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35:16  浏览:9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6〕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我市定居半年以上(以有效证件为准)、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凭《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年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双龙洞、冰壶洞、金华观、大黄山公园、侍王府、天宁寺、八咏楼、艾青纪念馆、汤溪城隍庙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60—69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办理公交IC卡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公交IC卡可免费乘坐市公交公司所有可刷卡的公交线路,60-69周岁的老年人凭公交IC卡给予半价优惠;未办理公交IC卡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二环内)公共汽车,60-6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七、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八、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九、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各地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
十一、《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69周岁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和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新证与原《金华市高龄老人优待证》可交叉使用到2007年4月1日,交叉使用期满后,原《金华市高龄老人优待证》自行作废。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应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十二、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金华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三、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继续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继续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指导下,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进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许多艺术表演团体在改革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文化部于去年九月份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
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文艺发〔1993〕44号),对全国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个文件总结了近几年改革的经验,正确分析了我国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现状和困难,明确提出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并就艺术表演团体的总体布局、领导管理体制、人
事制度、工资制度、财务管理、演出管理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意见。现就1994年继续贯彻《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以及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充满活力的机制
目前,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普遍面临的困难是难以在文化市场中发挥主力军和主导作用,因此,文化部在《通知》中明确提出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符合艺术自身规律的社会主义文化实体;确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实行各类院团多轨并存,保护国家重点,放开社会办团,逐步建立艺术人员合理流动的新陈代谢机制。实现这个改革目标,才能保证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不断增强自身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保证艺术表演团体在良性循
环的轨道上迅速发展。
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转换机制要在这样的基本框架内进行,即:国家重点扶持少量的在国内外、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实验性、示范性和民族代表性,或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艺术表演团体,大量的艺术表演团体将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同时
,在改革中要努力探索建立一种能够使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充满活力和具有旺盛生命力的运行机制,这是改革当中要解决的带根本性的问题。不建立起这种良性机制,单纯考虑增加收入,钱少可以吃“大锅饭”,钱多也可以吃“大锅饭”,而且吃起这种“大锅饭”来问题就更难解决。所以一
定要通过体制改革,把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运行机制从目前缺乏活力、缺乏生命力变为充满活力和具有旺盛生命力的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转换机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基本精神,树立市场观念,把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加强
文化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艺术表演团体自身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制定切实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保证转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进行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转轨变型,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就是要以是否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是否有利于出作品、出人才、出效益,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准。在实际工作中
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提倡大胆探索、敢于实践的开创精神,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勇于探索,以改革精神指导具体工作,敢于迈大步,敢于创新路。
(二)采取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态度,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符合当地情况的具体方案,特别是在人员分流、资金投入等问题上要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切忌一哄而起和急躁冒进的做法,要进行认真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三)要重视法制建设,在转轨过程中要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保证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特别是要重视各种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完善。要加强社会化管理,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解决好艺术表演团体法人地位的问题,以保证其在市场中独立行使法人的职权,履行法人的义务。


(四)要加强文化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实事求是地调整艺术表演团体布局,尊重各地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该保护的要坚决保护,该放开的一定要放开。特别是对于社会化管理的艺术表演团体,要给予平等竞争的条件,在创作、演出、奖励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其应有
的社会作用。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为艺术表演团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在艺术表演团体的转换机制过程中,还要注意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变相流失问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国有资产,坚决堵住和打击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资产的不法行为。
二、在抓繁荣出精品的实践中,推动艺术表演团体内部机制的改革
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出人出戏出效益,促进社会主义艺术事业的繁荣。能否推出优秀的、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艺术作品和人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从繁荣社会主义事业这个根本目的出发,才能保证改革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真正促进改革的不断加快和深化

