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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37:25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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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税目号调整情况,对三个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详见附件目录二)。本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加工贸易禁止目录(一)

一、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分为进口目录和出口目录的,禁止开展进、出口目录具有对应加工制成关系的加工贸易(即进口料件为进口目录内商品,其加工复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商品为出口目录内商品)。对开展进、出口目录内商品不具有对应加工制成关系的,不受本公告限制,仍可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一)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农药原料、农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加工复出口农药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序号
2903510090 1,2,3,4,5,6-六氯环已烷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八氯化甲桥茚
29036200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2905590090 其他无环醇的卤化,磺化等衍生物
2908109090 其他仅含卤素取代基的衍生物及盐
2931000012 氯乙基汞、三环锡?普特丹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序号
38081019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虫剂成药
3808101990 零售包装非农用杀虫剂成药
3808109000 非零售包装杀虫剂成药
38082010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10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9010 非零售包装的医用杀菌剂
3808209021 经农药杀菌剂浸渍的纸质水果套袋
3808209029 非零售包装的其他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9090 非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301110 零售包装的农用除草剂成药
38083011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除草剂成药
3808301900 非零售包装的除草剂成药
3808309100 零售包装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3808309900 非零售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3808400010 医用消毒剂
3808400090 非医用消毒剂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分散染料加工复出口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成品3204110000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份的制成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木、木片、木浆加工复出口纸张、纸板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401100000 薪柴
4401210010 濒危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10090 其他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20010 濒危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20090 其他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701000000 机械木浆
4702000000 化学木浆,溶解级
4703110000 未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3190000 未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等
4703210000 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3290000 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4110000 未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190000 未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210000 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290000 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5000000 机械与化学联合制浆法制的木浆
4706100000 棉短绒纸浆
4706200000 从回收纸或纸板提取的纤维浆
470691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机械浆
470692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化学浆
470693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半化学浆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801000000 成卷或成张的新闻纸
4802100000 手工制纸及纸板
4802201000 照相原纸
4802209000 其他光,热,电敏纸,纸板的原纸
4802300000 碳化原纸
4802400000 壁纸原纸
4802540000 每平米克重<40g的书写,印刷等用未涂布薄纸或纸板
4802550010 成卷40g<=每平米重<=150g的胶版纸
4802550090 成卷40g<=每平米重<=150g未涂布中厚纸
4802560010 成张40g<=每平米重<=150g胶版纸
4802560090 成张40g<=每平米重<=150g未涂布纸
4802570010 其他40g<=每平米重<=150g的胶版纸
4802580000 书写、印刷等用未涂布厚纸(板)
4802611000 成卷新闻纸
4802619000 其他成卷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2620000 成张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2691000 其他新闻纸
4802699000 其他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3000000 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及类似纸
4804110010 平米重115-36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牛皮挂面纸
4804110090 其他未漂白牛皮挂面纸
4804190000 漂白的牛皮挂面纸
4804210000 未漂白的袋用牛皮纸
4804290000 漂白的袋用牛皮纸
4804310010 平米重115-15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3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薄牛皮纸及纸板
4804390000 漂白的薄牛皮纸及纸板
4804410010 150克<平米重<225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4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420000 本体均匀漂白的中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490000 其他漂白的中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10010 平米重225-36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的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5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20000 本体均匀漂白的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90000 其他漂白的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5110000 半化学的瓦楞原纸
4805120000 草浆瓦楞原纸
4805190000 其他瓦楞原纸
4805240000 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
4805250000 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
4805300000 亚硫酸盐包装纸
4805400000 滤纸及纸板
4805500000 毡纸及纸板
4805911000 电解电容器原纸
4805919010 照相原纸
4805919090 其他未经涂布薄纸及纸板
4805920010 照相原纸
4805920090 其他未经涂布中厚纸及纸板
4805930010 照相原纸
4805930090 其他未经涂布厚纸及纸板
4806100000 植物羊皮纸
4806200000 防油纸
4806300000 描图纸
4806400000 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4807000000 成卷或成张的复合纸及纸板
4808100000 瓦楞纸及纸板
4808200000 袋用皱纹牛皮纸
4808300000 其他皱纹牛皮纸
4808900000 其他皱纹纸及纸板,压纹纸及纸板
4809100000 大张(卷)的复写纸及类似拷贝纸
4809200000 大张(卷)的自印复写纸
4809900000 其他大张(卷)的拷贝纸或转印纸
4810130010 成卷的铜版纸
4810130090 其他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纸/纸板
4810140010 成张的铜版纸
4810140090 其他成张的书写、印刷的纸及纸板
4810190010 其他铜版纸
4810190090 其他书写、印刷用途的纸及纸板
4810220000 书写、印刷用途的轻质涂布纸
4810290000 其他书写、印刷用途的纸及纸板
4810310010 白板纸、白卡纸
4810310090 涂无机物的薄漂白牛皮纸及纸板
4810320010 白板纸、白卡纸
4810320090 涂无机物的厚漂白牛皮纸及纸板
4810390000 涂无机物的其他牛皮纸及纸板
4810920000 其他涂无机物的多层纸及纸板
4810990000 其他涂无机物的纸及纸板
4811100000 焦油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4811410000 自粘的胶粘纸及纸板
4811490000 其他胶粘纸及纸板
4811511000 漂白的彩色相纸用双面涂塑厚纸
4811519000 漂白的其他涂,浸,盖厚纸及纸板
4811591000 用塑料浸涂的绝缘纸及纸板
4811599000 用塑料涂布,浸渍的其他纸及纸板
4811601000 用蜡或油等涂布的绝缘纸及纸板
4811609000 用蜡或油等涂布的其他纸及纸板
4811900000 其他经涂布,浸渍,覆盖的纸及纸
4812000000 纸浆制的滤块,滤板及滤片
4813100000 成小本或管状的卷烟纸
4813200000 宽度≤5cm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00 其他卷烟纸
4814100000 用木粒或草粒等饰面的壁纸
