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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0:42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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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基妇发〔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冬春两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控工作,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非典防控中的积极作用,避免由于处置不当使非典通过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播、扩散,现就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典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对非典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学习、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充分认识非典的危害性,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非典防控中的优势,积极做好非典的社区预防工作。
二、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组织基层医务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非典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农村卫生服务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的学习,使每一位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都掌握非典的基本知识、疫情报告程序、转诊要求、防护措施等。
三、要采取措施防止非典病例误诊、漏诊。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呼吸道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3〕163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典可疑病人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转诊到相应医院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不得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截留可疑病人。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流动人群的健康管理工作。
四、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妇幼保健机构院内感染的控制。要针对非典传播特点健全院内感染控制的管理制度,保持诊疗区域通风,做好消毒、清洁及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避免就诊病人交叉感染及对环境的污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护,避免院内感染。
五、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居民非典防控健康教育,结合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相约健康社区行、卫生下乡等活动,通过健康讲座、卫生宣传栏、健康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非典防治知识。引导广大居民树立正确的防治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春节前后,动员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减少疾病发生。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基础设施,规范诊疗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各有关大中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典防控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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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校史和校庆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校史和校庆问题的通知


2002-06-13

教发厅〔2002〕6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推动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顺利推进,高等学校的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回顾总结我国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和高等学校的历史,对于规划好我国高等教育在新世纪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许多学校通过举办校庆活动,宣传自己的历史和品牌,鼓舞了师生员工,扩大了社会影响。但是,也有少数学校在举办校庆活动时不够实事求是,未经认真考证,任意上溯学校的办学历史,改变社会公认的建校时间,这是不严肃的,也易在高等教育界和学术界引发不必要的混乱与争议。为此,现就校史和校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的建校历史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我国现代高等教育发展历史的认定,各地各高校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科学的态度对校史加以确定,不能仅凭主观愿望牵强附会进行变更。

  高等学校的建校历史是一个学术问题,进行变更必须经过充分科学论证,必须有翔实的历史记载和依据,要得到高等教育史学界和有关专家的充分认可。由某个学校的主体和某个系科发展、衍生而来的不同高等学校,在办学历史上有共同的渊源,但在建校历史和校庆年份的认定上应有不同的概念以示区别;另外,合并高等学校的建校历史和校庆年份确定问题,也须进行科学论证。

  1、高等学校建校历史的变更和溯及也涉及一定的法律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其校名、设立时间以及旧中国高等学校经重新确认的校名才具有合法性。高等学校的校名是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名校的校名更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并为某一高等学校专属。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校名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可变更。擅自延用旧中国高等学校校名,不仅忽视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同时也使一些高等学校为争夺原校名而产生纠纷,干扰高等教育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在确认高等学校建校历史时,如涉及到校名认可、批准设立等问题,要遵循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高校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2、高等学校建校历史的变更,还涉及到一些政治问题。首先,涉及到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得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历史事实的充分认定;其次,一些教会学校的历史涉及到帝国主义对华教育的侵略,还有一些特定历史时期的学校涉及反动的政治背景。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有清醒的政治意识。

  3、高等学校建校历史的变更,将会产生社会影响,必须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首先是高等教育界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广泛认同,特别要避免引起有相同历史渊源的高等学校之间在建校历史和品牌问题方面的争议。

  二、高等学校建校历史问题事关重大,影响广泛,为此,我部将对高等学校建校历史和校庆年份的确定进一步提出原则意见,在此之前,高等学校变更校史和校庆年份必须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各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提出的校史和校庆年份的变更要求,应组织专家进行严肃认真的论证,并报我部备案。

  三、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下,我们赞同学校通过举办一定的校庆活动宣传学校及校史,但庆祝活动要注意思想性、学术性和历史性并重,忌奢华,忌浮躁。各高等学校在校庆的宣传中,必须充分肯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学校发展前进的历史成就,激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扬光荣传统,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学校增添新的辉煌,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厅(局)、邮电管理局、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暴利,在非法音像制品的制作点和集散地购买非法音像制品,并通过铁路、公路、航空或邮寄等方式运往全国各地,严重冲击了音像制品发行的合法渠道和音像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在继续查处走私
、盗版、复制非法音像制品黑窝点的同时,要切实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环节的管理,充分发挥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系统在流通渠道堵截非法音像制品的优势,有效地打击各种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车站、港口、机场、邮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托运、邮寄并提取大宗音像制品的,必须是经文化部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托运、邮寄并提取大宗音像制品的,必须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
批发单位。其他单位不得办理音像制品托运、邮寄业务。
二、托运或邮寄大宗音像制品,发货和收货单位必须持相应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和所在省、地(市)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证明,办理托运和交寄或提取手续。车站、港口、机场、邮局按规定核验无误后,方可受理托运、收寄或交付,并在货运或
邮寄清单上注明发证机关和发货或收货承办人身份证号码,发或收货证明附在存根背面存档,以备查验。
三、按包裹或快递小包邮寄的音像制品,交寄人必须出具县以上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证明。收寄时应在相关的包裹详情单上注明核准证明号码和出具机关以及收寄人身份证号码,并将核准证明附收据存根背面存档,以备查验。
四、各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托运或邮寄音像制品货主的有关证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核准证明。车站、港口、机场、邮局要按规定严格核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有关批准文件和音像制品节目名称、数量,切实加强音像制品托运或邮寄、验货、交付环节
的管理,如发现非法音像制品,立即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当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各地在运输传递环节截获的大宗非法音像制品要妥为封存,并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托运或邮寄线索,深挖制作、复录、加工、传播非法音像制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并将查处情况速报文化部。




19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