(一)尊重出精品的艺术规律,以改革精神合理调整资金投入。出精品,是艺术创作和艺术表演团体的最高追求目标,出精品必须具有相应的各种条件,一方面文化主管部门要树立精品意识,坚定不移地抓精品,对于基础很好、潜力很大的剧目要予以特殊政策,改变以往没有重点的“
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投入方式,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要敢于照顾,敢于下本钱,花力气;另一方面艺术表演团体要弘扬主旋律,重视主旋律作品的创作,重视雅俗共赏、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的创作。在二度创作上要大胆发现和使用人才,让最优秀的艺术人才投入到重点优秀剧目的生产
中去。
(二)适应艺术生产特点,改革人员流动机制。艺术表演团体普遍面临的难题是人浮于事,人员越来越多,负担越来越重。进行人员分离和优化组合要根据艺术生产的需要,进行定编定岗,可以先在剧组中实行合同聘任制,通过不断的艺术实践活动,将演出实体分离出来。实行这种办
法,能够逐渐地、有效地确立演职人员在剧团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起演多与演少,演好与演不好的区别意识。另外,可将“考试制”与聘任制结合起来,根据剧目和角色要求,实行考试制度,在艺术人员中间形成一种合理的竞争机制。
(三)重视艺术人才自身特点,建立新型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艺术创作是一种复杂劳动,艺术人员也具备不同于其它行业人员的特质,其劳动成份和表演形式带有极强的个体劳动和个人气质特点,因此要尊重艺术家的劳动,尊重创作上的自由与选择,同时,对于精品,要给予高稿酬
,实行重奖。对于优秀的演职人员要大胆提高工资待遇,使其在艺术高峰期得到相应的高报酬。
(四)实行演出补贴制度,激活艺术演出机制。演出是艺术表演团体生存的标志,艺术表演团体一般进行的主要是剧场艺术的生产,只有演出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文化主管部门要对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予以特别重视,实行保护政策,改变过去的拨款模式,实行演出补贴制度,
激励艺术表演团体多演、演好,保证艺术表演团体的基本演出数量和质量,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演出机制,为繁荣演出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改革评奖方式方法,激励艺术生产。评奖是对艺术生产水平衡量和检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也是促进艺术创作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同时,评奖对于提高艺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艺术作品的宣传和导向,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进行艺术表演团体改革过程中,
要重视评奖,一方面提高奖励标准,使奖励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要避免评得过多、过滥现象。文化部即将出台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的管理规定,对于评奖实行归口管理。还将修改《文华奖评奖办法》,使这个专业艺术的政府大奖越评越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希望各地文化
主管部门也重视改革评奖办法的工作。
(六)实行考评制度,提高艺术表演团体综合艺术水平。考评制度对于艺术表演团体也是一种激励机制,通过考评,确定重点剧团,在经费投入、创作力量投入等方面予以扶持,使其在自我奋斗前提下,引起社会和文化主管部门的重视,对其进一步发展有着巨大作用。因此,今年将积
极筹备全国艺术表演团体考评工作,抓好试点,力争尽快推广实行。有条件的省市可试行考评制度。
通过以上措施,紧紧围绕艺术生产和繁荣,加速进行艺术表演团体的各项内部机制的改革,使艺术团体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这应成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艺术表演团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依法管理是市场机制对艺术表演团体提出的要求,否则艺术表演团体难以在文化市场中得到保护与支持,也难以行使正常的法律权利,因此加速法制建设,是艺术表演团改革的重要工作。
从目前情况看,艺术表演团体急需加强法制管理,特别是适应市场体制的法规、制度亟须制定,在演出、创作、管理等多方面都需做大量的法制规范工作。今年文化部将着手制定下面几个法规文件:
(一)制定《关于社会办团的管理规定》。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转换机制和大量社会办团的出现给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新课题,制定这个规定,将对社会化艺术表演团体在政策上加强管理,既对之行使有效的管理,又使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在文化市场中遵纪守法
,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个规定将对社会办团中的各种问题提出法规依据,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制定《关于艺术表演团体演职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的暂行办法》。制定这个文件,是为了推动艺术表演团体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新陈代谢、良性循环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艺术表演团体人事制度改革的规范化发展。该文件将包括流动方式、聘任条件、合同文本等内容。
(三)制定《演出法》。这是1993年的调查论证项目。中央1992年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尽快制定《演出法》。演出是艺术表演团体的根本性工作,制定《演出法》,一方面要对专业艺术的演出,特别是高雅艺术的演出进行保护和扶持,大力提倡高雅艺术的演出,予以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要放开搞活,提倡多种形式的演出,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不同层次的群众文化需求,加强对演出市场的总体规范,保证演出市场丰富多采,健康向上。
(四)修订《剧场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已实行多年,许多条款已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市场体制的要求,需要认真修改。通过这个条例的修订,加强对剧场的管理,调整剧团与剧场的双向选择关系和分配制度,保证高雅艺术的演出阵地,同时以剧场演出为龙头,实施对艺术表演团体演出
机制的改革。
在这些文件基础上,还将调查论证艺术表演团体的宏观法规《艺术表演团体管理条例》,争取能在两、三年内出台。
加快进行艺术表演团体的立法立规工作,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各地要积极主动地行使地方立法权,从实际出发,重视制定地方法规。
在高度重视法规文件制定的同时,要重视以法办团,以法管团的工作,在艺术表演团体中树立法制观念,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完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使艺术表演团体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四、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是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重要保证
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特别是在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转轨过程中,党的领导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艺术表演团体实行多轨并存、多种体制的格局,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如:如何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辩证地统一起
来;如何为群众创作雅俗共赏、喜闻乐见的剧节目,反对低级趣味的演出;如何解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实行人员的重新组合与分配的激励机制,会触及许多个人利益,等等,都将会成为艺术表演团体中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
越是情况复杂,越是改革开放,就越要加强党的领导。
各类艺术表演团体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要求,根据不同管理体制,不同所有制形式,探索党组织的工作方法,积极主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同时,艺术表演团体中的党组织要积极开展工作,坚持正常的组织生活,密
切联系群众,团结群众,注意不断吸收优秀人员参加到党组织中来,不断发展组织,壮大党的队伍。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艺术表演团体中的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决不能混同于一般的群众,要自觉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党的思想、路线,同时每时每刻不要忘记作为
一名共产党员的神圣职责。在改革触及到个人利益时,党员要以身作则,顾全大局,要树立无私奉献和敬业的精神,把困难留给自己,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发扬光大。要敢于向放弃党的原则及一切不符合改革精神,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作斗争。
艺术表演团体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这是保证艺术表演团体改革顺利进行,调动广大演职人员投身改革的积极性,推动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在当前形势下,各种错误思潮及拜金主义的泛滥,极大影响着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党的干部和广大党员要带头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领会和贯彻中央有关精神,坚定不移地进行改革开放和艺术建设,党组织要采取各种不同方式,坚持党的一贯的、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把广大文艺工作者紧紧地团结在党的旗帜下,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经过1993年一年的认真调研、积极探索,为今年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今年是改革关键的一年,也是应该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各地要按照《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的基本精神,真抓实干,制订出各项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
,努力把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文化部也将根据文件精神,把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继续作为工作重点,并计划召开全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学习先进,互相切磋,互相借鉴,使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更大的进展。