4814200000 用塑料涂面或盖面的壁纸及类似品
4814300000 用编结材料盖面的壁纸及类似品
4814900000 其他壁纸及类似品,窗用透明纸
4815000000 以纸或纸板为底制成的铺地制品
4816100000 小卷(张)复写纸或类似拷贝纸
4816200000 小卷(张)自印复写纸
4816300000 小卷(张)油印蜡纸
4816901000 小卷(张)热敏转印纸
4816909000 小卷(张)胶印版纸及其他拷贝纸
(四)进口铜精矿加工复出口未锻轧铜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
2603000090 铜矿砂及其精矿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7403110000 精炼铜的阴极及阴极型材
7403120000 精炼铜的线锭
7403130000 精炼铜的坯段
7403190000 其他未锻轧的精炼铜
7403210000 未锻轧的黄铜
7403220000 未锻轧的青铜
7403230000 未锻轧的白铜或德银
74032900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口货物(一)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101201110 规定重量逆鞣整张生濒危野牛皮
4101201190 规定重量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201910 规定重量非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201990 规定重量非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202010 规定重量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4101202090 规定重量整张生马皮
4101501110 重>16kg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501190 重>16kg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501910 重>16kg非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501990 重>16kg非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502010 重>16kg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4101502090 重>16kg整张生马皮
4101901110 其他逆鞣处理濒危生野牛皮
4101901190 其他逆鞣处理生牛皮
4101901910 其他濒危生野牛皮
4101901990 其他生牛皮
4101902010 其他濒危生野马皮
4101902090 其他生马皮
410210000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1000 浸酸逆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9000 浸酸非逆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1000 其他不带毛逆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9000 其他不带毛非逆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3101100 逆鞣山羊板皮
4103101900 非逆鞣山羊板皮
4103109100 其他逆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4103109900 其他非逆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4103200000 爬行动物的生皮
4103300010 生鹿猪、姬猪皮
4103300090 生猪皮
4103900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生皮
4103900090 其他生皮
(二)进口铅精矿、锌精矿(非铅、锌冶炼行业除外)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60700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
2608000090 其他锌矿砂及其精矿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二)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重申已发布的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116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处为新加) 7、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二)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207142100 冻的鸡翼
0207142200 冻的鸡爪
0207142900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
0207270000 冻的火鸡块及杂碎
(三)进口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261900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7204490010 废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7401200000 沉积铜(泥铜)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404000090 铜废碎料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890800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四)进口下列旧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附件、拆散件),(允许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出口加工区业务须按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7011201000 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
7011209010 显示管玻壳
7011209090 其他阴极射线管用的未封口玻壳
841510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84151021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84151022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8415200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1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2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
841582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
8415830010 分体空调室内机
841583009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
841590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8415909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841780200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8418101000 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2000 200<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3000 容积≤2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211000 容积>1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200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50升<容积<150升
8418213000 容积≤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1000 半导体制冷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90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301000 制冷温度≤-40℃的柜式冷冻箱
8418302100 制冷>-40℃大的其他柜式冷冻箱
8418302900 制冷>-40℃小的其他柜式冷冻箱
8418401000 制冷温度≤-40℃的立式冷冻箱
8418402100 制冷温度>-40℃大的立式冷冻箱
8418402900 制冷温度>-40℃小的立式冷冻箱
8418500000 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等
8418611010 压缩式制冷机组及热泵
8418611090 其他制冷机组;其他热泵
8418619010 其他冷凝器为热交换器的压缩式设备
8418619090 其他压缩式制冷设备
8418691000 非热交换器压缩式制冷机组及热泵
8418699010 带制冷装置的发酵罐
8418699090 其他非热交换器压缩式制冷设备
8418910000 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
8418991000 制冷机组及热泵用零件
8418999100 制冷温度≤-40℃冷冻设备零件
8418999200 制冷温度>-40℃大冷藏设备零件
8418999910 耐腐蚀冷凝器
8418999990 编号8418其他制冷设备用零件
847110000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300000 便携式数字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1000 巨大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200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4000 微型机
8471419000 其他数字式数据处理设备
8471491000 系统形式报验的巨、大、中型机
84714920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小型计算机
84714940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微型机
8471499100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
84714999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其他计算机
8471501000 巨,大,中型机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502000 小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504000 微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9000 847141或847149以外设备的中央处理部件
8471601100 液晶显示器
8471601200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8471601900 其他显示器
84716031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针式打印机
84716032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激光打印机
84716033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喷墨打印机
84716039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打印机
8471604000 巨,大,中及小型计算机用终端
