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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浑江林区分院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30:22  浏览:8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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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浑江林区分院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设立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浑江林区分院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设立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的报告》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浑江林区分院的报告》。鉴于通化行政区划的变动,通化地区已撤销,原通化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吉林
省人民检察院通化林区分院所属各基层法院和基层林区检察院均划归浑江市管辖。为便于工作,决定建立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浑江林区分院。



198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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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性教育组织审批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全国性教育组织审批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7年6月23日,国家教委


一、全国性教育组织的范围
全国性教育组织系指教育系统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不属于全国性的教育组织,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二、全国性教育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全国性教育组织要有足够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它的学术、业务活动范围比较广,在国内的影响和作用比较大,并在对外交往中有能力和权威代表我国教育的某一方面进行活动。
2.全国性教育组织应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教育改革为宗旨,以理论探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为主要任务。
3.全国性教育组织应有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章程;有经过民主选举组成的领导机构及有威望的负责人。全国性教育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是中央、国务院部委一级机关。
4.全国性教育组织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正当的经费来源等基本条件。
三、全国性教育组织的申报和审批
凡申请成立全国性教育组织,都要由业务主管部门按全国性教育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审查同意后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申报,经国家教委审核批准,办理手续。批文同时抄送国家体改委。
被批准的全国性教育组织设立分支机构或接收团体会员时,应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全国性教育组织的审批原则。
1.全国性教育组织一般按大的教育层次组建,不过细划分。
2.凡不具备全国性教育组织条件,但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确有必要存在的教育组织,可申请挂靠到业务相近的某一全国性教育组织,作为其分支机构或团体会员。
3.属于重大的特殊性的教育组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亦可作为全国性的教育组织。
4.在中办发〔1985〕50号文件之后新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教育组织,不列入国家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定级别,人员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不纳入国家财政预决算。
5.批准成立全国性教育组织时,一律由国家教委正式行文,不能以领导同志的口头答复或批示代替正式批复文件。
五、加强对全国性教育组织的管理
1.全国性教育组织应围绕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理论探讨、组织学术交流或开展咨询服务等;禁止从事与本组织宗旨相违背的生产和商业性经营活动。
2.全国性教育组织创办各类学校,应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全国性教育组织对外交往,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按中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控制出国团组,讲求实效。
4.全国性教育组织召开全国性的会议,须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非全国性的教育组织,不能召开全国性会议。
5.全国性教育组织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款,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向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搞摊派;全国性教育组织办学或从事咨询服务等活动,允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
6.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对新成立的全国性教育组织进行宣传报道时,要向国家教委办公厅核实,未经批准的不得报道。


关于印发《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1991年3月5日,国家海洋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一网三系统”建设需要,于一九八八年底开始建立由预报中心和三个分局区台组成的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下简称卫通网)。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了总体方案论证、设备安装、调试和全网的试运行、准业务运行,并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通过局级鉴定。
为了保障卫通网的正常运行,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局制定了“卫通网管理制度”(暂行)。并组织局机关有关业务司、预报中心、信息中心、各分局主管业务部门和各区台等单位对“管理制度”进行了讨论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局管理监测司。

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以下简称卫通网)的正常运行是进行海洋环境预报的基本保障。
第二条 卫通网具有实时、高速、准确、信息量大、兼容性强和连续运行的特点,为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保证卫通网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局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对卫通网的业务管理。
第四条 预报中心和各区台负责卫通网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采用时间,均为北京时,夏季仍按北京标准时执行。

第二章 局主管业务部门职责
第六条 对卫通网的业务运行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七条 组织对卫通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宏观控制。
第八条 解决卫通网管理过程中具有共性的问题。

第三章 分局主管业务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贯彻局制定的制度,进行具体的业务管理。
第十条 领导区台完成卫通网的业务工作, 对区台卫通网的使用进行质量监督,保障卫通网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解决区台卫通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向局主管业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协调卫通网涉及分局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全局卫通网的建设提出建议。

第四章 预报中心职责
第十四条 预报中心是海洋局卫通网的中心站,是全网的业务技术负责单位,要做到24小时值班,通信不得中断。
第十五条 每日全时接收GTS资料和Argos卫星地面站接收到的浮标资料,由计算机进行实时分析处理,通过卫星小站以2400比特速率向各个区台发送。
第十六条 全时开机,接收各区台通过卫通网上传的海洋台站、测报船、浮标站的实时观测报、以及其它方式获得的实时资料,并通过卫通网传至其他区台,做到局内资料共享。
第十七条 将收到的全部GTS系统资料、区台上传资料输入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填图系统,完成各类天气图的填绘,有分析条件的进行机器分析。
第十八条 将Argos卫星地面站接收的浮标资料、GTS系统中的警报消息和各区台上传实时报随时打印输出。打印输出的报文资料,在电信台统一管理下,登记分发有关室组使用。
第十九条 保持同邮电部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和各区台的密切联系。如遇更换卫星、卫星公司主站搬迁、故障等影响全网工作情况,预报中心要尽早报告局主管部门,并通知各区台,以便为其它应急通信方式做准备。
第二十条 发现区台上传资料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区台,相互协作,及时解决问题。预报中心、各区台卫星小站系统如出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由预报中心出面与卫星公司联系解决。
第二十一条 每年对各区台巡视一次或组织各区台有关人员集中讨论、交流一次,对卫通网的运行做出评价,提出并解决全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负责全网租用卫星信道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第五章 预报区台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台既是独立的区域预报部门,又是卫通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全时值班,通信不得中断。
第二十四条 每日将收集到的台站报、船舶报、浮标报和其它方式得到的实时资料,分三时次通过卫通网向预报中心上传。
在预报中心安装多路复用器之前,各区台上发报起始时间规定:
青岛区台:0930时;1530时;2130时。
上海区台:0945时;1545时;2145时。
广州区台:0930时;1530时;2130时。
第二十五条 区台上传报文格式规定:每份报文以ZCZC开始,报文结束时,空4行,打出NNNN,整份报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全时接收卫通网传来的GTS系统资料、浮标实时报、其它区台的共享资料和预报中心的分析预报产品。
第二十七条 将台站报、船舶报和通过卫通网接收的实时资料,输入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填图系统,进行自动填图。
第二十八条 将收到的浮标报打印输出,手填在天气图和海浪图上。报底由海浪组专人负责,每年装订为一册,备查。
第二十九条 如卫通网下传资料不正常,立即与预报中心取得联系,及时加以解决,并报告分局主管业务部门。

第六章 人员及设备保管
第三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以确保卫通网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卫通网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值班,并填写工作日记,建立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二条 做好机房的安全工作,值班人员应保持机房的整洁。
第三十三条 有关仪器设备要做到专人维护保管,切实管好用好仪器,保证卫通网的畅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