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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40:33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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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9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四年八月四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对17件市政府规章的修改
(一)《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
1、删除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监测人员和测试设备,经市环保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监测方法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率进行监测。凡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县(市)环保监测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监测。因故需终止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在终止监测前十五日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终止监测。”
2、删除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终止监测的。”
(二)《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发布、第36号令修订)
1、第六条:“凡烟尘控制区内使用十吨以下(不含十吨)锅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向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修改为:“凡烟尘控制区内使用锅炉排放烟尘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
2、删除第九条:“凡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除因特殊原因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外,不准新建分散的锅炉,原建分散的锅炉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 中“除因特殊原因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外”一句。
3、删除第十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制造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必须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证,取得环保产业资质认证证书后方可生产。同时,产品铭牌或说明书中应注明烟尘初始浓度、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除尘效率等指标。”
4、删除第十一条:“经营、销售单位不得经销未经市环保部门认证的锅炉、 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等产品。”
5、删除第十六条:“生产、销售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未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证生产或销售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发布、第37号令修订)
1、删除第二十二条:“凡用于林业生产、造林、绿化的种苗必须经县级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2、删除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使用单位将未经检疫、检验的林木种苗用于林业生产、造林绿化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所使用的林木种苗经检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并处以所使用种苗价值二至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四)《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发布、第40号令修订)
1、删除第二十一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必须报经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2、删除第二十九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发布、第46号令修订)
1、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排水监测机构负责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 修改为:“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2、第五条:“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务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本市规定标准。” 修改为:“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第七条:“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由排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修改为:“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二十日内,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
4、删除第九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特许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无证排水。”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一句。
5、删除第十一条:“因暂时未达到排放标准而领取《临时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在《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治理达标,并双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中“并双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一句。
6、删除第十七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排水许可证件年检手续。”
7、第十八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手续或未按时进行排水许可证件年检的;”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手续的;”
8、删除第十九条第五项:“拒绝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一句。
9、删除第二十条:“对擅自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变更排水条件未采取防范措施以及不按照指定排水设施排水,造成侵害城市排水设施和人身财产安全后果的排水户,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注销其排水许可证”中“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一句。
(六)《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
1、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市辖区(贾汪区除外)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划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修改为:“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2、第六条第二款:“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3、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 房屋租赁合同;(三)合法的身份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4、第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增减房屋面积、改变承租人(或单位)名称、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房屋租赁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变更前十五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修改为: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增减房屋面积、改变承租人(或单位)名称、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变更后十五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终止房屋租赁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终止后五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5、第十三条:“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租赁价格,并按规定缴纳租赁管理费。私有住宅房屋的租赁,租赁申报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格的,按申报价格计收租赁管理费,申报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格的,按政府指导价格计收租赁管理费。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租赁申报价格高于房屋租赁评估价格的,按申报价格计收租赁管理费,申报价格低于房屋租赁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收管理费。” 修改为:
房屋租赁实行价格申报制度。
租赁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屋租赁价格。
  6、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房屋租赁证》:(一)、(二)、(三)、(四)。”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出租的房屋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三)租赁双方当事人不如实申报租赁价格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7、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纠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二)、(三)。”修改为:“房屋租赁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七)《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
1、删除第六条:“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中有关排气污染状况的内容报市环保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销售。《出厂合格证》中无排气污染状况内容的,必须经排气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销售。禁止销售燃油助力车。市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入户手续。” 2、删除第八条:“机动车的年审必须将排气污染列为检验项目,排气污染的检测由市环保部门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单位实施。机动车经排气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颁发《机动车排气合格证》,作为机动车通过年审的依据;经排气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使用者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经复测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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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等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资委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
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
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确保太平洋信用卡业务迅速、健康发展,现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分、支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1994年3月21日制订)
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太平洋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普通卡和金卡都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申请单位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个人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凡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
的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务办法办理。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太平洋卡发卡机构。既是经营机构,又有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太平洋卡业务的组织与宣传和市场的开拓与管理;
(二)对太平洋卡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
(三)太平洋卡开户、销户以及挂失、止付和授权的处理。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负责办理辖内发卡机构的转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业务;
(四)办理持卡人持卡购物、消费、转帐和存取现金等业务的核算和对帐;
(五)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组织、培训、辅导和检查;
(六)根据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七)制定太平洋卡在本行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应用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八)负责透支款项的催收和管理;
(九)负责保管申领人以个人资金或财产作担保时的抵押品和担保单据;
(十)负责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专用机具和专用凭证的维修管理;
(十一)每旬定期向总行传送止付名单(含紧急止付名单,下同)和接收总行下达的止付名单,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送发止付名单;
(十二)受理持卡人、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人;
(十三)代理外汇卡收单业务和开办发放外汇卡业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做好业务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各项报表等。
二、凡需开办太平洋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专用机具设备等。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和管辖分行会同检查验收,经总行复文批准并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备案,方可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分、支行的发卡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各发卡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专用机具设备和专用凭证、报表,由总行统一订购和制定。未经总行同意,各发卡机构不得擅自订购专用机具设备和印制专用凭证、报表。
四、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存款专户。太平洋卡存款专户发生透支后,其透支金额通过原帐户贷方红字反映。
五、发卡机构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所截获的止付卡和伪冒卡应给予奖励,其具体办法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六、个人卡申请人以个人资金或财产提供担保的,其抵押的有价单证和有价值品或经过公证的公证书,须交存发卡机构代为保管,由发卡机构出具证明书交申请人。
七、空白卡(含测试卡)、打好的待领卡及作废卡等的领用、颁发、销毁和出入库,各发卡机构均应建立登记簿加以控制。对指定营业机构和特约单位使用的压卡机、空白的存款单、取现单、转帐单和签购单等的保管办法,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八、太平洋卡的凸印内容是识别卡类、清算资金、办理挂失和确定太平洋卡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和编排格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机构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认真编排打卡。
(一)太平洋万事达卡(MasterCard)的凸印格式和内容如下:
格式:
第一行: 5 378 3 × ×× × ××× ×× × ×
A B C D E F G
第二行: ××× ×××

第三行: 6×××× ××/××
I J
第四行: MR.或MS. ×××
K L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内容:
A: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代码;
B: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给交通银行的代码;
C:卡种和卡类,0为单位普通卡,1为单位金卡,2至6为个人卡,7为个人金卡,8为本行职工个人普通卡,9为本行职工个人金卡;
D:发卡机构城市代码(附件八);
E:持卡人帐号;
F:主卡和附属卡代码,0至2为主卡,3至9为附属卡;
G:检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H: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I:发卡机构所在地分行营业部的全国联行行号(每个发卡机构只能用一个联行行号);
J:太平洋卡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K:MR.(先生)或MS.(女士)的英语缩写;
L: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二)太平洋威士卡(VISA)的凸印格式和内容如下:
格式:
第一行: 4 910 4 X ×× × ××× ×× × ×
A B C D E F G
第二行: ××××××

第三行: 6×××× ××/×× ×V
I J K
第四行: MR.或MS. ×××
L M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内容:
A:威士卡国际组织的代码;
B:威士卡国际组织给交通银行的代码;