8471605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扫描器
8471606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数字化仪
84716071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键盘
84716072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鼠标器
8471609000 计算机的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8471701000 计算机硬盘驱动器
8471702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软盘驱动器
8471703010 具有刻录功能的光盘驱动器
8471703090 其他光盘驱动器
8471709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存储部件
8471801000 集线器
8471802000 路由器
8471809010 网络接入卡(网卡)
8471809090 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
8471900010 专用于复制的光盘刻录机
8471900090 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器
8516500000 微波炉
8516603000 电饭锅
8517110000 无绳电话机
8517191000 可视电话
8517199000 其他电话机
8517210000 传真机
8517220000 电传打字机
8521101100 广播级磁带录像机
8521101900 其他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2000 磁带放像机
8521901110 具有录制功能的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8521901190 其他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8521901210 具有录制功能的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8521901290 其他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8521901910 具有录制功能的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8521901990 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852190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5202211 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8525202219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8525202221 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8525202229 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8525202290 其他手持式无线电话机
8525202300 对讲机
8525202900 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8528121000 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22100 屏幕≤42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200 42<屏幕≤52cm射线显象管彩电
8528122300 52<屏幕≤74厘米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400 屏幕>74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3800 屏幕>52厘米的液晶彩电
8528123900 其他的液晶彩电
8528124800 显示屏>52厘米的等离子彩电
8528124900 其他等离子彩电
8528129000 其他彩色电视接收装置
8528131000 ≤16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2000 16-4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3000 42-5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4000 52厘米以上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210000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22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监视器
8528301000 彩色视频投影机
8528302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投影机
8525301010 抗辐射电视摄像机
8525301090 其他特种用途电视摄像机
8525309100 非特种用途广播级电视摄像机
8525309920 非广播级由镜头+CCD/CMOS+数字信号处理电路三部分构成的摄像组件
852530999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401000 特种静像摄像机及其他摄录一体机
8525404100 广播级静像摄像机
852540420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404900 其他静像摄像机及摄录一体机
8525405100 单镜头反光型数字照相机
8525405900 其他数字照相机
8534001000 四层以上的印刷电路
8534009000 四层及以下的印刷电路
85401100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20000 黑白或单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201000 电视摄像管
8540209010 电子条文相机的条文显像管
8540209090 其他电视摄像管;其他变像管及图像增强管;其他光阴极管
8540400000 点距<0.4mm彩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50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601000 雷达显示管
8540609000 其他阴极射线管
8540710000 磁控管
8540720000 速调管
8540790000 其他微波管
8540810000 接收管或放大管
8540890000 其他电子管
8540911000 电视显像管零件
8540912000 雷达显示管零件
8540919000 其他阴极射线管零件
8540991000 电视摄像管零件
8540999000 其他热电子管、冷阴极管零件
8542100000 装有集成电路的卡(智能卡)
8542211100 线宽≤0.18μm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1900 其他线宽≤0.18μm的集成电路
8542212100 18<线宽≤0.35μm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2900 其他.18<线宽≤0.35μm集成电路
8542219100 线宽>0.35μm的单片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9900 其他线宽>0.35μm集成电路
8542290000 其他单片集成电路
8542600000 混合集成电路
8542701000 光通信设备的激光收发模块
8542709000 其他微电子组件
8542900000 其他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零件
9009111000 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19000 其他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21000 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129100 多功能复印一体机
9009129900 其他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211000 带有光学系统的多色感光复印设备
9009219000 带有光学系统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1000 接触式多色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9000 接触式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301000 多色热敏复印设备
9009309000 其他热敏复印设备
9009910000 文件自动送入器
9009920000 送纸器
9009930000 分页器
9009991000 有机光导体感光鼓
9009999000 复印设备的其他零件、附件
9018110000 心电图记录仪
9018121010 B型超声波诊断仪零件
9018121090 B型超声波诊断仪
9018129100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9018129900 其他超声波扫描诊断装置
901813001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零件
901813009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9018140000 闪烁摄影装置
9018193000 病员监护仪
9018194100 听力计
9018194900 其他听力诊断装置
9018199000 其他电气诊断装置
9018200000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9018310000 注射器
9018321000 管状金属针头
9018322000 缝合用针
9018390000 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9018410000 牙钻机
901849100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9018499000 牙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9018500000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9018901000 听诊器
9018902000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9018903000 内窥镜
901890400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9018905000 透热疗法设备
9018906000 输血设备
9018907000 麻醉设备
9018908000 宫内节育器
90189090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器具
9022120000 X射线断层检查仪
9022130000 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9022140010 医用直线加速器
9022140090 其他医疗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902219100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9022199000 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
9022210000 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9022290000 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9022300010 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球管
9022300090 其他X射线管
902290100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9022909010 射线发生器的零部件
9022909020 闪光X射线发生器

