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50:21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税务机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对税务干部及家属广泛宣传普及预防疾病的卫生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要积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搞好税务机关的环境卫生,减少疾病滋生和传染;要依法科学防治各类传染病,当前重点做好手足口病的防控救治工作,切实强化办税服务厅、机关办公区、生活区的预防控制,完善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增强了全社会的文明卫生意识,有效预防控制了各类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的流行和发生,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全国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随着夏季的到来,我国进入了传染病易发时期。由于流动人口增加、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等原因,肠道传染病、自然疫源性疾病、虫媒传染病及寄生虫病发生和传播几率增加。3月以来,部分地区发生了较大规模的手足口病疫情,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已经作出的各项部署,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普及预防疾病的卫生知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各种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普及以夏季传染病预防为重点的卫生知识,尤其要大力宣传疫病可防、可治、可控的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疫病,养成“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等好习惯,不断提高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健康教育和职业防护。继续深入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
  二、积极动员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搞好环境卫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第一位,动员基层单位和群众,对城乡环境卫生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要加强城乡卫生的综合治理,搞好家庭、居民区以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对餐饮单位、公共场所实行严格的卫生管理。切实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建设和运行监管,重点清理暴露垃圾和污水坑塘,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铁路公路沿线、车站、港口、农贸市场的垃圾,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要实行生活垃圾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使全国城乡环境面貌有较大改观。要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监管,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大力推广卫生厕所,推进农村改厕和沼气池建设,加强人畜粪便管理和无害化处理。
  三、依法科学防治各类传染病
  要坚持预防为主,完善疾病防控体系。要以肠道传染病和自然疫源性及虫媒传染病为重点,加强食品卫生监管,坚持开展灭蚊蝇、灭鼠活动。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工作,严格实行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制度,增强对非法定传染病疫情的敏感性。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报告,未发生疫情的地区要保持高度警觉。强化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完善防控救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当前,要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重点做好手足口病防控救治工作。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基层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对患者实行就地诊断、就地治疗和就地康复,确保及时救治,有效阻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同时,加强医院感染控制,防止疫情通过医院扩散。要加强技术指导,组织调配救治力量,保证药品、物资和器材供应,全力做好少数重症患者的救治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组织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放到当前卫生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造福群众;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抓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疫情发生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依法及时准确公布疫情,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严禁传播制造不实信息,严禁恶意炒作,切实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5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见义勇为对象是否仅仅为陌生人?

杨涛


据城市晚报近日报道,为保护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劫匪的侵犯,全国知名自由撰稿人阿芒在长春住所楼道里与5名持刀劫匪搏斗中不幸身亡。对阿芒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引起了读者、法律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关注。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劫匪直接侵害了阿芒本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阿芒才与劫匪搏斗,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她个人认为阿芒的行为还不够见义勇为的条件。那见义勇为有哪些条件呢?她的理解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就是在陌生人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帮助。
见义勇为在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还主要是由道德来调整。但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条例,对见义勇为进行了一些规范。从现有的各地相关条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界定来看,主要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勇于参与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参加抢险救灾等行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张旭明对“见义勇为”进行了这样的界定:“义”指社会正义,“勇”指面对正在发生的客观上存在的一定危险性的情形,能够不怕流血牺牲,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去做。中国社会传统上有“义”、“利”之分,“义”主要指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利”主要是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的人如亲属等人的利益。而“天下为公”的思想居由主流,国家与社会支持和鼓励的当然是为“义”的行为。在这种语境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有关人士所作的理解并非没有道理。
然而,在今天新的形势下,结合上述的具体的案情,我们要反思的是:把见义勇为对象仅仅界定为陌生人妥当吗?阿芒所保护的虽然是其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但是人的生命与财产有等级差别吗?因此,笔者建议,在人类趋文明进步的今天,将只要是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而不管其是为维护谁的利益。理由如下:
一是与我们新修订的宪法相适应。宪法修订时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些增加和修改体现了对公民的人权与私有财产的尊重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得到国家的同等保护。因此,我们也没理由将为维护自身或亲属的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置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之外。
二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管其动机是否为维护自身或亲属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国家产生以后,犯罪就逐步被视为不仅是侵犯了个人的利益,更主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国家的统治。因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三是应对现实不管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窘境。在现实中,更多的人面对犯罪,不管是侵犯他人还是自身的利益,大多数人选择的是忍气吞声,不敢与犯罪作斗争。把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不分动机都纳入见义勇为中,有利弘扬社会正义。
其实,说到底,这里主要涉及到的是见义勇为价值的权衡的问题。如果我们的社会主要是要弘扬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勇于奉献的精神,当然,我们有理由说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包括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在弘扬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勇于奉献的精神的同时,也鼓励为公民去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考虑到这种行为直接或间接上也有利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那些我们就没有理由拒绝见义勇为对象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人的利益。
其次,见义勇为对象的界定还是要考虑到我们现实的经济实力,毕竟将见义勇为对象的扩大化,必须要有现实经济实力作保障。这里与经济实力有关的是折射出我们被害人利益的补偿缺失的问题,如果我们相关的被害人补偿制度能建立,我们也不必过多纠缠于见义勇为对象是否要扩大。
笔者主张,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长,人们对于见义勇为价值理念的更新,将只要是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是可行的。但是,这种扩大并非无限度的,一是必须是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因为这里毕竟有直接或间接维护了国家、社会的利益,单纯的个人抗灾等行为只是涉及社会救济的问题。二是即使将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为自身利益的行为与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的行为还是要区别对待,毕竟人都是自卫私的,为已奉献容易,为他人奉献难,我们要通过弘扬见义勇的行为更多地达到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奉献的目的。因为,为国家、社会、他人,良好的秩序与安全的不幸才有保障,最终也是维护了我们每个人的自身利益。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改革开放和促进各兄弟地区与我市经济合作中的桥梁作用,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是外地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派出部门、单位对其派驻我市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负责与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及信息交流;完成派遣单位交
办的各项任务;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来汕人员的接待工作;促进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与我市的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 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范围和条件:
1.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省的行政公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本省各市人民政府及本市的辖县可在我市特区范围内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省级不超过十人,地市级不超过七人,本市辖县不超过五人。
2.省外的县级市和本省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设立一个联络处,人员编制不超过五人。
3.中央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内大型企业,可在我市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控制在七人以下。
第四条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如需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可向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出函件,提出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的申请,并提供所设办事机构的职责、范围、行政级别以及拟设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等文件。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地人民政府或申请部门
、单位即可凭汕头市人民政府复函件到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挂牌开展工作。
第五条 凡经批准在我市设立的驻汕办事机构,其人员符合我市干部调入条件的,可核准配给集体常住户口指标,办事处五名,联络处三名。各办事处(联络处)可凭《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常住人口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即可入户。
第六条 为支持驻汕办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有利于促进派出地与我市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横向经济联合,各办事处(联络处)原则上可在我市申报成立一个公司或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行政上归属办事处(联络处)领导。手续:由派出地人民政府或
有关派出部门、单位向汕头市投资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可成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驻汕办事机构实施行政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负责实施和执行。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各驻汕办事机构的工作,积极提供方便。各办事处(联络处)在汕开展工作中遇到有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性质及内容,径向市有关部门商讨解决。
第九条 各驻汕办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与本市有关部门发生争议,由市有关部门的主管机关协调解决;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委托有关主管机关仲裁处理。
第十条 各地驻汕办事机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的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汕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各地驻汕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在汕设立的公司和企业的管理,监督和督促其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发展派出地与驻地间的经济技术往来和横向经济联合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及办公地址,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需调整负责人及改变地点时,均需及时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到其具体工作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驻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两个文明”建设。每年上半年和年终各做一次工作总结,除书面报告派出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外,应抄报市府办公室一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