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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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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8〕7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 《九江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九江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乡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垃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包含城市中心区(含庐山风景名胜区,下同)、县城及建制镇政府所在地集镇等。
第四条 城乡生活垃圾的治理,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基本目标。乡村生活垃圾的治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综合规划、科技帮扶”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实行“县级统筹、乡(镇、街道)主抓、村组(社区)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乡(镇)、村、组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乡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县、乡、村各级基层组织应制订鼓励废弃物回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指导村民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并提供相关服务,如为垃圾回收从业人员提供廉价场所、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减免有关税费、联系销售渠道等,以切实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各级财政应将本行政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正常开支。市政府每年从本级城维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美丽街区”、“美丽乡村”评选活动,对经检查考核评定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资金奖励。
经济欠发达的偏远乡村垃圾处理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省市补一点、县乡拨一点、扶贫帮一点、集体筹一点、村民交一点”等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行支出。


第二章 规划管理和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编制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对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等作出明确界定。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规划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设置数量足够的果壳箱,建设数量、容量足够的垃圾窖(屋)、垃圾中转台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将垃圾收集设施列入规划的新建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和建设要求:
(一)城市中心区及县城:1、果壳箱设置。主要街道两侧单边每100米设置一个果壳箱,次干道及支巷设置密度减半。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商场等人口密集场所按使用面积每120平米设置一个;2、垃圾窖(屋)建设。按居民区人口每500人建设一座垃圾窖(屋),垃圾窖(屋)占地5—10平方米,容积不少于10立方米。在选点布局上既要方便居民集中投放,又便于车辆清运。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果壳箱、垃圾窖(屋)的设置密度按城市中心区的标准相应减半设置。
(三)行政村、自然村:每20-30家农户建设一座垃圾窖(屋),单体面积、容积按前述城市中心区标准的一半建设。
第十六条 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一)规划布点及服务年限。建设市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场,接纳城市中心区、九江县城、星子县城、环庐山九镇等地生活垃圾,服务年限30年左右;瑞昌、共青、德安、湖口等地也可在未来考虑进入该场服务范围;各县城周边十公里范围内生活垃圾进入县城垃圾处理场,每座处理场服务年限15年左右;其它乡(镇)可实施“一乡一场”,服务年限10年左右;乡镇政府所在地周边5公里范围外的偏远行政村可利用废坑、水塘等建设简易填埋场(点),服务年限3-5年。
(二)选址要求。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离人畜居栖点500米以外,在饮用水源上游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及下游100米以外,地质构造稳定(无地下岩溶),有一定的黏土层。禁止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水区、泛洪区、泄洪区,距湖泊河流50米范围内,珍稀动物、植物保护区,农业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置大型垃圾处理场。
(三)建设标准。城市中心区及县城垃圾处理场实行填埋处理的,应建设完备的防渗、渗沥液处理设施和排渗、导气系统。乡村垃圾填埋场须建设两格或三格沉淀池、雨污分流导排沟等,填埋库区底以水泥砌体或其它方式进行一定的防渗处理。
(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可打破行政区界限,实行市县、县县、乡乡、村村间跨区域联建共享。鼓励并科学引导市县联建共享市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场。区域面积不大、以县城为圆心的县域辖区半径不超过30公里的,可联合邻县在县域交界处共同建设垃圾处理场,以减少二次污染源点,降低污染扩散风险。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七条 在全市各地逐步开展并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乡村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应尽可能分类回收作沼气原料、家畜家禽喂料、火粪燃料等加以利用。塑料制品、金属、玻璃等交由专门人员集中有偿回收。
第十八条 乡村垃圾的收集、运输可采取户集、村收、乡运的运作模式,应尽量节约作业成本。运往县城垃圾处理场的可委托县环卫部门专业车辆有偿代运,其它乡村垃圾可委托当地有运输能力的运输业主承包代运,实行定期清理,防止垃圾大面积裸露或积存。
 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具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的企业,对本地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等环卫作业实行承包服务。辖区政府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卫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环卫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医疗垃圾、农药容器、建筑垃圾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 垃圾处置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送往规定的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垃圾处理点,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
偏远乡村生活垃圾的处置,实行“政府引导、村民参与、就地消纳、分类处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工艺的选择:
(一)城市中心区及县城垃圾处置可选择厌氧卫生填埋方式,在作业上采取分层摊铺、往返辗压、分单元逐日覆土的无害化填埋处理,并应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使用防渗、排渗、导气、渗沥液处理等设施。废水排放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进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总量不超过处理厂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影响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果。
(二)乡村垃圾处理场可采用填埋、堆肥、焚烧等方式,现阶段以填埋方式为主。填埋场应确保雨污有效分流;渗滤液应充分收集于沉淀池,经一定时期的沉淀处理后排放。
(三)现有垃圾处理场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须按照前述(一)、(二)款及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不得投入使用,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四)填埋场使用年限期满后,应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封场,并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沥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 第二十二条 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引进有资质、技术条件好的环境服务企业建设垃圾处理场、提供垃圾处置作业服务等,在向中标企业发放垃圾处置许可的同时签订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市、县环卫主管部门应按照协议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垃圾处理实行“谁生产、谁依法负责”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九江市政府批准、或由县(区)政府确定且经上级物价部门核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主体。
(一)城市中心区垃圾处理费采用随水加价代征的征收方式,具体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核算不同类收费对象每吨用水中平均产生的垃圾量及相应处理费用,委托水务公司按照自来水收费方式加价代收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二)市环卫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将现行的垃圾代运费、居民卫生费、保洁费、袋装费、单位垃圾处理费等与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的所有费种合并为统一的垃圾处理费,经成本测算、价格论证、听证等程序后报政府批准实施。新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颁布前,现行的与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的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管理体制仍维持不变。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新的垃圾处理费标准出台后,负责组织城区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第二十五条 进入市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场服务范围的县区、乡镇,垃圾处理费执行与城市中心区相同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其它县城、建制镇政府所在地集镇的收费标准与方式由县政府制定、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乡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村委会牵头、村民理事会以“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实际开支和村民支付能力等制定,也可采取村民出工、农户轮值等“以工代缴”方式履行垃圾处理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对单位可处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六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在垃圾运输途中发生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行政村、自然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乡政府、村委会(社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式,参照本办法的罚则条款对当事人或单位予以适当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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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创新药物研究,加速医药工业发展,为防病治病提供新的品种,设立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
第二条 新药基金用于资助创新药物研究,包括从化学合成或天然产物所得的新化合物并有可能开发成为新药者。
第三条 新药基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管理。项目的确立,实行“领导与专家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专家参加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基金面向全国。凡国内从事新药研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按技术合同法管理。依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有偿资助,以补充和扩大基金。