(五)进口煤炭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701110010 无烟煤,未制成型
2701110090 无烟煤滤料
2701121000 炼焦烟煤
2701129000 其他烟煤
2701190000 其他煤
2701200000 煤砖、煤球及类似用煤制固体燃料
2702100000 褐煤
2702200000 制成型的褐煤
2703000000 泥煤(包括肥料用泥煤)
(六)进口燕窝、鲨鱼体、西洋参、鹿茸等(允许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410001000 燕窝
0305592010 干鲸鲨、噬人鲨、姥鲨鱼翅
0305592090 其他干鱼翅
0302650011 鲜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2650019 其他鲜角鲨及其他鲨鱼
0302650091 冷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2650099 其他冷角鲨及其他鲨鱼
0303750010 冻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3750090 其他冻角鲨及其他鲨鱼
1211201000 鲜或干的西洋参
0507902000 鹿茸及其粉末
(七)进口氧化铝、铝土矿(非电解铝和氧化铝生产除外)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818200000 氧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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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2004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万组字[2004]1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辽宁、吉林、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持续、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2004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 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经验。

  3.增强针对性,树立权威性。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新闻宣传,同时深入基层,明察暗访,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薄弱地区和部门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强大作用。

  二、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有关省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新闻机构负责人参加,组成“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所到达的省,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