C:卡种和卡类,0为单位普通卡,1为单位金卡,2至6为个人卡,7为个人金卡,8为本行职工个人普通卡,9为本行职工个人金卡;
D:发卡机构城市代码(附件八);
E:持卡人帐号;
F:主卡和附属卡代码,0至2为主卡,3至9为附属卡;
G: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H: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I:发卡机构所在地分行营业部的全国联行行号(每个发卡机构只能用一个联行行号);
J:太平洋卡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K:威士卡专用的凸印标志,PV为金卡,CV为普通卡;
L:MR.(先生)或MS.(女士)的英语缩写;
M: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太平洋卡背面的磁条格式和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太平洋卡的磁条,准确地进行录磁,并及时校验磁条所写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九、太平洋卡专用凭证的种类、格式、联次以及专用登记簿(表)和报表的使用方法,由总行统一规定和制定。
第二条 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则
一、开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凡注册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均可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用单位卡。
(二)凡年满十八周岁且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有稳定收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个人,在提供担保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领用个人卡。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申请领用个人卡,应出具发卡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同
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三)申领金卡的,除具备申领普通卡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领人信誉好、声誉高且有较强的偿还债务能力,并提供有具备条件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
2.申领人将其拥有的经过公证处公证的5万元以上的财产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或交存2万元以上保证金者;
3.对少数社会知名人士申领金卡,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行总经理批准,可免予担保。
(四)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领用太平洋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还必须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章程(附件三)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卡(单位卡、个人卡)须知(附件四、五),同时均须在太平洋卡申请表(附式六、七)上签名、盖章,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发卡机构办理发卡手续,方能成为持卡人。
(五)申领个人卡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三种:
1.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注册地点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2.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必须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有正式户口和稳定收入,并愿为申领人代偿债务。
3.个人资金、财产抵押担保。申领人用资金担保的,应在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办理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交存金额普通卡不低于5000元,金卡不低于2万元,存期须与太平洋卡有效期限一致。如太平洋卡有效期满,持卡人需继续使用,则该存款由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办理
自动转存业务,存单交发卡机构代保管。申领人用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且不易损坏的财产。抵押品的价值普通卡不得低于1万元,金卡不低于5万元。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应交发卡机构保管。
(六)认真做好对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是否对申领人发卡的重要依据。
1.资信调查可以通过电话核实、公函核实、当面核实等形式。
2.对申领单位和担保单位的资信评估,主要可以从单位性质、规模、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状况、偿债能力和结算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来考虑。
3.对申领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评估,主要可以从所在单位的性质、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月收入、行为表现和担保形式等方面来考虑。
(七)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的申领单位或申领人,发卡机构需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带好开户资金和有关证件来发卡机构办理开户和领取太平洋卡手续。单位普通卡的开户起点为5000元,单位金卡的开户起点为1万元;个人普通卡的开户起点为1000元,个人金卡的开户起点为
5000元。同时按规定向申领人收取太平洋卡年手续费。对以资金财产作抵押担保的申领人,其开户的处理手续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八)发卡机构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在太平洋卡开销户登记簿(附式十)中进行登记,摘录领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发卡时应建立太平洋卡(单位卡、个人卡)领卡签收簿(附式八、九),做好签收工作,并督促其在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栏”内签上持卡人本人姓名,以严密发卡
手续。
(九)太平洋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对第二年太平洋卡年手续费的收取,由发卡机构在持卡人的存款专户中扣收。发卡机构应于持卡人太平洋卡到期前一个半月向其发出换卡通知,对需要继续用卡的,应收回其旧卡,办理换领新卡手续,原帐户可继续使用。换发新卡也须收取年手续
费;对不再需要继续用卡的,持卡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在收回其太平洋卡之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具体业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受理购物或消费单据的业务处理
1.指定营业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办事处)收到在本机构开户的特约单位送来的进帐单和汇总单(附式一)及签购单(附式四)时,应仔细审核以下内容:
(1)签购单及其压印的内容是否属于太平洋卡的;
(2)签购单上有无持卡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特约单位名称或编号;
(3)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签购单上压印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5)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
(6)汇总单和签购单的内容是否一致,结计的金额是否正确;
(7)手续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如无误,办理转帐。然后将有关单据划往本市的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收到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报单及汇总单和签购单时,应认真核对汇总单上各特约单位的手续费计算是否正确,如有误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同时应认真审查签购单上以下内容:
(1)所压印的全国联行行号是否为本行的;
(2)签购单上的内容是否清晰、完整;
(3)签购单上的有关业务印章是否齐全;
(4)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5)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等。
无误后,由发卡机构区分本市或异地,分别不同情况办理转帐或划转手续。
(二)办理存取现金的业务处理
持卡人存取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太平洋卡卡号确定该卡的发卡机构是同城还是异地,对同城存取现金的免收结算手续费;对异地存取现金的,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交通银行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职工,凭工作证在异地存取
现金可免收结算手续费。
1.办理太平洋卡存款时,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该太平洋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2)该太平洋卡是否有被打洞、剪角、毁坏、涂改的痕迹;
(3)该太平洋卡是否有“样卡”或“VOID”字样等。
