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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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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中央新疆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提高新疆人民生活水平的关键措施。为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有关精神,现就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新疆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定位,拓宽发展思路,创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模式,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北疆、兵团及对口支援省市的作用,举全国之力,着力提升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培养能力,促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整体迈上新台阶,加快培养一支靠得住、留得下、用得上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队伍,支持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区域,促进产业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新疆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更新课程内容,创新培养模式,重点培养现代农牧业、民族文化传承、民族工艺品制作、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等专业领域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坚持统筹规划多方协作的原则。坚持新疆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国家重视、对口支援省市大力支持、新疆创新的积极性,支援优势与受援需求相结合,形成支援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
  3.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小、条件差、师资短缺、培养能力弱等突出问题,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带动新疆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教学质量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4.坚持落实保障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总体要求,从政策措施、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落实新疆中等职业教育规划目标,确保建设成效。
  (三)主要目标
  2012年,继续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普职比更加合理。
  2015年,全区88%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达到4:6,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2020年,全区90%左右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全区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1.全面启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建设项目。在中央大力支持下,全面启动并完成国家对南疆四地州和霍尔果斯、喀什经济特区8所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项目学校要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在学校选址、土地、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2.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对口支援省市建设项目。2012年,对口支援省市要完成27个支援建设项目;2013-2015年,对口支援省市要完成38个支援建设项目(见附件)。2020年前,对口支援省市对所有受援市县、团场都要设立并完成支援职业教育发展项目,为新疆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发展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3.积极争取中等职业学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建设项目。争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援助下,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基础相对较好、培养能力相对较强的自治区属和地州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4.启动民族特色职业学校建设。围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疆入选项目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建设新疆民族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研究制定建设标准、遴选标准、评估验收标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打造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新亮点。
  各学校建设项目要在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交付使用。其中,2010年、2011年开工的建设项目,2012年要力争交付使用。积极协调尚未开工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尽快投入使用。
  (二)认真组织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1.统筹利用国家、对口支援省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新疆自身的职业教育资源,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以南疆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南疆三地州要继续深挖潜力,加大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联办、与企业联办的力度,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实现三地州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年增长10%的目标,推动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就业、带技能转移。
  2.积极推动南北疆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统筹全疆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以南疆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北疆办学条件好的职业学校与南疆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促进教育资源互补。从计划制定、招生录取、专业与师资、教育教学管理、毕业生就业、经费支持等方面提供支持,使南疆更多的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优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3.继续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中央支持开办的内地新疆中职班,要依托对口支援省市选择办班学校,面向以南疆四地州为重点的农村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招生。新疆要重点做好跟班教师的选派和学生的选送工作,协助办班省市和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2012年继续招收3300人(含新疆兵团),帮助新疆加快新兴产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步伐。
  4.对口支援省市要多渠道推动新疆受援县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受援县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增加学位、工位,加强师资培训,扩大学校在当地招生规模。可以通过受援县中等职业学校与对口支援省市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方式,采取“1+2”、“2+1”等模式,在招生、实习、师资培训、专业建设、教学经验交流等方面开展对口支援;鼓励在东中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努力满足受援县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为新疆培养产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人才。
  5.开展初中后职业技能培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将每年未接受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南疆初中毕业生作为培训主要对象,依托现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及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汉语培训,掌握实用技术,帮助学生实现就业。
  (三)全面加强专业建设
  1.加强服务新疆区域产业和传统民族工艺特色专业建设。围绕新疆特别是南疆区域经济和主导产业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重点培养现代农业种植与加工、畜产品养殖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生产技术、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观光农业经营、纺织及服装加工、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煤炭煤电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汽车运用与维修、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制药、民族文化艺术、民族工艺品制作等新疆紧缺的技能型人才。要充分利用区内外职业教育资源,面向新疆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调整专业设置和布局结构,提升服务新疆产业发展和传承民族文化工艺的综合能力。
  2.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育教学。统筹各类资源,支持新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开发优质课件资源,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资源库,普遍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提升学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校校通”。
  (四)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模式
  1.继续实施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重点加强以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增强培训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国家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指标、内地西部“双语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计划名额进一步向新疆倾斜;支持新疆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2.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援助计划。对口支援省市要根据受援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干部援疆支教,建立帮扶关系,定期互派师生交流访问,开展教育教学与教研活动互动,带动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人员三支队伍的培养培训,形成资源共用、人才互助、成果共享的交流合作机制,帮助受援学校形成一批具有现代职教理念、掌握先进教学和管理方法的教学团队和名师队伍,促进职业学校各民族师生沟通融合,增进民族团结。
  3.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培训。依托新疆双语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对新疆中等职业学校现有专任教师实施“双语双师型”教学能力强化培训。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打造骨干教师队伍,基本解决“双语双师型”教师总量短缺和质量不高的状况,为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加快发展提供支撑。
  4.大力开展能工巧匠及技能型人才从教工作。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需求,每年面向社会聘请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特别是“双语双师型”教师不足的状况,提高“双语双师型”教师比例,增强教学能力和活力。
  (五)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争取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新疆负责继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三免一补”(即免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补生活费)政策实施的范围,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六)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经费
  要制订并逐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经费。
  三、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在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教育组领导下,做好对新疆中等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在教育援疆省部联席会议制度下,协调做好教育援疆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的沟通联系,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形成对口支援新疆职业教育的长效机制。建立对口支援省市与新疆、援疆单位与受援县定期协商、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定期检查评估的工作机制,使职业教育援疆工作扎实有效地予以推进。
  (二)加强工作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疆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大在职教观念、管理体制、发展模式、运行机制、投入机制等五个方面改革创新的力度,认真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规划、实施计划及配套政策措施,落实补助经费,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抓、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机制。要按照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把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对口援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指导受援地区制定具体建设规划,完善落实扶持政策。
  (三)加强督查工作
  教育部定期组织专家组深入新疆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职业教育工作,建立分阶段、分年度、分项目的责任目标体系,建立并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和问责制,确保政府行为到位,部门责任落实到位。
  对口支援省市要加强职业教育援疆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高投资效益,不搞形象工程,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出现。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稽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人员安全。
  新疆要根据总体规划,统筹指导受援地区及职业学校的建设规划和方案,建立项目执行及信息报送制度。受援地区积极落实项目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总体规划如期推进、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四)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紧紧围绕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广泛宣传新疆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调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积极性,为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对口援疆职业教育项目汇总(2011-2015年).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对口援疆职业教育项目汇总(2011—2015年)