  三、活动主题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四、活动形式和内容

  以“安全生产万里行”新闻采访团、安全生产督查组和巡回宣讲团的形式,同时开展活动。

  组织新闻采访团深入到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对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决定》和实施《条例》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采访,集中报道,表彰先进,鞭策落后;组织对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组织安全生产宣讲团,在省会城市面向当地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事故多发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宣讲国务院《决定》、《条例》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进行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等。通过舆论监督、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强化人们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五、活动时间和路线

  时间:2004年6月13日至7月2日。

  路线:从北京出发,途经河北,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开展活动。

  六、新闻采访团和巡回宣讲团

  由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安全生产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中国安全生产警示报道组等中央新闻媒体选派记者组成新闻采访团,进行深入的采访报道。

  邀请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室)负责人、安全文化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巡回宣讲团进行巡回宣讲。

  

  “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邮 编:100713

  联系人:黄贵海、王已琴、郭健

  电 话:010-64463640、64463537

  附件:1.2004“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2.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总体方案


              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1


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王显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副主任:吉炳轩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赵铁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张鸣起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王 晓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金德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总编
刘国强 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矫正中 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刘海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委 员:高善罡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副局长
田玉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财务司)主任(司长)
黄 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宗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张成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徐绍川 共青团中央青工部部长
陈 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金磊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费伟伟 人民日报社经济部工业组组长
夏 林 新华社副总编
王明华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蔡万麟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中心副主任
罗 明 中央电视台副台长
程 宏 中央电视台总编室主任
李 挺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
樊永生 中国青年报社常务副总编
毛 浩 中国青年报社编委
郑庆东 经济日报社经济新闻部主任
谢然浩 经济日报社经济新闻部副主任
孙德宏 工人日报社副总编
秦少相 工人日报社经济部主任
白海金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社长
王铃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信信息中心主任
孟繁华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才修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晓光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刘 野 辽宁省总工会副主席
董 理 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
贾 斌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陈 蔷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世伟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许云朋 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总编
王树华 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晓杰 共青团吉林省委副书记
董向阁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赵勤义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姜国钧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崔 彬 黑龙江省电视台副台长
李永顺 黑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豪岩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副书记
王 峰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组委会办公室:
主 任:金磊夫(兼)
副主任:李建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贺定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成 员:王志刚 安元洁 赵歌今 赵京宪 黄贵海 卢吉洲 王月云
吴凤仪 殷晓波 王已琴 郭 健 秦卫国 袁丽慧




附件2


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总体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和重要指示,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2004年继续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以下简称“万里行”活动)。2004年“万里行”活动紧紧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这一主线,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服务,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2004年“万里行”活动的基本定位: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牢牢把握团结奋进、昂扬向上、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宣传基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树立“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的社会风尚;二要坚持和塑造特色,万里行不仅是采访团,又是宣传队和督察组,考虑增进“万里行”活动的实效,必须深入基层和现场,实地进行明察暗访,将结合安全生产宣讲、督查和采访报道活动形成强大安全监管、监察的舆论氛围;三要体现权威性,体现安全监管监察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树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和形象,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通过切实有效的活动进一步打造“万里行”品牌。

  一、分工和协作

  “万里行”组委会成员单位在活动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1. 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把握舆论导向,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参与此项活动。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活动方案的策划和具体实施、协调工作,筹措落实经费和车辆。

  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有关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4. 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负责指导本系统各级组织积极参加“安全生产万里行”的各项组织活动,配合宣传、新闻采访报道和督查工作。

  5. 各有关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配合组委会落实万里行在本地区的活动安排,组织当地新闻媒体参与宣传报道工作。

  6. 新闻机构负责选派身体素质好、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记者随同“万里行”活动。有关新闻单位针对“万里行”活动,制定各自的采访报道计划,进行有深度、有力度的采访报道,并在播出时间和版面上予以保证。

  二、具体活动方式

  “安全生产万里行”兼有舆论监督、宣传教育、督查指导三方面任务。以新闻采访团、安全生产督查组和巡回宣讲团的形式开展活动。

  将增加暗访、分组活动、召集不同层次座谈会和汇报会、现场采访、随机抽查等形式,使“万里行”更有实效。

  “万里行”将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当地共同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电视专题制作等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大对《决定》和《条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当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三、活动的重点内容