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存款单(附式二)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存款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存款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存款金额、结算手续费、交款金额和发卡机构或
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并办理收款及转帐手续。
持卡人可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太平洋卡存款。存款人须在存款单上正确填写持卡人卡号、发卡地点、姓名、有效期限、存款金额等内容,经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审查无误后,可比照上述做法办理收款及转帐手续。
2.办理太平洋卡支取现金时,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该太平洋卡的真伪;
(2)该太平洋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该太平洋卡是否有被打洞、剪角、毁坏、涂改的痕迹;
(4)该太平洋卡是否有“样卡”或“VOID”字样;
(5)核对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符;
(6)检查太平洋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清晰,与持卡人身份证件上名字是否相符;
(7)该太平洋卡的卡号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等。
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取现单(附式三)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取现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取现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取现金额、结算手续费、总额、身份证件名称
及号码和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上预留签名一致,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同,检查持卡人取现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如超过规定的限额,必须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在索权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将取款人的
身份证件和太平洋卡留在柜内,取得授权号码后,应将该号码填入取现单有关栏目,在办妥转帐和付款手续后,将太平洋卡及持卡人身份证件等交还持卡人。
发卡机构收到划来的报单或附件如有疑问或有缺陷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存款的,应先查询,后记帐;对付款的,应先记帐,后查询,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查询查复登记簿”(附式十三),查询查复书作传票附件。
(三)办理转帐存取款的业务处理
1.持卡人以转帐方式办理存款时,可将票据直接交给发卡机构,按票据收妥入帐的原则由发卡机构办理票据托收;如采用汇兑方式办理存款的,可将款项直接划给发卡机构。
2.单位卡办理销户时,由发卡机构办理转帐,不能支付现金。
(四)办理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特约单位、非特约单位购物、转帐或在指定营业机构取现,一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为大额转帐(取现)。由于大额转帐(取现)的金额大、风险大,因此各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授权制度和严密核算手续。
1.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有关规定
(1)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和授权,各发卡机构必须填制“太平洋卡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附式十六),同时应通过电传网络进行索权和授权。在电传设备未到位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暂以传真的方式办理索权和授权。
(2)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授权,必须严格执行两级授权制度,由经办人员与主管人员会同授权,并做好记录。
(3)当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时,一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应按授权金额,将该款项从持卡人存款专户转入“保证金”户,该款项同时停止计息。
(4)各发卡机构在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时,索权金额应为转帐(取现)的金额加上应收手续费的金额。其款项的划转必须以电划方式办理。
(5)在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用太平洋卡往异地转汇时,应视同于汇款业务办理,其收费按异地存款手续费标准收取。当持卡人在异地发卡机构向第三行转汇时,代办行的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按异地大额转帐业务处理,其收费按大额转帐手续费标准收取。代办行与
第三地的汇入行按正常的汇款业务处理。
2.受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1)代办行的发卡机构接到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索权电话,判明该笔交易是属于异地的大额购物或取现时,应迅速填制“太平洋卡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同时须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附式十四),通过电传网络将索权单位提供的信息,立即传往持卡
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在电传设备未到位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传真方式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索权。收到授权答复后,也应进行登记,并立即转告索权单位。索权单应专夹保管。大额购物或取现的手续费收取,比照一般购物或取现的业务收费标准办理。
(2)代办行的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用卡在非特约单位购物、转帐或汇款时,经办人员应按上述做法办理索权,取得授权答复后,请持卡人填写进帐单,注意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收款单位(人)、持卡人(付款人)、转帐用途等内容是否齐全清楚,同时按取现业务
的处理手续认真审查有关内容。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转帐单(附式五)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转帐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转帐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转帐单上,填写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
行名称及帐号、收款单位(人)、持卡人转帐金额、手续费(回扣)、总额、身份证件号码、授权号码和代办行发卡机构的名称和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上预留签名一致,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同,在办妥转帐手续后,将太平洋卡及持卡人身
份证件等交还持卡人。
(3)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接到索权信息后,亦应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并立即审核持卡人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索权金额,看其转帐金额是否超过其存款余额加透支限额,如同意持卡人用卡,须由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上批注意见并签名和加盖业
务公章,将答复内容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立即通知索权的发卡机构;如不同意持卡人用卡的,应在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上写明“资金未落实,请勿受理”字样,立即通知索权的发卡机构。索权单批件专夹保管。对转帐(取现)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同意用卡的
授权答复后,应按授权金额将该款项从持卡人存款专户转入“保证金”户,将索权单批件作传票附件;俟收到划来的签购单、转帐单或取现单时,直接在“保证金”户中办理转帐。
如超过正常邮程未见签购单、转帐单或取现单划回,或划回单据的金额小于原授权金额且单据上的授权号码与“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中的授权号不相符时,应及时向持卡人询问情况;对确属授权后未用卡或因其他原因购物、转帐或取现金额小于原授权金额的,应由持卡人书面讲明情
况,发卡机构可据此将保证金或多余款转回持卡人存款专户。对购物、转帐和取现金额大于原授权金额的,各发卡机构应及时与代办行联系,查明情况方可受理。
3.同城的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同城的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和授权,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办理,其具体的业务处理可比照异地的做法办理,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三、挂失与止付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挂失
1.太平洋卡被盗或丢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有关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的证件,就近向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应交纳挂失手续费。
