流量变化趋势,制定汛期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关于加强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503号)的要求,完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要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特别是涉及饮用水安全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突发环境事件,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

  四、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及时整改突出问题

  扎实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认真分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投入,积极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不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任务,规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

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在提高全民健康素养、预防疾病、保护和促进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和网络,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一、职责
(一)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理论、方法与策略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二)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
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媒体及下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
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向全社会推广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开展健康传播活动,向公众传播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相关理念、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健康素养。
(四)信息管理与发布。
收集、加工、整理和发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拟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信息规范和标准,对社会上健康相关信息进行监测、评估和引导。
(五)监测与评估。
开展健康危险因素和健康素养监测,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需求与效果评估,及时发布监测与评估结果。
二、工作内容
(一)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1.收集和总结国内外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领域的政策法规、理论策略和研究成果,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咨询及政策建议。
2.收集、研究辖区内健康相关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考核评估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
1.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和媒体等的业务指导,提供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和方法。
2.根据辖区内下级健康教育机构需求,提供日常业务指导、专题指导和科研指导。指导内容包括调查研究、计划制订、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督导检查、总结报告、论文撰写等。
3.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领域的政策、法规、理论、策略、技术与方法等。
(三)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
1.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领域的理论、方法与策略研究,总结科学、有效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并进行推广、交流。
2.与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和媒体等合作,开展不同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研究,提出适宜不同场所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策略、措施和技术方法。
3.研究国内外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成功案例,总结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成功经验,进行交流与推广。
4.开展辖区内健康教育需求调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
5.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健康教育宣传栏和组织现场活动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传播。
6.做好传播材料的设计、制作和使用工作。要求传播材料内容科学准确、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少数民族地区可使用民族文字设计传播材料。
(四)信息管理与发布。
1.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对健康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加工,形成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为媒体和相关机构提供信息源。
2.围绕辖区内主要健康问题,制作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利用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向辖区公众发布。
3.拟定健康教育信息管理规范和标准,对健康教育信息发布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4.监测社会上对公众有误导作用的健康相关信息,评估其社会危害,及时对公众舆论进行正确引导。
(五)监测与评估。
1.评估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机构、人员及其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能力和可利用资源。
2.开展社区卫生诊断,查找辖区内主要的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
3.针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教育需求评估,为制定健康教育干预策略和措施提供基础数据。
4.开展健康素养监测,提出健康教育干预策略。
5.对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及时发布监测与评估结果。
三、保障措施
(一)机构。
1.国家、省、地市、县级均设健康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2.国家、省、地市、县级健康教育机构属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健康教育机构业务指导。
(二)人员。
1.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少数民族地区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专业人员。
2.健康教育机构本科学历人员,国家级占75%以上,省级占65%以上,市级占50%以上,县级占35%以上。
(三)基本工作条件。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应配备与其工作职能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和培训场所、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所需要的设备和交通工具、材料开发所需要的平面制作设备、影像制作设备以及宣传材料展示平台等。
(四)经费保障。
健康教育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健康教育工作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支持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与目标,并组织实施。
3.制定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
4.动员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
5.建立完善考核与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科室与人员。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暂不具备条件的确定相关科(室)负责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接受当地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每个机构从事健康教育的专(兼)职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2.职责与工作内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紧密配合,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制定、活动开展和效果评估等方面发挥所长,共同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策略和措施,提高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质量,促进公民健康素养的提高。
医疗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年度计划。在医院内设置健康知识宣传栏或电子视频,摆放医学科普资料,开展患者健康教育,强化医患间的健康信息交流,与媒体合作宣传健康知识。
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计划,在疾病预防和保健过程中,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协同媒体广泛传播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知识,积极主动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计划,针对辖区内重点人群、重点疾病、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危险因素等,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播放医学科普宣传片、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等形式,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辖区内居民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生活方式的普及率。
3.经费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项目服务经费,由政府给予专项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给予补偿。
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政府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