第二章 项目选择条件
第六条 新药研究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应是国内外未曾公开发表的新化学物质。
2.新化合物必须具有某种生理活性,其药效学试验必须充分证明较目前同类药物有明显优点或特点。
3.新化合物必须显示较高的安全性,其初步毒性(急性毒性试验)较同类药物为低或相当。其致突变(Ames试验)结果为阴性者。
4.已知化合物发现新的药理活性者择优支持。资助项目数不超过总项目数的20%。
5.工作已有一定积累或基础,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可望三、五年内取得预期成果。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规定内容和格式填写“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审查筛选,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六份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每年受理截止时间为五月底。
第八条 每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同时申请项目不得多于两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的工作者。
第九条 新药基金项目在聘请同行专家评议基础上,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组由全国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每年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别选聘,基金项目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获准的项目起止年限以下一年一月算起。参照我国技术合同法订立合同(合同格式另订)。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应列入承担单位的科研计划。承担单位对课题任务的完成负责,并保证课题负责人和成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新药研究涉及多种学科。鼓励协作研究,协作者(单位)所需的研究经费,从申请单位获准的经费总额中划拨经费的使用以及与协作单位双方承担义务和成果分享问题由双方相应的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研究项目的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该单位财务部门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单位可提取小于5%的管理经费。接收资助项目,每年要上报完成情况,项目完成不好,或实践证明由于选题不当等原因,确应停止研究的项目,经合同双方研究后停止下一年度拨款。
第十四条 受资助期间,无故终止研究,应退还余款。若因失职造成者,应由申报单位负担风险赔偿费。若发现项目有异议时,资助方有权暂停资助直至问题澄清为止。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于当年开始,每年6月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前提出书面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经费使用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研究质量,进度和经费的合理使用,资助方有权了解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观察试验,查阅记录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进行总结,写出论文,鉴定(或评议),编报经费开支总决算,将有关资料报国家医药管理局。有关技术资料将予以保密。