2.指定营业机构受理本市或异地卡的挂失申请时,请持卡人填写“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附式十七),经审查所填写的内容无误后,通过电话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等授权回复后,如同意其办理挂失,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受理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同
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附式十一)并收取挂失手续费。同时将挂失手续费和挂失申请书及时划往本市的发卡机构。
3.发卡机构受理本市或异地卡的挂失申请时,请持卡人填写“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本市的,经审核无误后给其办理挂失手续;属异地的,应将持卡人所填写的挂失申请书通过传真传往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得到对方同意受理的传真答复后,在挂失申请书中批注意见,加盖业
务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挂失手续费由受理挂失地发卡机构按规定收取。
(二)止付
1.发卡机构的授权中心对受理的挂失卡(包括本市卡和本市卡在异地办理挂失的),应立即登记“太平洋卡止付登记簿”(附式十二),并在持卡人存款专户中注明止付标记,按正常的止付名单传送时间向总行编制、报送止付名单。
2.主卡持卡人主动要求注销其太平洋卡存款专户下的附属卡时,需到发卡机构填写“注销卡申请书”(附式十九),并负责收回需注销卡。单位卡的注销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个人卡的注销须由主卡持卡人凭太平洋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并在申请
书上签字。同时在原申请表中附属卡申请人栏内,注明“已注销”字样,并将注销申请书附在原申请表后归档保管。
3.发卡机构的主动止付。由于持卡人违反太平洋卡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或持卡人信誉出现问题,或其他原因发卡机构认为需要止付的,发卡机构由经办人员填制“发卡机构止付太平洋卡审批表”(附式十八),并由主管人员批准后按正常的止付名单传送时间向总行编制、报送止付
名单。
(三)紧急止付
1.持卡人在近一、两天内连续提取500元现金六次以上,且已超过透支限额的;
2.持卡人已办理挂失,但止付名单尚未发出就发现被冒用的;
3.发卡机构发现由于管理的漏洞已打好而尚未发出的数张太平洋卡丢失的;
4.持卡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且该卡尚未止付,仍在继续使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各发卡机构应及时向总行发送紧急止付名单,并写明发送的原因,紧急止付名单的发送须经主管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止付名单的格式和传送
1.发卡机构应将挂失卡和止付卡编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止付名单”,禁止其继续使用。止付名单是根据卡号顺序编排的,其印制格式如下: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止付名单
年 第 期 (共 页) 编印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4910 4910 5378
4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3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4XXX XXXX XXXX 3XXX X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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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XX XXXX XXXX 5378 3XXX X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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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2.止付名单的传送、汇总、核对、印制和分发等,采取由总行汇总,各发卡机构传送、核对、修改、印制并分发的办法。发卡机构对持卡人挂失后又找到的卡和超过有效期限的卡,以及被截获的止付卡,应及时撤销其在止付名单内的卡号,以减少查找止付名单的工作量。
3.传送的止付名单内容包括:新增加、需撤销和已发紧急止付的止付名单。传送的顺序按卡号从小到大排列。传送的时间为每月三次(6日、16日、26日,遇例假日顺延一天);各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向总行传送;次日上午(遇例假日顺延一天
)9:00至下午17:00由总行汇总后,由各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
4.各发卡机构收到总行传来的止付名单后,应立即核对本机构上报的名单是否已列入此次下发的止付名单内,如发现有遗漏或错误等情况,应立即与总行联系,由总行及时通知各发卡机构。如无误,各发卡机构须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全部有效的止付名单,并须在次日营业终了前向本市
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发送,发送的方式由各发卡机构自行规定。
(五)异地挂失后紧急取现的处理
1.持卡人在异地遗失太平洋卡并在遗失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后,如持卡人急需用款的,发卡机构通过索权向持卡人提供一次性紧急取现服务。
2.紧急取现只能在挂失的同时提出,并在挂失申请书中写明,属一次性服务,最高限额普通卡为500元,金卡为1000元,并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
3.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查明该持卡人存款专户确有存款,可授权异地发卡机构办理紧急取现服务。
4.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取得授权答复后,应在取现单上填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或有关证明文件)、持卡人姓名、取现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取现单上注明“紧急取现”字样和授权号码,请持卡人当面签字后付给其现金。
(六)遗失后需补领换发新卡的业务处理
1.太平洋卡挂失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为其补发新卡。如发卡机构同意为挂失人补发新卡时,应在其原申请表及开销户登记簿上,按新卡号更改原卡号,并批注补发新卡时间,同时向挂失人收取补卡手续费。
2.挂失人找到遗失卡,如已补领新卡,旧卡应交回发卡机构,补发新卡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未补领新卡的而挂失人仍想继续使用原卡的,须向发卡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经发卡机构审查同意,挂失人可在十五天后重新使用原卡。发卡机构应在挂失和止付登记簿上注明情况,同时将挂失
人的书面说明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名单手续。
四、销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在发卡机构开立太平洋卡存款专户的单位或个人,还清了透支本息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办理销户:
1.太平洋卡有效期满一个半月后,持卡人不办理更换新卡者;
2.太平洋卡挂失满一个半月后,又不换领新卡者;
3.持卡人信誉不佳,多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太平洋卡一个半月者;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太平洋卡一个半月的;
5.持卡人主动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太平洋卡一个半月的;
6.持卡人开立太平洋卡存款专户后而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易的;
7.因其他原因发卡机构认为应该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资格的。
(二)销户时的操作规则
1.发卡机构应通知持卡人前来办理销户手续,并尽可能收回其太平洋卡。有效卡无法收回时,应将其进行止付,以减少风险。
2.发卡机构在办理销户前应与持卡人进行帐务核对,如无误应计算利息,填写或压印取现单,摘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等,并在取现单上注明销户,请持卡人签名后办理付款手续,结清帐户。
3.对两年内未发生收付的帐户,经联系又查找不到持卡人或担保人的,应将其存款专户中的存款转入“久悬未取款项”。以后,如持卡人来发卡机构支取该笔存款时,应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经调阅原始档案无误后,经主管人员批准,然后办理付款手续。
4.持卡人因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直系亲属要求办理销户的,应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一个半月后方可办理取款手续;领款人来发卡机构取款时应提供有关证明及领款人身份证件,供发卡机构审核。经审查无误,由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办理付款手续。
五、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存款计息规定