  6月13日在北京市举行启动仪式。在每省活动6天左右,7月2日在哈尔滨市结束。“万里行”在各地的活动,均紧紧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这一主线,以实施《决定》和《条例》为重点开展,结合各省实际,活动侧重点有所不同。

  1.辽宁(6月13日至18日)

  侧重道路交通运输专项整治进展;企业安全投入及老化设备技改措施,大型钢铁、石化、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码头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设施保障情况等。

  2.吉林(6月19日至25日)

  侧重开展安全月宣传活动的情况;特大事故反思;人员密集场所、商场、大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查处;大型化工、汽车生产、林业基地的安全生产状况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情况等。

  3.黑龙江(6月26日至7月2日)

  侧重道路交通运输专项整治进展;大型军工、机械企业安全技改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特大事故反思;人员密集场所、娱乐场所消防隐患治理及监控措施等情况。

  7月2日,在哈尔滨市举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阶段性结束仪式。  

  “安全生产万里行”所到的省、市,采访、督查、宣讲活动结合本地特点同步开展。大致分为六个工作板块: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2.采访各地贯彻实施《决定》、《条例》情况;

  3.“新形势新挑战,省、市长话安全”新闻专题采访;

  4.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回顾、反思,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的曝光;

  5. 对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6.参与并报道当地安全月活动,当地新闻媒体全程配合本地区“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宣传报道。

 
浅论侵权法上过错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影响

陈旭东 王增根


  侵权法理论界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争论多在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展开。然而,争论最为激烈的三要件和四要件说,都是在无法否认过错与因果关系同时存在的前提下各持己见。事实上,不独于一般侵权行为领域,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中,并非因果关系独领风骚,过错的考量亦难以断然排斥在外。因为,在侵权行为要件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仍然可以被免除责任,但这绝非仅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其尚需结合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全面考察。文章正是基于过错对因果关系认定所具有的渗透性影响,考察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过错因素。

  一、过错侵权责任中过错对因果关系确定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历程,已经呈现出从逐步抛弃所谓的传统理论——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到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态势。因为,在必然因果关系说下,条件与损害之间的偶然的联系便不构成原因,因而在特定条件下有可能不适当地开脱本应归责的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但是,大陆法系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由于不排斥原因和结果之间所有的可能性的联系,往往使行为人难以被适当地免除责任。笔者赞同应当兼采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点,采用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按照过错责任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在行为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所有那些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事实范围,均可构成法律上的原因,而条件不构成原因。但在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条件亦可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因。

  推定过错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在损害并非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是否完全由被告所致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为保护受害人利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采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有关联就认定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需要推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往往也难以证明行为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此时,若行为人不能反证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见,在无法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过错的推定与对因果关系的推定实质上合二为一。只要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那么就认定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反之,只要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就可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

  二、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过错对因果关系确定的影响

  学者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界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认为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另一类是,无过错责任仅是不考虑加害人过错而让加害人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过错仍应当考虑。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要建立一种有利于社会弱者的调整规则,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充分的救济。但这种法律上的偏惠,并不是以衡平或者补偿的形式出现,而是借助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则进行,与责任相连。这就使得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要回避对于过错的考察,另一方面又要借助以过错为基础建构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来解决损害补偿问题,可谓矛盾重重。因而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很多时候亦实现了对过错的判断。如,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原本适用过错相抵来解决的问题被原因力比较所替代,这实际上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名,行过错责任之实。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主张加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主张加害人不得以证明无过错而免责,此时,亦无需再区分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只要是损害发生的条件,都可以作为引起损害的原因加以苛责。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而必须通过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责。由是观之,表面上无过错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实则法律是以有无法定免责事由,确认加害人有无过错,在加害人无法定免责事由时,法律默示地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三、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通说认为,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将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果关系中断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在判定因果关系时发生了介入原因,使该行为与损害之间原本存在的因果关系产生被阻隔的效果。例如不可抗力、第三人的故意行为等通常被认为可以使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规则,第三方过错的介入并非必然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一般而言,第三方的故意行为将导致原有因果关系的中断,对于第三方的过失行为,若对最后损害的发生该第三方有重大过失,则原有因果关系中断。同理,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者主观上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原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