序号
受援县市、团场 项目 建设时间(年) 省市
建设项目 教师培训项目 新疆中职班
1 农十四师 农十四师职业技术学校,在224团改扩建1所职业技术学校 2013-2014 北京市
2 策勒县 策勒县职业教育项目 2012-2015 天津市
3 于田县 于田县天津职业技术学校先拜巴扎镇分校配套项目 2011-2012
4 于田县职业教育建设项目 2011-2014
5 民丰县 民丰县职业高中技能培训设备及实训基地项目 2012-2013
6 巴州 巴音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图书馆建设 2011-2012 河北省
7 五家渠市 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建设 2012 山西省
8 塔城市 塔城市职业技能中心工程 2012 辽宁省
9 额敏县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教中心建设 2013-2014
10 额敏县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2014
11 乌苏市 乌苏市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工程 2011-2012
12 托里县 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创业园区工程 2014
13 和布克赛尔县 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 2015
14 农九师 职业技术学校校舍加固工程 2011
15 莎车县 城南职业高中实训设施配套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上海市马戏学校 2012-2013 上海市
16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期建设和创业基地项目 2012-2016
17 莎车县卫校实验、实训设备配置项目 2011-2015
18 泽普县 泽普县县职业高中和工业园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19 叶城县 叶城县农林牧职业学校 中职教师实用技能进修班 2011-2012
20 叶城职业高中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及设备配置 2011-2012
21 巴楚县 巴楚县县职业高中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22 伊宁市 金陵高级中学(原规划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3 江苏省

23 霍城县 霍城县职业技术学校二期工程 2011
24 伊宁县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2011-2012
25 巩留县 巩留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2011
26 昭苏县 昭苏县职业教育中心 2011-2013
27 农七师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2015
28 克州 科技和职业培训中心 2012
29 阿克苏
地区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2011-2015 浙江省
30 阿克苏市 阿克苏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1-2013
31 库车县 库车职业技能培训援助项目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4-2015
32 库车县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2014-2015
33 拜城县 拜城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扩建工程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2
34 沙雅县 沙雅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3-2014
35 阿瓦提县 阿瓦提县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 2014-2015
36 温宿县 温宿县职业技术学校主教育楼建设项目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1-2012
37 乌什县 乌什县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设施配置项目 2011
38 新和县 新和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4-2015
39 柯坪县 柯坪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4-2015
40 农一师 农一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阿拉尔校区 2013-2015
41 皮山县 职业高中建设项目 1.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1-2013 安徽省
42 定向培养高职幼师项目 2011-2015
43 奇台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福建省
44 吉木萨
尔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5 玛纳斯县 玛纳斯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6 呼图壁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7 木垒县 职业教育中心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 2013
48 州本级 昌吉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实训楼 中职教师培训 2012-2013
49 阿克陶县 县职业高中实训楼 2011-2013 江西省
50 疏勒县 疏勒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2011-2013 山东省
51 英吉沙县 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 2011-2015
52 岳普湖县 岳普湖县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2011-2014
53 麦盖提县 实训基地扩建项目 2011-2014
54 哈密市 哈密地区职业技术学校“三煤”(煤炭煤电煤化工)人才培训基地 1.哈密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来河南理工大学进行第二本科学历教育;
2.哈密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来平顶山职业学院进修和学科建设学习。 2011 河南省
55 农十三师 师职业技术学校 2012-2013
56 博乐市 博乐市职教中心新校区建设项目 2011-2013 湖北省
57 博州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2011
58 吐鲁番市 吐鲁番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吐鲁番市职业高中) 2014-2015 湖南省
59 鄯善县 鄯善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2010-2012
60 托克逊县 托克逊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2011-2012
61 伽师县 伽师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2012-2013 广东省
62 农三师 农三师大唐中等职业教育建设工程 2013
63 喀什市 喀什市技能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2011 深圳市
64 福海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黑龙江省
65 青河县 中职教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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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政府在土地征用、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政府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占主要部分,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四)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和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组织投资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并有计划地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所涉及的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及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证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小于十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

  (二)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三)对建设领域的重要的或共性的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能办理财务决算。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结算与竣工决算、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二)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三)定额及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单项、单位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相关单位、个人不配合审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作为双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25%预留工程款,预留的工程款应当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支付。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三)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留25%工程款、未经审计而办理结算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至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中央、省直驻株洲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湖南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已由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地方审计的建设项目,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原《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政发〔2004〕23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劳改犯要求重新处理如何履行法律手续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劳改犯要求重新处理如何履行法律手续问题的函

196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收到“人民公安”编辑室转来你省第15劳改队管教科邹中心同志的一封来信,反映有不少原判法院对已投入劳改的罪犯,用公函的形式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提前释放、减刑等),不办法律手续,致使劳改单位难以执行。我们认为,该同志反映的情况应引起注意。对于在押劳改的犯人,需要重新处理时,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制作法律文书,发给犯罪分子本人及其所在的劳改单位。
现将邹中心同志的来信(抄件)转给你们,并请你们将上述意见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遵照办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