1.太平洋卡(单位卡和个人卡)存款专户的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利率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日常销户,其利率按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个人以资金作担保的保证金存款,如持卡人在太平洋卡期满后不需要换卡的,其保证金存款按存入日所定存期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如持卡人在太平洋卡期满后需继续用卡的,其保证金存款由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自动转存手续,复利计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发卡机构收到由持卡人签署的取现单、签购单或转帐单办理转帐,发现持卡人存款专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的起息日自发卡机构记帐日起,十五天(含)内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息;超过十五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息;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息。

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三)收费规定
发卡机构办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有关收费标准如下:
太平洋卡业务收费表
-------------------------------------------
| 收 费 项 目 |单位| 收 费 标 准 |
|---------|--|----------------------------|
|1.年手续费 |每卡|单位普通卡20元,单位金卡100元,个人普通卡 |
| | |10元,个人金卡50元。 |
|---------|--|----------------------------|
|2.挂失手续费 |每卡|普通卡20元,金卡40元。 |
|---------|--|----------------------------|
|3.补发新卡手续费|每卡|单位普通卡20元,单位金卡100元,个人普通卡 |
| | |10元,个人金卡50元。 |
|---------|--|----------------------------|
|4.异地存款手续费|每笔|千元以下按存款金额的1%收取,不足1元的收1 |
| | |元;千元(含)以上均收10元。 |
|---------|--|----------------------------|
|5.异地取现手续费|每笔|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 |
|---------|--|----------------------------|
|6.特约单位手续费|每笔|按交易金额的1~4%收取。 |
|---------|--|----------------------------|
|7.大额转帐手续费|每笔|按转帐金额的1‰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
-------------------------------------------
(四)收费的业务处理
1.太平洋卡的年手续费(包括补卡和换卡),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太平洋卡”印刷工本费和业务推广费用。发卡机构在发卡后收回的年手续费中可冲减向总行领取卡片时所垫付的款项。
2.挂失手续费和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办理业务时的结算手续费。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1)指定营业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须通过“暂收款项”过渡,每日随“挂失申请书”、“存款单”或“取现单”一并划往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和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该项费用,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挂失手续费由代办行发卡机构收取,直接进“手续费收入”;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按代办行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进“手续费收入”;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
每日随“存款单”或“取现单”一并划转。
3.特约单位手续费,是按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费率计算的,是发卡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为其办理转帐、扩大销售、减少现金的清点等业务的回扣。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办事处、分理处)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1)指定营业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该项费用通过“暂收款项”过渡,每日随“汇总单”和“签购单”一并划往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向特约单位收取的该项费用和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该项费用,按代办行发卡机构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签购单”一并划转。
4.大额转帐手续费,是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为其办理在非特约单位购物或转帐业务的回扣。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该项费用,按代办行发卡机构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由代办行每日随“转帐单”一并划转。
第三条 对特约单位的管理及有关规定
一、特约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太平洋卡协议书”(附件六),执行“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附件七);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结算纪律;
(三)接受发卡机构组织的太平洋卡业务培训,经办人员能够正确掌握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操作规则;
(四)具备索要授权的通讯条件。
二、为特约单位提供的服务
(一)做好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经办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及时向特约单位提供办理太平洋卡业务所必需的机具设备、专用凭证及受理太平洋卡标志等业务用品,有条件的话实行上门收单服务。
(三)经常保持与特约单位良好的联系,及时向特约单位介绍或通报有关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新情况和新规定。
(四)按时寄送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和及时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手续。
(五)收集与征求各特约单位提出的问题、要求、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和处理。接到特约单位的投诉书,应尽快给予圆满答复。
三、对特约单位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特约单位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特约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受理太平洋卡业务的机具设备和业务用品的使用情况。要根据特约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与发展,不断修改、更新档案,并做出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建立特约单位机具设备和业务用品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与维修制度。对销售点终端(POS)等贵重物品应要求其专人保管与维护。
(三)经常检查、监督特约单位的经营情况,对违反“受理太平洋卡协议书”和不按“特约单位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的有关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中止或取消其成为特约单位的资格及其他必要措施。
(四)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编号规则
我行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统一按下列格式编号:
6×××× × ××××
A B C
A: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
B:单位类型:
0.发卡机构;
1.储蓄网点;
2.饮食、服务业、娱乐场所;
3.宾馆、饭店;
4.商场、商店;
5.机场、车站、码头;
6.首饰店、工艺品商店;
7.个体经营户;
8.其他;
9.自动柜员机(ATM)。
C:同类型储蓄网点或特约单位的顺序号。
四、对特约单位手续费费率的规定
各发卡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信用卡业务不同行业最低回扣比率,参照以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手续费。
(一)饮食、服务业(指餐馆、文娱场所) 2.5~4%
(二)宾馆、饭店 3~4%
(三)百货(指零售商业) 1~3%
(四)交通运输业(指民航、铁路、港口) 1~2%
(五)首饰、工艺品、美术品 4%
(六)私营企业 3~4%
(七)其他 1%

如其他发卡行已同某单位签约,我行与该单位签约时亦应比照其他发卡行所定标准向该单位收取手续费,一般情况下我行不应低于先签约的其他发卡行所定的手续费标准。
第四条 授权及风险的管理和规定
授权是对持卡人超限额购物、消费、转帐或取现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也是太平洋卡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控制超限额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向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提供一种有效的审批手续,也是防止诈骗,保证银行资金安全和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一、授权机构及职责
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的授权机构目前暂定为二级:发卡机构授权中心和管辖分行授权中心。