第五章 成果和奖励
第十七条 新药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如有可能投入生产开发为新产品者,应不公开发表以保护权益。如属于可以发表的内容,也需与资助单位协商,在确保专利权益前提下发表,并在文后注明本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 利用本基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开发为商品并有经济效益时(包括专利转让),接受资助单位应偿还资助总额的保值金外,应对新药基金给予大力支持。具体金额可在新药批准临床后双方商定的给甲方用以补充新药基金,以扩大资助能力。
第十九条 创新药物的研究成果,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局级评奖,其中优秀成果将推荐申请国家级奖励。
第二十条 新药研究成果,由乙方申请专利,按专利法奖励发明人员。国家医药管理局可协助安排推广和使用。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为加速新药的开发,鼓励和支持必要的国际合作。新药基金资助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可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国外研究费用应争取国外合作单位资助。

第七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管理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严守保密规定,不抄写,引用,外传申请项目的技术内容与新药化学结构式。违者将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承担责任。


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


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


1995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铁路必须适应全国改革的形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着眼内部,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以调整财务关系为重点,同时调整计划、劳资、运输等方面关系,进行综合配套
,在运输企业改革方面迈出新的步子。
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转变部机关政府管理职能,理顺部局产权关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完善“管直方案”,打破收支两条线,建立以成本增长与收入增长挂钩为主的收入激励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逐步下放大修、更改的管理权限,扩大铁路局投资决策权,同时加大铁路局成
本管理和投资的权责;规范利润分配,对运输企业、多种经营、工附业实行经营全面考核,实施企业工资增长与企业经营结果挂钩考核;合理划分资金管理权限,建立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效益;在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部对运输企业宏观调控和监督,强化部
在运输生产上的集中统一指挥职能。通过以上措施,推动运输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的形成。
一、转变部机关的管理职能,理顺部局产权关系
铁道部代表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铁路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责任,逐步改变过去对铁路局直接经营、直接管理的体制。部运输调度统一指挥,重点是基本运行图编制、干线车流调整、局间分界口和限制口运输组织及跨局列车开行的管理和指挥,科学界定铁道部和
运输企业之间的运输生产管理权限。
打破运输企业财经统收、统支、统分的体制。铁道部将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分配等制度,强化产权管理,为企业在收入分配、成本管理、资金使用上的自主经营创造条件。
有计划、有步骤的建立起铁路局对国家投入的全部资本金保值增值和企业对盈亏承担连续责任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有效地经营运输、工附业、施工、多经企业的全部法人资产,扩充企业的资本实力和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继续完善“管直”方案,鼓励增收创收,增强自负盈亏的能力 继续完善“管直”方案,部通过直通清算单价的调节使各局清算一次到位。各局应按照“管直”方案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对分局的收入分配办法,并把这种机制落实到站段 为增强各局的自负盈亏能力,鼓
励各局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经营政策,由此增加的收入作为路局的清算收入。
鼓励各局投资改造旅客列车,改造后的列车实行优质优价,对其加价部分按补偿相应成本和兼顾投资者收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积极稳妥地开展协议运输,所增加的收入作为各局收入,并按一定比例补偿成本。
遇有全路统一的运价调整,其管内收入部分留给路局,直通部分由部调整直通清算单价。
三、改革和加强成本管理,加大铁路局成本管理的责任和权利
铁道部对运输支出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确定全路成本控制目标。
改革成本水平确定办法,1995年起对各局成本总额基数的下达,不考虑上年的实际支出水平,消除“水平法”的不合理导向。
实行收支挂钩的弹性计划考核办法,对各局定成本总额基数,增收按规定比例增加支出权利,加大企业增收的责任和增支的权利。
调整成本结构,保证主要运输设备的运用、检修和工资的适度增长,控制一般生产性开支,压缩非生产性支出。部制定办法,确定和考核成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支出的结构比例。各局在部下达的工资、大修、费用三大块支出结构比例内视自身的收支情况予以自主安排。
四、落实企业经营责任,规范利润分配办法
为保证将铁路运输企业的亏损降低到最低限度,部将根据弹性收支计划对各局下达利润(亏损)计划和增利(减亏)目标。
明确企业整体经营责任,实行经营全面考核。为了正确并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盈亏情况,将对各局运输企业、多种经营、工附业经营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各局自负盈亏,承担连续责任,历年的盈亏要连续计算,不再实行由上级主管部门弥补亏损的制度。
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承担经营责任。重点考核经营结果,考核盈亏计划的完成情况,确认或否定新增效益工资,评价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行的经营责任。