1994年2月28日

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适应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做好退休、退职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休和退职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和中小城镇。配偶、子女在农村的,一般应回农村安置;配偶、子女在中小城镇的,一般应到中小城镇安置;在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三条 凡属就地安置的退休退职干部,其政治学习、生活福利等管理工作均由本单位负责。属于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职干部,过去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仍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今后的接收安置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置地区负责,工资和
福利待遇的开支由原单位负责。
退休干部较多的县(市)和单位,可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根据精简的原则,设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由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就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住房由原单位负责解决。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住房的修建由原单位拨款,安置地区协助安排修建。回农村安置的退体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按退休前的规定不变。
第六条 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如医疗、住房、交通工具等,按原来享受的待遇不变。所在单位或安置地区主管部门要经常关心退休干部的健康状况,定期组织他们进行健康检查;并同附近医院建立特约关系,为退休干部平时就医提供方便和必要的照顾。退休干部患有疑难病症,需要到
专门的或到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医院诊治时,所在单位或安置地区的主管部门要尽可能给予积极帮助。
第七条 退休、退职干部的医药费要按规定及时予以报销。对于身残、多病而又无依无靠的退休干部,提倡商业、粮食等有关部门主动送粮、送菜、送货上门,服务到家。
第八条 退休干部开展集体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属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直接管理的,分别由各单位按财政制度规定,每年划拨一定的经费,归退休干部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易地安置和回农村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地(市)、县财政每年划拨一定的经费,归同级人事部门
统一掌握使用。
第九条 退休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关心四化建设,关心下一代的成长。要教育自己的子女和亲属,努力学习和工作,自觉遵纪守法,不搞特殊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退休、退职干部的安置管理列入议事日程,人事、民政、劳动、卫生、商业、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协助,及时了解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和日常生活情况,定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注意表彰好人好事,抓紧做好有关工作,使退休、退职干部各得其
所,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




198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