(一)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的职责范围
发卡机构授权中心应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节假日亦同)。在开办太平洋卡业务的初期,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其它原因,确实有困难的,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夜间授权可采取移动电话配便携式电脑或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两种方式来安排授权时间。其职责为:
1.对发卡机构所发行的太平洋卡不论是在本地或到异地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时,应给予明确的授权答复。
2.所有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太平洋卡在本地的特约单位及指定营业机构购物、消费、转帐和取现时,对超过交易限额的,负责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索要授权,在与异地发卡机构授权中心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可通过其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进行转授权,然后将发卡机构给予
的授权答复转给索要授权的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本市发卡机构无权对异地发卡机构所发太平洋卡的授权作出批准或拒绝的答复。
(二)管辖分行授权中心的职责范围
管辖分行授权中心应提供二十四小时的授权服务(节假日亦同)。除具备一般发卡机构授权中心的职能外,同时还要负责辖内各发卡机构的转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业务。其职责为:
1.当辖内各发卡机构无法与异地发卡机构取得联系或异地发卡机构无法与辖内某发卡机构联系时,可直接向其管辖分行的授权中心请求办理转授权,管辖分行授权中心应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索权申请资料,同时向发卡机构征询授权,得到答复后,再转告代理机构。
2.在转授权也无法办理的情况下,为维护太平洋卡的信誉,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代为授权。对代授权业务的办理,要先查询总行下发的止付名单(包括紧急止付名单)、了解交易性质等内容,代授权的限额为500元(指超过各卡类透支限额部分),并应于代授权的次
日将代授权交易内容通知辖内的发卡机构。
二、授权设备的配备
为了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转帐或取现的便利,加强服务工作和保证授权业务的顺利进行,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授权业务专用的电脑终端、国内直拨电话(两部)、电传设备、传真机和复印机。电话主要用于办理本市的授权业务,在电传网络未开通或电传设备发生故障时,
也可用于办理异地发卡机构之间的授权业务〈不含大额转帐(取现)〉。电传设备主要用于办理异地发卡机构之间的大额转帐授权业务。传真机和复印机在电传网络未开通或电传设备发生故障时,用于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授权业务。
三、授权人员的配备及职责
各发卡机构还应配备专职的授权经办人员办理授权业务,授权人员不能参与日常的票据输入、复核和帐务处理,同时还须接受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咨询,所以授权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
(一)授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本行的各项制度,业务技术熟练,有独立处理一般业务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
(二)接受客户的业务咨询应热情、礼貌,解答问题耐心、周到;
(三)严格掌握授权限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授权。对交易金额超过透支限额,但信用状况良好的持卡人和交易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业务须报经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授权;
(四)接到索权信息,应认真做好授权记录并以最快的速度答复授权请求;
(五)值班授权人员遇有超出权限或自己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反映解决;
(六)发现止付卡或伪冒卡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七)对授权系统的密码及本人的授权代号须保守秘密,并应妥善保管好各种授权资料;
(八)值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九)对授权专用电话及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十)对实行二十四小时授权值班的授权中心,其授权人员应做好交接班记录和授权数据的备份工作;并指派专人定期维护、保养授权设备,确保授权业务的顺利进行。
四、授权业务的有关规定和交易限额
(一)有关规定
各发卡机构应严格要求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1.持卡人一次购物、消费或取现金额超过规定的交易限额;
2.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含)以上购物、消费或取现,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3.对交易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遇有上述情况,但未向发卡机构索权或未得到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的,不得擅自受理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
(二)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发卡机构根据特约单位和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信誉程度,分别不同的特约单位和卡种,分别授予特约单位和持卡人每次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取现的交易限额;对各特约单位具体的交易限额,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的行业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本规则所
规定的最高限额。超过交易限额的业务,须经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用卡后,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方能受理。交易限额由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掌握,不应向社会和持卡人宣传。
太平洋卡交易最高限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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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 易 内 容 |
|卡 类 |-------------------------|
| | 每次购物或消费的限额 | 每次取现的限额 |
|-----|------------|------------|
|单位普通卡| 5000元 | 500元 |
|-----|------------|------------|
|单位金卡 | 10000元 | 1000元 |
|-----|------------|------------|
|个人普通卡| 2000元 | 500元 |
|-----|------------|------------|
|个人金卡 | 5000元 | 1000元 |
---------------------------------
五、授权业务的操作规则
发卡机构的授权人员接到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索权信息,将其提供的资料,按规定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然后根据持卡人卡号中的城市代码确定持卡人的发卡机构在同城或异地,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索权的发卡机构接到授权答复后,也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地将答复内
容转告索权单位。
(一)电话授权程序
电话接通后,发卡机构应要求索权单位报告下列内容:
1.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
2.太平洋卡的卡号:×××× ×××× ×××× ××××;
3.太平洋卡的有效期:××年××月;
4.持卡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5.交易的内容:购物、消费或取现;
6.交易的金额:0000.00元;
7.如果不是超限额的授权,应说明是对何种问题申请授权。
发卡机构收悉后,应立即查阅持卡人档案资料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选择下列内容之一作为明确的答复。
1.我行同意这笔交易,授权号码是:××××××。
2.我行拒绝这笔交易,理由是:
(1)此卡为伪冒卡,请没收;
(2)此卡为过期卡,请勿受理;
(3)此卡为止付卡,请没收;
(4)此卡超过透支限额,请勿受理。
3.暂时无法答复,我行将于××分钟后主动与你单位联系。
4.余额不足,只能允许0000.00元交易,请问持卡人是否接受。
授权号码应是六位阿拉伯数字,为确保安全,严守秘密,授权号码的编制方法由计算机随机产生,夜间授权采用移动电话方式处理的,授权号码的编制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总行不作统一规定。
(二)电传授权程序
电传授权按以下格式办理:
TLX NO ×××××
(电传号:×××××)
FM BC ×××× CREDIT CARD DEPT
(自交通银行×××行信用卡部)
RE AUTH FOR BC RMB CREDIT CARD
(关于交通银行人民币信用卡授权)
C×××× ×××× ×××× ×××× EXP ××/××
(卡号:×××× ×××× ×××× ×××× 有效期:××/××)
CASH/PURC/TRANSFER ¥ 0000.00
(取现/购物/转帐 人民币0000.00元)
PLS CODE US+ ?(不关机)
(请给予授权号码?)