规范利润分配。各局按清算收入的3.24%上缴营业税金及附加;盈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上缴所得税;税后利润按《两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多种经营、工附业都要按资产关系对主办单位上交投资收益。部直属公司要向部上交利润。
五、加强资金管理,实行有偿占用
为加速资金周转,各局运输进款在向部及时缴中规定的款项后,直接抵拨作为周转资金。缴部款项包括:建设基金、保价收入、养老保险统筹金、营业税及附加、应摊各局的部集中的开支、所得税以及国家和部其他规定的应缴资金。
运输收入大于清算收入的差额,各局必须及时、足额地上交。
各局运输进款收入在完成上缴后为本局留用周转资金。周转资金与经营所需资金的差额,由各局利用内部调节或借贷的方式自行筹措。各局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清理旧的货主欠款,防止新的货主欠款。1995年起,货主新的拖欠占用路局资金。
部将发挥资金调节中心的作用,统一筹措部分资金,解决一些资金缺口过大企业的资金需求。
实行资金有偿占用的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部局相互之间、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实行有偿占用。
1995年,对各局计划内的资金差额筹措所带来的利息支出在年度成本计划予以安排。
六、改革用工制度,规范工资分配,控制消费基金增长
对运输企业工资基金来源实行总量控制,完善运输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在坚持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运输收入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同时,考核企业盈亏计划的完成情况,加大考核力度。局属工附业系统(含装卸、大修)的工资基金,包括在运输企业工效挂钩范围之内。规范多种经营
企业工资和劳务费的计列和发放办法,控制多经企业工资性支出。1995年各局运营从多经提取的工资基金(含各种劳务费)要控制在总营业额的10%之内。
对职工工资总额的支付,实行宏观调控。继续执行企业工资基金储备制度和工资总额增长的调节制度,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适度增长。
部统一管理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和由国家、部规定的津贴制度,铁路局在此前提下,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方式。
继续实行鼓励增产不增人、增产减人的政策。企业在控制职工总量的前提下,要调整用工结构,逐步减少正式工,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企业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路网性单位、局及分局机关除外)、人员的编制。
七、改革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的管理体制,逐步下放管理权限,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
部负责编制铁路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中长期规划。
年度更新改造计划中路网性编组站、跨局重要干线的综合性技术改造项目、涉及全路统一规划的路网性重大技术改革项目中需铁道部统一协调的项目由铁道部负责编制。部将明确规定由部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范围,并适量集中各局计列的折旧资金。部管项目以外的设备更新改造由路
局负责。
铁道部大修理计划实行总量控制,除部集中少量资金用于安排货车厂修和灾害复旧以及对机、客车厂修下达计划外,各铁路局在部确定的中长期计划指导下自主安排大修,积极进行修理制度改革,统筹安排大修费和维修费。
铁路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在服从全路中长期规划的前提下按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自主安排,其中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要报部核备;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要报部批准。
八、理顺多种经营的产权关系,增加投入、加快发展
各局要坚持多元经营战略,发挥优势,增加投入,优化结构,推进联合,发展集团,形成规模经济。
理顺多经的产权关系。多经企业的资产,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都要分别明确分局、路局或铁道部为出资人。出资人享有选派经营者、重大决策和资产受益等权利。多经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办单位要根据自身能力,增加对多经投入。现阶段,可将闲置的
设备、设施投到多经企业,增加多经企业的资本金。
规范多经的企业管理,聚集资本,增加实力。多经企业以独立的法人地位管理和核算收入、支出和利润。要控制消费基金,使之适度增长。重点要规范多经的工资和劳务费的计列和发放,严格利润考核,按部规定规范利润分配。严格收入和成本管理,不许违反财经法规,转移收入和乱
挤成本。
多经企业要积极开发实业,大力发展商贸、仓储、旅游、高新技术产业和房地产业等。
九、在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部对运输企业宏观调控和监督
部机关必须强化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重点是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政策和行业规章、规定。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产业布局、投资方向、成本水平、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以保证总量平衡和
结构合理。
铁道部建立检查、监督和考核体系,对资产经营、运输纪律、安全工作、路风建设、设备质量、资金投向、会计统计依法进行审计、检查、监督,依据规定的指标进行考核。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有效的手段和科学的指标体系,重点检查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全,指导、检查、监督企业更新
改造及大修理工作,确保主要运输设备的质量。
铁道部要在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管理上开展培训,对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199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