发卡机构收报后立即给予“MP”(稍等)信息,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下列内
容中选择其一答复对方:
1.CODE FOR¥0000.00IS××××××
(授权号码:××××××人民币:0000.00)
2.REJECTED FOR ABOVE AMOUNT
(拒绝以上金额)
3.PLS PICK-UP THIS CARD NO ×××× ×××× ×××× ×
×××
(请取消这张卡,卡号是:×××× ×××× ×××× ××××)
4.WILL CALL BACK AFTER××MINUTES
(请稍等,过××分钟回电)
5.AVAILABLE BALANCE ¥0000.00 WHAT TO C/H?
(可用余额只有人民币0000.00元,问持卡人如何支付?)
六、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发卡前的资信审查和核实担保的管理;授权和编发止付名单的管理;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检查、监督管理;发卡机构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管理;以及对持卡人透支的管理等,其中透支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发卡机构应设专人负责透支管理这项工作,加强对透支户的监督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帐款,每日营业终了将透支户的透支情况列出清单,分别不同情况催促持卡人及时还款。其方式为:
(一)用书面形式通知持卡人还款。发卡机构应在持卡人透支后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将透支日期和透支金额通知持卡人,使持卡人及时知道已经透支,有时补充存款。
(二)用电话形式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对透支时间在十五天以上,透支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持卡人都应以电话形式,反复与其联系,请持卡人及时补充存款。若持卡人一时联系不上可通过担保人转告。
(三)上门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对透支5000元以上,透支时间超过一个月,并多次电话催促仍不还款或电话联系不上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派专人上门到其家里或单位拜访,请其及时还款。
(四)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发卡机构对于透支后仍继续不断地取现和消费且透支额较大、透支时间较长,或经多次上门催促仍不还款的持卡人,应及时止付或取消该卡使用,列入止付名单。
(五)如持卡人是以资金或财产担保的,对有意拖欠透支款的,在其太平洋卡被取消和列入止付名单后,发卡机构可委托有关部门将其抵押品进行处理,冲减透支款;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持卡人;抵押品价值大于透支款的,差额转入其存款专户,抵押品价值不能抵偿透支额的,仍
应由持卡人承担偿还责任。
七、发卡机构内部防范风险的规定
(一)空白的太平洋卡(含测试卡)、打好的待领卡,以及回收的过期卡、挂失作废卡和打错的卡在打洞或剪半后,均须入库保管或销毁,并建立登记簿进行控制。主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查库,检查空白太平洋卡的保管及领用情况,库存数量是否与帐面余额相符。回收的过期卡
、挂失作废卡和打错的卡在统一销毁时,须按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权限办理,同时应指定专人监督销毁现场,严防作废卡散失。
(二)打卡机、验卡机应由专人负责操作。打卡员也应保持相对稳定而且不得兼管验卡机和空白卡,打卡机、验卡机和空白卡片应做到三分管,绝不允许在打卡员缺勤的情况下,临时由验卡员或空白卡片保管员顶岗。打卡员或验卡员离开打卡机或验卡机时,必须随手关机或上锁,打卡
程序不得外泄。领发压卡机时应进行登记。
(三)对关键的工作或岗位,如持卡人档案资料的输入电脑和持卡人申请领用太平洋卡的申请表等都要实行复核制度,避免一人操作带来的漏洞。对重要的工作和岗位,如授权、卡的止付等要实行权限批准制度,经办人、部门经理、总经理应有不同的批准权限,不允许越权行事。
(四)发卡机构遇有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以电话报告管辖分行和总行,同时以书面形式补报:
1.空白卡或待发卡丢失或被盗;
2.恶性案件;
3.截获伪冒卡或发现伪冒卡但未及时截获;
4.其他对业务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
(五)风险防范的补充措施
1.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太平洋卡业务保险,每年按交易额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如发生资金损失,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是补偿损失的有效途径。
2.对保险范围外的资金损失,属确实无法追回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核销。
第五条 其 他
一、本规定和操作规则未明确规定且不涉及他行事宜的,可由各发卡机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同时报总行备案。
二、本规定和操作规则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权亦属交通银行总行。

三、本规定和操作规则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1994年3月21日制订)
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则》,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由各分支行成立信用卡业务部(以下称发卡机构)集中办理。发卡机构为附属出表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办理帐务核算工作。
(二)发卡机构应贯彻内部制约制度,严格执行本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出纳制度》。
(三)发卡机构应根据下列会计科目设置总帐及分户帐,逐笔记帐,编制科目日结单,进行明细和综合核算。每日必须总分核对,编制营业日报表送辖属的分支行汇总并表。
(四)发卡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帐户及使用说明
1.发卡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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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代号和名称 | 帐 户 |
|-----------| |
|代 号| 名 称 | |
|----|------|------------------|
|1011|现金 | |
|----|------|------------------|
|1381|暂付款项 |待划收款项 |
|----|------|------------------|
|2015|其他存款 | |
|----|------|------------------|
|2111|活期储蓄存款| |
|----|------|------------------|
|251 |保证金 | |
|----|------|------------------|
|261 |应付利息 | |
|----|------|------------------|
| | | |
|----|------|------------------|
|2621|暂收款项 |待划付款项 |
|----|------|------------------|
| | |其他应付款 |
|----|------|------------------|
|5031|辖内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